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中标结果

语音识别系统货物类中标结果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松溪县人民法院

乙方:福州长盛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4]JXG[XJ]*******的松溪县人民法院语音识别系统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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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其他终端设备其他终端设备1国内560000560000详见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
合计:56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在签订合同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与福建高院云平台语音识别引擎服务端对接,依托法院内网,为松溪县人民法院提供语音识别服务。并且满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语音识别统一管理系统进行账号对接。同时语音及转写后的数据将保存在法院内网,与外界数据无任何交互,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对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产品满足与法院现有的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即语音识别系统可以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读取开庭排期等数据进行开庭。对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产品满足与法院现有数字法庭系统的定制化模块进行无缝对接,即可实现一键启动功能,且乙方产品与法院原有数字法庭庭审主机兼容,对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设备三年免费质保服务,并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续保服务。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收甲方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若逾期不修理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无实施有效的维护保养等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期满后维护只收更换的零件费、运输费,并保证及时处理;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返修所产生的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专业的系统使用培训服务。免费为甲方技术人员提供操作、维护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操作、基本维护等),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且能指导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组织甲乙双方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在验收结果上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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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95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合同款95%。
25设备运行稳定,余款5%在六个月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0.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7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5违约终止合同 10.5.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0.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0.5.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朱长义
甲方:松溪县人民法院乙方:福州长盛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松溪县龙车村1号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3号,东二环泰禾广场(一期)5#3层12办公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金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0*****354
联系方法:180*****76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
账号:账号:****************1998

签订地点:松溪县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识别系统 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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