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设备的中标结果
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设备的中标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书 【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一期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SZHQ2019-Y-G-005】) 甲方(建设方):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人:束云峰联系方式:****-********(转6798) 乙方(承建方):广东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 联系人:杨国海联系方式:132*****383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 999 号现代大厦 11 楼 根据采购编号【SZHQ2019-Y-G-005】号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下称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各方就此次中标的【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一期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采购】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合同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1.1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1.5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 质量保证 5.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5 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执行)。 6. 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 伴随服务 7.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7.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7.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7.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 标的物的交付 8.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 检验和验收 9.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 合格的销售发票; 11.2.2 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 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 甲方违约责任 13.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 乙方违约责任 14.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 不可抗力 15.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6. 索赔 16.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6.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也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履约保证金 17. 履约保证金 17.1.无需提交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 合同的解除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8.1.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1.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20.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同时还需至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加盖备案章。 十一、争议解决 21.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2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3.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同特殊条款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招标编号SZHQ2019-Y-G-005招标文件及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一期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1、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 园区智能网联示范区一期多通信模式路侧单元采购,详见《标的物清单》。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招标文件; ②乙方中标的投标书; ③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④中标通知书。 二、合同金额与支付: (一)本次报价以人民币报价; (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捌佰柒拾伍万贰仟元(小写:*******.00元),合同总金额为安装目的地价,包括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如包括关税、货物及其所用原材料、零部件的各种国内外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付款步骤: 1、甲方在设备到货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8%,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合同至总金额的95%,余款于质保期满后付清。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三、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 2、交货地点:苏州工业园区 四、质量与交货验收: (一) 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交货时须提供该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合格证明。 (二)每个产品上均有合格证; (三)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产品的外观、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标准执行,如因乙方包装不当以及其它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补缺; (五)产品的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性能、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及包装完整无破损; (六)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乙方应提供详细单据。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甲方才能接受全部货物。仪器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七)货物到达甲方地址至验收合格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理,同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即由甲方负责保管,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理,但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期限、标准及依据: 1、验收期限:自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调。 2、验收标准: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需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当双方对验收标准有争议时,可委托双方一致认可的国家相关权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只有在设备完全正常运转和甲方确认后,设备的安装工作才能认为已全部完成。验收不合格的全部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执行。 六、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一)安装、调试: 在货物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后,卖方应在7天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并协助采购方组织验收。 (二)售后服务 (1)设备免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不低于5年。在质保期内,应无偿并迅速更换由于元器件缺陷及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产品,并对因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期间如发生影响系统运行的重大故障,质保期应为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2)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对出现的设备故障应做到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也必须提供24小时对设备故障做出响应和48小时解决出现问题的技术服务。 (3)乙方应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3年免费提供设备软件的更新服务。 (4)乙方必须提供系统所有仪器设备、软件、附件、备品备件等详细的英文和中文操作手册,详细的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组态软件使用手册。提供配套完整的专用工具箱。 (5)乙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在物品验收合格后的零配件供应; (6)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七、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延期完成交货任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就延期偿还违约金,具体按合同的总价款每日0.04%支付,延期时间超过2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二)甲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总额每日0.04%的标准计算;如甲方非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应双倍返回履约保证金和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甲方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乙方提供的代为保管费(有关仓储规定另议)。 八、索赔: 如在货物交货、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货物或货物中产品的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及根据甲方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索赔方式除上述规定之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索赔: 1.乙方同意退货,并双倍返还定金及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甲方直接损失、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因急需更换有关部件或紧急维修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索赔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 合同的解除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同时还需至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加盖备案章。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备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备案章:年月日 标的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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