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档案库房二期密集柜中标结果
档案局档案库房二期密集柜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龙文区档案局
乙方: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3]WH[GK]*******的漳州市龙文区档案局档案库房二期密集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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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60599 | 其他柜类 | 其他柜类 | 1 | 批 | 国内 | 855500 | 855500 | 阳光行动牌 | 宽900*深600*高2500 | 无 | ||||
合计: | 855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元(¥855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档案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智能密集柜:数量321.8m3;宽900*深600*高2500(6层),三柱双面式结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3667.3-2003智能密集架国家标准和DA/T7-92国家档案局智能密集架行业要求。所用钢板选取上海宝钢优质钢板。热轧钢板符合GB710-9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技术条件;冷轧钢板符合GB708-88优质碳素钢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产品表面处理及质量符合GB6807-86钢铁工件涂前磷化处理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档案室专用遮光窗帘:数量 64.8㎡;主要成份:100%涤纶长丝,100%遮光且阻燃;紫外线阻挡率100%;克重:680g/M±5;耐光色牢度:日晒>4级,水洗>4级,摩擦>4级;色差:=4级;防静电处理,环保,防尘,防霉。布帘两边的挝边各3 厘米,底边挝好10厘米。除湿系统:数量 1套;1、高精度温湿度控制记录仪1套,满足:(1)精准度:温度:±0.5C/5%RH 。测量范围:-20-70C/0-100%RH。(2)采用精密传感器,精度高,稳定性好,适用于仓库,档案库房等环境中。(3)可控制现场加湿器,超限自动控制加湿器开关。2、电脑1套, I36100、内存4G,硬盘1TB,20寸宽频液晶显示器。3、工业除湿机:除湿量:9.0KG/H,3台。4、控制线: SY2*2*2 ,1套。5、电源线:RV2.5,1套。6、辅助材料:线管、管卡、铁钉等工程所需辅助材料1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GB/T13667.4-2013《电动密集架技术条件》、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之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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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即¥8555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需先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期满(验收合格后2年),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至本项目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按《合同法》,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乙方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乙方应准时交货、安装、调试,因乙方原因每延误壹日,则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一计违约金,在尚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2、乙方须严格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的各项标准提供货物,在验收时,甲方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如在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的密集柜设备的材料、质量、规格等方面与乙方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供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且甲方有权继续追究乙方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漳州市龙文区档案局 | 乙方: |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景山机关大院 | 住所: | 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建平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彭呈祥 | |
联系方法: | 139*****835 | 联系方法: | 151*****5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樟树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218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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