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的中标结果公告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的中标结果公告


第1章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t(项目名称)已由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6]530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7]7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轨道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投融资(轨道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企业自筹(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t,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 大嶝岛东南侧规划翔安国际机场航站区内,规划T1航站楼前 。

2.2工程建设规模: 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起自厦门火车站,止于翔安机场,全长36.7公里;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起于集美后溪镇河南山,止于翔安机场,全长44.78公里。本次招标的为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翔安机场站(地下二层岛式站台、单柱双跨框架结构、总长445.9m)、4号线翔安机场站(地下二层岛式站台、单柱双跨框架结构、总长701.3m)的车站土建工程及航站区同步预留(GTC±0.00以下部分,航站楼、高架桥部分桩基等)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规模应当根据现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体现“同类、同等”的特征指标。)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包括三通一平、车站围护结构、基坑开挖、主体结构(不含出入口、风亭上盖、车站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预留预埋、综合接地、杂散电流、白蚁防治及人防工程(含预埋件、砼门框墙及人防门)等土建施工监理,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

2.4建筑安装工程费: 3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2.7亿元;4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4.4亿元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0.85亿元 。

2.5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和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3]260号)和《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执行厦价房[2007]73号文的意见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08]360号)(有关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详见招标控制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五天发布 元。

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包括:可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3]260号)和《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执行厦价房[2007]73号文的意见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08]360号)的有关规定收费(有关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参考依据,勘察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 / 元、设计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 / 元、保修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 详见合同条款第15.5条规定 元。

2.6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预计为600 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

2.7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合格率100%)工程等级。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办法

3.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 甲 级 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资质。

3.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 市政公用工程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3.4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由 / 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5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 监理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查询,网址: http://www.fjjs.gov.cn:98/zjxypjweb2/gcjl 。

3.6投标人“工程业绩”要求: 1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的 地铁轻轨工程(单项监理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土建工程监理项目)(时间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应附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并盖章的通车(试通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级为 一 级。

3.7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工程业绩”要求: 1 个;“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的 地铁轻轨工程(单项监理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土建工程监理项目)(时间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应附上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并盖章的通车(试通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级为 一级,工程业绩中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拟派总监一致。

3.8其他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涉及“工程业绩”要求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字样均修改为“并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实现通车(试通车)”,其他内容不变 。

3.9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06-15 09:00:00至 2019-07-08 09:00:00通过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电子签名系统 (版本:V3.6.4及以上)(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贰拾万元人民币 。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或现金形式提交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和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xmzyjy.cn)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邮编: 361012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邰思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 号航空商务广场2号楼10、11层

邮编: 361011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王红莉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 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

联系电话: ********01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 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5楼

联系电话: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

联系电话: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
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招标阶段 监理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第(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内容调整,
具体详本答疑纪要附件一。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调整,具体详本答疑纪要附件二。
中标合同按厦门市轨道交通 3号线翔安机场站、厦门市轨道交通 4号线翔安机场站、航站区
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等三个项目分别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确定的主体签订。
三、本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工程业绩”要求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字样均修改为
“并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实现通车(试通车)”,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答疑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20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20日
答疑纪要附件一:
第六章第二项第(七)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项目名称) (标段)中标后,按照
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福建省现行的项目监理机
构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监理人员。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按投
标文件的承诺到位,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工程开工前,因我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
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单位责
任。
2.工程开工后,我单位变更项目监理人员的,我单位将按照本答疑纪要附件
二所附的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个人章)
年 月 日
答疑纪要附件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人):
监理人(监理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和监理人的投标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委托人和监理人就本建设工程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市财政出资、企业自筹
总监理工程师: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三、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开始时间:
监理服务完成时间: 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
监理服务期 月(含缺陷责任期)。
四、监理服务费
中标监理服务费(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其中厦门市轨
道交通 3号线翔安机场站:元;厦门市轨道交通 4号线翔安机场站:元;航站
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元),最终以委托人及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
为准。
监理服务费收费取费暂定基价为万元,中标浮动幅度值为%,折算的中标
费率为%,本费率在合同履行期间固定不变,最终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
准。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⑷ 监理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答疑书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
⑸ 监理投标文件及附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
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⑹ 监理服务标准和要求;
⑺ 相关监理标准、规范及委托人制定的与监理人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关于本工程的补充协议、经委托人和
监理人共同签署或者认可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
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当相互补充和解释,若有不一致之处,则以上述序号在先者为准。
但是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或者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
六、本合同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在此向监理人承诺: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
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在此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以保证实现
委托人提出的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的目标要求。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至服务期满并结清费用时终止。
十、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18份,合同双方各执9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
续所需的合同原件由监理人提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委托人:监理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
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工程名称: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
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1.2 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
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3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
委托人: 。
1.4 监理人(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
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名称),总监理工程师: (名称)
1.5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
构。
1.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外,与委托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成项目实施的单
位或其合法继承人。
1.7 监理规划:被委托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
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8 投标文件:由监理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递交且通过委托人评审
的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包括投标函、监理服务收费报价、监理技术文件和招标文
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9 监理服务收费: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所应获得的服务报酬,
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进行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由正常的监理服
务、附加的监理服务和额外的监理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最终以厦门市财政
审核中心审定金额为准。
1.10 正常的监理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
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承包人实施的监理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准备、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监理、环境监理、工作协调等方
面。
1.11 附加的监理服务: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
工作(工程变更、洽商、索赔除外);或由于委托人或施工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
到阻碍或延误,从而引起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变化而增加的工作。
1.12 额外的监理服务:正常的监理服务和附加的监理服务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
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服务,其善后工作或恢复监理服务的工作。
1.13 缺陷责任期:指施工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对本工程出
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
1.14 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日历日,不是指工作
日。
1.15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时间段。
1.16 季:每年按 1-3月、4-6月、7-9月、10-12月划分为 4个时间段,每个时间
段称为一个季,也称季度。
2、法律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
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二、监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3、监理人的义务
3.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
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应服务;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循监理职
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3.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并按照本
合同规定配备办公设施(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
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
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代表监理人实施具体的监理工作和承担全面监理责任。
3.3 监理人应对工程项目与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得变更工
程建设标准与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3.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
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如果遇有监理职权范围外的疑义,只要涉及到工程利益,
监理人应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托人。
3.5 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
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开展前期工
作,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委托人与工程有关的外
部协调。
3.6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
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对非工程质
量问题,如果委托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办理手续。
3.7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费用增加、开工、停工、
设计变更、试验单位资质审核、工期延误签证或索赔、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
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工程款支付、
主要材料的确定等及其他与费用有关的一切问题,均需报委托人批准后才能做出决
定。监理人在行使上述职权前未征得委托人批准的,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和后果,由此
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3.8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
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
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工程师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
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工程师可做出调换有关人员、增加资源投入的决定并上报
委托人。
3.9 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督、委托人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
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属
承包人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属监理人责任的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
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委托人在事后的否定。
3.10 监理单位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行业通常
接受的技术和惯例、有关委托人对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
器、材料和方法。就与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
在与施工承包人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的标段施
工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11 监理人若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
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终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返还
给委托人,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12 监理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
成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履约检查工作;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违约行为的处罚。
3.13 对委托人支付的监理费,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缴纳有关税款,委托人有
权代扣代缴。
3.14 监理人应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3.15 执行委托人印发的关于质量、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投资等有关文
件,并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实施的考核管理办法,接受委托人考核办法中的有关经济
奖罚的规定,委托人的考核不减轻监理人的责任。
3.16 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对人员实行人脸识别、指纹考勤的管理,具体考勤管理
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监理人必须无条件贯
彻执行。
3.17 监理人应当按时做好监理日志,发包人不定期对监理人的监理日志进行检
查,如有发现监理人未按要求做好监理日志,发包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3.18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内业资料,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
检查,并向发包人汇报检查情况。
3.19 监理人应加强现场施工的过程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进行整
改,并落实整改情况,否则视为监理人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包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
失职之责,并处罚。
3.20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旁站监督记录,每周定期将旁站记录扫描件
发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定期对监理人的旁站监督记录及旁站人员现场到位情况进行抽
查,如发现监理人未按规范做好旁站监督记录或缺岗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
约金。
3.21 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单位已报发包人备案的管理人员进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
勤。
3.2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材料的进场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应台
账。
3.23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大宗材料进场到位情况每周
做好台账并抄报发包人。
3.24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本项目施工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出投入情况进行监督,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
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投入计划,并监督落实,在每期工程进度款对专项费用进行审核,
如未按计划执行,应相应核减费用并对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建议书。
3.25 本项目属于省市重点项目,监理单位应牵头各施工单位制订迎检方案,迎检
前提前落实各施工单位的完成情况。每次迎检工作结束后,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
建立台账。
3.26 监理单位至少每月由总监牵头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检查。
3.27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由监理人负责,委托人不承担
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
3.28 提供工程需要的所有表格范本,并报委托人审批。
3.29 协助委托人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3.30 双方约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4、监理组织机构
4.1 监理人应当依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根
据项目情况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人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委
托人和承包人建立工作联系。
4.2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设定兼职党建组织协调
工作人员,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
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4.3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一经委托人提出或监理人自行得知,监理人
应当予以及时更换;所换人员的资历条件应当不低于投标文件的承诺标准,并应通过
委托人的考核后方可上岗: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总监理工程师
5.1 在整个合同期内,监理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进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监理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
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5.2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监理人任命并且委托人已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总监理工
程师,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5.3 监理人在投标书承诺的总监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动,由于监理人原因更
换的,必须事前提出同等或资质更高的人员报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更换。更换
后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委托
人和施工承包人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监理人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并承担相应责任,更换的监理人代表应具备原监理人代表同等或更高的任职资格与技
能。
5.4 履行委托人制订的管理办法及考评制度。
6、监理人员
6.1 监理人员的资历条件应当满足投标文件承诺和委托人要求,且所有进场人员
均不得在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监理人必须投入合格的监理人员,并督
促其在委托人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
履约实施全面监理。
6.2 监理人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造成工程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
进行更换,并保留索赔的权利;监理人应在更换通知后 7日内完成更换工作,由此引
起的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6.3 现场监理人员可不必在整个监理服务阶段满员配备,但应专业齐全,符合每阶
段工作需要,并保证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结算、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监理服
务。全部监理人员到岗与撤场都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6.4 委托人保留因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而对监理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7、自备的最低工作条件
7.1 除委托人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外,监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作需要,
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自行配置满足监理需求的工作条件,并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
要求。
7.2 自备的工作条件一旦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应在
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状况完好。
三、委托人的义务和职责
8、委托人的义务
8.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委托人与
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8.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
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8.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8.4 委托人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名单。
9、委托人财产
9.1 所有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文件、设备、物品、设施等均属于委托人
财产。当监理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委托人财产列出清单,并向委托人或委
托人指定的机构移交。
10、委托人职责
10.1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 1份;
(2)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 1份;
(3)设计图纸 1套。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物品、设施,监理人有义务妥善使用保管。如果由于监理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毁与短缺,监理人负有全面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使用、保管、和移交委托人财产所需的费用,应当包含在监理人的服务费
用报价之中。
四、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11、监理服务依据
11.1 监理合同;
11.2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附件;
11.3 施工合同图纸及说明;
11.4 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1.5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验规程等;
11.6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等;
11.7 其它。
12、监理期限
12.1 监理服务开始时间:监理人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各项准备
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投入各类监理人员和所需设施设备,并按委托人的指令开始监理
工作。
12.2 监理服务完成时间:监理服务至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束,监理人在此期间应
全面完成合同内监理服务的所有工作。
12.3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监理人须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监理服务工作质量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并在缺
陷责任工作需要时,完成相关的监理服务工作。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之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2.4 保修期: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号令)确
定。
12.5 监理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委托
人因各种原因(如前期工作、施工延误等)需对监理服务周期作调整或顺延,监理人
应无条件服务,并调整监理计划,监理计划的调整应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
并应经委托人批准;对监理服务周期的调整或顺延,属正常的监理服务,委托人不需
另外支付监理费用。
12.6 监理服务完成后,监理人应当提出退场申请,并获得委托人批准后组织退
场。
13、监理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
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档案管理、安全监理、环境监理、文明施工
实施全面管理;对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本工程的未完成工作、缺
陷修补与缺陷调查工作、保修工作的监理服务;协助委托人做好本监理工程的结算工
作;并提供委托人要求的其他监理服务。
14、监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14.1 施工准备阶段
为保证工程按合同顺利进行,避免仓促开工造成混乱和损失,根据合同规定和本
工程实际情况,下达开工令前,应完成如下准备工作:
14.1.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
(1)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按此机构制作框图上墙(对每个项目分各时间段分别
列明人员名单);
(2)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3)制定监理实施方案细则及监理规划;
(4)按合同规定,备齐监理工作及人员生活的设施;
(5)建立与委托人方正常的工作联系渠道,每个工点具有有线电话、传真和互联
网接口。
14.1.2 监理人员
(1)各类人员符合规定的比例和数量;
(2)熟悉合同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
(3)均参加了监理培训且均需持证上岗;
(4)完成对设计图纸的审核,对发现的重大错误或方案性问题书面报委托人。
14.1.3 各种检测、测量设施和仪器的齐备。
14.1.4 技术性准备工作。
(1)已进行现场调查,对沿线地形、地物、水文地质情况全面掌握,沿线测量标
志复核无误;
(2)完成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熟悉掌握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要求;
(3)审查承包人进场设备、机构和人员情况符合投标书的条件,审查承包人的质
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方案;
(4)审批承包人总体施工计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
(5)审核承包人的工程分包;
(6)审批其它开工前应报送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报告;
(7)负责编制建设用表:建设单位用表、监理单位用表、施工单位用表.,经委托
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后使用;
(8)按委托人要求介入并协调委托人开展工程的图纸审查、前期手续等有关管理
工作。对本项目施工图文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发现问题、有优化
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应积极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14.1.5 提示委托人、督促承包人按合同准备工作应达到的要求。
14.1.6 参加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4.1.7 提出、协调与本工程施工接口有交叉影响的问题,并上报委托人。
14.1.8 对人防孔口设备门框及穿墙套管的预埋、防爆地漏的安装等相关事项列明清
单,并上报委托人。
14.1.9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由监理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出具,会
审记录由各方确认。
14.1.10 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详细了解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经检查,如准备工
作已达到要求,按规定程序下达开工令。
14.2 工程质量监理
(1)确保所监理项目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合格率达 100%,争创
省优。
(2)监理任务分五部分,即安全、进度、质量、投资、环境,其中质量是工程监
理的关键与核心。
(3)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
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
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项目监理机构
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
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工程质量与分项分部工程(含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现
场检验确认质量的工程,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5)工程质量监理是施工全过程的监理,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
14.2.1 准备阶段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
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2)审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设备、人员及承担的业务范围;
(3)审查承包人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包括料场)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工
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4)审批承包人拟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并进行检验;
(5)审批承包人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
(6)审查拟开工项目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7)检查、核验承包人的放样和测量数据。
14.2.2 施工阶段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
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
混合料的配合比要求,依据设计图纸和现行规范标准,对半成品、构配件、预埋件等
进行检验;
(3)对施工承包人的原材料取样进行见证,并按规范要求比例进行平行取样送第
三方试验检测单位检测;
(4)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允许进行下道工序;对
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5)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达到合同要求后才准
许承包人继续施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结果进行复验
和确认,并按委托人测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质量听证分析会。属于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返工
处理,并记入监理日志;对发生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事故分析
会,督促承包人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承包人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
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委托人;
(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
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
面报告,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9)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上报真实可靠的监控量测资料并进行现场复核;
(10)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有关地方规定、条例以及委托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生产
的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施
工扰民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并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所监理标段的安全
文明施工生产情况;
(11) 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有关工程施工的监理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回复对监
理通知内容要求事项的落实情况。监理通知应及时报委托人。
(12)对人防孔口设备门框墙、穿墙套管的预埋、防爆地漏的安装等相关事项进
行监理。
14.2.3 工程验收及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组织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
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报审表。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
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
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3)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对建设单位或
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在限期内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
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工程
监理单位就对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
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
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14.3 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主要是对工程施工计划的审批和计划实
施过程中的监控和计划调整,保障工程能按照合同规定顺利竣工。
14.3.1 计划管理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后,根据合同
规定的期限,对其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承包人制定的计划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工程项
目和实际情况,是否满足委托人提出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有),避免不切合实际的施
工计划切实用科学的施工计划指导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批的重点是承包人实施计划的
能力以及施工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最后报委托人批准。
14.3.2 进度控制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如有必要,向承包人
书面提出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承包人施工计划的调整,经委托人批准后实
施。
14.3.3 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度以及委托人工期总体策划节点要求制定进度控制方案,组织监理工程师对进
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并上报委托人。
14.4 工程投资监理
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投资监理的施控主体,处于工程计量与支付环节的关键位
置,除了加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费用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外,还应对合同中规
定的其它费用加强监督与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14.4.1 熟悉合同文件,特别是熟悉有关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权限
条款。
14.4.2 根据合同条款以及委托人有关计量与支付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
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使工程费用监理科学化、规范化。
14.4.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已完成的工程细目进行计量、记录,以便检查
承包人提交的月度、季度结算单。
14.4.4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计量工作由承包人统计已经监理
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14.4.5 对完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权。承包人已完工且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
分项分部项目,应首先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计量,并将相应完工的
分项分部工程档案资料报备委托人档案部门。未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委托人不
予支付工程款。
14.4.6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种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由于设计变更(已获确认)或由委托人、承包
人、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已获确认)而发生的工程合同变更的审查权,未经
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4.4.7 工程费用的支付是对工程投资实施控制的最后环节,必须严格按费用支付
程序实施各种费用的支付管理,必要时检查承包人的账户、票据、赔偿及其它财务报
表的问题,并遵照合同要求提出建议或更正。监理人应在接到工程费用支付申请后 7
天内审核完成,并报送委托人。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多报、重报进度款等行为未能
及时发现,委托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 1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
14.4.8 审核承包人的计量支付申请,证明工作完成或部分完成情况。
14.4.9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
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14.5 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安全负起监理单位应付的责任,在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安全
控制和检查,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对工程的文明施工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14.5.1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项
目的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对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
[2008]42 号)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不得
擅自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五控两管一协调”职责、工程监理合同的条款
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承担监理责任。
14.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安全岗位
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
督促整改制度等;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包括有安全议程)。总监办监理应当编制安全生
产监理计划、监理内容和方法。总监办监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召
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必须要
上墙。
14.5.3 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明
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14.5.4 审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
见,并督促落实,同时报委托人备案。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施工特种设备、机械
设备、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和各专业机械操作人员(司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并进行确认、备案。
14.5.5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并编制专项安
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环节进行严格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14.5.6 监理工程师在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时,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编制安
全措施、方案,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开工。对于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
题,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对于问题严重者,监理单位应书面要
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14.5.7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审查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性、可行性。督促落实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积极配合委托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共同抓好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14.5.8 针对工程特点和难点,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和管理工
作。
14.5.9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每月一次)、不定
期督查和确认。
14.5.10 实行每周组织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
的各种隐患,并督促承包人整改。
14.5.11 监理单位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
中各类安全问题生产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严格按照“三
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并确认闭合。
14.5.12 认真抓好承包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14.5.13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事故报告。
14.5.14 督促和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
14.5.15 处理其它有关的安全生产问题。
14.5.16 要求监理指派专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负责整理有关安全生产活动、
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资料。
14.5.17 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文明施工
的监督,减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力争杜绝各项投诉的发生。
14.6 合同管理
14.6.1 工程分包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分包人的技术力
量,管理水平、施工机械和适应程度及业绩,着重审查分包投入分包工程的人员和施
工机械,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分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对整个工程进度和合同的影
响,协助委托人决定工程是否同意分包。
14.6.2 工程变更
14.6.2.1 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变更工程进行评估,
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
批准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14.6.2.2 根据授权范围和施工合同对签证工程量必须确保数量的真实准确无误,并
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14.6.2.3 监理造价师必须审核变更程序、现场工程量签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留有影
像资料)、设计图纸变更资料审核,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所有变更文件需在发
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14.6.2.4 监理人应审核日常施工技术联系单、经济签证,此项工作的执行时间应以
不影响施工进度为限。其中日常施工技术联系单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完成,经
济签证应在收到承包人申报资料后的 3 日历天内完成,若逾期,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视为监理人审核通过。监理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汇总当月发生的经济签证、
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上报委托人。
14.6.3 工程延期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严格控制工期,做好
预防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范围、内容和对整个工程的影响程度,无论是临时
的工程延期或最终的工程延期须报委托人批准。
14.6.4 费用索赔
14.6.4.1 根据合同受理或驳回承包人向委托人的索赔,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在承包
人提出索赔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由及各项记录进行认真客观
的审核与证实。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委托人。
14.6.4.2 对委托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公正、忠实地维护委托
人的利益。
14.6.5 争端与仲裁
14.6.5.1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
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
确定。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监理
单位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4.6.5.2 对于仲裁、咨询、诉讼事宜,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
况,包括调查取证,协助委托人在开庭、仲裁、咨询之前,提供支持性的证据,并根
据委托人需要,为处理和执行有关的任何事件出席法庭或仲裁庭,支持性证据应该包
括足够的材料来阐明承包人控告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况,以及关于该纠纷双方应承担的
义务的实质内容。在项目管理日记中应该详细记载有关工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情况,并
包括可能涉及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进展的情况。
14.7 风险管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委托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并
承担规范和文件规定的风险管理职责。
14.7.1 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14.7.2 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厦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合同
要求,开展施工监理和安全巡视工作,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管工
作,全面掌控合同标段或工点的安全状态。
14.7.3 编制现场安全风险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14.7.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评估施工监控的
组织、人员、资质、设备和监测实施的有效性。
14.7.5 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单位 (含施工监控)及其施工分包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监
控、信息报送、反馈等的指导、培训教育和考核。
14.7.6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进行审图,并及时参与、监督施工单
位将审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并对交底明确内容形成会
议纪要。
14.7.7 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期的地质踏勘和环境核查等补充工作,以及施
工过程中的现场(作业面等)巡视和地质超前探测、预报工作。
14.7.8 审查或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含监控
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14.7.9 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监控、处置,
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及时上报,和风险事务处理的执行情况,并接受项目相关部门(监控
管理分中心)的监督、检查。
14.7.10 审查施工监测、巡视及预警信息,审查监控和施工安全风险处理方案、监
控分析报告和消警建议报告。
14.7.11 负责安全监理交底、召开监理例会,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日常巡
视、安全检查等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定期编制安全监理报告。
14.7.12 负责全面、及时和真实地进行安全监理记录和编制监理报告。
14.7.13 当审核或监理发现风险工程处于预警状态时,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召开现场
会议,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下达安全隐患报告书、整改通知书、
停工令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监控管理分中心,并监督落实监控管理分中心反
馈的意见。
14.7.14 负责对黄色综合预警状态的风险工程的事务处理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处
理结果和变化情况及时书面及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监控管理分中心。
14.8 对设计部分监理工作
此部分工作委托人将另行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但并不免除监理单位对施工
图纸进行复审的责任,监理单位应派人员参与图纸审查会,并就施工图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14.9 工程施工协调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的协调工作,主要是指当工程
施工过程中在各个施工阶段以及在各个专业之间出现各种矛盾时,还有当工程项目与
周边环境以及与工程外部相关单位出现矛盾时,主持或协助委托人进行各种各样的协
调工作,以保障工程能按照合同规定顺利竣工。
14.10 记录和报告所有监理的记录和资料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准确无误,不得存在
任何虚假和隐瞒等不实的情况。
14.10.1 保存合同、图纸、变更之处的记录以便审查竣工图及作竣工结算的依据。实
际施工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要及时上报委托人。
14.10.2 提供委托人需要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证书。
14.10.3 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
14.10.4 做好监理日记及监理周检、月检记录、监理旁站记录(隐蔽工程需留有影
像及视频资料)。
14.10.5 按规定要求做好各种文件的文档管理工作。
14.10.6 每月定期的监理月报。
14.10.7 主持召开周、月工地例会以及专项会议,撰写会议纪要(明确安全、质
量、进度开展情况及计划实施措施),经与会各方会签无误后,送合同有关各方。
14.10.8 按委托人要求由地质监理工程师做好地质素描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完整准
确的实测地质资料(编制成电子文件)。
14.10.9 按委托人要求编写季度、半年、年度、最终监理工作总结。
14.10.10 拍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重要施工情况、工程事故等影像资料
(编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委托人。
14.10.11 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所发出的监理通知同时抄报委托
人。
14.10.12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14.11 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
14.11.1 根据厦门市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工作规范要求,各类复杂环境的
爆破工程都必须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
14.11.2 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必须由两家不同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组织
实施。
14.11.3 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委托协议由委托人、监理人与爆破安全评估
单位或爆破安全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监理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 个月内与委托人、爆破安全评估单位/爆破安全
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爆破施工之前未签订的,委托人有权直接从
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爆破安全评估费和爆破安全监理费并对监理人
收取 25 万元的违约金。
14.11.4 监理人负责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的一切管理与协调工作,所有费
用均含在监理服务费中。根据监理人的投标报价,爆破安全评估费为人民币元;爆破
安全监理费报价费为人民币元。前述爆破安全评估费和爆破安全监理费实行专款专
用,若实际承担爆破安全评估或爆破安全监理任务的单位在相应合同中的报价高于监
理人的前述相应报价,则不足部份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4.12 文件资料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14.12.1 监理人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检查验
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等;并在工地例会上对项目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14.12.2 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相关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报审的《单位、分部、分项工
程划分》表,建立工程档案抽检资料,每完成一个分项、分部工程时应及时向委托人
进行工程档案抽检资料报备。若监理人不能及时组卷,委托人将有权在每期监理服务
费中扣留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的 10%,扣款当期的工程档案抽检资料应在三个月
内完成,所扣款项将在组卷完成后的次月返还。
14.12.3 承包人应在合同文件、规范、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人报审有关报表、资
料,由监理人直接审核批准的项目,监理人应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时限
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审核意见或指示;需委托人审核批准的项目,由监理人审核签
认后,报委托人审核;
14.12.4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部委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监理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的规定,审核承包人报审的相关文件(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管
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管理协调等方面的报表、资料)。
14.12.5 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整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总监理工程师
应指定专人进行监理资料管理,总监理工程师为总负责人。
14.12.6 应要求承包单位将有监理人员签字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文件,上报项目监理部
存档备查;应利用计算机建立图、表等系统文件辅助监理工作控制和管理,可在计算机
内建立监理管理台账:
14.12.6.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台账;
14.12.6.2 施工试验(混凝土、钢筋、水、电、暖、通等)报审台账;
14.12.6.3 分项、分部验收台账;
14.12.6.4 工程量、月工程进度款报审台账;
14.12.6.5 其他。
14.12.7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审核资料,不得接受经涂改的报验资料,并
在审核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存放;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建立案
卷盒(夹),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以便于跟踪检查;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必须通
过资料管理人员履行手续。
14.12.8 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包括: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
月报、会议纪要、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造
价控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监理通知、合同其它事项管理资料、监理工作总结等。
14.12.9 监理档案的组卷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城建档案馆相关
规定及委托人的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4.12.10 所有监理的记录和资料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准确无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
和隐瞒等不实的情况。
14.12.10.1 保存合同、图纸、变更之处的记录以便审查竣工图及作竣工结算的依
据。实际施工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要及时上报委托人。
14.12.10.2 提供委托人需要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证书。
14.12.10.3 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
14.12.10.4 做好监理日记
14.12.10.5 按规定要求做好各种文件的文档管理工作。
14.12.10.6 每月定期的监理月报。
14.12.10.7 主持召开周、月工地例会以及专项会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会
签无误后,送合同有关各方。
14.12.10.8 按委托人要求由地质监理工程师做好地质素描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完整
准确的实测地质资料(编制成电子文件)。
14.12.10.9 按委托人要求编写季度、半年、年度、最终监理工作总结。
14.12.10.10 拍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重要施工情况、工程事故等照片及视
频(编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委托人。
14.12.10.11 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所发出的监理通知同时抄报委托
人。
14.12.10.12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14.12.10.1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14.12.10.14 其他资料
14.12.11 内业资料员应持有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或市档案局的岗位资格证书,若
未取得上述证书需在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6 个月内参加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
或市档案局的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
五、监理费用
15、费用确定与调整
15.1 监理人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5.1.1监理人员费用;
15.1.2现场管理费用;
15.1.3公司管理费用;
15.1.4利润;
15.1.5税金。
15.2 结算时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与确定
15.2.1结算时监理服务收费由正常的监理服务、附加的监理服务和额外的监理服
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监理服务费=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所对应的工程结算价
款×中标时折算费率。最终结算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定金额为准。
15.2.2正常的监理服务收费:以实际监理工程的竣工结算总造价作为计费额,依
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标准,
确定和调整正常的监理服务收费,但中标的浮动幅度值以及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保持不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5.2.2.1计费额=本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格;
15.2.2.2正常的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照本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作为计费额,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中附件二的规定,
采用内插法确定;即:
正常的监理服务收费=正常的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
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其中: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高程调整系数= 1.0
15.2.3附加的监理服务收费:双方协商另外增加的工作,其服务费按照增加工作
按本章 15.2.1 款进行调整和确定,最终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备注:中标时折算费率(%)=中标时监理服务费÷中标时计费额(百分比保留两位
小数,第 3位小数四舍五入)。
15.2.4额外的监理服务收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
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标准及本章 15.2.1款进行确定和调整,具体方法由双方
另行协商,但最终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15.3 监理服务收费的确定和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15.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监理服务期内(含服务期的调整),各种费率和合同价
款不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
15.5 保修阶段的服务酬金执行闽价服【2013】260 号文有关规定,按保修服务工
作所需工作日计算。高级专家 1100 元/工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900 元/工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700 元/工日,初级及以下专业
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400 元/工日,具体工作时间以现场签证为准。最终结算
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定金额为准。
16.费用支付
16.1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监理费支付方式如下:
16.1.1预付款
16.1.1.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本监理合同签订完毕,监理项目部按投标
承诺人员组建完成、全部应配备人员到位并经委托人确认且现场有实质性动工后,监
理人向委托人提交预付申请且得到了委托人的批准,委托人在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
相应款项后 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16.1.1.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在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扣回,扣回比例为当期应付监理服务费的 20%,全部预付款应在监理服务费
累计支付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前扣完。
16.1.2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16.1.2.1 从监理人实施监理工作之日算起,每一个季度为一个支付期,每期实
际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当期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中标时折算费率×90%;
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90%(含预付款)时暂停支付。
16.1.2.2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的格式,以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 25日委托人确认的施工标段当期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基数,与中标
时折算费率相乘计算当期的监理服务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上
个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并必须附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
16.1.2.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单后 14天内予以审批,监理服务费
在委托人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相应款项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人只有在厦门市
财政拨付款项到达委托人账户时,方有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有权从应支
付给监理人的任何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由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相
应的罚款。
16.1.2.4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且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完整竣工档案
资料,本合同的最终监理服务费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毕,且委托人收到厦门
市财政拨付的监理服务费全部审定金额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监理服务费审
定金额的 95%。
16.1.2.5尾款支付
待缺陷责任期届满时,经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已完成含缺陷责任期的全部监理服务
并扣除监理服务期内应由监理人承担的费用后,由委托人按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
的监理服务费与监理人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
16.1.2.6监理服务费每期实际应支付的最低金额为壹拾万元(100000 元),如果
当期监理服务费的支付金额低于该金额时,委托人应将当期支付金额合并下期一并支
付。
16.1.2.7若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存有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
费支付申请后 14天内将申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
16.1.2.8每次申请支付前,监理人必须提交拟支付额且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含抵扣联),所提供的正式发票的抬头应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或 “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的
全资子公司),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接收,不予支付相应款项且不属违约。如委托人或
业主需要,监理人须与委托人及委托人指定的单位(如本项目业主厦门轨道交通集团
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的,监理人承诺无条件积
极配合,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属于违约。
16.1.2.9监理服务费用(含预付款)的申请、支付、结算及发票等均应按 3号、4
号线、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分列。监理人承诺按委托人需要就有关分列工程分别
签订合同,且不因此影响本合同有关约定。
16.3 赔偿金
16.3.1如果监理人造成工程损失,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取赔偿金,用以弥补损
失。
16.3.2根据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
人的任何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7、履约保证金
17.1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履约保函或者转账形式提交。以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的,履约保函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经委托人认可;以转账形式提交的,
监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缴交凭证。
17.2 如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出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则监理人应于银行履约保
函有效期期满之日前 3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履约保函的延长手续,并保证银行履约保函
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银行履约保函延期的相关费用由由监理人承担。当出现逾期竣工
而未及时办理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手续时,委托人有权收取每日人民币 1000 元的违
约金。
17.3 监理人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本合同监理服务工作结束
且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委托人根据履约期间的索赔情况,将履约保函退还监理人;
监理人以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本合同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委托人根据履
约期间的索赔情况,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监理人。
17.4 履约保证金若以转账形式提交且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监理人应当自委托
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监理人除应当继续补足履约保证金金额
外,委托人还有权收取每日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监理人的后续合同
款项中扣除前述违约金。
六、保障及保险
18、保障
18.1 监理人应保障委托人及其雇员免遭因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或工作不当而导致
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18.2 上述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伤亡、病疫、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
坏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
18.3 监理人如因上述保障不力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索取相应
的赔偿金额。
19、保险
19.1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
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理赔。办理保
险的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
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19.2 监理人应根据开展监理服务工作的全部需要,结合监理服务工作的范围与期
限,对监理人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的其他保险,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20.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0.1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时,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向监理人进行赔偿。
2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21.1监理人因违反监理合同约定或其自身原因造成委托人或承包人损失时,监理
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委托人或承包人进行赔偿。
2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理人所监理的工程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21.3 监理单位违约
21.3.1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1)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及招标文件规定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
不符的;
(2)合同履行期间,监理单位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委托
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单位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附加协议条款规定增派或雇
用监理人员;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
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4)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
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
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
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单位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主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擅离岗位;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缺
岗达到 5次,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的每月缺岗达到 8次),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
平行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 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
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
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及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予以纠正;
(7)其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人义务的行为。
21.4 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21.4.1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委托人书面批准的除外。发现监理单位是挂靠
的,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并就委托人因此遭受
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有费用、工程因此延误所导致的
损失等,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监理单位转包监理工作的,按国家、省、市相关管
理机构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21.4.2监理人的以下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不符或工程实施过程擅自更
换以下监理人员的违约金: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80万元/人?次。
(2)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10万元/人?次。
除收取上述违约金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的,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予以更
正。
21.4.3监理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出更换以下人员并报经委托人批准同意的,监
理人仍应按以下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50万元/人?次。
(2)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次。
前述人员因丧失工作能力、离职、刑事犯罪、退休等承包人不可控因素需要更换的除
外。
21.4.4监理人因工作能力不足、配合度不够等原因,委托人可以要求更换的相关
人员,监理人仍应按以下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0万元/人?次。更换每迟延一天,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
人支付违约金 1 万/人。
(2)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2万元/人?次。更换每迟延一天,委托人有权要求监
理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
21.4.5 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缺岗的违约金(含无法按时到位进场的情
况):
(1)总监理工程师:5000 元/人?次。
(2)专业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次。
(3)监理员:500 元/人?次。
(4)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全程在岗,若确需请假应报委托人同
意,但每个月请假不得超过 5次。根据现场打卡记录或者委托人随机抽查情况,未经
请假不在岗的,每人每次 1500元违约金,超过 5次后第 6次起监理人应支付每人每次
3000元违约金。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内累计缺岗超过 10 次(含),违约金按每次每
人再加倍处罚。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内累计缺岗超过 15 次(含),视为擅自更换人
员,监理人承担擅自更换人员的违约责任。
(5)委托人发出开工令后三天内,监理人应完成考勤机安装并进行正常考勤,逾期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天。
(6)无论何种原因,开工之日起 1 年内监理人团队人员累计更换超过 20%,或者本合
同履行期限内容,监理人团队人员累计更换超过 40%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若监理人
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
21.4.6监理人在投资控制时,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计量或变更申请文件,如计量
或计价审核不严,经委托人审查出入较大(误差金额超过实际应计价的 5%),委托人有
权按每期 2000--10000元对监理人收取违约金。
21.4.7如果监理人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人管理办法发出指示的,无论后果
如何,委托人有权收取监理人 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保
留索赔的权利。
21.4.8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应负相应责任外,委托人有权
根据监理人的违约情形,在以下违约金标准的幅度内,直接确定监理人应当支付的违
约金金额:
(1)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50000 元),违约金为 1000-5000
元;
(2)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
工程结构安全),违约金为 5000-10000 元;
(3)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元以上,或工程报废),违约金为
10000-50000 元以上。
(4)因本工程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委托人有权分别以下情形要求监理
人支付违约金:
①每重伤 1人,监理人的违约金标准:40000 元;
②每死亡 1人,监理人的违约金标准:200000 元。
(5)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各类台账
等)内容不齐、签署归档不及时的,每出现一次,委托人有权根据违约严重程度对监
理人收取 1000-5000 元/次的违约金。
(6)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在委托人组织的验收过程中,每
发现一处不合格项,收取违约金 8000 元。
(7)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措施和严格质量安全旁站工作,
业主有权处以 1000-20000 元的违约金,致使工程承包人被委托人处罚,委托人有权同
时要求监理人支付等同于承包人罚款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21.4.9存在监理人员监理不力的工程返工,监理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监理人还
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 5%的违约金;工程未达到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
等级时,业主有权处以 5000-50000 元的违约金,致使工程承包人被业主处罚的,业主
有权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等同于承包人违约金金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21.4.10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承担合
同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前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1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
合同。
21.4.1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完成联系单、经济签证或变更文件的审
核,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100 元/单的违约金。
21.4.12 除本合另有约定外,监理人违反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要求监理人
支付 1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21.4.13 因监理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监理人应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监理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1.4.14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委托人均有权选择从监理服务费、履
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当累计违约金金额超过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委托人因此被第三方提出索赔而受到的损
失。
22、索赔
22.1 监理人要求索赔的,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日提
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
文件。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受理,视为监理人放弃索赔权利。
2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24、转让和分包
24.1 监理人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第三人。
24.2 禁止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
25、保密
25.1 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均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
25.2 除非为了合同目的,否则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
易、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
26、著作权
26.1 监理人负责编制的监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技术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
施细则等,其版权应属于监理人;委托人为了工程目的,可以免费复制、使用此类任
何文件;在征得监理人同意之前,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
人。
26.2 委托人编制发布的通知、制度、要求、决议等相应文件或有关工程方面的各
项资料,其版权应属于委托人;监理人为了本工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
件;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之前,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人。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等。
27.2 履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监理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小时内,
向委托人通报受损情况以及预计恢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监理人应每
隔 7日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日内,向委托人正式
提交受损情况及预计恢复费用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27.3 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终止
合同。一旦发出此项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
生的任何违约所应享有的权利。
27.4 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时,委托人应向监
理人支付已实际产生监理服务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等,双
方各负其责;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应责任。
28、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或生效条件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29、合同终止
29.1 委托人与监理人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和工作内容,或者其它条款约定的合同
解除条件发生,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29.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终止的一方按照合同地址将相关通知送达对方后,
合同即自动终止(含解除);对方无人接收或拒绝签收均不影响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2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中结算和清理等条款的效力应当继续有效。
30、其他
30.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政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规划、调
整线位、站位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延期、停工、被取消等,不属委托人违约,监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监理服务费的结算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
心的审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委托人账户作为委托人向监理人
支付的前提,监理人对此无异议。
30.2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服务费、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任何费用等,均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
相应款项拨付至委托人账户作为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前提。若厦门市财政相应款项的
拨付延迟,则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期限相应顺延。
30.3 本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轨道交通集
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代建单位;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全资子公司。有关合同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主体签订,中标人无
条件同意签订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时,有关内容参照本文本按招标人要求
进行相应调整。若因合同价款拨付、发票开具等原因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监理人承诺无条
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30.4 本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的送达适用本条约定。
30.4.1送达文书包括由合同一方或其员工、律师、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发的包括但
不限于: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指令、计算文件、技术文件、成果文件、工程量
清单、工程概预算资料、签证、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批示、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决定,以及其他为合同履行、解除而签发的文件和资料。
30.4.2送达方式
30.4.2.1当面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有对方以下签盖之一:
(1)法人单位章;法人收发章;项目部章;
(2)委托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总监签字;
(3)双方共同认可的人员可代表本方签收文件。
30.4.2.2 邮寄送达:双方确定以下联系地址为本合同项下文书送达的地址;
(1)对方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地址;
(2)对方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
(3)上述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
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0.4. 3 公告送达:双方认可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向另一方送
达。
30.4.4特快专递自付邮之日起的第二日视为送达;接受送达一方搬迁、拒收、无人
签收均不影响送达效力。监理人不得以上述借口主张没有收到邮件或否认邮件内容为送
达一方所主张之内容。
30.4.5双方认可,在报纸上公告,自该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担保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
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就 (工程名称)监
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合同约定的竣
工之日后 90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协议书第 10 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查验网址: (必填)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
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
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监
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1. 保险单号:。
2. 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3. 保险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合同约定的
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5.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变。
6.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协议书第10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7.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查验网址:(必填)
保 险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
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
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二:其他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人:
监理单位(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
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五)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
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
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
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
等。
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
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
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
的后果,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 5%-10%且不低于 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
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责任保证协议书
安全责任保证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建设部及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监
理人双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厦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核监理人的资质及合同履行能力,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等的资质。
(二)不对监理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有权对监理人实施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有权
对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未尽到监理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及向监理
人追究因此造成的事故的相关责任及违约责任。
(四)行使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人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
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制定
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必须
上墙。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
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齐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总监办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
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齐全,经过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
上岗。
(四)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对涉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线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方案,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冬季、雨季等季节性
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控量测方案,事故应急抢险预
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
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核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的设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情况;审查各级管理人员合法资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核查承包人及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承
包人与分包及相关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建立情况;在核查开工条件同时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准备工作。
(八)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
作业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安全标志设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情况,并且每月进行确认。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并抽查其
自查情况。
(九)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两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巡视检查,驻地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应不少于一次进行安全检查,总监办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参加承包人每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委托人组织的
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应写好监理日记。
(十)对涉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安排专
人负责安全监理,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每个作业班次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
检查,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十一)施工过程中,应对监控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出现监测对象沉降、变形
严重超过控制范围的隐患险情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承包
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同时报告委托人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防控方案。
(十二)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进场验收、保养、年检手续;参加模板支撑
体系的验收,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开挖及支护等安全设施
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检查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企业资质、租赁合同、
设备定期检测报告、专项拆装方案、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在安装完毕后检查承包人的安
装验收手续。
(十三)在日常巡视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按有关
规定立即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
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委托人。
(十四)结合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核由承包人制定的应对包括自然灾害
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立即组织进行紧急处置避免事态扩
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立即上报,并同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
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但不替代监理人的上报。
(十五)经承包人按要求在施工作业前对地下管线进行物探,核查发现委托人提供
的地质勘查等相关资料的准确性与实际不符,承包人提出报告报监理人,监理人应进行
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并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
(十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和报告。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监理资料,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十八)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评比活动,并按活动规则接受奖惩。
(十九)行使与委托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安全方面条款规定的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如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责任,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扣除 2-5 万元作为违约金;
如因此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扣除 20-50 万元作为违约金,并
有权根据监理人过错程度扣除监理人的监理费以弥补损失。
第五条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法规不符时,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监理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之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
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第八条协议书经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三 监理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施工
现场管理力量,规范各方行为、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
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及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合同规定,为便于委托人对监理单位进行考勤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办法,监理
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
工程建设中,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
第二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现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自觉接受
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考勤管理实施方式统一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打卡系统设置在施工
单位各项目部。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采集将由委托人按照监理单位投标进场人员承诺,
于开工进场之日起一个月内统一安排时间对照人员进行照相采集,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
借口或理由来推诿或拒绝,否则将以缺勒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考勤管理
1、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主要是总监及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招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要求为准,
委托人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每月初确定各监理部的考勤对象)。
2、考勤要求
(1)除请假获批外每天均需打卡。
(2)每天打卡 2次,上午下午各 1次,上午 8:30,下午 17:30。
(3)如有特别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并委派代表代行职责,委托
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人员需保持手机畅通,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到岗,否则
视为缺勤。
3、考勤管理
监理人员的考勤执行分级管理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的考勤由委托人项目部
经理负责。所有打卡、考勤记录与委托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如本阶段无法联网则需由
监理单位在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报委托人。
4、违约规定
委托人有权按监理人员的缺勤次数扣除违约金,其扣除标准为:按监理合同第 21 条
执行。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条》。
2、其他人员分别填写《其他监理人员请假条》,若有必要,并附相关请假证明。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请假
请假必须经委托人项目经理、委托人分管领导审批。
2、监理其他人员请假
请假 3 天以下(含 3 天),经监理单位总监、委托人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备委托人
分管领导。
请假 3天以上,经总监、委托人项目经理同意后,报委托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特殊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请假:
(一)车站周边房屋建筑密集,需重点监控的建筑物(管线)等的施工时段;
(二)车站、区间基坑开挖岩土需爆破施工期间;
(三)车站、区间基坑土方开挖至底部时起至该段底板施工结束前的时间段;
(四)钻爆法或非爆破矿山法施工经过复杂地质段、破碎地质段、地表房屋危险区
域等重大危险源地质段;
(五)特殊地质段(包括穿越软硬不均,中、微风化岩层,孤石等及曲线半径不大
于 350m 的线路)施工期间;
(六)重大节假日或市政府、委托人特殊要求的时间期间;
考期分值计算表详见后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条
监理单位填表日期
姓名岗位
代职人姓名联系方式
期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计日数
请假理由:
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其他监理人员请假条
土建监理单位填表日期
姓名岗位
代职人姓名联系方式
期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计日数
请假理由:
签字: 年月日
总监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招标阶段 监理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商务文件”-“投标函”
内容已调整,具体详本答疑纪要附件一。
二、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函、保险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
更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由“2019年7月8日9时00分”修改为“2019年7月24日9时00分”。
三、本答疑与招标文件、答疑一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月 2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月 2日
答疑纪要附件一: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含爆破安全评估费和爆破安全监理
费为人民币(大写)元(RMB: 元),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安全监理费的报价
之和不得低于监理服务收费总报价的5%)的监理服务收费总报价,其中轨道3号线翔安机
场站(大写) 元(RMB: 元),轨道4号线翔安机场站(大写) 元(RMB:
元),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大写) 元(RMB: 元),施工监理服务期日
历天,承包上述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如中标,我方承诺:
(1)将派出 (总监姓名及其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
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
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6.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
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
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日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
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招标阶段 监理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 本工程合同条款“14、监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增加以下内容:
14.1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
14.13.1协助环境监理督促承包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
施。
14.13.2以水土保持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要求为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4.13.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期水保管理制度。
14.13.4施工期工程水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期水保咨询工作,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主
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
14.13.5 及时向委托人反应施工中出现的水保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14.13.6负责水保档案整理归档。
14.13.7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14.13.8项目建设完工后,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水保监理档案资料。
二、本工程答疑二已对“投标函”内容进行调整,考虑到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中“投标函”节
点系统已固化无法修改,因此投标人应将根据答疑二修改后的投标函上传至“其他资料”节
点。
三、本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答疑一、答疑二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月 8日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 月 8日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酬金招标控制价告知单
序号 招标编号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段)
招标控制价
(万元)
备注
1 E****************001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
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
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监理)
1163.59
(1) 厦门市轨道交通 3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监理) / 396.83 计费额暂按 26812.97 万元
(2) 厦门市轨道交通 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监理) / 650.70 计费额暂按 43966.41 万元
(3)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 / 116.06 计费额暂按 7842万元

明 /
招标人: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日 期:2019年 7 月 15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为 E****************001 的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依法公开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
书面评标报告,现将评标结果、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公式如下:
一、评标结果公示时间:2019年07 月27日至 2019 年07月29日。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无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
序号投标人名称最终总得分
1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94
2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4
3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4
4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4
5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4
6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94
7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94
四、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原因
投标人原因
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第二季度信用分低于 60分;
江西省兴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未提供市政工程中的地铁轻轨工程业绩,不满足
招标文件工程业绩要求;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主要投标内容:
排名顺序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沈永瑰章宏伟谢玉山
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个
人工程业绩(如有时)
天津地铁 1 号线东延至国
家会展中心项目土建监理
第 2合同段
上海市轨道交通 8 号线三
期暨集运系统工程
郑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
一期工程土建监理01标
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
执业证书注册号
******** ****************
中标候选人同类同等
工程业绩(如有时)
①南宁市轨道交通2号线
工程(玉洞-西津)监理02
标(玉洞站~体育馆站);
②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1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1202标段;
③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1
号线工程监理11203标;
④济南市轨道交通R1号线
地下段土建工程监理(第
二标段);
⑤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
程南延伸段1标段施工监

①郑州市轨道交通 2 号线
一期工程土建监理 03 合
同段;
②上海市轨道交通 8 号线
三期暨集运系统工程;
③苏州市轨道交通 3 号线
工 程 土 建 监 理 项 目
III-JL01标
①郑州市轨道交通2号
线一期工程土建监理01
标;
②南京地铁三号线土建
监理D3-TJ07标;
③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
工程施工监理3标漕盈
路站(不含本站)-山周
公路区间(含油墩港桥)
地下车站、区间工程土
建、车站装修、车站及
相邻区间风水电安装工
程;
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期600日历天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自开工之日起至缺陷责任
期满为止,其中缺陷责任
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预计为600 日历天,
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
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
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期
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缺陷
责任期满为止,其中缺
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算)。预计为600
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
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
阶段服务期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合格(合格率100%)
工程等级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合格(合格率100%)
工程等级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合格(合格率
100%)工程等级
六、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
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名称: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 396号翔业大厦
招标人联系方式:邰思 ****-*******
招标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专用章)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中 标 结 果 公 布
招标编号为 E****************001 的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监理)的监理招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于 2019年 7月 27日至 2019年 7 月 29 日止,将评标结果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已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中标情况公
布如下:
中标人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监理费用
(元)
********元总监理工程师沈永瑰
监理责任期 600日历天 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合
格(合格率100%)工
程等级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毛小荣、吴友峰、林炜、林崇、黄立华
招标人名称: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 396 号翔业大厦
招标人联系方式:邰思****-*******
招标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招标代理机构: (电子签名专用章)

标签: 土建工程 机场 轨道交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