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机房改造射线防护货物类中标结果
包括机房改造射线防护货物类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安康医院
乙方:厦门市骅晖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GK]*******的永春县安康医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CT)包括机房改造射线防护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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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11 | 医用X线设备 | 医用X线设备 | 1 | 台 | 国内 | ******* | ******* | GE、ACTs | ACTs | 无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玖万陆仟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卧龙村517号安康医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采购项目是投标文件里所投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技术参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永卫计[2016]89号《关于印发永春县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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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签订正式合同后,货物全部运至安装现场经确认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 |
2 | 45 | 安装完毕交付且符合验收要求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45%. |
3 | 5 | 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15日內支付合同总价5%.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①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按中标金额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②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供应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甲方不与其签订合同。③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到本合同标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签定金额的1%赔付给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永春县安康医院 | 乙方: | 厦门市骅晖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安康医院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80号宏益华集团总部 综合体3#6层612、613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洪木源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洪肃清 | |
联系方法: | 133*****387 | 联系方法: | 155*****98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湖里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 |
签订地点:永春县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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