宜宾市第五水厂(净水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宜宾市第五水厂(净水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宜宾市第五水厂(净水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招标项目编号:LGQSZ********02
标段名称:外部电源工程(第二次)标段编号:LGQSZ********02001
项目业主: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联系电话:********316
招标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钟先生招标联系电话:189*****587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龙先生代理联系电话:159*****790
开标地点:临港开标室开标时间:2019-06-18 09:3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59公示期:2019-06-20至2019-06-24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价格(元或%)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50
第二名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0
第三名四川省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40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第一中标候选人(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1项目负责人苟崟桤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6357


2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洪太职称证********机电工程中级


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1项目负责人徐昌篪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6062


2项目技术负责人喻明才职称证工-83264机电工程中级


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省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1项目负责人刘勇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570


2项目技术负责人沈拥职称证工-77200电气工程师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第一中标候选人(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1///////

第一中标候选人(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
1///////

第一中标候选人(宜宾市汇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1///////

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1///////

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
1///////

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1///////

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省叙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竣工(交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
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监督部门信息项目审批部门: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联系电话:********111

行业主管部门: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512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说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净水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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