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更正/变更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更正/变更公告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于2019年07月03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441322-201905-BLJG69-000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因需求内容有误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原招标文件P21-37所有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采购申请编码:CZ********5980

(二)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其他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推荐候选人名单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1)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设置为1名,评审委员会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次者可根据需要预设为替补候选人(1名)。

该项目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3家,开标前的投标人数量或经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少于此要求的,将予以废标。

(五)定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设定价格比重占10%,技术商务服务比重占90%。采购人按照该项目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依规确定该项目的中标人。

(六)本项目未分包采购。

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二、招标文件中(十一)关于项目进行分包”及“三、投标文件中(三)投标文件编制第1点”等相关分包的内容。

(七)有效报价要求

如果供应商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的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25%(含25%)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提供成本清单对本项目履约能力方面予以合理说明(详细见《投标人须知》之投标文件的初审),评审小组认定报价不具备合理履约能力时将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投标风险提示:

(1)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25%(含 25%)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一”);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低25%(含 25%)以上,此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市场竞争的现场情况来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评标委员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二”);

(3)投标人可以有预见地参照“有效报价提示一”情形的要求,投标文件预先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预先准备好书面说明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对投标报价提出特别的价格要求,将作另外的规定。

(八)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

(九)政策扶持功能。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依法确定本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序号

扶持名称

详细要求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价格优惠

采购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从6%-10%选定,采购人可默认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报价方式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00元

(二)报价方式:按下浮率报价的报价方式

(三)报价要求:

1、下浮率报价的实际投标金额是采购清单中各种产品、各个服务对应的最高限价×(1—下浮率),实际投标金额不得高过最高限价。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只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开标一览表(按下浮率的报价方式)”的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文件无需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按下浮率的报价方式)”表格。

3、供应商在交易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并完成其他相关内容后一起提交电子唱标,开标时报价将按下浮率进行唱标。

4、供应商在交易平台上提交电子唱标完成网上投标,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签到、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

二十二条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投标人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说明:

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中的2.1.1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并按要求真实有效地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中2.1.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进行自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并提供其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提供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请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自身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时,应分别查询并截屏打印“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加盖公章;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时,应查询并截屏打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加盖公章,作为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并提供联合体成员各方的信息记录证明材料,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6、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7、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8、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9、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1、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4、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本项目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采购清单

1、本项目采购清单

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主要标的公开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其他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时。主要标的为服务类将公布主要标的的价格等公开事项。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按照要求填写《主要标的公开事项》(见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

序号

类别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主要标的

1

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其他食品配送采购项目

1

115万元/年

2、采购项目具体服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总体要求

1.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其他食品配送采购项目,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115万元/年,本次招标配送期限为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具体采购金额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为准。

2.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其他食品配送采购项目,就餐人数约 700 人/天。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下单需求而定。所供应的货品必须质量安全卫生无毒无害,量足价平,并提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食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二)具体技术服务要求

(1)其他食品清单及配送地点配送时间要求

1)清单


货物名称

类 别

备注

其他食品

食用油及其制品类

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类

其他副食品类

2)配送地点配送时间要求


配送地点

配送时间要求

博罗县税务局龙溪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长宁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园洲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杨村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公庄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湖镇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机关食堂和罗阳一路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2)供应技术服务要求

1、粮油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① 米、油、面粉、豆类货物需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② 米、油:要提供 QS 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质量需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③ 中标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供应方责任,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油类质量检验标准:每个食用油品种需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需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 2%。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 ≤60μg/kg)、赭曲霉毒素 A( 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 0.02mg/kg)、无机砷( 0.1 mg/kg~0.2 mg/kg)。 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140 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中标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① 油类执行标准:

色拉油: GB1535-2003 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 GB1534-2003

大豆油: GB1535-2003

葵花籽油: GB10464-2003

棉籽油: GB1537-2003

油茶籽油: GB11765-2003

玉米油: GB19111-2003

米糠油: GB19112-2003

3)稻米的质量检验标准

大米的品质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主要从大米的品种,成熟情况,含水量等来检验,主要的方法和标准是看大米的存放时间长短的功能,综合上述因素,检验大米的品质,以其粒形、腹白、硬度及其新鲜度来确定。大米品种要求为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米类执行标准: GB1354-86 GB2715-2005。

① 米的粒形:米粒形均匀、整齐、重量大没有碎米和爆腰米的品质较好,相反则差; (碎米是指米的体积在整粒的 2/3 以下的米;爆腰米为米粒上有裂纹的米,易碎、品味较差);

② 米的腹白:米粒上呈乳白色的部分叫腹白,没有腹白的米,体积小、硬度低、易碎、蛋白质含量低,品质差;

③ 米的硬度:米能承担机械力的程度叫米的硬度,凡是硬度大的米品质就高;硬度小的米,品质就差,易手成碎米;

④ 米的新鲜度:米的品质检验除上述三种外,对其新鲜度和卫生状况的检查是最主要的方面。新鲜的米有清香味和光泽,无米糠和其它杂质、无虫草害、无异味、无霉味,用手摸时滑爽、干燥;而陈米则颜色暗淡无光、染有虫害痕迹,甚至发霉、粘连占块,煮熟食用质感粗糙、口味差。

4)水分

面粉的品质好坏有较明显的区别,主要从含水量、颜色、面筋质和新鲜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品质检验。

① 水分:国家规定面粉含水量在 12—13%之间,含水量正常的面粉用手捏有滑爽的感觉;如捏而有形无散,则含水量过多,不易存放;

② 颜色:面粉的颜色随着面粉的加工精度不同而不同,颜色越白精度越高,但其维生素含量低,如果保管时间越长或保管条件潮湿,面粉的颜色就会加深,品质降低;

③ 面筋质:面筋质决定面粉品质,面筋质含量高,品质就好,但也有一点的含量标准,如果过高其它成分就相应减少,品质就不一定好;

④ 新鲜度:新鲜的面粉有正常气味,颜色较淡,如果带有腐败味,霉味,颜色发深的面粉则是陈面粉;如因水分过多、产生发霉、结块现像,表明已变质;新鲜程度是鉴定面粉品质的基本标准和方法。

3)配送服务标准及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无毒、无害、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每次送交的所有货品都要注明来源。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投标人必须在60分钟内予以退还补货。投标人在每一次送货时,要将货物供货清单随同交到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手中。每次送货,投标人应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存放,并协助采购人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2、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协议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配送特殊事项: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的采购订单后须按采购人所需采购的食品于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采购人指定食堂,如采购人因特殊需求,需临时配送,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能做到60分钟内送到。对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60分钟内送到。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检验,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因配送物品造成人员中毒、伤残、伤亡等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相关民事和法律责任。

5、验收要求:本项目由中标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现场验收,若发现数量不足、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责令投标人退货、换货;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的计划外货物,采购人有权拒收。采购人本单位食堂食品采购验收工作由中标人组织采购人参与验收;采购人下属分局食堂食品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下属分局和中标人参与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人下属分局、中标人对采购人下属分局食堂食品采购进行总体验收。

(三)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

1、服务场所响应服务的需求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博罗县设置分公司(或者投标人注册在博罗县)作为直属的服务机构,并在本项目所在地配置稳定的服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的为优;或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按上述要求设置服务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为一般;无服务场所不得分。

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的服务场所作为合同履约的要求需列入合同管理,合同需要依法公开。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履约,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以依法主张有关权利。

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需要按照“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来佐证自己满足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需求。各种服务场所的情形是否响应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在评标会议期间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

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 17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规定,采购人要求投标文件提供证明材料为:

(1)供应商提供自有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固定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2)供应商提供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3)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在该项目投标期间未能设置服务场所来投标响应服务场所的需求,可以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的签订合同环节按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服务需求完成设置服务场所,并需在承诺中明确提供服务场所的方式:提供自有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或提供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在投标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2、服务团队的需求

政府采购活动面向中国境内,考虑到当前国内有些直辖市按照半年打印一次社保记录的现状,因此,服务团队的社保记录时间设置为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安排项目负责人1人,负责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全过程配送服务,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购买社保的佐证材料,原件备查。

3、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者经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出具的一份信用报告材料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材料复印件为证明材料。

关于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的情况说明:信用报告在国内近几年才开展,当前信用报告并无具体年限的查询信息,一般显示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因此要求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出具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的一份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由于有些城市未再开展或连续情况不同,也没有有效期,因此,投标人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的复印件材料。

4、业绩因素的需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从2016年至今的食材配送业绩,同类业绩证明文件一般是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对应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可以复印合同的关键页面。

5、本项目财务状况因素的需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为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更正为: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采购申请编码:CZ********5983

(二)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推荐候选人名单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1)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设置为1名,评审委员会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次者可根据需要预设为替补候选人(1名)。

该项目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3家,开标前的投标人数量或经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少于此要求的,将予以废标。

(五)定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设定价格比重占10%,技术商务服务比重占90%。采购人按照该项目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依规确定该项目的中标人。

(六)本项目未分包采购。

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二、招标文件中(十一)关于项目进行分包”及“三、投标文件中(三)投标文件编制第1点”等相关分包的内容。

(七)有效报价要求

如果供应商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的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25%(含25%)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提供成本清单对本项目履约能力方面予以合理说明(详细见《投标人须知》之投标文件的初审),评审小组认定报价不具备合理履约能力时将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投标风险提示:

(1)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 25%(含 25%)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一”);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低25%(含 25%)以上,此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市场竞争的现场情况来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评标委员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二”);

(3)投标人可以有预见地参照“有效报价提示一”情形的要求,投标文件预先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预先准备好书面说明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对投标报价提出特别的价格要求,将作另外的规定。

(八)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

(九)政策扶持功能。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依法确定本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序号

扶持名称

详细要求

1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价格优惠

采购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从6%-10%选定,采购人可默认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报价方式

(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00元

(二)报价方式:按下浮率报价的报价方式

(三)报价要求:

1、下浮率报价的实际投标金额是采购清单中各种产品、各个服务对应的最高限价×(1—下浮率),实际投标金额不得高过最高限价。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只需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开标一览表(按下浮率的报价方式)”的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文件无需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按下浮率的报价方式)”表格。

3、供应商在交易平台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并完成其他相关内容后一起提交电子唱标,开标时报价将按下浮率进行唱标。

4、供应商在交易平台上提交电子唱标完成网上投标,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签到、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

二十二条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投标人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说明:

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中的2.1.1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并按要求真实有效地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中2.1.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进行自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并提供其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提供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时,请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自身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时,应分别查询并截屏打印“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加盖公章;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时,应查询并截屏打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加盖公章,作为信用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并提供联合体成员各方的信息记录证明材料,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6、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7、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8、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9、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1、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4、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本项目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采购清单

1、本项目采购清单

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主要标的公开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时。主要标的为服务类将公布主要标的的价格等公开事项。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按照要求填写《主要标的公开事项》(见投标文件格式)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

序号

类别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主要

标的

1

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

1

140万元/年

2、采购项目具体服务要求

(一)项目服务总体要求

1.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140万元/年,本次招标配送期限为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具体采购金额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为准。

2.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食堂蔬菜类配送采购项目,就餐人数约 700人/天。中标人为采购人供应蔬菜类等。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下单需求而定。所供应的货品必须质量安全卫生无毒无害,量足价平,并提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蔬菜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蔬菜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蔬菜。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二)蔬菜具体技术服务要求

(1)蔬菜清单及配送地点配送时间要求

1)蔬菜清单


货物名称

类 别

备注

蔬菜

叶菜类

茄果类

瓜果类

根菜类

薯芋类

葱蒜类

豆类

食用菌类

芽苗类

其他蔬菜

2)配送地点配送时间要求


配送地点

配送时间要求

博罗县税务局龙溪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长宁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园洲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杨村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公庄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湖镇税务分局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博罗县税务局机关食堂和罗阳一路食堂

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

(2)蔬菜类供应技术服务要求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蔬菜需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中标单位需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需根。

薯芋类:马铃薯、 番薯、 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需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需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豆芽类禁止使用添加剂催芽,浸泡,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3)配送服务标准及要求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无毒、无害、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每次送交的所有货品都要注明来源。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投标人必须在60分钟内予以退还补货。投标人在每一次送货时,要将蔬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货物供货清单随同交到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手中。每次送货,投标人应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存放,并协助采购人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2、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协议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配送特殊事项: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的采购订单后须按采购人所需采购的蔬菜类于当日早上6时30分之前送到采购人指定食堂,如采购人因特殊需求,需临时配送,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能做到60分钟内送到。对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60分钟内送到。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检验,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因配送物品造成人员中毒、伤残、伤亡等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相关民事和法律责任。

5、验收要求:本项目由中标人组织验收,采购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现场验收,若发现数量不足、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责令投标人退货、换货;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的计划外货物,采购人有权拒收。采购人本单位食堂蔬菜采购验收工作由中标人组织采购人参与验收;采购人下属分局食堂蔬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下属分局和中标人参与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采购人会同采购人下属分局、中标人对采购人下属分局食堂蔬菜采购进行总体验收。

(三)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

1、服务场所响应服务的需求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博罗县设置分公司(或者投标人注册在博罗县)作为直属的服务机构,并在本项目所在地配置稳定的服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的为优;或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按上述要求设置服务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为一般;无服务场所不得分。

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的服务场所作为合同履约的要求需列入合同管理,合同需要依法公开。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履约,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以依法主张有关权利。

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需要按照“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来佐证自己满足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需求。各种服务场所的情形是否响应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在评标会议期间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

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 17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规定,采购人要求投标文件提供证明材料为:

(1)供应商提供自有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固定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2)供应商提供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3)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在该项目投标期间未能设置服务场所来投标响应服务场所的需求,可以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的签订合同环节按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服务需求完成设置服务场所,并需在承诺中明确提供服务场所的方式:提供自有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或提供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在投标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人员购买的本单位社保记录(其中,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复印件等。

2、服务团队的需求

政府采购活动面向中国境内,考虑到当前国内有些直辖市按照半年打印一次社保记录的现状,因此,服务团队的社保记录时间设置为最近一次购买的社保记录日期不得超过开标当日半年以上。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安排项目负责人1人,负责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全过程配送服务,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购买社保的佐证材料,原件备查。

3、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者经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出具的一份信用报告材料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材料复印件为证明材料。

关于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的情况说明:信用报告在国内近几年才开展,当前信用报告并无具体年限的查询信息,一般显示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因此要求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出具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的一份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由于有些城市未再开展或连续情况不同,也没有有效期,因此,投标人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的复印件材料。

4、业绩因素的需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从2016年至今的食材配送业绩,同类业绩证明文件一般是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对应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可以复印合同的关键页面。

5、本项目财务状况因素的需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的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为证明材料。


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19年07月23日17时30分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邓金仁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游小易 联系电话:****-*******
(二)采购代理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地址: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人:邓金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516100
(三)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中城北路245号
联系人:游小易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516100

特此公告。

发布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配送 蔬菜类 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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