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QDZC20190635_03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采购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XQDZC20190635_03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采购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DZC********
计划编号:ZCB********
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委托单位 :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服务机构 : 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 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签订时间 : 2019年8月
合同履行期: 自2019 年 8 月 12日至20 20 年 5 月 31 日
委托单位: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机构: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建设工程 项目的规划技术咨询指导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咨询指导合同。在合同服务期限内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服务。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规划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内容(项目编号:DZC********,计划编号:ZCB********)的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交付地点和方式:
1.1、本合同自2019 年 8 月 12 日至20 20 年 5 月 31 日在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履行;
1.2、交付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1.3、本合同履行方式: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有关程序开展工作,乙方负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三条 规划技术咨询指导的内容、形式及要求:
1.1、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设计规范、标准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1.2、项目内容包括项目选址、规划前期报建、修建规划审查、总平面设计图审查及规划批后公示工作;
1.3、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管理部门要求,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等基础资料,开展规划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现场踏勘、项目选址、规划前期报建、修建规划审查、总平面设计图审查及规划批后公示等工作;
1.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1.5、咨询成果、咨询指导意见书重点体现对委托项目的前期整体设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深度是否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标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满足本地区管理要求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1、甲方责任及义务:
⑴、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⑵、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可以按规定交付成果报告时间顺延;
1.2、乙方责任及义务:
⑴、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⑵、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3小时内必须到现场对接,制定工作计划,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咨询指导意见书;
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咨询指导意见书伍份(纸件文件盖章)和电子档。
⑷、乙方接受委托时,只能从事咨询指导工作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设计工作;
⑸、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制定的内容、进度向甲方交付成果报告,成果报告的时间应满足甲方要求,并对委托项目的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⑹、乙方提供的成果报告要准确、科学、合理并封存留档,如有遗漏或偏差,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等编制时,要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同时将情况告知甲方。
第五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技术咨询和指导所涉及的商业内容均有保密的义务,最终提交的成果报告应得到甲方保密审查。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验收、评价方法:
1.1、项目达到了本合同所确定的条款要求。
1.2、项目成果报告达到了本合同所列要求,甲方采用 审查 方式验收。
1.3、评价方法:本项目的完成以甲方通过或达到国家及地区相关工作规范要求作为乙方项目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七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1、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报酬金额依据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中标内容中的收费标准乘以所报折扣率计算(折扣率 35 % )。
1.2、支付方式经甲方审查委托项目并验收合格后,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按当年全额结算支付规划技术咨询指导费用。
第八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成果报告时间顺延。
1.2、在规划咨询指导服务过程中,甲方擅自提出中止合同的,甲方已付款项不再返还,并支付已做工作的款项。
1.3、乙方责任造成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乙方应及时采取纠错措施,达到要求;如有异议或是不纠错的,乙方应承担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失。
1.4、乙方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的,则应支付已付项目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1.5、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时间应满足甲方要求,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项目应收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五;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支付项目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1.6、乙方若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则应按该项目已付报酬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1.7、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提交申请由合同履行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第十条 其他(含中介方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1.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伍份,审查单位壹份,政府部门叁份,政府采购中心壹份。
1.3、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乙方不得进行转委托。
1.4、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其他约定事项:服务单位因技术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委托单位(甲方 ) | 名称(或姓名) | 大庆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张柏玲 | 委托代理人 | 王超 | |
联 系 人 | 张胜楠 | |||
住所 (通讯地址) | 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46号 | |||
电 话 | 传 真 | |||
公 司 税 号 | ||||
经办人邮箱 | 邮政编码 | 163000 | ||
服务机构(乙方 ) | 服 务 机 构 (或名称) | 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公 司 法 人 | 刘继学 | 委托代理人 | 于瑶 | |
联 系 人 | ||||
住 所 (通讯地址) | 大庆萨尔图区经三街37号 | |||
电 话 | 传真 | |||
开 户 银 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直支行 | |||
账 号 | 邮政编码 | 163000 | ||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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