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1中标结果
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1中标结果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LZG19-331)成交结果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招标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LZG19-331)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合同履行日期:交货(实施)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三、公告媒体及日期:2019年7月15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评标日期:2019年8月6日。
评标地点: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楼916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刘存旭(组长)、廖明壮、杨开美、唐艺荣、银浩淞(采购人代表)
五、中标信息:
1.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思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东侧世纪家园住宅小区16幢1层104
3.成交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392,500.00元)
4.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数量、报价、服务要求: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 1套。详见投标文件。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柒元伍角(¥5887.5元)
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博园大道50号
联系人:吴春晓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17层
联系人:汪民健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八、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1.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2.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08日
附件1.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LZG19-331
联系电话: ****-*******
采购人: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7月
说明
一、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已启用由江西省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精彩纵横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潜在供应商可在线完成购买及下载采购文件、接收澄清变更、查看结果通知等有关业务。
二、精彩纵横电子交易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关注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或访问广西招标采购网(http://www.gxbidding.com)查看。
三、精彩纵横电子交易平台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七层706室(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电话:****-******* QQ:********55
电子邮件:gxjczh100@163.com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精彩纵横电子交易平台APP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项目采购需求 3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9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3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3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LZG19-331)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号:/)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ZG19-331
三、项目采购需求:
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四、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及投标保证金:
1.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2.最高限价:t不设定 ¨设定
3.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2)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账形式从供应商账户一次性足额交纳至本项目对应的专用虚拟账号,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虚拟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
银行账号:****************001785
开户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本项目保证金采用虚拟账号,为确保保证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保证金退还时将采用原路返回的方式,因此本项目不接受现金、汇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缴纳时应在“汇款用途”或“款项来源”栏注明“2019-BC711保证金”字样。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环保及广西工业产品产销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特定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1.1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备案证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1.2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不需提供许可和备案证明;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证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2)业绩要求:无。
(3)其他要求:无。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本招标公告有效期限内,即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工作日),每日9:00至16:00。
2.发售地点: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楼。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250元现金,售后不退。
4.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9年8月6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2019年8月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截止地点。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博园大道50号。
联系人:吴春晓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17层
项目联系人:汪民健、莫曼莉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柳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772- 2830320
十一、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柳州市政府采购网。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
第二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应用、进口产品相关要求
序号 采购需求要点 具体要求
1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脑功能成像,认知功能障碍筛查
2 政府采购政策的应用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5的规定以及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应用说明”。
3 进口产品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否,本项目所有采购货物均不接受进口产品。
¨是,本项目 分标第项、 分标第 项货物接受进口产品,其余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
t是,本项目所有采购货物均接受进口产品。
备注:1.以上所述不接受进口产品的,供应商不得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否则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允许接受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可以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如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手续已按规定办妥;如供应商选择提供进口产品,则提供的必须为全套全新原装进口产品,报价中应包括关税等所有进口环节费用并由中标人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供应商报价中应自行考虑海关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采购人不承担该政策变化所造成的费用增加。
3.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
4.其余内容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财库[2008]248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三、本项目技术要求
序号 技术要求要点 具体要求
1 总体要求 1.标注“▲”的技术要求为实质性技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就实质性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设备可靠性分”评为最低档。技术支持资料必须是生产厂家公开发行或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的盖章复印件。
2.本表中如提及品牌型号,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参照或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3,技术参数允许有负偏离:标注“▲”的技术参数达2条以上(含2条)负偏离或所有参数达4条以上(含4条)负偏离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直接为0分。
2 核心产品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
3 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技术参数要求表中如无特别要求,则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技术参数要求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则以技术参数要求表为准。质保期内上门维修、更换零部件。
2.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中标人承诺质量保证期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或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按中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3.合同产品或服务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服务实际提供人)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
4.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自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质保服务;定期回访,终身维护。在中国境内有相应的零配件保税库,存入所有必须的备件,并保证不少于3年的供应期。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包括所有零配件及耗材的更换。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常用零配件及耗材报价表。
4 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中标人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质保期内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中标人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中标人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优惠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标的名称、数量、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参照或相当于以下品牌及型号 技术参数要求
1 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 1套 一、技术参数
1、系统适用于在实验室环境内或非实验室自然环境下进行的:脑部血氧活动监测、神经康复、人因工程研究、认知功能研究、多人交互同步记录和认知神经学等多种动态研究实验。
2、 轻便佩戴舒适。
3、 ▲系统采用连续近红外光谱技术,标准配备双波长,分别为760和850nm,其他波长可定制。测量频率为10Hz,光密度为5时,光密度标准方差≦0.001
4、 光源:采用发光二极管发光。
5、 波长:波长范围≧750-850nm。
6、 ▲采集单元和光极单元采用独立式设计,光级距离35mm。
7、 轻便一体化设计,光极帽、发射和接收光纤、采集器高度集成化整合。保证整套系统全部在头部安放,无需连接设备携带背包,佩戴舒适活动自如。
8、 可选用婴幼儿到青少年的多尺寸光极帽。
9、 ▲通道配置:光极单元,包括8个2波长光源发射器,2个接收器,组成8个近红外光谱测量通道。
10、 系统支持实时无线和离线两种采集方式。
11、▲数据可以实时数据导出,并且生成来自外部输入和任意模拟输入频道的事件,可以与脑电设备(EEG)心电设备(ECG)肌电设备(EMG)眼动设备(EOG)同步连接使用。
12 、采用频率为10Hz时,噪声:≦6光密度偏差
13 、系统自带全中文界面的采集分析软件。可对人体组织中O2Hb,HHb,tHb,TSI%,TSI Fit FactorHbDiff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和显示。数据可存储为Oxyproj ,XML ,Excel,TXT等多种格式。
14 、软件最多可支持8个同类设备同时采集。 系统在离线和实时状态中都可以插入事件。
15 、测量过程中,O2Hb, HHb, tHb、HbDiff和TSI (%)等数据可同步实时显示。支持多通道多数据图表同步实时显示,各项指标亦可采用数值形式进行实时显示。采集到的图像可不同区间,进行回放、放大、缩小。
16 、重复测量的数据可以查看平均值和除趋势外的周期,周期内的标准偏差也可显示。多重通道的测量可以通过调整帧速率,尺寸和时间创建。
17 、在数据采集完成后可以进行多种计算。通过手动选择通道、曲线、时间帧和事件,可以执行单一通道计算,或者一个测量中的多通道中多图表计算。可进行对比值、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V02和对数线性回归分析等计算。在固定循环下可实现循环周期中去趋势,循环周期后去趋势,循环周期平均值,循环周期平均值中去趋势,循环周期平均值后去趋势等操作,也可实现氧的消耗,血流等所需参数的计算。
18 、为提高和简化分析,数据可以向下取样和过滤。可用的过滤包括: 移动平均、移动高斯、低通、高通、带通、带阻和RMS带通等种类。
19 、配套神经学可视化人体软件:
19.1软件利用真实人体断层数据重建的完整的三维人体虚拟软件
19.2软件兼容Windows系统和苹果IOS系统,脑部断层1mm毫米内的结构,在冠状面、矢状面、水平面上都做了精准划分。
19.3脑部断层解剖学结构名称均为中英文对照,伴有英文真人标准发音,可以通过点击按钮进行播放。
19.4软件中的冠状面、矢状面、水平面以及头部结构都做了空间坐标定位,同一结构的边界点的坐标与三个断面的结构边界点坐标必须一一对应,移动任何一个断面,其余两个断面和三维人体结构会自动与之精准匹配。并且可以导入外部空间坐标。19.5软件安装世界知名大学的神经解剖学课程。
四、本项目商务要求
序号 商务条款 商务要求
1 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费等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明确列明须报价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存在漏报的,将导致投标被否决。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3 合同签订日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4 转包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5 分包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6 交货(实施)时间 交货(实施)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7 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柳州市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8 验收标准 1.检查供货范围或服务范围
t货物类:产品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应在采购人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服务类:根据招标文件检查服务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2.中标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或服务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2.1货物或服务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或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2技术或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2.3在测试或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或工作正常。
2.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及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3.产品或服务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4.中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中标人交付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质量、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配合事项由中标人与制造商协调。
6.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7.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8.其他验收要求按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9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1.中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电话咨询
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或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到达现场后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中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或服务升级,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升级。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或服务上门维护。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中标人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中标人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中标人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10 培训 ①成交供应商须安排采购人选派的两名医务人员到设备开展较好的研究单位培训,每人1周;②成交供应商须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采购人单位进行优质的培训服务。对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进行培训,并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以确保采购人能够对设备有足够的了解和熟悉,能独立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11 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 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 本项目无预付款,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付80%,满6个月后60个工作日内付15%,5%作为质保金,质保到期时60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13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t无;¨有,具体为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中标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五、本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 本项目附件 t无;¨有,详见附件x
2 本项目图纸 t无;¨有,详见图纸x
3 样品要求 无要求
4 演示要求 无要求
5 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标注“▲”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技术参数分被扣分。
(三)配置:主机1台、数据盒1部,笔记本1台、儿童光极帽3顶、充电电池4块、品牌激光打印机1台。
(四)本次采购接受原装进口产品,交货时必须提供投标货物整机商检证、报关单,投标设备须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五)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将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中、英文版)、保修手册(中、英文版)、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要求
1.1 项目名称: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ZG19-331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或采购人自行支付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3 供应商资格条件:
1.3.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无
1.3.2特定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1.1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备案证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1.2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不需提供许可和备案证明;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证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2)业绩要求:无。
(3)其他要求:无。
1.3.3存在本章 “供应商须知正文”1.3.3所述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
1.3.4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
1.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1 现场踏勘(考察):t无
2.3.2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发布方式:
t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
2.3.5 供应商确认收到澄清、修改发布的方式:
t需要确认。供应商在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修改。书面形式确认可通过扫描件发送到邮箱,邮箱:********01@qq.com。
3.3.4 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本项目最高限价:t不设定; ¨设定
3.3.6 被认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要求按以下成本构成科目以书面方式提供计算数据及计算方法作为证明资料:
(1) 主营业务成本。对产品的生产商而言是生产成本,即原材料采购成本+加工制造成本;对经销商来说,则是进货成本。
(2) 销售费用。指供应商为了达成政府采购合同所需支付和代付的全部费用。
(3) 履约费用。指供应商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实施合同验收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 管理费用。指供应商管理费用应摊销到本项目的费用。
(5) 财务费用。指供应商财务费用应摊销到本项目的费用。
(6) 计划利润。指供应商应当从政府采购合同中获取的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的净收益。
(7) 税金及附加。
(8) 其他费用。供应商认为应当纳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进入评标环节后被认定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要求在评标现场提供上述书面说明。
供应商可直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以避免因无法及时提供说明而导致可能被评标委员会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5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2)供应商应于截标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账形式从供应商账户一次性足额交纳至本项目对应的专用虚拟账号,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虚拟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
银行账号:****************001785
开户名称: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本项目保证金采用虚拟账号,为保证投标保证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保证金退还时将采用原路返回的方式,因此本项目不接受现金、汇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缴纳时应在“汇款用途”或“款项来源”栏注明“2019-BC711保证金”字样。
(3)财务部联系电话:****-*******。
(4)投标保证金交纳后无需开具收据,但必须在截标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
(5)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6)投标保证金退还:除投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递交保证金的账号原路退还。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未能提供准确的银行帐号信息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3.5.5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指: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未书面告知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3.6.2 投标文件组成:
(1)第1个密封袋:装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册(含正本1份、副本1份)、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册(含正本1份,副本4份)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册为资格审查部分、第二册为商务技术报价部分。投标文件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第2个密封袋:装开标一览表 1 份。
3.6.3 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 份。
电子版要求:电子版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以U盘方式提供。投标时用信封封装密封,在密封袋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电子版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标号或标段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内容包括:
①投标文件所有页面的扫描件(含所有签字及盖章部分)电子版,为保证电子版不可编辑,格式可以为PDF或JPEG(可以将签字盖章部分扫描后插入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后以PDF或JPEG格式输出生成)。
②投标报价明细表电子版,格式为Word或Excel,可编辑。
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建立目录并分级,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U盘中文件夹、文件命名及存放路径规定如下:
根目录下建立分标文件夹,文件夹个数为本次投标分标个数,命名方式为:“项目编号+分标号+供应商名称”;
分标文件夹下存放该分标“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及“开标一览表”的电子版文件,文件的命名方式为:“项目编号_分标号_供应商名称_投标文件”、“项目编号_分标号_供应商名称_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编号_分标号_供应商名称_开标一览表”。
4.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8月6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年8月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供应商派授权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授权代表参加开标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核对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授权代表姓名是否一致,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上姓名是否一致,法人身份证明格式见第六章。如姓名不一致的或未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的,将被拒绝参加开标会议并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被拒绝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所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予接收。
若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会议,视同认可本项目开标结果。
4.3.1 演示时间、地点及要求:t无要求
4.4.1 样品接收时间、地点及要求:t无要求
5.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强制类) 本项目采购范围如果包括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响应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具体如下:(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2)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网站载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共13种,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3)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属于以上13种信息安全产品的,须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提供的,其投标无效。
5.5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类) 本项目采购范围如果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相应投标产品必须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非强制类) 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鼓励广西工业产品 本项目根据《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含)的供应商,评标时给予1分的政策功能加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6%。
支持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只能享受投标报价一次性6%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只能享受投标价格一次性6%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6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6.3 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形式:
t中标人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7.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如果中标人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或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未主动告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及索要超出部分的损失费用。
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8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只接受纸质材料形式的质疑,不接受电子送达的质疑材料,即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质疑材料。
质疑联系电话:****-*******;质疑联系人:汪民建、莫曼莉;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17楼1-4号。
9 (1)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下述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制计算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服务类型
成
金
(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30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按如下计算:
100万元×1.5%=1.5万元
(300-100)万元×1.1%=2.2万元
合计收费=1.5+2.2=3.7万元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为 。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代理服务费,余款按供应商所汇入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原路退回,如无法原路返回,则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列明的账户退回。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1.2定义
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2“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
1.2.3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若无特别说明,当供应商是企业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当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是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1.2.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2.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2.7“书面形式”如无特殊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招标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1.2.8标注“▲”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技术参数分被扣分。
1.2.9 本招标文件出现多种选项的地方,以“?”表示本项目所选择的方式。
1.3供应商资格条件
1.3.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6)诚信要求: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具体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3.2特定资格条件
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3.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3.4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
1.3.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4现场踏勘及投标费用
1.4.1前附表如规定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
1.4.2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的规定除外)。
1.5转包与分包
1.5.1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1.5.2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1.6特别说明
1.6.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供应商的正式员工。
1.6.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6.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3.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2.3.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修改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布。
2.3.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或书面文件为准。
2.3.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上述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2.3.5供应商在收到澄清、修改答复后,是否需要确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5的规定。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标甚至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3.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3.2.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3.2.2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投标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价格,若无规定,则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3.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4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的,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3.3.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3.3.6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投标有效期
3.4.1如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无特别规定,投标有效期则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4.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5投标保证金
3.5.1供应商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要求交纳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
3.5.2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
3.5.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若招标文件无特别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退还手续时需要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两份合同复印件)。
3.5.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具体见须知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6.1供应商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导致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6.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以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正副本份数详见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3.6.3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
3.6.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7错误修正
3.7.1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规定的顺序修正。
3.7.2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8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3.8.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如下要求进行包装。
(1)投标文件第1个密封袋:装投标文件第一册(含正、副本)、投标文件第二册(含正、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第一册封面可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第一册封面参考格式”,投标文件第二册封面可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第二册封面参考格式”。 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须装入一个信封内并在封贴处盖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再与纸质版的两册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电子版投标文件信封封面格式可参考第六章“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格式”。
(2)投标文件第2个密封袋:单独封装《开标一览表》。
注:上述(1)、(2)均需在密封袋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投标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标号(如有),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贴处须盖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8.2供应商应将上述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8.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并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未按要求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
4.开标
4.1开标准备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未按时签到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参加开标大会及相关澄清(如有)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代表参加,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随身携带出席开标会议及投标文件正本用原件,投标文件副本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第六章,须加盖公章)。
4.2开标程序
4.2.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4.2.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名单。
4.2.3主持人宣读投标纪律,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4.2.4供应商全体代表或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并签字确认。
4.2.5经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的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报价。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
4.2.6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完成开标记录,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如有)当场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认可开标过程。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议程进行签字确认。
4.2.7开标会议结束。
4.3演示
4.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开标会议结束后进行演示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演示。
4.3.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演示可能引起的演示分数被计为0分或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样品
4.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的,供应商应按前附表规定递交样品,递交样品时应附样品递交表(格式见第六章)。
4.4.2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样品可能引起的样品分数被计为0分或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3样品封存或退还的说明请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所附样品递交表。
5.评标
5.1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2评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
5.3评标的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4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5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项目应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评标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5.6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5.7评标依据
本项目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或文件(如有)、投标文件、澄清及答复。
6.评标结果
6.1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
6.2中标公告发布
自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6.3中标通知书发出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签订合同
7.1合同授予标准
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如果中标人的组织机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或不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未主动告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及索要超出部分的损失费用。
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签订合同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2签订合同
7.2.1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规定,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7.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7.2.3如中标人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中标人违约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中标人投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7.2.4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选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7.3合同公告及备案
7.3.1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7.3.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3.3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4 履行合同
7.4.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5履约验收
7.5.1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7.5.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5.3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7.5.4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7.5.5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履约验收。招标文件或合同未规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规定执行。
8.质疑和投诉
8.1质疑
8.1.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异议,应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中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1.2质疑答复时限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8.1.3质疑形式
质疑应当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形式,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不满足要求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质疑函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并应按照“质疑函制作说明”进行编写。
8.2投诉
8.2.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8.2.2投诉书应使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投诉书范本,并应按照“投诉书制作说明”进行编写。
8.2.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时间除外)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9.其他事项
9.1代理服务收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9.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说明
10.1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2本项目所有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及程序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审查
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性审查视为不合格。
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及评标标准
1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须有效。
供应商是企业则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则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审查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则审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则审查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不是以上所列的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则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审查商业信誉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书”。
②审查经第三方审计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1年的供应商,只需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①审查供应商营业执照,须有效;营业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本项目(或所投分标)采购内容或近似类别。
②审查书面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书”。
审查①或②,满足其一,即为符合要求。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①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供应商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成立不足1个月的,无须提供缴纳税费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审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声明书”。 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声明书不实时,则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
(6)诚信要求 ①审核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②审核内容:供应商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承诺声明(格式见第六章)。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网页打印件须显示供应商名称以及查询结果、打印时间或查询时间。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查询网址链接: http://www.ccgp.gov.cn/search/cr/
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址链接: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shixinbeizhixingrenchaxun/?navPage=5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查询网址链接:
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navPage=5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查询网址链接:
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zhengfucaigouyanzhongweifashixinmingdan/?navPage=5
2)信用信息查询或打印截止时点:招标公告发布后任1日。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承诺声明及上述查询渠道查询网页打印件,查询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留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投标被否决。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
2 供应商应符合的特定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1.3.2(1)要求
(2)业绩要求 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1.3.2(2)要求
(3)其他要求 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1.3.2(3)要求
3 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的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 投标保证金 足额、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2、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检查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符合性检查视为不合格。
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无授权代表时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供应商有授权代表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附件,格式及附件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唯一性 同一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附件条件 投标文件不得含有招标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投标报价 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的,否决其投标。提交选择性报价的,否决其投标。
联合体供应商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转包及分包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2) 完整性审查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3)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技术偏离 技术参数允许有负偏离:标注“▲”的技术参数达2条以上(含2条)负偏离或所有参数达4条以上(含4条)负偏离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直接为0分。
投标文件格式 须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投标有效期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部分节能产品强制性采购要求
本项目采购范围如果包括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时,评标委员会须根据以下规定评审节能产品的投标有效性。
本项目采购范围如果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相应投标产品必须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4、相同品牌投标有效性认定
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相同时,评标委员会须根据以下规定评审相同品牌的投标有效性。
(1)如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报价低者推荐中标人资格,如报价仍相同,则按技术部分得分高者推荐中标人资格,仍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得分高者推荐中标人资格,若仍相同,则按业绩得分高者推荐中标人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核心产品的定义见“项目采购需求”规定。
5、串通投标的认定
评标委员会须根据以下规定评审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并按规定判定投标是否有效。
(1)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规定,出现下述情况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
②授权给供应商后参加同一合同项(分标、分包)投标的生产厂商。
③视为或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相关供应商。
(2)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④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3)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②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⑥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⑦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投标有效性的认定
无效投标条款: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资格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②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③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④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7、澄清、说明或补正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过低报价合理性的审查(如有)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履约费用、计划利润、税金及附加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标标准见《评分表》。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同一供应商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评标标准如有主客观分定义,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客观分打分分数应当一致。
复核后,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0、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综合得分、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1、评标争议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二、评标标准
(一)评分表
序号 评标因素及分值 分值
属性 评标标准 说明
1 商务部分
(17分) 质保期
(满分2分) 客观分 招标需求中的设备在满足基本保修期后,保修期每延长一年增加1分。满分2分。
售后方案
(满分6分) 客观分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 (注明时间)、技术培训方案、保修期(软件升级期)外维修方案、其他优惠措施、投标产品厂商售后服务保证等方面进行比较自行打分,一档:2分,二档:4分,三档:6分。无售后方案或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为0分。
业绩分
(6分) 客观分 业绩(6分)
按如下要求计算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销售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
业绩时间: 2016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项目;业绩定义:指合同里具有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或类似医疗设备采购。 (1)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2)以销售合同盖章复印件为准。供应商所提供合同为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分工认定。须在截标前提供销售合同原件备查,否则不予加分。
管理体系认证
(3分) 客观分 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得1分。 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2 政策分(3分) 政策性加分
(3分) 客观分 (1)节能产品分(1分)
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投标产品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采购内容中的强制产品不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分(1分)
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投标产品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品目清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
(3)广西工业产品分(1分)
投标产品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 (1)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2)政策性加分说明见后。
3 技术部分
(50分) 实施方案
(满分6分) 客观分 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综合情况(安装、调试、验收计划、质量保证、供货计划、人员配备等)进行比较独立定档自行打分。无实施方案或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为0分。
一档(2分):方案简单,基本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二档(4分):项目安装调试组织计划、工作内容及措施、解决问题措施、优化及合理化建议等较详细,实施人员配备合理,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三档(6分):综合评定优秀,方案详细,组织机构健全,实施人员配备完备,实施流程合理,方案考虑周全,进度有计划,有优化方案、 设备培训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必须提供实施人员配备名单及联系方式,未提供材料的不得分。
设备可
靠性分
(14分) 客观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性能、品牌知名度和所投产品的先进性、稳定性进行评审,并按此标准确定投标人所属档次分值。
差(0分):投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性能差,同比产品差,稳定性差。
一般(4分):投标产品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性能一般,同比产品一般,稳定性一般;
良(9分):投标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性能良好,同比产品较好,稳定性较好;
优(14分):投标产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性能优秀,同比产品优秀,稳定性优秀。 1、标注“▲”的技术要求为实质性技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还应就实质性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设备可靠性分”评为最低档。技术支持资料必须是生产厂家公开发行或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的盖章复印件。
2、技术参数允许有负偏离:标注“▲”的技术参数达2条以上(含2条)负偏离或所有参数达4条以上(含4条)负偏离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直接为0分。
技术参数分(30分) 客观分 A、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参数无负偏离的,基本分为20分;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基本分为0分,不认可正偏离,不予加分。
B、一般性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的每1项扣2分;标注“▲”的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的每1项扣5分。直至0分。
C、一般性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1项加1分;标注“▲”的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1项加2.5分。最多加10分。
4 投标报价
(30分) 客观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投标报价计算时均为供应商的实际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最终中标金额=投标报价。
5 综合得分 =1+2+3+4 (各项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政府采购政策应用说明
1.政策性加分说明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品目清单中相应页面的打印或复印材料以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2)广西工业产品
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在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投标总金额的80%以上(含);或者工程建设使用广西工业产品占工程建设所需产品总金额的80%以上(含)。供应商须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原件以及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使用广西工业产品比例小于80%的及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核对供应商的相应内容。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单位履约过程中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中使用广西工业产品或者使用广西工业产品比例小于80%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价格分)。
(1)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为非联合体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扣除方式:对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计算价格分)。
(2)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投标价格扣除6%的政府采购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标时投标报价扣除6%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只能享受投标报价一次性6%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条件
(1)小型、微型企业
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注: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投标报价不予扣除。供应商声明为小、微型企业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
(2)监狱企业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供应商声明为监狱企业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依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符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2.
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服务要求
功能性近红外线光谱成像系统 OctaMon+8通道 1套 392,500.00元 详见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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