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柜子制作安装中标结果
各类柜子制作安装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将乐县工人文化宫
乙方:将乐县城市家居广场商行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8]YG[XJ]*******-1的各类柜子制作安装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1 | 批 | 国内 | 363798.7 | 363798.7 | 大王椰 | 无 | ||||||
合计: | 363798.7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柒角(¥363798.7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将乐县工人文化宫;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投标的文件约定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到货安装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合同总额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所有货物整体质保期为一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中标人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图纸(详见附件)要求的规格等对柜子进行制作安装,所用材料必须是全新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2、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3、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货物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若中标人有更高质保服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在质保期内,如由于中标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采购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并由中标人免费修理或更换。4、质量保修期满后,仍应负责对所有货物提供终生维修、维护服务,只收取配件成本,免收修理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将乐县工人文化宫 | 乙方: | 将乐县城市家居广场商行 |
住所: | 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39号 | 住所: | 乐县水南镇水南村三华大道(金森大厦后面) |
单位负责人: | 郑清雄 | 单位负责人: | 邱勤 |
委托代理人: | 郑清雄 | 委托代理人: | 卢春华 |
联系方法: | 135*****903 | 联系方法: | 138*****6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金溪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8*****040003470 |
签订地点: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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