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芸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化方案编制中标结果
过芸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化方案编制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ZDL[GK]*******的海沧过芸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化方案编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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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名牌 |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量规范标准 | 无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项目系统化设计(报审稿)。;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30日内提交项目系统化设 计(报审稿),采购人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中标公示后3日内投标人承诺技术人员全部到岗开展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编制过芸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系统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区域基本情况分析,详细梳理流域的现状和本底条件,对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水文、地质、用地条件等情况进行逐一分析;(2)过芸溪流域现场踏勘,详细调研河道、排口、岸线、排水系统、村庄、分散式处理设施等,并开展河道及排口的水质、水量监测;(3)进行污染源解析,定量计算直排污水、城镇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种植面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排放负荷及比例,判断河道主要污染来源;(4)结合流域水环境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求制定工程目标与技术路线;(5)针对流域污染的核心问题,基于污染负荷与环境容量的动态平衡分析,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提质”的总体思路,系统化梳理过芸溪流域治理工程体系。(6)综合考虑工程时效、建设周期、工程投资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兼顾制定近期治理工程实施计划。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工作成果经甲方认可后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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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签定合同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 |
2 | 60 | 完成系统化方案评审,并修改提交后7天内支付。 |
3 | 10 | 提交项目系统化方案(报批稿)后1年内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期限为合同签订后400个自然日内。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报告编制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申请由 厦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其他条款详见纸质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未尽事宜以纸质合同作为补充说明。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 住所: |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毅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肖朝红 | |
联系方法: | 139*****086 | 联系方法: | 136*****2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334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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