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为民办实事实验室设备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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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泉州瑞康检验器械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QZXHZB[GK]*******的永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实验室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2分析仪器辅助装置微波消解系统(仪)1进口299990299990CEMMARS 6
11-3光学式分析仪器流动注射分析仪1进口753900753900SEALAA3
11-1其他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1国内160000160000天隆NP968-S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八二三中路66号;

4.3交付条件:全部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对各项目进行标准样测试,结果在真值范围内;对各项目进行检出限测试,结果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要求;测定各项目标准曲线,线性相关系数必须≥0.999;测定各项目回收率,回收率须满足90%~110。6.1.2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6.1.3设备、附件、数量、技术参数与设备采购清单相符合,其中微波消解仪磁控管及消解外套终身免费保修换,内外罐:提供24套,赠送6套共计30套。6.1.4最终验收:设备及相关配件、材料安装调试、培训和试运行结束后,由甲方负责(或委托)联系有关部门,并会同乙方按标书要求及医疗设备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报告》、培训记录。6.1.5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95合同签定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总货款的95%
25余款5%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十二个月后10个日历日内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提交方式:电汇、或银行转帐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该履约保证金期限至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全部安装完毕并最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9.1至合同签订后到质保期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乙方将按该设备金额1%赔付给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合同标的质量保证期:免费保修壹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永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方:泉州瑞康检验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永春县八二三中路66号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盈路25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韩松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俞刚金
联系方法:135*****633
联系方法:135*****50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丰泽支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4221 7160 5116


签订地点:永春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4日2018年11月27日

标签: 货物 实验室设备 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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