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中标结果,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HC[GK]*******的翔安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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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50499 | 其他保险服务 | 其他保险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无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陆万柒仟陆佰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详见合同条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条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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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合同签订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自2019年5月1日0时至2020年4月30日24时。在保险期内和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予以赔偿。。
10、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条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投保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二、承保险种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三、承保方式和承保份额采用共保方式承保,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承保人(共保份额为3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承保人。四、保险内容第一部分: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一)被保险人户籍登记在厦门市翔安区辖区内的家庭户、外来人口及本协议约定的综治工作人员。综治工作人员包含全体政法干警(含职工、辅警)、村居两委、治保委员会、村居巡逻队、微型消防站人员、专职网格员、综治协管员、平安志愿者等综治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管理员、社区网格员等。综治工作人员以区委政法委认定为准,无需提供人员清单。(二)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1.家庭财产盗抢损失承保区域住户的室内财产遭受意外盗抢造成损失,每户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2.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1)现金、金银首饰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各15000元;手机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500元;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累计最高补助限额1600元。(2)在承保区域辖区内遭受意外盗抢造成损失,根据购买凭证在限额内进行补助,摩托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1200元;电动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600元;自行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300元。(3)家禽家畜盗窃损失:鸡鸭鹅每只80元,最高补助限额每户4000元;牛每头3000-5000元,最高补助限额每户10000元;羊每头1000元,最高补助限额每户4000元;其他家禽家畜每只80元,最高补助限额每户4000元。保险期间内全区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4亿元。特别约定:不以报案人户口所在地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发生在厦门市翔安区辖区外的案件不属于保险责任。2.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个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每人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6000元。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资金损失: (1)被保险对象的银行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2)被保险对象的银行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3)被保险对象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4)被保险对象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扩展:低保户、低收入户或60周岁及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被诈骗导致个人银行帐户的资金损失,每人每次补助限额为损失金额的30%,每次及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扩展:个人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被盗窃补助责任,即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居民以实名身份与银行签订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网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窃,保险人将负责赔偿。每人每次补助限额为损失金额的3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限额为1000元。针对目前诈骗案件高发,未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参与公安机关提供的反诈骗影视资料学习,提高反诈骗意识和技能,培训后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理赔补贴(500元),且每人仅限一次。该培训可以由镇政府、街道组织进行,由保险经纪人配合镇政府、街道综治人员,每月定期培训,时间1-2小时。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认定以报案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暂住证在翔安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3.“两抢”案件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案件,造成被抢者(包含厦门市外来人口)受伤(以厦门市公安局鉴定为准)及随身财物损失(以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认定为准),自案发之日起,经公安部门取证确定为抢劫、抢夺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救助限额内予以被抢者人身及财物救助。救助方案:(1)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2)受轻伤每人1万元;(3)受重伤二级每人10万元;(4)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5)财物损失500元(含)-2000元(含)以内每人1000元;(6)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每人2000元;(7)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每人4000元;(8)财物损失1万元以上每人1万元;(9)每起案件500元(不含)以下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之内。(10)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000万元。特别约定:“两抢”案件救助范围明确为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4.精神病人伤人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伤害导致人身伤亡,除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额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救助。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救助方案:(1)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2)受轻伤每人1万元;(3)受重伤二级每人20万元;(4)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50万元;(5)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000万元。特别约定: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5.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因他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除了相应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外,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救助方案:(1)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2)受轻伤每人1万元;(3)受重伤二级每人10万元;(4)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5)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4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1000万元。扩展:重大恶性案件伤害责任缮后补助,在翔安辖区内因重大恶性案件导致人员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规定给付缮后处理的相关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支出对直系亲属给予补助。包括:家属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为1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为100万元。重大恶性案件是指:(1)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3)全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发生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5)区委政法委认定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的其他情形。特别约定: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6.综治人员救助与抚恤(1)在保险期间内,综治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②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③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④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导致残疾或死亡;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⑦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内导致残疾或死亡。⑧全体政法干警(含职工、辅警)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发生意外造成伤残或死亡的。(2)在保险期间内,综治工作人员(以区委政法委认定为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3)曙光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公益救援队伍成员在承保区域内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区委政法委认定为准),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本综治人员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为9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3000万元。7.火灾、爆炸致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1)因承保区域内发生火灾、爆炸导致被保家庭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据每户财产损失的情况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2)承保区域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被保险居民人身伤亡,保险人依据受伤者的伤情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每人最高救助10万元,每次事故累计最高救助100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8.水暖管爆裂致家庭财产损失因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每户保险人最高补助500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9.见义勇为救治与抚恤在翔安辖区内因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的,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10.维稳救助责任针对翔安辖区内一些故意伤害行为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非正常死亡或伤残事件,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采取极端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诉求等,经区委政法委或公安分局确认,确需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为10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公共场所意外死亡、溺水或经国土、建设审批的自建房等发生高坠引起的死亡或重伤,因人员流动性大,以实际发生地为准。)11.突发事件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发生暴乱、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包含厦门市外来人口)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认定为准),自案发之日起,经公安部门取证确定为突发事件,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救助限额内予以第三者人身及财物救助。救助方案:(1)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2)受轻伤每人1万元;(3)受重伤二级每人10万元;(4)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5)财物损失500元(含)-2000元(含)每人500元;(6)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每人2000元;(7)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每人财物损失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8)财物损失1万元-5万元(含)每人财物损失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5000元。(9)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每人财物损失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10)每起案件人民币500元(不含)以下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之内。(11)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000万元。特别约定:突发事件救助范围明确为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12.治安监控联网探头财产损失补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导致治安监控联网探头(含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全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3.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补助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若发现无人认领的尸体(包含海漂尸和家属放弃处理尸体),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尸体处理的,按约定补助尸体处理费,每次事故每尸补助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在限额内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助),每次事故搜救费用补助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尸体和搜救费用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14.失踪儿童找寻补助责任被保险儿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失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24小时后,为找寻失踪儿童而发生的找寻费用,失踪儿童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失踪儿童指14周岁(含)以下的儿童。找寻费用指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走失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刊登寻人启示的费用、委托调查费用及失踪儿童的监护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经区公安局、综治办认可的参与找寻人员的境内实名制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住宿费等。15.“两抢”案件举报奖励举报人为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两抢”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关键线索,相关财物顺利追回的,经公安部门认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奖励金额为追回财物实际价值的10%。特别约定:“两抢”案件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为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举报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16.校园暴力伤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的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或财产所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保险期间内全区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特别约定:校园暴力伤害救助范围明确为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17.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校园群体食物中毒救助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因食用校园内提供的餐食导致的集体中毒(10人以上)给予限额内的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特别约定: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校园群体事务中毒救助范围明确为发生在翔安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师生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四)增值服务1.失踪老人找寻补助责任被保险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失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24小时后,为找寻失踪老人而发生的找寻费用,失踪老人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失踪老人指65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找寻费用指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走失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刊登寻人启示的费用、委托调查费用及失踪老人的监护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经区公安局、综治办认可的参与找寻人员的境内实名制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住宿费等。2.饮食店燃气责任救助对翔安辖区内合法经营的饮食店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露中毒,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每人每次最高救助不超过2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燃气指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3.未成年人溺水意外伤害救助在翔安辖区内,任何未成年人于河道、溪流、水库、鱼塘、无主的积水池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给予适当救助。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人民币1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4.精神病人致家庭财产损失补助在保险期间内,在翔安辖区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每户财产损失情况给予补助,每户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5.综治人员伤病关怀伤病慰问金。对因公务受伤的政法干警、综治工作人员、巡防志愿者,提供上门慰问关怀服务。伤病困难补助金。对因公务或因工作劳累致伤病的政法干警、综治工作人员、巡防志愿者,提供伤病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次最高2000元,全区全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6.被正式认定或非正式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助为助力“平安翔安”建设,设立见义勇为补助制度,用于补助翔安区正式认定或非正式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每人每次补助限额最高为1万元,全区全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7.“优秀志愿者”评选参与翔安区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对于表现出色的巡防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全区全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五)特别约定1.乙方除承担有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承担溜门入室、技术开锁和无作案手段等无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造成的损失。2.乙方享有追偿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被保险人财物损失,在案件侦破后,若被盗窃或被抢夺、抢劫财物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折价归还乙方或者退还保险补助款。3.抢夺、抢劫造成的随身财物的损失包含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4.承保标的摩托车须具有经厦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人须具有完整购买凭证。5.古币、纪念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不属于保险标的。6.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转账交易;(4)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其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在银行柜面、ATM机器或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取或转账;(5)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6)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银行账户号及密码;(7)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8)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9)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10)其他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六)理赔资料1.家庭财产盗抢损失(1)索赔申请书(2)户主(索赔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3)公安的报案回执(含家庭财产损失清单)(4)立案证明(损失金额人民币4000元以上才需开具)2.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1)索赔申请书(2)银行出具的报失/停证明及出险的个人银行卡前三个月的流水清单(银行盖章)(3)公安的报案回执(4)立案证明(损失金额人民币4000元以上才需开具)3.“两抢”案件救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公安的报案回执(3)立案证明(损失金额人民币4000元以上才需开具)(4)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 (5)死亡案件:受害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款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精神病人伤人救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伤者的身份证明、赔款受益者的身份证明(3)公安、民政、居委会、卫计等部门提供的精神病证明材料5.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公安报案回执及立案证明(3)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6.综治人员责任(1)索赔申请书(2)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疾病证明书(3)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7.火灾、爆炸增值保障(1)索赔申请书(2)消防的火灾证明(盖章)(3)现场照片(4)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8.水暖管爆裂增值保障(1)索赔申请书(2)现场照片(3)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9.见义勇为补助增值保障服务(1)索赔申请书(2)见义勇为行为证明材料(3)行为人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0.维稳救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区委政法委或公安证明(3)受害方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1.突发事件救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公安证明(3)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2.失踪儿童找寻补助责任(1)索赔申请书(2)区委政法委或公安证明(3)找寻费用票据(4)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3.治安监控联网探头财产损失增值服务(1)索赔申请书(2)领款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需提供领款单位的授权书)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4.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增值保障服务(1)索赔申请书(2)公安证明(3)领款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需提供领款单位的授权书)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5.“两抢”案件举报悬赏(1)索赔申请书(2)公安证明(3)行为人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6.校园暴力伤害救助(1)索赔申请书(2)公安证明(3)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7.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校园群体食物中毒救助(1)索赔申请书(2)公安证明(3)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18.家禽家畜盗窃增值服务(1)索赔申请书(2)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3)报警回执(4)立案证明(损失金额4000元以上才需开具)19.低保户、低收入户或60周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诈骗保障服务(1)索赔申请书(2)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3)报警回执(4)低保低收入证明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一)被保险人在翔安区辖区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出险的受害人。(二)保险责任1.抢救费用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在翔安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且肇事方(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挂牌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有:(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其他须救助的情形。2.丧葬费用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在翔安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且肇事方(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挂牌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无力承担丧葬费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可申请丧葬费用的情形有:(1)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2)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其他须救助的情形。3.一次性困难救助责任:在翔安区域范围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三)救助限额1.抢救费用责任:负责赔偿乙方保障对象自接受抢救之时起10天内的用于支付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采取的必要处理措施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2.丧葬费用责任:凡保障对象因交通事故致死的,给予丧葬费用补偿(以殡葬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3.一次性困难救助责任:凡满足特殊困难救助的保障对象因交通事故致死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困难补助10万元/人;对因事故致残的保障对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伤残等级标准来判定,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最高10万元/人。(四)其他1.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为甲方授权该保险项目具体与主承保人、厦门裕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欣保险经纪”)两方对接的实施部门,负责对本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进行出险报案、受害者获赔资格认定、相关理赔手续的收集提交。2.建立抢救费用垫付担保机制,提高伤员抢救效率。依托政府平台,同厦门市各大医疗机构合作,建立抢救费用垫付担保,为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保障,提高伤员抢救效率,避免因抢救费用到位不及时贻误抢救最佳时机。垫付费用由主承保人负责追偿,无法追偿需进入理赔程序的,应逐笔书面说明原因,经裕欣保险经纪复核并由甲方认可后方可计算赔付率。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当年实际赔付率(保单项下实际理赔金额/保单保费,不含税费、运行和管理成本、准备金等其他费用)低于60%,承保公司应提取项目净保费的20%,用于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情况或进行宣传、教育及关爱、慰问等(由区委政法委或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研究批准)。五、保险费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保险费454.993万元/年(35元/户,2019年度翔安辖区总户数129,998户,户籍数为区公安分局提供的2019年4月30日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费70万元/年。2019年度保险费合计:¥5,249,930.00,即人民币伍佰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 第二承保人按共保份额30%计算保险费,由第二承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保险费发票自行结算。六、保险服务1.共保体、裕欣保险经纪双方组建专项服务小组,设置A、B岗,共同为甲方及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周到的查询、咨询、投诉、挂失、理赔、报案等服务,并指派服务专员进行定期上门服务,收集理赔资料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配合甲方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并做好各项宣传工作。2.甲、乙、裕欣保险经纪三方确立例会制度,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沟通协调、互通信息。3.建立投诉制度。4.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应急处理机制。5. 裕欣保险经纪不定期实施回访制度,收集承保、理赔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6.共保体、裕欣保险经纪双方提供专人理赔服务,定期上门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1)2万元以下,0.5个工作日;(2)2万元~5万元,1个工作日;(3)5万元~10万元,1个工作日;(4)10万元~20万元,3个工作日;(5)20万元以上,5个工作日;8.若遇重大伤亡事故,当被保险人需要时,裕欣保险经纪应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收集资料,向主承保人提出预付赔款申请,主承保人应对已确定损失部分,按照100%支付预付赔款。七、其他服务要求1.乙方应确保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实际赔付率不低于55%,若低于上述赔付率,差额部分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需要进行投入,同时必须在保险期限结束后四个月内支付完毕。实际理赔率计算方式为:当年赔款实际支出/当年保费,不含税费、运行和管理成本、准备金等其他费用。“当年赔款实际支出”计算周期为当年度保险期限结束后顺延90天,之后再赔付的案件记入下一年度保单。2.乙方配合甲方做好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健康教育。同时,为了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向参保对象进行宣传和服务,乙方应按甲方实缴金额的5%专项投入本项目保险培训和宣传。3.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对翔安区各镇(街、场)基层组织进行保险条款解释,开展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4.乙方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限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5.直升机生命通道紧急救援。主承保人与金汇通航公司总对总合作,参保对象一旦发生严重的人伤事故,可通过电话或APP提出救援申请,在符合救援适应症及直升机适航条件的情况下,金汇通航将依托其救援体系,同时出动地面救护车和空中救援直升机赶往现场实施救援。该服务在事故发生地拥堵、偏远或其他地面救援无法快速到达时尤其具备优势。6.乙方应对投标承诺的服务内容负完全责任。7.经纪服务费用由主承保人统一支付。8.主承保人作为共保体的代表,按合同约定,负责处理共保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所有业务事项,其他共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9.主承保人代表共保体建立专项服务小组,制定共保体规范管理制度,对组成共保体的各承保人履行指导管理义务。若承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保人赔偿。八、争议处理主承保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理赔,申请理赔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由投保人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主承保人对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对待遇赔付有异议的,可以向投保人申请解释,投保人认为应当赔付的,主承保人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共保人之间的事务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共保协议执行,有争议的,可以向投保人申请调解,但主承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险的赔付。九、协议内容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主承保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甲、乙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 乙方: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公安警务大楼4楼政法委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纺织西路4号综合楼3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程凤飞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卢晓琴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5*****66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6433 |
签订地点: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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