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老城旧住宅区项目(一总街、二总街提质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公告
茶陵县老城旧住宅区项目(一总街、二总街提质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公告
茶陵县老城旧住宅区项目(一总街、二总街提质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7月12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老城旧住宅区项目(一总街、二总街提质改造项目)设计
工程地点: 茶陵县
合同编号: SJQF********(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茶陵县洣水棚改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茶陵县洣水棚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早禾冲十六米大街
法定代表人:彭长青,董事长
通信地址:茶陵县洣水棚改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早禾冲十六米大街)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设计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张楠,执行董事。
通信地址: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茶陵县老城旧住宅区项目(一总街、二总街提质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如下:
2.1本项目应完成的设计成果及服务:规划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服务;项目内各类全专业施工图设计、场地新建供水、供电、道路、雨水、污水、弱电、消防、园林景观、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现场设计服务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全部工作(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现场配合等工作)。
2.2项目总投资额30000万元,本项目设计费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小写:*******.00元整)。
2.3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六条
第三条保证金
3.1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5日内起设计人向发包人缴纳履履约保证金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122500.00元)。
3.2 合同期满后设计人无违约行为,发包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给设计人。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地形图电子文件 | 1 | ||
2 | 项目计划立项批复 | 1 | ||
3 | 规划设计条件书 | 1 | ||
4 | 设计任务书 | 1 | ||
5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1 | ||
6 | 市政设计条件 | 1 |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文本 | 10 | 2019年6月30日 | 本项目投标设计周期为60天,但因发包方或规划评审原因导致延长周期,设计方不承担责任。且在设计方交付方案文本30日内,发包方应支付第一次付费给设计方。 |
2 | 初步设计文本 | 6 | 规划方案通过后20日内 | |
3 | 各专业施工图 | 10 | 规划方案通过后30日内 |
说明:
1. 发包人书面要求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时,设计人可视为发包人已确认上阶段设计文件。
2. 提交成果的同时提交电子文件等。
3. 设计人应免费协助发包人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的设计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小写:*******.00元整)。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10% | 24.5 |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通过评审后10日内 |
第二次付费 | 25% | 61.25 | 本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后10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50% | 122.5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日内(如果涉及到古建筑客观原因,不能走图审程序,则以发包方组织的专家评审或其他评审方式通过,等同为施工图审查通过)。 |
第四次付费 | 15% | 36.75 | 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 |
说明:
1.如果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图纸,超过设计合同规定的数量,收取加晒成本费用。
2. 转账支付,设计人指定付款账户信息:
对公 账户 | 户名 |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账号 | |
开户行 | 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 |
3. 每次付款设计人需提供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或者拒付。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范围内,不再支付费用。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采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标准等。
7.2.3设计合同使用年限为 50 年。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始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预付款。
第九条 其他
9.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仲裁。
(二)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
9.7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肆份。
9.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9.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1其它约定事项: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之整个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各自在合同首部所预留的通信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地址,双方各自在合同首部所预留的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应自其变更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按变更方原预留的通信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函件,无论有无人接收或拒收,均视为变更方收到该文书、函件,且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与设计人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合同为准。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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