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媒体投放服务中标结果
动车媒体投放服务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铁宇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HJZB[GK]*******的动车媒体投放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806 | 广告服务 | 广告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南昌铁路局动车 | 无 | 无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柒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担当的D2297(泰宁-深圳)、 D3266(福州-泰宁-武汉)、D296(福州-泰宁-郑州)、D3303(南昌西-泰宁-宁波)4组动车组列车媒体上版泰宁县旅游宣传广告,媒体形式包含座椅枕巾、小桌板、展牌、语音播报、LED显示屏、车门贴六类媒体。 2、候车厅灯箱广告 数量:永泰站2面、将乐站2面,泰宁站2面,建宁站2面。。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广告制作内容的5天内完成印刷工作并于10天内完成所有宣传画的安装及发布工作; 2、乙方将广告制作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前往验收,甲方在接到中标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对所涉全部广告进行验收,双方各自负担自己因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服务期满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广告制作完成并成功发布5个工作内采购人凭中标人的正式发票支付合同价款50%的广告费用,中标人需要提供照片佐证。 2、广告发布一个月后,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凭乙方的正式发票支付合同价款40%广告费用。 3、广告发布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的正式发票支付合同价款剩余10%的广告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如未能按时发布(或维护)广告,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的5%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甲方在合同期随机抽查,若广告不在合同约定线路内每发现一次,按合同总额5%付给甲方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制作要求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画面制作广告喷绘。2、图片分辨率不能低于300。3、制作安装完成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初步验收,现场初验乙方的服务内容。(二)广告发布的管理1、甲方提供的画面,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提供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影响铁路形象、损害铁路利益的广告,提供的画面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2、甲方提供画面制作广告喷绘,必要时乙方需协助甲方完成广告画面的设计工作,并在上刊前由甲方确认广告画面。3、需要办理铁路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三)特别约定1、遇有铁路部门对相关车站进行布局调整,致使本合同项下媒体数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增减变化,双方按照实际广告媒体数量及合同约定单价确认广告发布费。2、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政策调整,致使媒体不能发布广告,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按实际减免广告发布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四)维护要求1、乙方承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服务须满12个月。2、乙方应做好广告宣传图片的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广告宣传图片干净、整洁、清晰、完整,没有破损,没有污渍或杂物遮挡广告宣传图片。3、乙方要制定广告宣传图片的例行检查制度,保证所有广告宣传图片每月至少接受两次检查,每月月底将广告宣传图片的检查、保养、维修情况向甲方通报,发现损坏的广告宣传图片在3个工作日内要及时更换。甲方可以参加乙方的巡检工作,也可以自行对广告宣传图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4、在发生台风、水浸等突发事件后,乙方应在突发事件结束后1日内对处于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所有广告牌进行巡检工作,并对污损的广告宣传图片进行清洗和维修。如遇各种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要求提供对广告宣传图片的清洁、维护和更换宣传图片的工作。5、乙方应确保甲方广告在约定的动车上各指定位置、动车站候车室内,否则视同违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铁宇传媒有限公司 |
住所: | 泰宁县尚书街1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子轩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郑尚育 | |
联系方法: | 180*****895 | 联系方法: | 139*****84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坊七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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