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和采矿权基准矿价测算中标结果。
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和采矿权基准矿价测算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CX[GK]*******-1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和采矿权基准矿价测算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采矿权基准矿价测算 | 1 | 1 | 国内 | 60000 | 60000 |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基准价 | 无 | ||||
合计: | 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计算表,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计算期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7号;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拟出让、拟延续、变更的12宗采矿权(省 级、市 级发证矿山)出让收益基准价进行计算,具体范围以实际出让情况为准。本合同所约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拟延续、变更的采矿权(省 级、市 级发证矿山)确定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具体计算基准日以实际情况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具体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低于福建省制定的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宗测算并出具出让收益计算表,共计12宗年底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60000元整(计陆万元整)。【年底按实际测算宗数计算】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按合同价款50%赔偿违约金。(二)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计算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3”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计算项目。。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具体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低于福建省制定的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甲方: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提供以下资料:(1)待计算矿业权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2)待计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2.对计算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3.对出让收益计算表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计算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计算结果透露给第三方。4.对计算报告进行验收,验收要点:(1)计算对象与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计算合同书中约定的计算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2)计算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计算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3)矿业权计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单位注册并负责该计算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计算单位印章清晰。(4)计算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闽自然资[2018]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的要求。(5)计算结果明确。(二)乙方: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计算操作。2.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3.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4.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 乙方: |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住所: | 龙文区新浦东路137号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乙5号楼1112 |
单位负责人: | 陈华 | 单位负责人: | 颜晓艳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蔡河山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6*****613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奥体支行 |
账号: | ****************2195 | 账号: | 1100 1102 7000 5250 4219 |
签订地点: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