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涵灾毁快速重建与替换成套新技术研究中标结果
公路桥涵灾毁快速重建与替换成套新技术研究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
乙方: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JX[GK]*******-2的公路桥涵灾毁快速重建与替换成套新技术研究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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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10301 | 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 | 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 | 1 | 项 | 国内 | 796000 | 796000 | 无 | 无 | 无 | ||||
合计: | 796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陆仟元整(¥79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23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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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提交开题报告后两周内,支付除固定金额外的项目合同金额的30% |
2 | 30 | 课题承担单位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并经福州市公路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支付除固定金额外的项目合同金额的30% |
3 | 40 | 课题承担单位提交最终研究报告,并通过项目评审且成果合格,支付除固定金额外的项目合同的4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 | 乙方: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
住所: | 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23号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院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劲泉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高小妮 | |
联系方法: | 159*****243 | 联系方法: | 188*****36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86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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