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中标结果、

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罗源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3]FR[GK]*******-2的罗源县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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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20799其他运营服务其他运营服务13年国内**************力合科技力合科技节能,环保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肆仟伍佰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且仪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后,15天内完成移交;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环保大楼;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对罗源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环保大楼、罗源一总、滨海新城、金港工业区共4点位,详见合同附件二)及一套联网系统的运营服务。乙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的要求,同时也要执行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且仪器性能符合规范要求后,乙方在15天内完成移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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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参考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运维管理条例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委托合同签订后完成项目交接手续之日起36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若发现乙方擅自将本顶目转包他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的总额。。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运维内容(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每日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查阅、审核及备注工作。 (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包括电脑、打印机、MODEN、UPS)、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站牌、电、绿化、消防和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 (4)对罗源环境监测站数据监控中心服务器、联网设备和软件平台进行维修维护,确保在线数据及时、准确的上传。14.2总体要求14.2.1总体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14.2.2 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乙方应办理建筑物、设备的财产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14.2.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不能达到上述14.2.1~14.2.2款的总体要求,甲方则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3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总额。14.3 具体要求14.3.1委托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限委托运行管理和维修的期限36个月,即自委托合同签订后完成项目交接手续之日起36个月。14.4运营服务结束要求合同结束前20日内,乙方须提交各监测子站运营状况总结报告,对于未修复的仪器,乙方须于计划结束后15日内完成修复,双方对各子站站房设备和仪器性能进行验收,并经甲方确认后结案。报告内容包含下列各项:(1)各监测子站仪器运行情况总结。(2)各监测仪器可能潜在的问题及建议。(3)气体使用状况。(4)仪器故障未修复状况。(5)PM10采样滤膜使用估算。(6)灭火器有效期限。(7)站房安全危害与改善状况。14.5管理要求14.5.1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也不得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一经发现终止合同。14.5.2 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操作规范和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乙方提出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要求。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代表提出的各项指令,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考核。14.5.3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承担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乙方必须遵守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职看守人员,配齐专用安全、消防等器材,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因为乙方的保管责任导致仪器设备的丢失,乙方应按照设备原价值赔偿或恢复原状。14.5.4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承担安全、消防等所有生产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14.5.5 不论何时,乙方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14.5.6人事管理(1)本项目所需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均由乙方负责派出。其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应符合其投标时拟派人员要求。(2)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拥有用人自主权,有权在计划数内招聘、辞退和奖罚员工。(3)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用人用工制度和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甲方对乙方员工人身安全、劳资纠纷概不负责。14.5.7财务管理 (1)乙方的财务管理范围是对本项目委托管理过程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的财务管理。 (2)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对本项目财务管理进行单独列账核算,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14.5.8本项目委托管理过程中需经甲方审核同意事项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中途更换。项目运行管理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的增添、外购及维修费用支出等。项目人员数量的增减。监测参数的增减和监测分析方法的变更。14.5.9筹备及移交(1)委托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运行工作计划。(2)委托合同生效10天后,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3)3年期满后10天内,保证系统及各参数仪表正常运行,向甲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包括3年期间的运行记录档案。14.5.10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乙方应提前派人巡查做好防范工作,降低自然灾害对空气自动站的影响。14.5.11上级领导来空气自动站参观视察的,乙方要做好场地卫生,配合甲方做好接待工作。在上级部门(监测站以上)对子站的检查、考核、参观等活动中,如果上级部门对子站提出意见,对监测站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属于乙方责任的,每次扣款2000元;在兄弟单位部门对子站参观、交流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对监测站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款1000元。14.5.12 3年运营管理期间,如果甲方要改造或升级监测系统的,乙方有义务配合工作。14.5.13乙方派出的运维人员应在甲方指定场所工作并接受甲方安排的任务,同时安排配备驾驶员的车辆2辆作为日常运营专用。14.6 运行管理费的支付和使用14.6.1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即正式进入委托管理阶段。在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正式委托管理之日开始计算。甲方每年按季度按照各空气站考核意见汇总情况分4次支付给受托费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季度的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3年期满办结财产移交手续后15天内付余款。14.6.2在委托管理期间采取管理费与考核相挂钩的办法,甲方将按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未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时要相应扣除其费用。14.6.3乙方承担的有关费用(1)乙方所提供的运营服务费用应包括日常运营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耗材、易耗件、备品备件、交通费、维修费、保险费、人工费等。(2)仪器损坏需更换零部件的,低值零部件(单项不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由乙方直接负责更换;其它零部件由乙方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更换。 (3)乙方需承担2019年1月-5月的运维报告的服务费用,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罗源县环境保护局乙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罗源县东外路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张广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3713
联系方法:181*****65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福州罗源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服务 运维 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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