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已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6]530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7]71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轨道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投融资(轨道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企业自筹(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招标人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大嶝岛东南侧规划翔安国际机场航站区内,规划T1航站楼前;

2.2.工程建设规模: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起自厦门火车站,止于翔安机场,全长36.7公里;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起于集美后溪镇河南山,止于翔安机场,全长44.78公里。本次招标的为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翔安机场站(地下二层岛式站台、单柱双跨框架结构、总长445.9m)、4号线翔安机场站(地下二层岛式站台、单柱双跨框架结构、总长701.3m)的车站土建工程及航站区同步预留(GTC±0.00以下部分,航站楼、高架桥部分桩基等)土建工程。3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2.7亿元;4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4.4亿元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0.85亿元。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 ;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包括三通一平、车站围护结构、基坑开挖、主体结构(不含出入口、风亭上盖、车站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预留预埋、综合接地、杂散电流、白蚁防治及人防工程(含预埋件、砼门框墙及人防门)等,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本项目为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相应等级规定的特征描述);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3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2.7亿元;4号线翔安机场站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4.4亿元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额约人民币0.85亿元(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 (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描述,适用于允许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

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60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航站楼下方工期300日历天,GTC、停车楼下方工期580日历天,详见合同有关条款 。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合格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一 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局建设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为:2019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B+及以上级别(该项要求仅适用于招标工程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工程)。

3.4.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5. 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6.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完成1个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1.5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工程地下车站施工业绩(时间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8. 其他资格要求:本工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涉及“工程业绩”要求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字样均修改为“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现通车(试通车)”,其他内容不变 。

3.9.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06-15 10:00:00 至2019-07-05 10:00:00 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电子签名系统(V3.6.4)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A类。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担保手续。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捌拾万元整。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19-07-05 10: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fjggfw.gov.cn/)、和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xmzyjy.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邮编: 361012

电子邮箱: /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邰思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 号航空商务广场2号楼10、11层

邮编: 361011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王红莉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网址: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

联系电话:********01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5层

联系电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C区(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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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
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调整,具体详本答疑纪要附件。中标
合同按厦门市轨道交通 3 号线翔安机场站、厦门市轨道交通 4 号线翔安机场站、航站区同步
预留土建工程等三个项目分别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主体签订。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工程业绩”要求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字样均修改为
“并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实现通车(试通车)”,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答疑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14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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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附件:
第四章 合同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的施工,已接受(承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1、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答疑书和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
(5)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
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
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
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但是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或者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
3、本合同采用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RMB¥ ),其中:厦门新机场投资部分占XX。
暂列金额:RMB¥ ;
3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RMB¥;
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RMB¥;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RMB¥;
3
最终合同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争创省优。
6、承包范围:具体工程内容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以及发包人认为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7、合同工期:600日历日。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航站楼下轨道工程应在 年 月日前移交上部结构施工;
高低标酒店、GTC下轨道工程应在年月日前移交上部结构施工。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轨道交通集
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代建单位;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
设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全资子公司。有关合同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主体签订,若因合同
价款拨付、发票开具等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承包人已提交足额有效的履约保证金,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12、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13、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续所
需的合同原件由承包人提供。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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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类词语定义如下
1.1.1.1 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
附件(含招标文件答疑书和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主要技
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
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
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发包人
和监理人制定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
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合同、协议等类似字样的文件及其
附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格式,进行填制、递交且经过发包
人评审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及其各种附件,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或要求的文件,
包括监理人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
1.1.1.6 图纸:指用于本工程的招标图纸及施工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
其他错误(如有)修正及清标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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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已为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在合同期内,受理与发包人有关
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1.1.2.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的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
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2.8 设计人: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设计,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在
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9 设计代表:指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履行设计合同
的合法代理人。
1.1.2.10 分包人:指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内容或由发包人同意分包,并由承包人与其
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单位。
1.1.2.11 第三人:除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群体或个
体。
1.1.2.12 项目部:是指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和单项核算,但不能独
立发挥其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项目。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6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
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
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区间长度及施工特
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
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4 样品:指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样品,工程样板、其他样板和示范。
1.1.3.15 质量保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
与义务的协议书。
1.1.3.16 竣工验收:指按第 18 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承包人向发包人
移交工程(或单位工程)之前进行的。
1.1.3.1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期中的工作义
务的证明文件。
1.1.4日期
1.1.4.1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2 合同工期:指投标函和本合同中承包人承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5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3 竣工日期:指第 1.1.4.2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4 保修期: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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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
行维修的责任期限,具体期限详见第 19.1.1 项。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日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款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的全
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
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本合同最终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
为准。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
理分摊的其他费用。
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
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修金: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以及在质量保修
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金额。
1.1.5.7 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任
何支付证书。
1.1.5.8 同类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施工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相同的项目。
1.1.5.9 类似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相同、施工
工艺类似、施工部位或项目特征不同的项目。
1.1.5.10 新增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不同或虽
8
名称相同但项目特征、施工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不同的项目。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1.3.1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3.2 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
定;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
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
1.4 合同文件
1.4.1 合同工作内容
1.4.1.1 合同文件中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
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1.4.1.2 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4.1.2.1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1.4.1.2.2 监理人依据第 1.6 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
1.4.1.2.3 任何写明或隐含的承包人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1.4.1.2.4 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1.4.1.2.5 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
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4.1.3 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主要包括:
三通一平、车站围护结构、主体结构及出入口、风道、风亭、紧急疏散口等附
属结构、明挖法区间隧道、接地及杂散电流防护、土石方工程、白蚁防治、预
留及预埋工程、进出场临时道路及场地硬化与恢复、航站区同步预留工程等。
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1.4.1.3.1 车站工程
(1)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的围护结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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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结构工程(含车站混凝土内隔墙)、地面上部涉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预埋
件部分;
(2)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消防水池)的防
水工程;
(3)车站综合接地系统、接地极在结构内的预埋;
(4)各设备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孔洞预留和预埋件;人防门框及土建
预埋;人防门、防淹门安装及孔洞封堵;
(5)白蚁防治工程;
(6)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消防水池)的回
填工程及地面恢复的土建、道路工程;
(7)出入口、风亭、紧急疏散口、无障碍电梯等出地面部分工程(仅含钢筋混
凝土结构及相关结构内的预埋件);
(8)施工期间的施工监测;
(9)土石方弃渣场的管理。
1.4.1.3.2 航站区同步预留工程
(1)GTC±0.00 以下部分土建工程(桩基、围护结构、土石方、防水、主体
土建结构等);
(2)航站楼部分桩基工程(涉及轨道基坑内及边坡等部位的桩基);
(3)高架桥部分桩基及墩柱工程(位于轨道基坑内的墩柱及桩基);
(4)与轨道工程相接的高、低标酒店,北停车楼等土建结构(1/4 跨)。
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1.4.1.3.3 界面工程
下述(1)~(8)工程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但与本合同承包人存在接口关系,
为承包人须配合其它合同承包人完成的工程:
(1)施工范围内的航站楼、GTC、停车楼桩基工程;
(2)施工范围内的 GTC、停车楼、航站楼上部结构工程;
(3)车站建筑安装装修(设备区、公共区)工程;
(4)非砼中隔墙工程(中隔墙、圈梁、构造柱、过梁等);
(5)自动扶梯及电梯、屏蔽门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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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床及铺轨工程,区间疏散平台工程;
(7)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等机电系统安装工程;
(8)车站附属(出入口、风亭、紧急疏散口、无障碍电梯等)混凝土结构外
安装及装修施工;
1.4.2 合同差异性通报
1.4.2.1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1.4.2.2 协助发包人避免因合同文件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包人
的义务。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通报,须自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
带来的影响。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1.5.1.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由监理人按发包
人的供图计划执行,免费提供 2 份施工图纸给承包人,如需要更多承包人可
自费复制。
1.5.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5.2.1 承包人的图纸
1.5.2.1.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
合图,并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
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
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5.2.1.2 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
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
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
监理人审批。
1.5.2.1.3 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
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
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1.5.2.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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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1 承包人应根据随投标函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和发
包人的要求,编制适合于整个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
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
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
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对于工程的重
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
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于重大风险源,
承包人应编制“重大风险源及应对措施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5.2.2.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指
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1.5.2.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5.2.3.1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纳入该工程设计总体、设
计监理文件管理系统,并应将其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
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批准,获许后方可实施。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减免
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5.2.3.2 该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依据第 18.7 款约定,将其绘制的竣
工图纸及使用维修手册等报监理人,以便发包人进行使用、维修、拆
除、组装或调整。
1.5.3图纸的修改
1.5.3.1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的 14 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
纸施工。
1.5.4图纸的错误
1.5.4.1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作
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对图纸中的存在任何错误、缺陷、疏漏或不足时负有预警
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 28 日内,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并将评审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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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缺陷、问题成文,报送监理人审阅。
1.5.4.2 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留孔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
落实,保证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
等支付额外的费用。若发现上述问题应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
复意见实施;否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此类错误的纠正的修复费用和由此导
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5.5.1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 款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在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及时办理签收手
续。
1.7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
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
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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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3 除为了合同目的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技术文
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合同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
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双方应按第 24 条解决。
1.12 规范
1.12.1 本合同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果“技术标准
和要求”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
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应按照“从高、从严、从新”的
原则执行。
1.12.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
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
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12.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12.4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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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负责完成开工前必要的现场准备工作,使得承包人得以进场施工。向承包
人移交现场并陆续提供如下条件:
2.3.1.1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以现场现状为准,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用
水、用电费用的支付方式以供水、供电公司的结算方式为准,进场前签订
相关供电、供水合同,缴纳用水、用电押金或预存费用。对新入场的施工
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供水、电接驳,承包人
应与新用水、用电施工单位签订用水、电合同,按照用水、用电量大小比
例分摊用水、用电耗损,按时缴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施工期间的维护:
(1)施工箱变(水表)及其进线(表前管路)日常及事故维护费用由承
包人(使用人)共同承担;
(2)施工箱变出线及水表后管路的日常及事故维护费用由该回路的承包
人(使用人)承担;
(3)事故维护工作由承包人(使用人)负责。
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性质依照施工用水、用电相关法律、规范,在工程前提
供详实的施工用水、用电规划及措施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审批合格后
方可开工。
施工所需临时便道、水、电以现场踏勘条件为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列入投标报价中。
2.3.1.2 施工进场道路及办公、生活区临时道路等:从机场专用道路至本工程红线
范围直线距离约 1650m,为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需求,承包人进场后须沿规
划线路修建一条长度约 1650m 的进场施工道路,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道路的日常维护、洒水降尘及因配合其它工程
需要而临时局部改道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办公、生活区临时道路由承包人按临时设施规划图进行建设,相关建设费
用已计入标准化工地建设增加费,按项包干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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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临时供水:现场沿着施工道路从场二路敷设专用给水管道,并引至红线范
围,给水管采用 PE 管材,管径Ф300,沿线每隔 300 米布设一个三通接
驳点,长度约 3060m,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
给水管的日常维护等由承包人(使用人)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对于承包人从最近水源接驳点引入施工场地内,引水管距离自行考虑,
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4 道路及场地临时排水:
本场地属于填海造地区,无临时排水设施,临时排水沟沿施工临时道
路两侧布置,合并后沿场二路往西排入洋塘村边排洪沟,承包人按工程量
清单及施工图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沟的日常维护管理等由
承包人(使用人)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对于承包人从场地
内引入主排水沟的排水工程长度自行考虑,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
算时不再调整。
2.3.1.5 临时用电:发包人将根据工程需求在现场陆续安装若干施工箱变,箱变出
线由承包人根据箱变的距离自行考虑,该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
再调整;同时承包人需考虑在停电情况下或赶工要求下配备备用电源(2
台 250KW 低噪音柴油发电机),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
调整
2.3.1.6 现场通讯:本工程地处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填海造地区,离大嶝岛上现有
的电信运营商通讯设施较远,由电信公司的机房接至施工现场的通信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7 承包人需向临界或周边项目接用水电的,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
2.3.1.8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
位、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移交;督促承包人对交桩资料进行复测和检
查,出现问题及时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2.3.1.9 提供施工图纸、勘察报告。
2.3.1.10 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等有关
文件资料,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
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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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1 承包人将需要回填的土方及所有的海砂运往临时堆放地(海砂及土方分
开堆放)。堆放点的土方堆高、整平、防风固砂、日常看管等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多余的土方及渣土承包人须自行弃渣,
并应当自行承担因弃渣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使用期间弃渣场的防
护、环保和水保责任。淤泥、淤泥质土、碎石、泥浆、砍桩头、废弃泥浆
等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置在新机场大红线范围之内及周边,统一组织外
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土方外运的运输车辆必须
采用智能土方车,并符合厦门市渣土管理相关规定,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
未按规定要求外运土方而受到行政执法大队、环保部门等的处罚,承包人
必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并向发包人缴纳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若被有关执法部门通报处罚两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全额扣除清单内采用智能土方车的相
关费用。扣除方式:如中标价该项费用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扣
除相应费用;如中标价该项费用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中标价扣除相应费用。
2.3.1.12 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按交地计划分期提供。新机场建设
期间,承包人的办公、生活基地统一设置在远期建设的 T2 航站楼地块内,
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确定办公、生活区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后,
在移交临时用地前,需与发包人签订临时租(借)地协议并支付押金。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之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监理人进行设计交
底。设计单位在交底过程中把交底文件一并交给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承包
人代表,设计单位的交底人必须是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相关人员,承包人代表人必
须是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等以上人员;监理人必须是
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结构专监等。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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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发包人应急抢险管理
2.8.1 发包人根据厦门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规划,
划分承包人综合应急抢险责任区域。
2.8.2 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的抢险队进行综合演练。发包人下达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
况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2.8.3 审批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应急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组织机构。
2.8.4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抢险工作的指挥协调;编制应急抢险管理制度、工作流
程;编制应急抢险演练计划。
2.8.5 负责所有应急抢险队学习、训练计划的落实检查。
2.8.6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应急抢险设备保养情况、下达承包人综合抢险队演练的各项指令。
2.8.7 当某一工地发生需要应急抢险的事件时,按照预定的指令系统,通知应急抢险队赶
赴现场,负责现场抢险指挥与协调。
2.8.8 负责承包人综合抢险队人员的考勤、人员的到岗情况、各类设备的清点。
2.8.9 审批承包人的综合抢险队人员调整。
2.8.10发包人根据其制度的有关应急抢险管理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等对承包人有关应急抢
险工作的违规、违约等情况进行处理。
2.9 其他义务
2.9.1 发包人应指定专人与承包人进行工作联系,监督检查工程整体情况,对承包人以
书面形式提交的事宜,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9.2 协助和督促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审批手续,以及大型设备进出场的运输线路报审
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享有《监理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
权利。
3.1.2 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
理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3.1.3 监理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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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并于行使以下约定的职权之前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
3.1.3.1发布开工令、暂停工或复工令;
3.1.3.2决定工期延长;
3.1.3.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3.1.3.4审核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
3.1.3.5影响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等其它重大决定;
3.1.3.6确定索赔额、费用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3.1.3.7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能胜任的人员。
3.1.4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
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
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增加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1.5 监理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导致扰民的施工行为、或其它由法律法规
所赋予的权利。
3.1.6 监理人无权修改本合同内容,也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3.1.7 监理人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
3.1.8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
为而减轻或解除。
3.1.9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兑现农民工、工人工资按月及时发放。
3.1.10 监理人应急抢险管理
3.1.10.1 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急抢险人员、抢险设备保养、应急物资台账及更新等
情况。
3.1.10.2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应急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抢险组织机构。
3.1.10.3 审批承包人综合抢险队人员调整。
3.1.10.4 督促承包人应急抢险队学习、应急抢险演练计划的落实检查。
3.1.10.5 当某一工点发生需要应急抢险的事件时及时报告承包人。
3.2 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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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 日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代表监理人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
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3.2.3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监理人任命的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的总监理
工程师,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全权代理人。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3.3 款将他的
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代表,在受第 3.3 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应视为监理人的合法代理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报备发包人,
且发包人有权异议。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
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
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
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
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3.3.5.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5.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
单、工程验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
3.3.5.3 审批工程变更手续;
3.3.5.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3.3.5.5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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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 调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3.3.5.7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现场组织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本节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
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
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
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5.3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将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
价款,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6 通知承包人改正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承
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履行其相关义务或实施工程;否则按第22.1款约定进行处理。
3.7 管理会议
3.7.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由发包人、承包人、总体设计、设计咨询、工点设计、其他承包
21
人等出席的每月至少一次的工程例会,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
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一部分人参加的其他会议,承包人应保证三位能代表承包人
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7.2 由监理人召集并主持的工程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
会议纪要由监理人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
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
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如监理人在会议纪要发出后 24 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
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的任
何有效异议,监理人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
下一个会议上更新讨论或由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
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事项的合同约束力。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发包人
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4.1.2.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4.1.2.2 承包人的纳税义务由承包人承担,并以其自身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1.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3.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内容,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指导和管理。
4.1.3.3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布的开工通知及时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及时调遣人员和调
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和工期目标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遵守本合同规定和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办法。
22
4.1.3.4 承包人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有)、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
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其他所
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4.1.3.5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养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承包人施工检测、
试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厦建质安监(2011)67 号文件执行,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对于承包人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要求需外委的检测项目必
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且试验检测单位需向发包人报备。
4.1.3.6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施工图示围挡及交通疏解范围外的临时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已
含在合同价款中。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驻地进
出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场、仓库等。临时占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3.7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迁改恢复、交通设施改造及道路、桥梁改
造恢复等完工后移交给相关市政主管单位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
中。
4.1.3.8 承包人因施工不当施工变形量未能控制在设计要求的变形量范围以内,造成的建
/构筑物、管线保护、加固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
时,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4.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
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施工图纸,并提交监
理人审批。承包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图纸及文件、设
计标准、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可靠负责。
4.1.4.2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
包人的确认批准,或对于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免除或
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1.5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5.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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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2 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
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
民扰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扰民、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并已将此类有关
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更
换先进设备直至满足降低噪音的要求。因上述扰民行为引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
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和其它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5.3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对工程进行测量、观察与量
测,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结构、以及工地周
围受施工影响有可能产生变形之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采取相应的预案措施,最
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
政管线等设施的损坏;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应负有全部责任,并承
担赔偿责任。
4.1.5.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等因素影响,
同时满足和服从交警、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与管理。
4.1.5.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工地必需达到省级市级文明工地标准。②承包人应
按照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出入口清洗设施,
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
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上述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③承包人必须在现场配备不少于两台的洒水
车,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道路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洒水降尘,此项费用承包人应自
行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
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如 A.地下连续墙、冲(钻)孔灌注桩施工应合理规
划、集中设置钢板泥浆池,特殊情况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方能设置开挖泥
浆池(底部采用混凝土垫层、侧壁采用砖胎膜护壁),泥浆采用干湿分离工艺,该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B.施工后的泥浆、桩头、弃方、残
方不得随意弃在新机场大红线范围之内及周边,统一组织外运。承包人违反上述
约定,每次应支付 3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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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处理,并将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1.6 总负责及协调管理服务
4.1.6.1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标段内的施工现场履行总负责单位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管理
工作。
4.1.6.2 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或供应商提供协调、配合或管理工作。
4.1.6.3 承包人应为合法履行职责的下述人员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
的必要协调,以便他们的工作顺利开展:
4.1.6.3.1 发包人的职员及工人;
4.1.6.3.2 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4.1.6.3.3 监理人及其员工;
4.1.6.3.4 设计人及其员工;
4.1.6.3.5 国家公务人员;
4.1.6.3.6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4.1.6.4 承包人应提供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4.1.6.4.1 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
用;
4.1.6.4.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
械、脚手架和设备,其他承包人属于有偿使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1.6.4.3 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
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4.1.6.4.4 向其他承包人,包括并不限于本标段车站范围内其它施工单位、设备供
货安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线外工程等施工单位免费提供其施工所需的
水、电接口、对二级配电箱的综合管理、施工场地照明、工作场地、坐标
点、水准点、监测点(按设计要求设置)及预留预埋等条件。其他承包人
应自行连接,并引至施工地点,连接费用及水电(不含施工场地照明)费
用由其他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指定其中部分用水、用电设
施保留至施工完成,期间设施使用费由使用方负责,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
由于本工程为市政预留工程,考虑到工程衔接的空档时间的保安用电,
工程完工时不得拆除与本工程照明相关的施工用电线缆,以保证用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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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全过渡。
4.1.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提供独立的临时场地,并进行明确标识,以备其他承包
人单独存放和清运施工垃圾;其他承包人如在指定地点外堆放垃圾,承包
人应要求堆放人进行清运,并视情况对其进行索赔。承包人如无法确认堆
放人,应自费进行清运,并保持现场清洁,直至通车试运营;
4.1.6.4.6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保洁、抽水、保护等工作;
4.1.6.4.7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4.1.6.5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4.1.6.5.1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
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它承包人的
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损害赔偿及
其它开支。若发包人因前述事由受到损失的,则承包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工作面的
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包括开挖爆破的控制和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的影
响、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混凝土结构
界面附近如有止水、排水结构,先浇筑者应保护完整,直至移交以及为其
他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4.1.6.5.2 承包人应在满足节点工期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和发
包人对相关施工标段、区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
于等待相邻标段施工、造地单位移交施工场地,为盾构始发、调头、到达
提供工作条件,并及时完成车站端头井后续工程,为铺轨和全线通车创造
条件等而发生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
增加;
4.1.6.5.3 承包人负责公用设施(包括施工便道、用水接口、用电接口等)的维护
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4.1.6.5.4承包人应有相应的专门施工组织工程措施,防止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流水、
废气、污水、射线、化学物质、飞石、废渣(包括垃圾)、爆破振动等进
入其他标段、区段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并负责其排除和承担安全与经济责
任;
26
4.1.6.5.5承包人在施工站点规划、布置及实施时应包含交通治安所需的岗亭建设;
并负责施工区段内场区道路的安全巡察和卫生保洁;
4.1.6.5.6 本款所述的总负责及协调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4.1.7.2 承包人自其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应对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等负有完全
照管责任,并随工程接收证书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工程及材
料设备,应由承包人负有完全照管责任,直至根据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
止。
4.1.7.3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
或损坏,除有约定的发包人风险和第 21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
他任何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
的约定,并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4.1.7.5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
成的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
损坏或破坏。
4.1.7.6 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
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
4.1.7.7 在各种交叉作业中,承包人应负责对专业分包人或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成品进行
保护;野蛮施工或意外损坏时,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及其所有的相关费用。
4.1.8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4.1.8.1 承包人应成立档案管理专门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内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4.1.8.2 承包人要建立工程资料管理专项费用,并专款专用,用于工程资料管理的开支
需要,并建立专门台账。
4.1.8.3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相关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报审的《单位、分部、分项或检
验批划分》建立工程档案资料,每完成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时应及时向
发包人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报备(含与实际完成工程一致的各分项的竣工图初稿绘
制)。若承包人不能及时组卷,发包人将有权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留当期计量支
27
付金额的 10%,扣款当期的档案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所扣款项将在组卷完成
后的次月返还。
4.1.9 其他义务
4.1.9.1 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及监理人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组织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在
内的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并应邀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参加审查论证会议。
4.1.9.2 承包人应按照第 19 条提及的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
职责。
4.1.9.3 发包人在招标或施工过程中发放的各项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当负有核查义务,
相应的核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4.1.9.4 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将统一组织开发本工程建设管理
相关软件系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使用该
系统,并为此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参加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组织
的应用培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将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中明确相关软
件系统使用及考核办法,承包人必须遵守执行。
4.1.9.4.1 承包人需要承担管理软件系统使用的维护和服务费用,此项费用在投
标报价“车站措施费用清单”的“BIM 及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维护费”
中列支,该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确定的管理软件系统
开发及维护单位。
4.1.9.4.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信息管理不畅,影响工程管理,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为
此增加额外开支,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
并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
4.1.9.5 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厦门轨道交通工程 3、4 号线工程建设全过程引入
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辅助项目管理。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
机构实施 BIM 技术应用咨询和管理工作,设计院统一采用 Autodesk 公司的
Revit 软件进行三维协同设计。施工阶段要求各承包方在设计院完成的建筑信
息模型基础上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完善该建筑信息模型,主要内容包含但
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4.1.9.5.1 指定专人从事 BIM 技术管理工作,并服从 BIM 咨询单位的统一管理,
28
执行统一的建模标准,BIM 咨询单位负责审核模型的合规性。
4.1.9.5.2 承包人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Autodesk Revit/Neviswork
等)用于 BIM 技术管理。计算机配置最低要求:
CPU:双英特尔至强处理器 E5-2630 (2.3GHz 15M)
内存:32GB (4x8GB) DDR3 RDIMM , 1600MHz, ECC
硬盘:256GB 固态硬盘加 1TB 7200RPM 3.5 512e/4K
显卡: 2GB nVIDIA Quadro 4000 支持双显示器输出
显示器:2 个 24 英寸,分辨率 1920*1200
4.1.9.5.3 工程施工过程的重大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改 BIM 信息模型。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提交 BIM 竣工信息模型,
建筑及结构平面竣工图只能从模型剖切生成,不允许用其他软件绘制。
监理人负责审核模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BIM 咨询单位负责审核
模型的合规性。
4.1.9.5.4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BIM 技术的应用范围(简
称拓展应用,如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
合。
4.1.9.5.5 承包人为 BIM 应用配备软、硬件及人员培训费用,以及 BIM 拓展应用
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4.1.9.6 承包人为自身企业形象需要所做的任何设立在现场范围内的,包括现场临时或
正式围墙内外,任何带宣传意义的标语、名称、图画都应经发包人批准;未经
发包人批准的任何上述宣传物都由承包人负责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消除。
4.1.9.7 如果承包人计划在任何新闻出版物或媒体上做有关本工程的报道或宣传等,承
包人应提前将宣传报道材料报发包人审批,以确保所有宣传报道材料的准确性、
正确性和统一性。发包人有权拒绝或禁止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人员或其他组
织或人员做任何有关本工程的宣传报道或引用发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
材料。
4.1.9.8 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的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最终金额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对相关费用的审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相应的审定金额拨付至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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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
4.1.9.9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施工组织机构、机制和组成人员、设备、合同
项目资金等进行管理,并不断改进完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精心地设计
(在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工程和修补缺陷。承包人应为上述设计、施工、
竣工和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管理人员、熟练工人、劳动力、材料和施工设备等。
4.1.9.10 科研配合: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
的科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单位、第三方检测与监测单位)进行与本
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等工作,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积极申报科研成果,其所
有科研成果归属权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享有。
4.1.9.11 本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
人所应实施的其它工作或义务,亦应属于承包人的工作或义务之一。
4.1.9.12 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交通标识、标牌及信号灯的制作安装工作,承包人必须
充分考虑本地区紧张限电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免除因此对发包
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权利。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设置蓄水
池等应急措施,防止停电、停水对施工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
价款,不另行计价。
4.1.9.13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的通知”,凡本工
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产品内容,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厦门市经发局制定的《厦门
市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中选择满足要求的产品。
4.1.9.14 承包人应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做好定期演练,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价。承包人无权就履行前述义务产生的工期变更和费
用的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1.9.15 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中
高考、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须进行的暂时停工、施工场所
(如围挡围护等重建、调整)、装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
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另行计价。
4.1.9.16 项目管理文件: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相关
规定,并按建设管理需要,及时提供所有的报告、资料、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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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7 承包人应急抢险管理
4.1.9.17.1 承包人应急抢险采用综合抢险分队,综合抢险队负责发包人划分的应急
抢险责任区域各类险情、事故的处置;综合抢险队接受发包人的统一调
度指挥。
4.1.9.17.2 承包人负责组建综合抢险分队;负责承包人施工工程范围内应急抢险任
务,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度指挥。
4.1.9.17.3 编制承包人综合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报发包人审批。
4.1.9.17.4 承包人的综合抢险分队配备人员数量需满足发包人及工程建设应急抢
险要求;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区段抢险队人员调整需报监理人、发包人
审批。
4.1.9.17.5 承包人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需设专门场地进行存放,并做好抢险设备的
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如有出险任务时,抢险人员必须及时到
达现场,随时待命。在 1 小时内组织抢险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等工作,到
达抢险现场进行救援。
4.1.9.17.6 承包人应急抢险队应急抢险物资、设备按发包人明确的最低要求进行配
置,应急物资库还要根据工法需求对应急物资、设备进行补充,以满足
应急抢险需求。
4.1.9.17.7 承包人对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负有保管责任。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应
急抢险设备及物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或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演习、教
学等活动。
4.1.9.17.8 承包人应急抢险人员食宿自理,服务期内人身安全自行负责。
4.1.9.17.9 根据发包人下达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4.1.9.17.10 做好安全和日常培训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
不断提高。进行日常巡场,巡查各工点各阶段情况,发现险情应及时向
承包人汇报。
4.1.9.17.11 按要求定期组织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应急演练;督促抢险队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4.1.9.17.12 做好应急抢险管理台账,统计上报抢险费用,做好工程结算。
4.1.9.17.13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应急抢险队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检查督促落
31
实。
4.1.9.18 凡涉及本工程沿线周边存在需要拆除或保护的文物、纪念碑及其它标志性建、
构筑物等,承包人应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
4.1.9.19 承包人地连墙、桩基施工完成后必须按照进度要求全力、积极配合检测、监测、
试验工作,配合地连墙、桩基检测工作,为检测单位提供满足要求的交通道路、
用水、用电、检测场地及操作面等需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时间计划承担以下
工作:施工便道铺设、场地处理以满足桩基检测堆载要求;灌注桩接长、静载
试验桩帽制作、试坑开挖、抗拔钢筋焊接、桩周排水、桩头开挖、桩顶松散混
凝土凿除、桩头烘干、声测管开挖及管内灌水,提供检测所需的临水临电等,
并承担检测后桩帽凿除、桩头外运等恢复的施工内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综合考虑,单列在技术措施费用中,包干使用不调整。
4.1.9.20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工程施工许可证、污水排
放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
人不支付工作酬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完整材料后 7 天内完成质量监督申报、
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污水排放的办理工作。承包人未按时完成相关手续
办理的,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4.1.9.21 本工程为省市重点工程,若发生相关工程交叉施工作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发包人根据工程整体进度需要制定的计划及措施,相关费用已计入工程价款中。
轨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与上部工程桩基工程同步交叉施工的工程桩(如:
轨道基坑外延 15m 范围内等):(1)承包人须遵循合理施工部署,充分与上
部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衔接、协调,根据提供的工作面及时进场作业,无
条件接受厦门市机场建设指挥部和发包人根据工程整体进度需要制定的计划
及措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2)对
于施工场地范围内已施工完毕的桩基工程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若因承包人
原因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发包人要求分项、
分区域进行预验收,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面为上部工程创造施工条件。(4)
为便于施工管理,发包人有权将轨道基坑外延 15m 范围内工程桩委托给承包
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
4.1.9.22 本项目为填海造地,承包人知悉因造地进度存在分期交地或各区域施工顺序可
32
能存在调整,因此承包人对人、材、机的投入应与各期工程量匹配,避免开工
不足或窝工降效,因此产生的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为满足新机场整体工程进度的推进,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分项、分区域进行
预验收,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面为下道工序或相邻、相关联工程创造施工条件。
由于航站楼、停车楼、轨道工程方案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等或配
合相邻工程施工导致施工工作量增减、位置改变、各区域施工组织顺序变更或
无法衔接的,双方须加强协调配合,承包人承诺全面落实执行。发包人有权对
施工范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因政府交地计划改变,承包人承诺全面
落实执行且不因上述情形要求增加相关措施费用。
4.1.9.23 轨道与航站楼、停车楼桩基交叉施工管理
4.1.9.23.1 轨道工程施工时应合理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优先考虑影响航站楼、停
车楼、GTC 结构施工的部分,并按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移交施工作
业面给上部结构施工单位。
4.1.9.23.2 轨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工地围挡及临水
临电设施等,不得因此而影响上部航站楼、停车楼及 GTC 的桩基和结
构施工,若因上部工程施工需要,必须无条件进行调整,相关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4.2 履约保证金
4.2.1 承包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或转账形式。
4.2.2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
规定或者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60 日
内保持有效。如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超出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则
承包人应于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期满之日前 30 日内办理完毕银行履约保函的延
长手续,并保证银行履约保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银行履约保函延期的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及时办理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期手续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每日支付壹仟元(1000 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
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
4.2.3 履约保证金以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时,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通
33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承包人除应当继续补足履约保证金金额
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日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 元)的违约金,且发
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
4.2.4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
当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证书颁发后 60
日内,根据履约期间的索赔情况,将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
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可以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作或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应按照国家、
厦门市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当将拟分包的范围、内容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应事先以书
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4.3.3 非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任何此类同
意均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保证其分包人不
得再向他人进行分包。如发现分包人再向他人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应立即解
除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约定并清退分包人出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3.4 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分包人的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
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
之负完全责任。
4.3.5 但下列情况的分包,承包人无需取得监理人的事先同意:
4.3.5.1 劳务分包;
4.3.5.2 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分包人。
4.3.6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
并应将分包合同报备发包人。
4.3.7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进行分包。
4.4 联合体
无。
34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经招标确定的项目
经理除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或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业务水平不足外,均不得
更换。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当自征得同意更换之
日起 14 日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亦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同时,
发包人保留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同时发包人有权将相关
情况与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交流。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每个月不少于
25 日,并不得在项目外兼职;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项目
经理离开厦门市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监理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若离
开厦门拟超过一日,则除了需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外,还需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工程师以上)离开厦门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的书面
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依 22.1 款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5.3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专职全权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的
责任和权利。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
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
及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4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本工程项目部印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部(即项目部),设置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
配备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工作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
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监理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中招收工作人员。4.6.2 承包人应
根据本合同要求,设置总负责及协调配合、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专门管
理机构,配备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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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4.6.3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各类人员并及时到位,同时应保证常驻现场。
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投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属需要,承包人应选派同
等资历及以上的人员报请监理人批准,并经发包人面试合格后方可替换。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4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项目部人员实行人脸
识别、指纹考勤管理,具体考勤管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七《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4.6.5 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
目的总协调人,总协调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
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总协调人在施工现场办公时间:施工
正常情况下要求每季度不少于 6 天,施工异常情况下要求每月不少于 10 天,若
遇特殊情况,其需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赶到施工现场。总协调人从公司层
面负责工程总调度、协调、监督、施工部署及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保障等全面
工作,保持与发包人高层管理人员的定期会晤沟通,对工程关键节点、关键部位、
重大问题,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若总协调人施工现场办公时间不满足前述要求,
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
4.6.6 本项目承包人除应按照投标文件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外,还应当派驻不
少于 28 人的项目管理团队(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项目部主要人员资历要求
表)。上述人员名单及资质材料应当于确定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否则,
每迟延一天应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总协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本
款约定的人员均属于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管理团队必须来自承
包人总公司,且工程不得由承包人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实际履约。承包
人应对履行合同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明确的书面授权,并应在合同签订
后 10 日内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逾期提交,每日应向发包
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4.6.7 承包人应设置党委及纪检负责、对接人(专职、兼职亦可),中标后 10 天内应将
党委及纪检负责、对接人姓名、联系方式报送发包人。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工作:①检查承包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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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②定期组织承包人进行党规、党风、党纪、政纪和廉
洁从业教育;③受理针对承包人的党纪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来信来访、申诉及
建议等;④对接发包人的党委及纪检人员,承包人党委及纪检负责人应每月向发
包人书面通报党委及纪检工作的开展情况。
4.6.8 人员管理其余条款见 22.1 条。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
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理人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承包人应在 14
日内选派资历不低于前任的替代人员,并经发包人面试合格后方可替换,同时发
包人有权按照违约条款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7.1.1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4.7.1. 2 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
4.7.1.3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4.7.1.4 行为不轨;
4.7.1.5 不遵守发包人制订的考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
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
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承包人雇用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
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人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果因承包人拖欠或
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经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证金等)
中扣付农民工工资,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做法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每
个月统计的工人工资总额,在申请每期计量款时明确本期用于工资发放的金额
(含工资明细表)并经监理人审核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如有发生拖欠工资并给
发包人经营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无论何
种原因,若发生工人讨薪事件(指工人聚集于工地、发包人或发包人关联企业的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或物业等场所,要求支付薪酬等情况),则承包人将每次向
发包人支付 100000 元的违约金;若讨薪事件给发包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指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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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工人五人以上或聚集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则承包人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200000 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
偿。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承包人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
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
康和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一旦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治
措施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
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
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 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关于工程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承包人应当与
发包人、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后,再在厦门市开设工程
建设资金结算专户。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通过资金结算专户办理,发包人所
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本工程项目,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
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承包人
未与发包人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按前述约定开设资金结算专户,或发现问
题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而承包人未及时改正,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且不
属违约。
4.9.2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前,须于每月 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
资金计划审批表,经发包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由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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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科学、合理、准确编报资金计划审批表,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付款
的,须提前于 3 个以上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交资金计划审批表(补充__)。经发
包人审批后作为开户银行的付款审核依据。
4.9.3 发包人委托工程建设资金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参与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
监管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开户银行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管
理工作,根据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审批表及时审核并办理承包人的付款工
作。开户银行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资金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资金监
管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
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2 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
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勘察资料及或其它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
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
答。
4.10.3 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取得对报价产生影响的
风险、意外等因素的必要资料。其合同价款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
及承包人自行勘察和检查为依据,从费用和工期方面已适当和充分考虑了以下
因素:
4.10.3.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
4.10.3.2 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
4.10.3.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4.10.3.4 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
地;
4.10.3.5 当地的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10.3.6 对费用和工期方面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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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
约定办理。
5. 材料管理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除双方另有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质量等级不得
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且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
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若未经监理工
程师及发包人确认而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拆除、更换,由此产生的一
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及时将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样品、规格、出
厂编号、数量、产地、技术参数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确认。发包人事先没有
推荐品牌的材料和设备,则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资料及其供应
商资料,供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选择确认。违反上述约定,每逾期一天,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所缺少的设备、材料总金额的 1‰的违约金。
5.3 材料报验必须先提供样品,涉及有品牌要求的材料进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核
对样品、厂家并签字确认,同时报验的材料必须由厂家和厂家对本工程项目的
授权经销商在检测报告上注明供货材料名称、规格、质量等级、数量、时间及
使用对象(部位)并签字盖章。涉及进口材料的需提供相关报关资料、产地证
明。
5.4 承包人必须在安装或施工前 14 天,提前向发包人、监理提交材料样品、产品合格
证和计量检定证书等有关材质说明以及厂家和厂家对本工程项目的授权经销商
出具的相关有效文件。个别订货周期较长的材料设备需根据周期要求提前必要
的时间。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所缺少的设备、材料总金
额的 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5 设备、材料样品须待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订货采购。否则,承包人应退货;
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
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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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工程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有权组织监理、发包人的工程、预算人员核
实材料品牌的执行情况。如承包人使用未经发包人、监理同意的材料,承包人
应按合同金额的 0.5%-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计算。同时承包人必须予以更换至发包人、监理同意,并承担一切整
改费用,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涉及隐蔽部分,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如承包人不配合,被抽检的部位视为不合格,承包人按本条款前述规定承担违
约责任。
5.7 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用量按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消耗用量计算,实际施工
中承包人用量超过的,属于承包人施工浪费,超量部分的材料、设备费用由承
包人按照发包人实际采购价格赔偿;承包人用量少于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消耗用
量的,属于承包人节约,节约部分的材料、设备费用,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适
当奖励,奖励方式、标准和支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8 在施工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承包人需更改材料设备品牌的,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应最迟于中标后六个月内,最多分三批次提出申请
(具体提出更换品牌或型号的时限和批次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
目涉及到招投标,并且涉及更换的材料有在品牌推荐表内,更换后的品牌或型
号应在品牌推荐表的范围内,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并调查相关情况后批准
更换申请的,更换品牌或者型号以一次为限,否则应按照所涉材料、品牌金额
的 10%支付违约金(不涉及金额的按 10 万元计取)。承包人需更改材料设备品
牌的,按如下方法处理(若本合同对具体品牌下的产品系列有约定的,则虽未
更换品牌但更换了系列的,均视为本合同所称“更换/更改品牌”):
5.8.1 在招标文件所列的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范围内的,须提前 7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可以变更,但该材料价格不变;承包人不得申请变更为推荐
品牌范围外的品牌,否则即使经发包人同意变更,承包人仍需支付所变更品牌
涉及金额 10%的违约金(无法计算金额的,按 10 万元计算违约金,且前述情况
材料价格不变)。
5.8.2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需要采用原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或更换
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系列等,须提前 15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
准同意方可变更。结算时根据实际所采用的品牌主材在投标报价当月的材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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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价(市场价)乘以原品牌主材的投标报价与原品牌主材在报价当月的信息价
(市场价)之间的比值,以此调整该主材所涉及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
价的主材价(备注:市场价为实际所采用的品牌在投标报价当月无信息价,根
据双方市场询价后共同确定的主材单价。若承包人报价文件中未注明该主材所
选用的品牌,则由发包人任选一个品牌的信息价(市场价)计算比值)。上述主
材投标报价与其投标当月信息价(市场价)或在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的比值大
于 1 时按等于 1 计取。
5.8.3 发包人有权要求采用原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
格、型号、系列等,结算时根据实际所采用的品牌在投标报价当月的材料信息
价(市场价)乘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该主材的折扣率后的单价调整该主材所
涉及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的主材价(备注:主材折扣率指该主材的
投标报价与该主材原品牌在报价当月的信息价(市场价)之间的比值,若承包
人报价文件中未注明该主材所选用的品牌,则由发包人任选一个品牌的信息价
(市场价)计算折扣率,市场价为实际所采用的品牌在投标报价当月无信息价,
根据双方市场询价后共同确定的主材单价)。上述主材投标报价与其投标当月信
息价(市场价)或在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的比值大于 1 时按等于 1 计取。
5.8.4 如发现使用假冒品牌、伪劣产品或承包方擅自变更品牌,除赔偿发包人损失(含
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价格总额 20%的
违约金。
5.8.5 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品牌和标准的材料、设备。
5.9 对工期、造价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承包人应设置与投标时承诺
的供应商同等资质、生产能力、品牌实力的备选供应商。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
同履行中不出现因材料设备供应不足而影响工期进度的情况。
5.10 对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样品,经发包人会同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确认后,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样品进行共同签封。材料样品签封后,由发包人保管,发
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样品作为材料验收依据。
5.1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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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品牌不是双方约定的品牌;
②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
③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
④未办理审批手续即变更材料品牌或者进场使用的。
5.12 根据厦门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考虑到本工程所需混凝
土为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性能混凝土(具体要求见相关施工图和技术规范),承包
人要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厂商(经考察目前符合要求的厂商有市政、百
城、海投),商品混凝土厂商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措施。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将混凝土购销意向书提交监理审批及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将组织考察商品混凝土厂家的综合能力,对于发包人考察认为商品混凝
土厂家综合能力(包括产能、质量、运距等)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更换商品混凝土厂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
5.13 对工期、造价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承包人应设置与投标时承
诺的供应商同等资质、生产能力、品牌实力的备选供应商。承包人应保证在本
合同履行中不出现因材料设备供应不足而影响工期进度的情况。
5.14 对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样品,经发包人会同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确认后,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样品进行共同签封。材料样品签封后,由发包人保管,发
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样品作为材料验收依据。
5.15 涉及市容市貌及工程建设整体形象的施工围挡必须统一,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
包人在签订围挡供货合同前,必须将生产厂企业资质及相关材料报监理人审核,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涉及施工安全的主要设施材料钢支撑由承
包人自行采购、租赁,但其生产厂和供应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生产,
承包人在签订供货或租赁合同前,必须将相关材料报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审
核同意后方可签订供货或租赁合同。
5.16 用于本工程的接地材料及构配件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其生产厂或供应商在近五
年内(即从自采购之日起向前推算 5 年)至少应有两个铁路工程或城市轨道交
通项目同类产品供货业绩。承包人在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将相关资料(厂家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资料等各项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
43
件)报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
5.17 其他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管理:涉及结构安全及重大质量影响的主要材料品牌必须
从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推荐品牌表中选取》。承包人报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卸
车、清点、验收、加工、安装、储存、保管、移运、损耗、附属配件、采保费、
检验试验等费用。
5.18承包人投标时已对本工程所涉及的大宗材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其对大宗材
料的报价是建立在充分市场调查和供货基础上的。承包人投标时未提出,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才提出对本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大宗材料价格等的
疑问或异议的,应向发包人按所涉及的材料、品牌等的合同金额的 10%承担违
约金,不涉及金额或无法计算所涉金额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次 100000 元。
5.19承包人在中标后或者合同履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材料品牌或型号的,应最
迟于中标后一个月内,最多分三批次提出申请(具体提出更换品牌或型号的时
限和批次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涉及到招投标,并且涉及更换
的材料有品牌推荐表的,更换后的品牌或型号应在品牌推荐表的范围内。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并调查相关情况后批准更换申请的,承包人方可更换。更
换品牌或者型号以一次为限。
承包人变更品牌后不得将变更前的品牌与变更后的品牌混用。
承包人的品牌变更申请需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采购、进场,变更手续按照
本合同相关的约定执行。
5.20承包人申请替代的品牌或型号与原品牌或型号价格差异过大或者不符合设计要
求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批准更换申请。承包人擅自更换品
牌或型号的,或者更换品牌或型号的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再次提出更换申请的,
应支付所更换品牌涉及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无法计算具体金额的应支付每
次 100000 元违约金。
5.21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设计师要求提供各种饰面、油漆、机电等材
料样本,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师对材料的调整变
更,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需按设计师要求提供样品让设计师和发包人确定,
并按确认后的样品施工。
5.22设备、材料样品须待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订货采购。否则,承包人应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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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
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5.23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
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5.24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按施工规范及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在进场后两个月内按物料书的要求提供所
有样品供发包人确认。对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样品,经发包人会同监理、设
计等相关单位确认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样品进行共同签封。材料样品签封后,
由发包人保管,发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样品作为材料验收依据。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的营地建设、供水和供电线路布置应严格按照
发包人的规划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动。
6.1.2 承包人应自行修建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临时设施,同时满足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福建省高速
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系列指南、《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的要求并
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执行,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需要临时占地的,
承包人应按第 4.1.3.6 目内容的规定办理。
6.1.2.1 为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产和生活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
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料场、交通
治安岗亭、拌合站、预制场地、工地试验室、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
料堆放场地、进场临时道路(包括洗车台设置)、临时围档、临时便道、便
桥、场地硬化、绿化等设施(包括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防撞墩以及
其他工程安全设施)。
6.1.2.2 建立临时通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考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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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 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
6.1.2.4 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净化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
活污水及废水。承包人须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
废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回用(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多余部分
就近排入场四路一侧的排水沟,承包人应负责污水排放手续的办理。以上
各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若承包人进场时外围污水排放系统没有形成,承包人须自行考虑生活污水
的排放措施,且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相关费用已计入总价包干,结算时不
再调整。
6.1.2.5 由于场区内没有排水设施,承包人进场后需自行挖掘排水明沟,排水沟截
面不小于 1.0m×1.0m,沟底及侧壁铺设高韧性聚丙烯有纺土工膜,该
费用已包干计取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基坑降水及经沉
淀处理后的施工废水须满足国家排放标准,通过排水明沟往南就近排至外
海。排水明沟经过外围填海造地区域时,承包人应与造地单位作好对接,
保证排水畅通。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6.1.2.6 临时变压器及用水开口应无条件提供给后续工程实施单位使用,所发生水
电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6.1.2.7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变压器及其线路的维修和管理负责,确保其
安全可靠。发包人承担施工变压器后的供电设施费用,其资产归发包人所
有。
6.1.2.8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临时用电、用水的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
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6.1.3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管线保护、加固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本
合同价款中(除有专项设计外)。有专项设计施工图的建/构筑物、管线保护、加固
费用按施工图量价核算程序办理,变更增加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6.1.4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交通工程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按新增项目或暂估价项目
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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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施工中造成的管线的破坏,及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1.6 承包人负责施工设备安装、投入施工运行,保证施工设备的性能和生产能力,并满
足施工进度、施工强度及施工质量的要求。
6.1.7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为了满足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要
求,无论是否改变施工方案、工艺和方法,需要调整配置施工设备型式、种类、
规格、数量和相应的施工资源等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6.1.8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新机场建设期间,承包人的办公、生活基地统一设置在远期建设的 T2 航站楼
地块内,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中标单位确定办公、生活区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后,需与发包人签订临时租(借)地协议并支付押金。承包人的临时建筑须依据
发包人确定的厦门新机场临建设施规划布置图(详见附图)进行建设,发包人提
供三种建筑模式(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活动箱房)的建设样板供承包人参考。
由于施工现场处于大嶝岛南侧临海区域,受台风影响较大,考虑到防抗台风
的需求,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仓库等生产用房)
必须牢固可靠,其中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须采用框架结构、生活用房须采
用砖混结构(费用已计入标准化工地建设增加费),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m2(其
中办公用房不少于 1300m2,生活用房不少于 700m2),建筑方案图(含平面布局、
立面效果)及施工图须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施工图深化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
要求。
承包人布置的生活临时设施,须符合《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所有有关本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必须集中在搭设的生活区内,不
允许分散居住,以便统一管理。若需使用其它区域作为临时设施场地,必须事先
获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搭建。
承包人无权对临时用地或临建设施进行转租或买卖。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临时设施的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所有施工人员宿舍必须加装限流器,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各类违规用
电设备。同时,承包人须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施工临设场地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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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开展区域内消防、用电、食品安全等专项检查工作,并
积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承包人需提供:佳能 C3520 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可同时适用于 A3 纸)、爱
普生(EPSON)CB-965H 投影仪一台(高清 XGA,3500 流明)及电脑八台(含
笔记本电脑一台)。(组件配置不低于:24 寸以上液晶显示器,因特尔四核处理器
(I7 处理器),4GB 显存的独立显卡,8GB 内存,大于 200GB 固态硬盘,1T 以上
的机械硬盘),具体设施要求承包人根据届时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发包人合理要求进
行适当调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办公、生活用房及相关
设施、配置等所有权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好地移交给发
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其余临建(包括基础、地下构筑物等)全部拆除、
收回,并恢复场地原状。因此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须转移所有权、移交的,若承包人原因办公、生活用房及相关设施、配置损
害、毁灭或存在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相应的造价。
逾期移交或拆除的,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扣
除承包人所缴纳的押金,押金扣除完毕后,承包人仍未移交或拆除、清运临时设
施的,每逾期一天将由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中标价万分之二扣款。在本工程通过
竣工验收满 180 天后,承包人仍未拆除清运临时设施的,招标单位有权另行组织
施工单位进行清运,所需费用在结算款或质保金内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
何异议。
在所有工程交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对以上用房及其设施提供安保及日
常维护,保证所有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向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设施、日常维护和竣工拆除回收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自行
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
针对本项目施工现场自然环境(临海、风大、台风多发等),需对办公和生活
房屋及设施提前做好防腐及加固措施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承包人进场后,若办公、生活基地的场地还没有卸载,在场地卸载期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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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和生活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临时过渡。过渡期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造地
单位的相关施工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生活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二次拆除、
搬迁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厦门新机场属于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期间将经历多次国家及省市级大型检查,为
了规范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发包人将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办公、生活区的房
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
修缮和整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接受统一管理并及时缴纳相关管
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管理费用价格以发包人与物业
公司协议约定的为准,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该费用已计入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以现场现状为准,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成本已
列入投标报价中。按第 2.3.1 目内容规定执行。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3.1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
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
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6.3.2 承包人的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增加或更换,发包人有权按市场价
租赁组织所需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供承包人使用,所需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
减,并从当期的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由发包人提供供其使用的施
工设备损坏和损失的责任。
6.3.3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
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
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
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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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6.5 施工设备备品备件的管理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备品备件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6 围挡及大门
6.6.1 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的布设应不低于《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或发包
人确定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6.6.1.1 围挡结构采用夹芯彩钢板,高度统一为 2.8 米(含基础),底部设现浇或预制砼
基且要求
拐角处采用通透式围挡,并满足防洪抗台要求。采用夹芯彩钢板结构的,座(宽×高为
500×500mm),且要求拐角处采用通透式围挡,并满足防洪抗台要求。围挡外侧由发包
人进行统一宣传策划,要求版面至少半年更新一次,墙面整洁,禁止乱挂、乱涂、乱贴,
严禁设置各种遮挡物,所含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6.6.1.2 承包人的围挡数量应满足发包人对围挡区域的要求,围挡质量应满足发包人对围
挡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围挡照明用电、照明设备、照明灯具维护及围挡日常清洁、
维护等工作,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6.6.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安排或管理需要,某些临时设施(含施工围挡、大门)需
要提前拆除、挪位或者重建以及因交通需要的临时移位,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
款之中。
6.7 承包人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经现场考察,已确认有能力自行协调好建设地点及相关
方面各种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加
工、保管堆放、二次搬运、人员住宿、交叉施工、围挡等防护设施设置及其二次
拆装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应认为承包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特别是因为填海而形成的堆载、超载情况;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运
输和加工;
(3)进场道路、施工场地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4)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6)建筑废土(含泥浆、桩头等)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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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尽管本招标文件及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提供了有关现场、地质、地形等工程参考
资料,但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和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条件及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进
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考察,特别是因为填海而形成的堆载、超载情况,通过现场实
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自的判断和结论,发包人对其参考
资料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1.1 承包人布设施工场地的交通通道、进出场地的车辆出入口以及选定交通行驶路线,
必须向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许可或批准,并按其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指
示设施、提供或雇佣临时交通疏解维持人员,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7.1.2 承包人应配合完善交通疏解方案,调整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
移施工围挡,改移大门、硬化临时道路、调整施工作业顺序等,相应费用已含在合
同价款之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含办公、生活区的相关场区道路及设施,具体详见附图),包括维修、
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展示
区周边的相关场区道路(宽度、做法等)及其他设施等需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划要求进行
建设(详见附图),并负责维修、保养和管理等,相应费用已计入标准化工地建设增加费,
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合价包干,该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大型设备进场的运输要求,运输方案应确
保设备运输过程能满足整个通道区域结构荷载的要求,由于大型设备运输产生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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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拆装费用和相关措施费用,承包人已统筹考虑,此过程产生的费用已纳入投标报
价。
7.4.2 承包人应考虑超长、超高、大型设备运输过程中,跨越或穿越桥梁时的净宽、净高、
桥梁荷载等因素。由于物体尺寸及运输线路考虑不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5.1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7.6.1 上述 7.1~7.5 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7 服从管理
7.7.1 承包人对工地内外的各类道路(包括城市交通道路、专用或临时道路及其他承包人
负责施工的道路等)造成的损坏或污染应负责处理、清理或赔偿,服从这些道路、
设施的管制要求。
7.8 道路恢复
7.8.1 道路恢复按原道路路面标准等级恢复,具体实施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承包人应
在需施工使用的道路前,将道路的相关资料(包括道路尺寸、厚度、材质、路沿石
等)及照片等上报监理人备案。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或控制网测设单位向承包人
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首级控制
网及加密网后 5 日内完成复测并将复测数据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
无误后,布设二级控制网。考虑到填海造地的沉降影响,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对控制网点进行复测,特殊情况适时加测,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审批后,上报发包
人第三方测量单位备案复核。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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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
交发包人。
8.1.3 承包人根据工程现场需要可在控制网复测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控制点加密工作,原则
上每车站(竖井、斜井等)设置至少 3 个加密平面控制点,至少 2 个高程水准点。
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上述数量各类控制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控制点破
坏的,第三方测量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各类测量人员须经监理人统一考核,合格(满分 100 分,合
格分 60 分)后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规范限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2.3 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
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如果定位或放线的误差超过规范限差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8.2.4 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
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8.2.5 承包人严格按照有关测量规范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各项测量作业。
8.2.6 承包人标段控制网定期复测外部委托的,资质要求至少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乙级以上
资质(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
通知》国测管发〔2014〕31 号)或综合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按住建部工程勘
察资质标准要求)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审批并报备发包人。控制网复
测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审批。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8.3.1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如有不符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于基准资料错误导致的一
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4 其他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8.4.1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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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8.4.2 各类控制网控制点交接桩由发包人第三方测量单位或控制网测设单位负责,本合同
承包人严禁为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建立的施工控制网、点提供方便,包括向机电安装
工程承包人在站台层、站厅层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等。
8.5 施工监测
8.5.1 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主体结构、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
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埋设测点进行监测,并根据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监测
单位要求增设临时测点,同时负责测点保护,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
增加。
8.5.2 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
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
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铁路或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8.5.3 施工监测由承包人选定符合 8.5.2 项要求的监测单位,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监
测单位审批并报备发包人。
8.5.4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发包人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应接受发包人第三方
监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8.5.5 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承包人施工监测方案应
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批。
8.5.6 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至发包人
提供的监测信息平台,不得出现以包代管现象。
8.5.7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发包人监测工作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
8.5.8 承包人定期据实对施工监测单位人员履约进行考核,并报发包人备案。
8.5.9 承包人对发包人监测信息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当日即时处理,并在监测信息平
台留痕处理意见或建议。
8.5.10 承包人对施工监测点标志标识、测点保护装置要定期更新或加固。
8.5.11 承包人对破坏的监测点要按相关要求及时恢复,对未恢复监测点的发包人有权按
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8.6 补充地质勘探
8.6.1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需在施工区域内进行补充地质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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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质素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给予配合并提供便利。
8.6.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院地质勘察资料,在区间工程施工前需进行补充地质
勘探,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补充地质勘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质勘探单位应具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2)钻孔深度达到隧道底以下 1 米;
(3)已完成的补堪钻孔应用水泥浆进行封孔。
8.7 技术资料
8.7.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目工程的测量与观测,并
累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施
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
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
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2.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施
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在签订本合同后 28 日内,报监理人批准。该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
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
保证措施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9.2.3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
关的计算书、图表、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批准后实
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由承包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由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专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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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相关方案的评审程序应参考建质[2009]87 号
文件执行。
9.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的法规、标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
少于合同约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
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9.2.5 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2.6 承包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施工设备(包括其辖区内发包人的施工设备)
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
进行报验,确保所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备、完好、可靠,外观整洁。施工机具设
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设备的碰撞、倾覆、失控并做好检查、维修、运行、保养等,形成记录,建立
相应的资料档案。
9.2.7 进场的特种设备应到厦门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备案。
9.2.8 承包人应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款项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
包人应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9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厦门市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含农民工),办理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雇员的健康和安
全,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2.10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任何第三
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9.2.11 施工场地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
管理,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防护措施,对场地的安全保卫、精神文明、环境卫
生、污水排放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负全部责任;保证相邻建筑
56
物、构筑物、管线及周边公共环境设施的安全,保护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和
公众的人身安全,在监理人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工程的
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看守人员等的安全。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
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
人行道、防护及围栏),并视情况提供交通协管人员。应协调现场其他承包人,在
安全设施和规则等方面予以监督、指导。
承包人应与周边单位(包括街道、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因场地管理不善
引发的一切纠纷和与周边单位发生的矛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果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的,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9.2.12 承包人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
理。爆破作业须遵守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爆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
包人必须考虑本工程地处城市区域,紧挨居民区,应慎重考虑爆破方案以及对周
围居民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还应考虑城市作业对爆破时间的限制、爆破振速标
准提高,并对厦门市爆破市场进行充分调查。以上情况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承包
人必须充分考虑并承担其风险及对施工降效、工期、造价的影响,其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9.2.13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
相关部门审核及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一是必须采用 TN-S 接
地、接零保护系统,二是必须是三级配电系统,三是必须采用至少两级漏电保护
和两道防线;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同时必须符合标准化施工
要求。
9.2.14 承包人应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发包
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同时应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提供完
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上述人员人身安全和物品免于遭受损失。
9.2.15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洪和防灾、抗灾等工作,现场重点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并进行详实标识,设置必要的消防
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洪器材和救助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装置设专人管理,符
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相关安全规定,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检查。
9.2.1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
57
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
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
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9.2.17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面或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存
在的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保存记录;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安全检查
报告。对承包人、监理及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按时整改,及时书面回复。
9.2.18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监测方案,对工程及周边环境
进行严格的监控量测;发包人可授权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承包人的监测数据进行监
督、对比和检验,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承包人数据的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安全
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协助配合安全风险监测系统,
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9.2.19 承包人须及时向安全风险监控单位提供有效的相关资料(如:经过论证审批的施
工方案,准确、详实的施工监测数据等相关安全资料)、配合采集施工过程中所有
的施工技术参数,发包人及其授权单位有权无偿全部获取,承包人不得以商业秘
密等任何理由不配合。
9.2.20 承包人应在项目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创建
工作,按厦门市政府及业主要求的时限达到标准要求,并通过政府评审。同时应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GB/T28001),在施工中得以落实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9.2.21 上述由承包人负责的或按有关规定或按监理人的指示所进行的所有安全工作及采
取的各项安全措施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
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损伤、损失、工期延误等由其自行承担。
9.2.22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安全文明施
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主管部门(含质监站)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中未达标,承包人应按每次 1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通报批评或勒令停
工整顿等的,承包人应按每次 2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后发
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应再按相当于本工程安全文明措
施费 5%/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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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
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应为施工期间现
场的保卫治安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制订治安保卫措施,保证
施工现场 24 小时处于监控之中,保安人员应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
将登记资料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传送至监理人、承包人及其各级有关管理部门的监
管处。
9.3.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合法的措施,防
止其职工发生任何非法的暴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工程附
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
9.3.3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
件的紧急预案,送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3.4 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具体执行,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
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安全,若发生遗失、盗窃、损毁等,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承包人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且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授权人员仅限
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的雇员,监理人授权
的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9.3.5 场地出入管理:施工工地必须封闭管理,出入大门设置 24 小时看护,车辆和人员
出入必须统一采用门禁系统进行登记管理。明挖区间或深基坑、工作井必须配置
监控系统、并要求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门禁和监控系统方案必须报监理人审批,
并报备发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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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
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须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
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委员会、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相关
要求开展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扬尘防治等工作。
9.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弃渣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6 承包人需要配备环保负责人员,做好环保日志,定期向发包人报送承包项目环境保
护实施进度、工程量以及投资;参加由发包人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总结会
议。
9.4.7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环境保护检查报告。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
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若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而导致产生与此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罚款、索赔、诉讼或仲裁
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责任,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4.9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
经环保部批复的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执行,同时应当遵守《厦门市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9.4.9.1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
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
9.4.9.2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
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
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采取防护耳塞或头盔
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
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证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学校、商
业、办公场所等基本不受影响,施工影响范围和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并
60
满足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规定要求。
9.4.9.3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砼及砂浆拌和、喷射混凝土、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
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拌和设备
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施工通道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路面施工
应注意及时清扫、保持水分,以免扬尘;施工中产生的泥浆由承包人自行
进行分离处理,必须达到“泥浆零排放”标准,经处理后的固态渣土应运至
本合同文件指定的弃渣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泥浆处理(必
要时须二次转场处理)及渣土外运等费用,严禁直接向城市排水系统、河
流、海洋或农田排放。
9.4.9.4 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应在与周边道路交接处设置洗车台(含拆除)并对
进入周边道路的所有车辆的轮胎进行清洗,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
合同价款中。如果进入周边道路的车辆因为轮胎未清洗而污染周边道路路
面,承包人必须及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洗,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
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支付款项内扣除。
9.4.9.5 所有施工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围挡,裸土覆盖,设置冲洗设备,零星砂
浆拌合必须湿法、封闭作业,拆除工作必须湿法作业。承包人必须按照《关
于印发的通知》(厦安监管
[2011]51 号文)做好施工中的废土、沙石的运输工作;工地外运出渣车必
须使用有证运渣车,运渣车要办理《厦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
和安装 GPS,要密闭运输,不得超载、冒载、超速、沿途遗撒。
9.4.9.6 承包人应在工地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做到文明施工。
9.4.9.7 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设置工地卫生机构、饮用水消毒管理、饮食卫生
管理;设置移动式卫生厕所、垃圾箱。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
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
的正常使用。
9.4.9.8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61
9.4.9.9 本工程位于大嶝岛,承包人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对周边海洋环境的保护要求,
根据制定的详细保护措施方案予以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3 天内将
该方案提交发包人备案,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若由于承包人措
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海洋生物或养殖物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
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9.4.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同时遵守《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
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
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
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4.11 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气体散发、噪音污染、地面排水及排污等指标不能
超出合同约定的数值(如有)和法律、规范及标准规定的数值。永久工程和临时
工程不得使用对人体或环境超标或有害的材料。
9.4.12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制定相应措施
及应急方案。
9.4.13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和井
然有序,材料设备需合适存放并进行有效标识;承包人应及时清除任何废料、垃
圾、障碍物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现场,发包人可雇佣
他人清理现场,相关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9.4.14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所移交现场清除其全部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所移交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监理人满意的使
用状态。
9.4.15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向市政园林部门申请办理《排
水许可证》手续。
9.4.16 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最终须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9.5 事故处理
9.5.1 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有关安全或质量事故、故
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应尽快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事故或紧急情况的详情,
如遇较大及以上事故直接向发包人分管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如果现场(包
62
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人,同时迅速报告当
地公安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9.5.2 承包人应同时尽快采取可行的紧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
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9.5.3 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承包人因无能力或
意愿不强等,未及时进行此类工作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
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9.6 风险管理
9.6.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
和《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风险管理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负责落实和实施,并承担规范和文件规定的风
险管理职责。管理费用已纳入工程总报价中。
9.6.2 为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全
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
号)文要求统一安装远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在钢筋加工场、施工现
场作业面安装安全监管设施,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全监管信息化集
成平台。发包人现场管理中心和各级监控点应能监管室内施工、加工和室外施
工现场进展全貌,地下施工重要危险源控制工点(如车站深基坑、隧道施工竖
井和斜井等)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安全监管系统,并安排专人值班。承包人须
保证监控系统正常、持续运行,保证监控设备表面清洁,画面清晰,任何人不
得删除硬盘保存的视频录像等资料。如发现故障不能工作时,应在 1 小时内向
发包人监控中心报告,不得私自调整拆卸监控设备,对于人为造成视频监控系
统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 50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
约金,承包人同意无条件遵守执行。
9.6.3 承包人应当满足以下监控设备安装要求:
9.6.3.1 承包人应在轨道交通工程的车站工程,在桩基或深基坑或钢筋工程或高边坡工程
施工前,应在塔吊等施工现场制高点安装一台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该设备监控范围应能
覆盖所监控的单位工程或高边坡工程。
9.6.3.2 承包人应在钢筋(材)堆场或加工场附近安装一个长焦/巡航摄像机。该设备监控
63
范围应能覆盖钢筋(材)堆场或加工场。
9.6.3.3 承包人应在大门内侧安装一个带夜视功能的长焦/巡航摄像机。该设备应能监控大
门出入情况。
9.6.3.4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升降机等吊装设备使用前,在操作室安装
操作员智能识别设备,对上机操作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操作员应具有相应岗位证,
由施工单位负责身份认证),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人员方可开启设备电源。
9.6.3.5 承包人应在所有工程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安装超视野摄像机,保证操作员在操
作室通过监视器清晰看到吊钩下方的情况。
9.6.4 承包人应当满足以下远程监控技术要求:
9.6.4.1 承包人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应包含第 9.2.7 条规定的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和光
纤、线缆、数据存储(视频至少存储 15 天)及通信运营商智能测控管理平台等。
智能测控管理平台应控制灵敏、操作方便,监控设备应选择国内主流优质设备,确
保运行稳定,并能辨识设备故障原因并向施工等单位自动发送短信提醒。
9.6.4.2 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视频图像质量应满足 1080p 以上,且应支持远程视频智能
测量、智能扫描截图、图像定位与测绘、数据自动上传、三维数据建模等功能。1.可
实现对施工操作面全部节点的自动扫描截图和上传存储(采集图像应带有单位工程
名称、时间、标高、地理位置、测量、记录等信息数据),并可进行全景拼图,形
成现场监控面全景图(每天至少 2 张),节点图及全景图应存储至工程竣工;2.可
实现对目标物任意点的空间坐标(如三维坐标、经纬度等)的实时测定,并可计算
出目标物的尺寸、间距、面积、体积(如自动扫描计算土石方量等)和目标物位移
变化量(如监测高边坡、危房位移)等。
9.6.4.3 加工场摄像机和预制场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应满足 1080p 以上,可对预先设置的多
个目标物,根据选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定时定点轮巡监控,具备对工作面定时自动
的全方位扫描和自动截图,可在图片上叠加项目名称、截图时间、截图人员等基础
信息并存储。
9.6.4.4 大门出入口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应满足 1080p 以上,可对预先设置的多个目标物,
根据选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定时定点轮巡监控,具备对工作面定时自动的全方位扫
描和自动截图,可在图片上叠加项目名称、截图时间、截图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存储。
9.6.4.5 吊装设备操作员智能识别设备应满足通过控制吊装设备操纵杆或供电电源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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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人脸识别技术,经系统远程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解锁进行操作。
9.6.4.6 塔式起重机超视野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满足 1080P,摄像机应能探视起吊作业全
过程,视频信号应采用无线传输、太阳能供电,避免布线取电对塔吊作业造成安全
隐患,并保证视频与驾驶室监视器视频信号同步传输,同时可查询历史录像。
9.6.4.7 承包人所建的监控平台须免费开放接口,并考虑与新机场施工监控管理平台或厦
门轨道监控管理平台的对接,相关接入费用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9.6.5 各级安监平台由承包人负责建设,承包人需编制合理的专项安监平台建设方案,并上
报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可以将安监平台专项分包,专项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和批准。以上费用承包人需在车站“施工安全监控系统”子目中单独报价。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平台可能由于分期施工方式不同、现场条件不同、工期延长等原
因导致费用发生变化,承包人同意:除非施工工法发生变化,否则监管平台费用均不
予调整。若发生工法变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应工法
所对应的监管平台费用进行调整。
9.6.6 为保障施工安全,承包人在安监平台建成、正常启用后,所监管工程项目才能开工。
9.6.7 远程监控系统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门禁系统按每个出入口一套设置。
9.6.8 承包人应配备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组成兼职抢险
队伍,抢险队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管理,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 10 人,在应急预案中列
出人员名单,并对抢险队伍进行分组。
9.6.9 承包人应编制各项安全生产及灾害的应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定期对预案进行演
练。并应按预案要求建立抢险物资储备库,配置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救助物资和器
材,定期检查,必要时抢险队伍和设备受发包人统一调配和管理,参与其他工点的抢
险救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9.7 水土保护
9.7.1 承包人必须根据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并
报备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须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或《建筑废土处置许可
证》规定的地点弃土弃渣
9.7.2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应采取的水土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若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
产生与此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罚款、索赔、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其
他一切费用和责任,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7.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
65
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7.4 承包人需要配备水土保持负责人员;做好影像纪录、日常日志、水土保持实施措施等
内业资料,并及时归档;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水保监测等相关工作。
9.7.5 承包人必须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场地围挡、裸土覆盖、排水、泥沙沉
淀、
植被恢复等措施。
9.7.6 承包人须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
9.7.7 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最终须通过水保竣工验收。
9.8 扬尘治理
9.8.1 承包人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
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
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
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应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
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
目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
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
逐级签订 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在工地项目的大门口或
工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
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
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9.8.2 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9.8.2.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及我司要求
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
地现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洒水车、雾炮车、喷淋、覆盖等防尘降尘配套设备,
围挡应设置喷淋设备,并有效使用。
9.8.2.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
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66
9.8.2.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
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冲洗制度
并设专人管理,设立冲洗台账,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
记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
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9.8.2.4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或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
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
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
作。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
施,严禁裸露。
9.8.2.5配备足量的保洁员,保持现场及周边道路干净、卫生,现场清扫作业应
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并按规定要
求有序堆放,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
物。建筑垃圾竣工后要及时清理、按要求恢复。
9.8.2.6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对施工现场裸
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 3 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
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 3 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
措施。
9.8.2.7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
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方式及时进
行降尘。
9.8.2.8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
67
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
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设置垃圾存放点或消纳场所,严
禁使用非目录库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9.8.2.9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 5000 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
机。长时间(10 天以上)裸露的地面、土层及时绿化或覆盖,路基施工等作业
区域应定期洒水或喷洒水雾,正在作业的区域应定期洒水或喷洒水雾,保持必
要的湿度。
9.8.2.10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分时段开启喷
淋系统。每天 7: 30 ~ 8: 00 10: 30 ~ 11: 00、14: 30 ~ 15: 00 17: 00 ~
17 : 30 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
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一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二级(控
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三级(控尘)通知,及时启动雾炮车、洒水车
及喷雾设施,并将现在响应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9.8.2.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期间,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
当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9.8.2.1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生产加工及物料设备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
理,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处理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务实路面,并采用
厚钢板进行铺设。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
施,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场地绿化可
以播撒快生草种进行复绿或种植草坪。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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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为:签订合同
后 28 日之内。监理人应在 14 日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
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1.2 承包人必须更详细地描述并提交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施工方法和计划。补充修
改的施工方法应是详细地叙述承包人采用的设备、施工顺序、施工与生产的预
期进度、材料与劳力的预期需求、充分保证施工质量的控制与检测方法、安全
措施以及临时工程的详细项目等。此后,任何改变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必须提交监理人批准。
10.1.3 合同进度计划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0.1.3.1工作和相应节点的序号说明;
10.1.3.2持续时间和逻辑关系;
10.1.3.3最早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10.1.3.4最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10.1.3.5总的时差和自由时差;
10.1.3.6施工资源需要量。
10.1.4 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1.5 施工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即成为合同的正式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标准和方式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10.1.6 承包人每月 22 日前提交下月工作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交发包人审批后执
行。承包人在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与资金计划表的同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与合同进度计划相适应的季、月材料计划。甲供材料按 5.5.2 项的时间要求提
交材料计划。
10.1.7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详细的合同进度计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进度计划、网络进度、形象进度
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
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以
便如期竣工;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上述加班赶工费用。
69
10.1.8 对于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合同价款或延误施工进度的事件
或情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报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此类未来事件
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提出建议。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 日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告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 14 日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
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10.2.2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每三个月(或按要求)向监理人提交适时修正的施
工进度计划。如果修改的施工进度超出了规定的工期节点及竣工日期,监理人
对修正进度计划的批准决不意味着批准工程工期的延长,也不意味着解除和减
轻根据合同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或妨碍发包人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10.2.3 每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应包括第 10.1.3 项的内容。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
10.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
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
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
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
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施工进度控制
10.4.1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施工进度管理的规章制度,安排计划统计专职人员实
时统计施工进度,分析进度滞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满足施工计划要求,每周
向监理人报送完成实时的投资进度和形象进度情况。
10.4.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
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
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和按期竣工为前
提。
10.5 关键工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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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对于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拖延,则承包人应当按 22.1 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工程师延期服务,延期服务
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
的权利。本项目工期关键节点:
10.5.1.1 航站楼下的轨道工程:(工期 300 日历天):
(1)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120 日历天内完成桩基工程、围护结构及第一道内支撑;
(2)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210 日历天内完成土方开挖施工;
(3)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270 日历天内完成地下结构施工;
(4)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300 日历天内完成土方回填,并向上部移交场地。
10.5.1.2GTC 下的轨道工程(工期 580 日历天):
(1)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480 日历天内完成车站主体结构施工;
(2)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560 日历天内完成附属结构施工;
(3)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580 日历天内向上部移交场地。
10.5.1.3 竣工验收: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600 日历天内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10.5.2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7 日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本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并与采购、完工检验进度计
划相衔接。施工进度计划应标出最早开始、最早结束、最迟开始、最迟结束的
日期及其他规定要求的书面格式。
10.5.3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的,或造成停工、窝工
以及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义务、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
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10.5.4 如果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发生严重延迟事件,使得承包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义务;或承包人无法完成或严重迟延完成某一项或某几项工程或本工程
的实际完工,则发包人有权(但并非义务)指定有关单位取代承包人项目部、
施工队伍或分包商承担本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尽快完成每一项工程或
本项目工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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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日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于承包人进场当
日,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
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承包人应在进场
前后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为承包人完成合同
工作的一部分。
11.1.2 开工报审
11.1.2.1 总工期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
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
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
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人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通知。
11.1.2.2 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向监理人提交
开工报审表,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
务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
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
技术措施、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人审批
后,方可开工。
11.1.2.3 中间开工报审表: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 日以上)重新施工前,或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间开工报审表。
11.2 竣工
11.2.1 承包人应在整个工程或每一区段工程的合同工期内或按照第 11.3 款约定予以延
长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工程,并达到第 18 条中约定的竣工验
收条件。
11.2.2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1.3.1.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72
11.3.1.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11.3.1.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1.3.1.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3.1.5 提供图纸延误;
11.3.1.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11.3.1.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3.2 以上 11.3.1.1~11.3.1.7 目因发包人的原因影响到施工组织的关键线路,承包人有
责任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抢回工期时、并且承包人通过增加人材机的投入亦无
法按期完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可视
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期,其中因 11.3.1.1、11.3.1.2 目原因增加的费用按 15.4 款
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引起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向
发包人提出费用增加的索赔。
11.4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11.4.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在 22.1.1 项中约定。节点工期延误超过 30 日历天且经监理人认
定即便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也无法在总工期内竣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
同。承包人如未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节点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内容的,应当
依据本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节点工期延误发生后,上述违约金即开始计取,发包人有权从
之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本合同未被发包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承包人通过
积极、合理的措施赶回工期,则在竣工结算时只计取实际延误时间的工期违约
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 工期提前
11.5.1 承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11.5.1.1 承包人为了完成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年、季、月进度计划;或阶段
性工程形象进度;或满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或自行加快进度,
73
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11.5.1.2 若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较合
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
11.5.1.3 发包人如未要求但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自行提前竣工时,承
包人应当承担合同期内的工程照管责任,并且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
补偿。
11.5.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提
前工期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且最终
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所增加费用的审定金额为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1.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12.1.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12.1.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12.1.4 由于承包人失误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12.1.5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12.1.6 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置,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
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12.1.7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2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2.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
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
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
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74
12.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3.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
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
发出复工通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应由承包人申请复工,监理人
审核复工条件后报发包人批准复工。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复工通知后 3 日内,
承包人应和监理人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修
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
结果应得到监理人的同意,修复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2.3.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影响到施工组织的关键线路,并且承包人通过增加
投入亦无法满足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
同意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期,但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
中。
12.4 暂停施工持续 56 日以上
12.4.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日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通知后 28 日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2.4.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日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承包人的法定
代表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13.1.2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1 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施工及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13.1.2.2 构成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
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75
13.1.2.3 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
了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他们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在监理
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或其它必要
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执行。
13.1.2.4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1)厦门新机场航站楼项目整体工程要求实现国
优目标(鲁班奖)。(2)承包人须保证本工程共用桩基及共用结构的工程
质量及相关资料等,满足上述整体工程实现创优目标的相关要求。(3)
上述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在进行创优目标资料整理和申报过程中,
如需要承包人配合,承包人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人完成工作。
13.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13.1.4 承包人必须清楚,结构土建工程必须为建筑装修、机电安装、系统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等下道工序提供合格的工程。总之,承包人应为配合下道工序施工提供完
善的质量保证。
13.1.5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工艺和承建的工程均应:
13.1.5.1 符合合同规定的和监理人要求的品种、等级、规格及数量,并符合设计
文件或监理人的指示要求;
13.1.5.2 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合同规定、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理人的指示;
13.1.5.3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无国家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的以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3.1.5.4 样板先行制度: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本项目若需由承包人实施样板段先
行的。样板计划、方案(所涉及地连墙工艺、桩基施工工艺、钢筋制作
及安装、模板安装、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留设、防水层施工、管线
预埋、安全文明施工等)由承包人负责编制,于进场 10 天内提交监理及
发包人。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样板计划、方案提交
实施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支付延误违约金 10000 元。因此节点工期延
误发生后,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工程大面施工作业需在监理及发包
人验收通过样板段并形成样板标准后方可开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
76
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实施且费用视为在报
价中已综合考虑。
13.1.6适用标准规范
13.1.6.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
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
行及地方标准;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
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标准导致返工的,
工期不予顺延。
13.1.6.2 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相应规范及相应规范
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凡相应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
某些材料,则应经监理人批准;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
或新工艺,其适用的技术标准按第 13.1.2.3 项执行。
13.1.6.3 在工程实施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在报经发
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
13.1.6.4 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
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42 日前报经监
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规范。但监理人的批准,
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13.1.6.5 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
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引
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以要求严格的规定为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
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资质与组成、质量检查程序与细则等的工程
质量检查计划及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
77
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
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
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2.7 承包人应按 IS09000 标准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
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全部过程和成果符合该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13.2.8 承包人应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填写、
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监理人或有关部门
查阅。
13.2.9 承包人应对工地例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责令整改通知书
等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反馈,或对安排的工作及时完成。否则,
承包人应按每次每项 1000 元-10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10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建设主管部
门发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承包人按每次 5000 元-2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承包人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停
工令或局部停工令,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承
包人按每次 20000 元-50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
查。
13.3.2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
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工
程的检查工作。
13.3.3 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
78
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人报送试
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人审核批
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13.3.4 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
正确保其精度。钢筋、砼及防水材料全部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检机
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资质。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1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
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
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13.4.2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
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13.4.3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
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日前交给承包人。监理人委托的检验单位应报请
发包人认可。
13.4.4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
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
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
料。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
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
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79
13.5.1.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
收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且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监
理人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址,并准备好相应的记录表格,由
监理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检验;承包人的通知中应包括承包人自检
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址。
13.5.1.4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如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应就此通知承包人;
如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时,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承包人推迟检验时
间,但最多不得推迟 24 小时;否则,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
同是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
13.5.1.5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
合同约定,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包装、覆盖、隐
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 13.6.1 项。
13.5.1.6 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可拒绝在其检验记录上
签字认可,并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3.5.2.1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
确认。
13.5.2.2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3.1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
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
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13.5.4.1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
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5.5延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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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的验收,
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12 小时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
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
应承认验收记录。但该事件必须事先报告发包人。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应当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
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3 上述 13.6.1、13.6.2 项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有权进行
索赔。
13.7 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13.7.1 当承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测或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可由发包人进行最终检测或检
验,对此,承包人应提供进行检测或检验所必需试件或条件。如果检测或检验
结果表明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是正确的,则该项检测或检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否则,承包人应承担检测或检验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13.7.2发包人有权组织监理、发包人的工程、预算人员抽检隐蔽工程质量情况,承包
人必须予以配合。抽检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0.5%-2%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返工至发包人、监理检验合格,并承担一切整改费
用,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不配合,被抽检的部位视为不合
格,承包人按本条款前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7.3所有隐蔽报验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验收时,质检员和施工员必须到场。如未到
场,承包人应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8 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及程序按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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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
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
14.1.4 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在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人提交
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以说明其质量是合格的。
14.1.5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14.1.5.1 不论是发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自行采购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均应
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应在合同指定的地点(生产厂、制造厂、工地
或其它约定地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货时应同时检验其材质证明和产
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试验和设
备的开箱检查或检验测试,并应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
14.1.5.2 检查和检验内容依照合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和质量
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应达到上
述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应达到的合格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14.1.6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14.1.6.1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
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代表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
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应在 24 小时内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
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
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合同相关
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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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2 监理人可以要求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在合同中未明确的额外的检查和检验,承
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的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需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14.1.7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14.1.7.1 若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监理人有权按
第 13.6 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1.7.2 若承包人未按第 14.1 款规定作好检查或检验,或者监理人认为检查或检验
的结果表明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
通知承包人和说明拒收理由,承包人应立即将其清除出工地或约请监理人共
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1.8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14.1.8.1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
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4.1.8.2 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关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
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不得阻挠,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14.1.9 承包人施工检测、试验检测项目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厦建质安监(2011)67
号文件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4.1.10 按 14.1 款要求所进行的一切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承包人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无法完成的试验检测由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质量监督部
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标准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承
包人必须与该检测机构签订合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2.3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承包人应
为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检测提供劳务、试验品、备用品及任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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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充分考虑上述检测费用,并将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14.2.4 钢筋、砼及防水材料全部实行监理鉴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检机构必须具有省级
以上资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
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
供。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室设备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5.1.1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15.1.2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15.1.3 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工法或顺序或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影响合同总工期工
作的施工时间;
15.1.4 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在施工图基础上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其中高出或低于设计
地坪标高的土方,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测认定;
15.1.5 工程实施阶段,包括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方案变更(如:线位、站位、线
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法、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或车站、区间位
置、数量增减等发生变化)。
15.2 变更权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5.2.2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令,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
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在发出指示或批准每一变更之前,必须先
对变更进行估价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发包人审批。
15.3 变更程序
84
15.3.1 变更的提出
15.3.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变更申请人可按
变更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同时需附变更费用估算。经发包人同意后,由
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令。
15.3.1.2 监理人收到变更申请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 14
日内作出变更指示。
15.3.2 变更费用预算申报
15.3.2.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 14 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费用预算申
报资料,内容应根据第 15.4 、16.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15.3.2.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
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3.2.3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后的 14 日内,根据第 15.4 、
16.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令
15.3.3.1 变更令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5.3.3.2 变更令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令后,应按变更令
进行变更工作。
15.3.4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如果上述变更完全是因为承包
人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其它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造成的额外费
用及工程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3.5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15.3.6 变更管理
15.3.6.1 变更费用涉及增减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批和支付,最终变更费
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变更费用的审定金额为准。
15.3.6.2 所有变更工程涉及的措施费用调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相关要求执
85
行。
15.3.6.3 所有变更工程承包人均需填报完整的工程变更材料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否则,监理有权采取适当的包括停工在内的措施,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
承包人承担。
15.3.6.4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定期按要求统计变更管理台账,变更管理台账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变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
类别、变更申报金额、审批金额、变更时间、计量支付情况等。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但最终以厦门市财
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15.4.1.1 属于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合价及其组成项目合
价的各分项的工程量及单价不作调整。
15.4.1.2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优先执行 16.2.3 款约定);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
单价,应当根据项目特征,对原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价格变化部
分进行抽换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的管理费、利润等的取费标准不得调
整;综合单价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确定的最终数额为准。若上述适用
的综合单价在标段内有多个不同报价,发包人有权优先选用适用的最低
综合单价(优先执行 16.2.3 款约定);投标报价中既没有适用于也没有
类似于此工程项目,需按清单通用卷中的清单模板要求进行开项,综合
单价按发包人重新核定的单价执行。
15.4.1.3 发包人重新核定单价原则: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861-2013)的相关规定,优先套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GCG103-2008)和福建省相应定额(或补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
规费、价格调节基金及税金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
取相应的费用。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确定原则如下:
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单价执行;在承包人投标
文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厦门市《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当期同类、
86
同质材料的价格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并执行厦建价[2017] 19 号文件要
求。《工程造价信息》上也没有的采用经发包人核准的市场价格,最终以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价格为准。
15.4.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同一标段内若有相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相
关费率不同,因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新增项目单价组价或合同费用调
整时,将优先采用标段投标报价中对应相同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
价的最低价、费率优先采用标段内的最低费率。若投标报价中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单价和相关费率高于厦门市《工程造价信息》投标当期同
类、同质材料的价格和相关费率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和相关费率水平时,
则新增单价采用厦门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和相关费率,并按厦建价
[2017]19 号文件要求执行。
15.4.2 当发承包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时,由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认定合适的暂定价格,
并将与此工作有关的费用作为暂付款,按 15.13 条款拨付。
15.4.3 因甲供材料供应项目、供应范围等发生变化而使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项目单价发
包生变化时,发包人按照 15.4.1 项原则重新进行组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
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
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使用,则该项金额不支付。
15.6.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暂列金额使用的所有包括报价单、凭
证和账单、发票或收据等有关材料。
15.7 计日工
按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
15.8 暂估价
87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
入合同价款。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并通过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批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
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款。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并通过厦门市财政审
核中心审批。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款。
15.8.4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有明确说明的按清单编制说明执行。
15.9 变更费用预算资料的提交
15.9.1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应在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立项后 14 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 5 份(ⅠⅡ类变更 7 份)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对于发包人要求进行
的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14 日内,应向监理人提交 7 份变
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
15.9.2 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
其变更项目的报价计算辅助资料,同时应附上相应的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进
度计划和施工资源(人员、材料、施工设备)等。
15.9.3 承包人未按 15.9.1 的规定提交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
合同价款的变更。
15.9.4 现场工程变更发生之日起,原则上 56 日完成所有的变更手续,否则,发包人有
权不予受理。
15.10 变更处理决定
15.10.1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后 28 日内对变更费用预算申报
资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处理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5.10.2 承包人对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处理决定通知
88
指示后 7 日内通知监理人,超过此时间提出的异议应被认为无效。监理人则应
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答复承包人。
15.10.3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 15.9 款的规定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手续,监理人则仍应按合同相关规定补发变更处理决定通知。
15.11 承包人应提交的变更资料
15.11.1 按本条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提供下列详细的完整资料:
15.11.1.1 监理人对变更的技术核定单、变更项目的设计通知单、变更项目的会
议纪要、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文件等;
15.11.1.2 变更项目部位的设计图纸、工程照片、现场测量资料、工程量核算资
料、检测资料;
15.11.1.3 每天的施工原始记录(或施工日志),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使用的记
录,如有新增加的资源应提供这些资源合法证明或原始发票复印件;
15.11.1.4 工程量详细计算书;
15.11.1.5 变更范围的说明、合同变更依据、原因;
15.11.1.6 监理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15.11.2 如果承包人没有按 15.11.1 项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监理人就有充分的理由拒
收此项变更报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5.11.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经核实,
如发现承包人的变更费用预算申报资料有意弄虚作假,监理人有权不予办理,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5.1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5.12.1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
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
人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若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
性质时,应按第 15.5 款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应由承包人承担。
15.12.2 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或承包人原因而必须作出的变更,除按第 22.1 款有关规
定办理外,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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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变更费用支付程序
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费用需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待工程结算时一并
支付。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包人申请,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可最
高按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金额的 70%纳入进度拨付。未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未
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的变更费用不予支付。
16. 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 合同价款
16.1.1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是以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为基础,由承包人
根据工程量清单自行报价(含税),并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16.1.2 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由承包人计
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予调整。
16.2 合同价款调整
16.2.1 工程量清单量价核算
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6.2.2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②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
号文件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以外的材料价格涨幅;
③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预计到,为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
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如扰民、村民关系等合
同约定的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的其他不利因素。
发包人已将上述因素及工程项目特点、市场供应、合同工期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工程招标
控制价中,投标单位应根据清单、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报价,清单综合单价除
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结算时单价不予调整。
16.2.2.1固定单价合同不包含的范围调整方法:
固定单价合同不包含的范围:
A、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
90
号文件规定可调整的主要材料;
B、施工期间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调整。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发生上述第 A种情形的,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
[2018]9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2)发生上述第 B种情形,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公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及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因本合同约定调整增加的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②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力导致的设计变更或相应处理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
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2.2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方式:
①对清理出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在不修改投标总价的基础上,招标清单工程量范
围内的报价执行修订后价格。
②发包人认为有重大偏差的清单项目按上述条款执行。
③不平衡报价价格最终由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16.2.2.3 本工程需要根据施工图纸对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重新修编,即重新核定施工
图合同价款。工程数量以施工图纸计算的数量为准,单价执行 16.2 条款相关约定,最终以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体现总价包干、合价包干、按项包干的项
目,在量价核算中不予调整。
16.2.2.4 依据施工图纸,按照 16.2.2计量、价核算原则计算各项费用形成施工图合同价
款,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认定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6.2.3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报价
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当根据项目特征,对原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
价格变化部分进行抽换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的管理费、利润等的取费标准不得调整;综合
单价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确定的最终数额为准。
91
2、工程量清单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时的工程量变化超过 15%时,发包人有权对
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调价,但最终处理方式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
定为准。
3、当单位工程施工图量价核算过程中,本单位工程施工图量价核算的新增清单项目与
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清单项目时,则该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优先选用不平衡
报价清单中对应清单项目的修正后综合单价,最终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4、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中,本变更后清单项目与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有相同或
类似的清单项目时,则该变更后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优先选用不平衡报价清单中对应清单项目
的修正后综合单价,最终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5、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新增工程中,新增工程的所有清单项目与不平衡报价清单
中有相同或类似的清单项目时,则该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优先选用不平衡报价清单中
对应清单项目的修正后综合单价,最终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16.2.4 索赔、赶工调价
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的索赔、赶工补偿等费用不予调整价差。
16.3 合同外费用调整
16.3.1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或事务。发包人根据
工程需要和承包人实际情况,安排承包人实施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或事务时,
承包人应积极响应,不得无故推诿。因承包人消极响应导致工程损失的,发包
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并按照合同第 22.1.1 项规定课以相应的违约金。
16.3.2 承包人按照 4.1.9.8 目规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或事务时,即新增项目工
程费用可按照第 15.4 款及其它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组价,并报请监理人审核,
发包人批准且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方能进行计量。
16.4 其他因素引起的价款调整
16.4.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方案变更(如:线位、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
形式和施工工法发生变更等)导致相应单位工程的合同价格调整,变化的单位
工程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案原则上参照类似工法、工况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情况
进行组价,新组价的单位工程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相关取
费费率及降造比例等)应与原投标报价为同一水平,最终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
心审定为准。
92
16.4.2 招标清单工程量范围内的报价保持不变,对清单核对工程量超出部分按合同条
款 16.2的约定执行,最终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16.4.3 进出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已单列入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已综合考虑风险等相
关费用,包干计取。不因为图纸深化、设计变更、标准提高等一切情况调整费
用,并且在量价核算中不予调整。
16.5 合同价款过程审核
16.5.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厦门市相关规定,结合本标段现场实际情况,实事求
是的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调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量价核算、变
更、洽商、索赔、材料价差调整、甲供材料核定等),并经监理人审核后上报发
包人。若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审定的费用,与承包人上报并经监
理人审核后的费用(即送审费用)的差值超过送审费用的 10%时(以单个车站
或区间相关费用做为送审费用的基数分别计算),承包人需以送审费用的 10%
以外的费用差值为基数,并以 2%的费率标准,向咨询人支付审价费用。承包人
应承担的审价费用应在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出具审价报告之前直接
支付给咨询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并代为支付。
17. 计量与支付
特别约定:轨道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申请承包人应
先送监理人、发包人及业主(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并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审批,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批且厦门市财政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发包人银行账户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每月 25 日之前,承包人应将本月度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完成数量,提
交给监理人审核。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7.1.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93
17.1.4.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17.1.4.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1.4.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17.1.4.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
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
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17.1.4.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日内完成审核。
17.1.4.7 经过上述计量及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才能得
到相应工程款的支付。
17.1.4.8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
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
17.1.4.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取消的项目不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增加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合同相关
变更条款予以确定。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7.1.5.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2 项中的因素而
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
支付的依据。
17.1.5.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
94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
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
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17.1.5.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
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17.1.5.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
17.1.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与支付:
17.1.6.1 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17.1.6.2 施工图量价核算未审批、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完整者;
17.1.6.3 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17.1.6.4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检查签证者;
17.1.6.5 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
17.1.6.6 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工程质量检查证者;
17.1.6.7 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材料未按规
定试验,并未被确认为合格者;
17.1.6. 8 监理人认为不予计量的其他情形。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7.2.1.1 承包人开工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总包服务费、暂列金及安全文明措
施费,含暂定价)的 10%,分二次支付:
17.2.1.1.1 第一次预付款支付: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银行
开具的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等额预付款保函以
及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监理人
提交预付款申请并得到了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收到厦门市财政拨
付的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总包服务
费、暂列金及安全文明措施费,含暂定价)的 5%。
95
17.2.1.1.2 第二次预付款支付:承包人主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办公、
生活设施布置完成,相关保险凭证已提交,承包人已向监理人提
出了预付款申请并得到了发包人及业主(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
公司)批准,发包人在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
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总包服务费、暂列金及安全文明
措施费,含暂定价)的 5%。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需在第一次申请预付款时一次性提交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定价金额)10%
的银行保函,保函格式和开具银行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或经发包人认可,由此
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按
当期工程进度计量完成额的 20%从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预
付款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 %前扣清。
17.2.3.2 预付款全部扣回后 10 日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在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
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结算月付款的时间:上月 26 日至当月 25 日。
17.3.2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因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7.3.2.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2.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17.3.2.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3.2.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17.3.2.5 根据第 17.7 款定应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17.3.2.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96
17.3.3.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
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及业主(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监理人
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7.3.3.2 发包人应在收到已经监理人审核完毕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支持性
材料的 28 日内审核完毕,将有关资料报业主复审,由业主将复审完毕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上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经厦
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毕且厦门市财政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
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3.3.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7.3.3.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
正,应在当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 月付款申请
17.3.5.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有关计量支付进度软件上报每月进度款支付
电子文件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打印成纸质文件正式上
报。
17.3.5.2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按统一格式向监理人提交经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
计量支付申请报表,报表份数应满足发包人要求。
17.3.6 在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统计报表和进度计划等资
料,否则监理人有权不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17.3.7 发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计量
价款的 90%,其中变更、签证、价格调整部分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按 15.13 条
97
款约定进行支付;未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变更费用不予支付。首次工程进度款支
付(预付款除外)必须具备条件:本合同约定的清单核对补充协议已签订。
(1)当期完成实际进度为计划进度 80%以上(含 80%)的,正常支付当期审核后应付
进度款额;(2)当期完成实际进度为计划进度 50%~80%(含 50%,不含 80%)
的,仅支付当期审核后应付进度款额的 50%;(3)当期完成实际进度小于计划
进度 50%的,当期不予支付进度款,直至下一个月一并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除
外)。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并收到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相
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
价款(不含总包服务费)的 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4)本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0%;发包人收到相应进度申请单及相关支
持性资料审核,并上报业主复审,由业主上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毕且
厦门市财政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当期进度款。(5)发包人按照 17.6.2 项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至经厦门市财
政审核中心审定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97%;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并收
到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当期发生的应扣预付款、违约金、索赔费用及各种罚款,
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6)若承包人未按第 16 条约定及时完成工程量的重新核实,以便据实调整清单工程
量及合同价款,并签订总价包干补充协议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款拨付。
17.3.8 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发包人
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依本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特别约定向承
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
据未满足发包人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7.3.9 措施项目的支付
17.3.9.1 以费用定额费率计取的按当期完成计量工程量比例支付(安全生产施工
措施费按 17.3.9.3 目方式支付)。
17.3.9.2 按工程量或项包干单列的措施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做明细分解,由
监理人和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报实际完成的措施投入情况和工程量或
形象进度比例审核支付。
98
17.3.9.3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的
使用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及福建省、厦门市、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安全文明
施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用在首次计量中支付其总
额的 30%,其余 70%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同期同比例支付。
17.3.9.4 安全文明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安全
文明措施的规定实施。在申请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之前须提交经监理
审核的《项目投入安全文明措施总清单及投入计划》;申请每期安全文
明措施费进度款时,须同时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当期实际投入清单。
若承包人安全文明标准化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相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
不符要求部分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若第三方实际实施费用高于合同约
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则按照实际实施费用扣除,若实际费用低于合
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扣除。
17.3.10 税务发票提供
17.3.10.1 每次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按支付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抵扣联)。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按工程竣工结算价全额与实际累计已
开具税务发票的差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
17.3.10.2 本合同项下应当开具的发票,由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业主开具。
17.3.10.3 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票(含抵扣联),所提供的正式发票
的抬头应分别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轨道 3、4 号线翔安机
场站土建工程适用)、“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航站区同步
预留土建工程适用),正式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否则发包
人有权不予接收,不予支付相应款项且不属违约。
17.4 竣工结算
17.4.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竣工资料管理办法及监理人批准的格式,编制单位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与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经监
理人催促后 14 日内,仍未提供或者无明确答复,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
99
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4.2 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按
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进行
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若发包
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合理的
时间或相关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审查意见,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相关材料或结
算金额的默认同意。
17.4.3 单项工程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和发包人初步审
核后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轨道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适用)或发包
人(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审核。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竣工结算还须
经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审核,同时不排除须关联等待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
轨道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
17.4.4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厦门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标段现场实际情况,实事
求是的编制竣工结算费用,并经监理人审核后上报发包人。若经发包人委托的
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审定的结算费用,与承包人上报的并经监理人审核后的费用
(即送审费用)的差值超过送审费用的 10%时(以单个车站或区间相关费用作
为送审费用的基数分别计算),承包人需以送审费用的 10%以外的费用差值为
基数,并以 2%的费率标准,向咨询人支付审价费用。承包人承担的审价费用应
在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出具审价报告之前直接支付给咨询人,否则
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并代为支付。
17.4.5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存在争议时,按第 24.1 款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17.5 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且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后,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2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
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而未付的工程价款。
17.6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7.6.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100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承
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7.6.2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本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的 97%:
17.6.2.1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要求的套数向发包人提交经厦门市档案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的本工程完整竣工档案资料;
17.6.2.2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17.6.2.3 发包人收到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
17.6.2.4 厦门市财政已将相应结算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
17.6.2.5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正式发票。
17.7 质量保修金
17.7.1 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3%计。
17.7.2 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返还。
17.7.3 质量保修金余额应保持不低于结算价款的 3%,因质量保修问题承包人被发包人
扣除质量保修金导致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结算价款的 3%时,承包人应当自发
包人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承包人未及时补足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每日支付人民币 1000 元作为违约金。
17.8 最终结清
17.8.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7.8.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 2 年后,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结清
付款手续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5 份书面结清申请单,确认最终应
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和已付金额。
17.8.1.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8.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7.8.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日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101
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17.8.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后,按照《工
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与承包人结清。若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达成保修协
议委托人主体变更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并予以积
极配合。
17.8.2.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
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
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1.4 本工程验收按照建质[2014]42 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
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2.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18.2.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2.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2.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2.6 政府消防管理机构、人防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己对消防
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个工程进行了初步检查;承包人已对上述初步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102
18.2.7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
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已具备第 18.2 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至少提前
28 日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人,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
件,申请监理人于该日期之后 7 日之内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
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
监理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总监
理工程师签署预验收报验表,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监
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含分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
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日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
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的 28 日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日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
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
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
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对经过返工
重做或补救工作后的工程,应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 7 日
内监理人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
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103
18.3.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
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
验收的日期。
18.3.6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
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请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对此,承包人应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除非合同中
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的进一步核验对于获取上
述批准和登记是必要的,则对于在这种核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承包人有
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通过该类核验。但是否通过此类
核验,并不影响按照第 18.3.5 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
18.3.7 当工程按第 18.3.5 项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按第 18.3.6 款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
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 18.3.8 款及 18.3.9 款进
行移交。
18.3.8 工程按照第 18.3.7 项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第 18.3 款提及的任何必要的批准
和登记后 14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应当接受移交,并据此
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8.3.9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通知,保留发包人认为需要保留的施工辅助设施,并无条
件的、完好的移交给发包人。在签约合同价中已全额摊销的设施,发包人不再
另行支付费用。
18.3.10 发包人要求交付的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
承担照管责任,相应的照管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
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
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可以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
104
18.4.3 如果由于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可能对尚未完成的工程或其他分项工程的进展
造成影响,承包人应考虑与此有关的风险和费用。
18.5 竣工清场
18.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1.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8.5.1.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8.5.1.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8.5.1.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
部清理;
18.5.1.5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
合同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18.5.1.6 油污已清理,因安装损坏的土木工程及建筑装修已修复;
18.5.1.7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场时
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承包人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
他要求;
18.5.1.8 整个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18.5.1.9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5.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18.6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6.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日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
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
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6.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规定的时间清场、撤离,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
保证金,并强制清退,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的合同余款或质量保修金中扣回。
105
承包人进行的竣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
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8.7 竣工资料
18.7.1 承包人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管理部门、财审的相
关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届时可能已确定的实际业主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
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18.7.2 承包人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和装订负有完全责任。承包人应在整
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地方等有关管理部门相关法规、规章和发包人有
关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进货检验、
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等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8.7.3 竣工图应基于施工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
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发包人
的要求和监理人批准的格式进行收集、制作和递交。
18.7.4 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
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18.7.5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等提供相应工程记
录与竣工文件的电子文件(含影像材料、录音、照片等),并符合相关规范、规
定要求。
18.7.6 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图一式 8 份,其他一式 4 份。
18.7.7 承包人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通过验收,发包人将对
承包人的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工作进行考评。
18.7.8 根据省档案局、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及相关档案管理要求,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
交行政主管单位要求的档案资料,具体要求根据国家、地方、发包人等相关档
案管理规定执行。
18.7.9 承包人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按照国家、地方、发包人等相关档案管
理要求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
106
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并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责任。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2.5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人员配备: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在当地(厦门市区或工地
现场)至少应留有一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不少于两位经发包人
和监理人认可的技术人员,并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公司
总部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提交监理人,抄送发包人。如承包
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将按 22.1 款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
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5.1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
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5.2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
因造成的发包人以及任何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自身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107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6.1 在第 19.1.1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日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6.2 缺陷责任期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工
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
定。
19.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应当同时承担保修责任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
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
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19.7.3 在发包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承包人以后,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
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
行缺陷修复而无须通知承包人。在不限制发包人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
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及
其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审核等相关费用无异议。
19.7.4 承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发包人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
承担保修责任。
19.7.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负责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
情况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5.1 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19.7.5.2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19.7.5.3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
合同义务。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1.1 发包人统一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
108
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保险单位,以承包人
与发包人共同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仅以保险赔付为限
承担责任,保险赔付不足以弥补的部分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20.1.1.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0.1.1.2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
工程除外),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赔偿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
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发包人和承包人雇
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20.1.1.3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 20 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
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
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日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 20 条和第 22 条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义务和责任。
20.1.2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承包
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
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办理工伤保险后,
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全部人员
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09
20.2.3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相关规定,对工伤事故
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20.2.4 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
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
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且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
20.3.3 此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4 其他保险
承包人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
人可以办理其他商业保险,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
合同价款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56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
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
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承包人可以获得的赔偿以保险理赔金额为准,发
包人不额外赔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0.5.5.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110
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0.5.5.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
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
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
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
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5.7 双方约定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分配的顺序:
20.5.7.1 发包人的损失;
20.5.7.2 发包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20.5.7.3 承包人的损失。
20.6 免赔额
承包人应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部分的金额。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
21.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可预见、不
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
履约已不可能或变得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21.1.1.1 地震(7 级以上,含 7 级)、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24 小时
降雨量达到 100 毫米以上,含 100 毫米)、台风(10 级以上,含 10 级)、
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1.1.1.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
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21.1.1.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1.1.1.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1.1.1.5 瘟疫;
21.1.1.6 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
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111
21.1.1.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0 年及以上一遇的气候灾害,以国家和厦门市
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21.1.1.8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
不再合法。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日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2.3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人应迅速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力所能
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
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24 小时
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初步受灾情况和损失费用报告,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
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日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清
理和修复费用的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合同规定的
责任与义务。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21.3.1.1 永久工程,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应根据材料供应主体
及承包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来判断损失承担主体。
112
21.3.1.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1.3.1.3 承包人应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1.3.1.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21.3.1.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
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
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
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1.3.5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1.3.5.1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
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
毁约。
21.3.5.2 但是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1.3.6 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的责任
21.3.6.1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
此事件发生时,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其
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
21.3.6.2 发包人应将其关于不可抗力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
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21.3.7 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包人的责任
21.3.7.1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
113
此事件发生时,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其
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
21.3.7.2 承包人应将其关于不可抗力的建议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
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3.8 不可抗力发生时对承包人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将不可抗力
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纳入付款单中。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发包人有权按照下表进行处理及违约追究: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人员
情况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总协调人、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项目
总协调人 100 万元/人、项目经理 200 万元/人、
技术负责人 50 万元/人、项目副经理 50 万元/
人。
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总协调人、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
理,且经发包人批准更换的。(承
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报备
本工程前述候补项目负责人人选,
其资质、资历、获奖经历应不低于
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项目
总协调人 50 万元/人、项目经理 100 万元/人、
技术负责人 30 万元/人、项目副经理 20 万元/人
(前述人员因丧失工作能力、离职、刑事犯
罪、退休等承包人不可控因素需要更换的除
外)。
因相关人员履约能力较差或者无法
胜任的,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协
调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
目副经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项目
总协调人 20 万元/人、项目经理 20 万元/人、技
术负责人 10 万元/人、项目副经理 5 万元/人。
因相关人员履约能力较差或者无法
胜任的,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协
调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
目副经理的,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
的要求更换到位的
每迟延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 5 万元/人。
114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除项目总协调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
理以外的其他主要人员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人
承包人提出更换除项目总协调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
理以外的其他主要人员,且经发包
人批准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
因相关人员履约能力较差或者无法
胜任的,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协
调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
目副经理以外的其他主要人员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
因相关人员履约能力较差或者无法
胜任的,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协
调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
目副经理以外的其他主要人员,承
包人未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更换
到位的
每迟延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 1 万元/人.天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及其他专业工程师未经
批准,擅自脱离施工现场的(含开
工未及时进场的情况)
责令相关人员立即返回施工现场,同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每人每
日 4 万元,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每人每日 3
万元,其他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日 2 万元。
总协调人施工现场办公时间少于本
合同约定天数的(施工正常情况下
要求每季度不少于 6 天,施工异常
情况下要求每月不少于 10 天)
每少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10 万元
的违约金。
承包人履约人员考勤管理
监理发出开工令后三天内完成考勤机安装并进
行正常考勤,逾期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10 万元/天。
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全程在岗,上
述人员允许请假,但每月请假天数
不得超过 5 天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超过 5 天的,超过
天数为 1-3 天的,承包人应支付每人每天 1 万元
违约金,超过天数大于 3 天的,承包人应支付
每人每天 2 万元违约金。
其他管理人员请假超过 5 天的,超过天数为 1-3
天的,承包人应支付每人每天 5000 元违约金,
超过天数大于 3 天的,承包人应支付每人每天 1
万元违约金。
115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开工之日起 1 年内
承包人团队人员累计更换超过
25%,或者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承
包人团队人员累计更换超过 40%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发包人选择不解除合
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未按施工组织计
划中承诺的日期运抵施工现场的
限期整改以保证施工设备满足合同要求,同时
发包人有权按未到位的施工设备数量,要求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台每日 1 万元
机械设备、仪器不满足合同约定

限期整改以保证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5 万元/台。




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
包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500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
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的 20%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
承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测量控
制工作
存在以下任何一项违约情形的:未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测量、复
测;未有效实施施工期临时监测项
目;未按要求报监理人审核测量数
据及监测数据;上报的测量资料存
在错误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10 万元/次。若由此导致质量事故,按相
关质量事故另行处理
工程材
料控制
工作
承包人不按规定的频率报验工程材
料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
承包人使用未经过批准的材料、设
备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
承包人应自行将此类材料、设备清理出施工现
场,并对使用此类材料、设备的已完工程自行
返工处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5 万元/次,并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
任和费用。
承包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进场、
试验、使用等环节没有可追溯性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5 万元/次。
工 程
开、竣
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开工,且推迟
时间超过 28 日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
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16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未按双方约定的节点工
期或关键工期完工的
每逾期完工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5 万元/日,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
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因节点工期或关键工期逾期,最终造成竣
工日期逾期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节点工期或关
键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
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竣
工的
每逾期竣工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5 万元/日,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
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施工
过程
控制
工作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的
限期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
约金 2 万元~5 万元
接到监理人关于不合格品的处理指
示后不予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同类项合格品价值 2
倍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渣场规划要求弃
渣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 元/方
监控
系统
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安装二级监控
平台及门禁系统的
发包人或监理人经核实认为具备安装条件,限
15 日内完成安装并能投入使用,逾期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天。
质量事
件控制
工作
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
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
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10 万元/次,并承担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
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
限期整改,责令承包人进行分析并对其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发包人有权区别以下
情形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生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每项缺陷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100 万元;
(2)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0.5 万
元~10 万元,除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处
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1 万元~20 万元/次;
(3)发生质量事故致使工程报废或直接经济损
失超过 10 万元的,除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
求处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违
约金 20 万元/次;
117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4)发生质量事故且隐瞒不报的,除按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2 万元~20 万元/次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

限期整改。
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并进行整
改,由此造成未按规定工期通过验收的,承包
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同时应赔偿因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安全
制度
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
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不健全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5 万元/次。
安全
建设
未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的;未按要求对承包人人员实
行安全教育,并未发放安全工作手
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对相关单位的
检查不予配合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5 万元/次。
方案
实施
未按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相
应的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1 万元/次。
安全处
罚或事

所承包范围因安全工作的不足被政
府监督部门、发包人勒令停工或进
行经济处罚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10 万元/次。
承包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10 万元/次。
所施工范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的
限期整改,并责令承包人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处
理。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以下标准支
付违约金:
(1)重伤在 2 人以内(含 2 人)的,每重伤
一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2)发生一般事故的,每起事故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50 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事故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100 万元。
(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事故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2000 万元,同时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8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进度控
制工作
未经监理人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撤离
施工场地,影响工程进度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每台每日 1 万元
进度计
划管理
进度滞后计划时,未及时对工程的
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0.2 万元~1 万元/次。




工程量
清单
管理
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
图工程量的核算以及工程量清单修
正的
限期完成,同时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5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不
予支付相应进度款
工程价
款的使
用控制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工程价款

限期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当期
违规使用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




档案
管理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
和归档并经发包人认可的
限期整改,同时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其他
资料
管理
未按规定的日期及时提供有关资
料、报表等
限期整改,同时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1万元


工程变
更控制
工作
承包人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5 万元/次。
保密
管理
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和文件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
与引用的
对于首次违约,承包人将提出警告;自第二次
违约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10 万元/次,对于承包人此项违约行为造
成的发包人以及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承包
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它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
期提报联系单、经济签证或变更
文件的
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500 元/
单的违约金
拒绝接受或未按时完成发包人根据
本工程需要发出的合同承包范围外
的工程或事务指令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
成的全部损失。
119


分项考
核内容
违约事项 违约责任
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危及工程安全等事件,监理人通知
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
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次,
且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若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
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无视监理人发出的通知的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次,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
成的全部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28 日
后,承包人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承包人应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继续承
担赔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
限期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0.2 万元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备注:以上表格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选择性金额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承包人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在违约金选择范围内自行确定违约金金额。承包人
对此无异议。
22.1.2 依据本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均有
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2.1.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施工。发包人因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
备和临时设施。对不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的
日期及本合同 18.5、18.6 款的相关规定完成清场和撤离。
22.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1.4.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
价值。
22.1.4.2 在发包人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在最终结算费用未经厦门市财政
审核中心审定之前,发包人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22.1.4.3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本工程的最终价款经厦门市财政审核
中心(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经建行厦门分行)审核完毕且厦门市
120
财政将结算款项全额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7.3
款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97%,预留结
算总价款的 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条款
约定结算。发包人在保证金返还条件具备时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22.1.4.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2.1.4.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日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情形如下:
22.2.1.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
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2.2.1.2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
行合同的。
22.2.2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3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日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但所增加的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所增加
费用的审定金额为准。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2.2.3.1 发生第 22.2.1.3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3.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日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
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21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2.2.4.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发包人应在具备付款条件后 28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22.2.4.1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2.2.4.1.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
人所有;
22.2.4.1.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22.2.4.1.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22.2.4.1.5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22.2.4.2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
的各项金额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22.2.5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
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5.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2.6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合同结算款等各种合同价款的,从逾期
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因政府财政审批滞后或
者厦门市财政向发包人拨付相应款项的时间滞后而导致发包人向承包人延期支
付的,不属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也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23.1.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122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1.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日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1.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
天数;
23.1.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
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3.2.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
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
23.2.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且收到厦门市
财政拨付的相应索赔款项后 28 日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4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8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
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
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
出。
123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5 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的事件和因素
23.5.1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加班赶工费用、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采
取必要措施的费用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以此类任何工期或费用不得索赔。
23.5.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周边的建(构)筑物保护、管线保护、管线拆除、管线
改移、交通导改、交通安全协管、临水临电引入、临时占地及地上物拆迁、商
业补偿等给施工带来的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此类施工影响增加的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款中;除经政府批准外,承包人对此类施工影响增加的任何工期或其它
费用不得索赔。
23.5.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
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扰民、民扰对工
程的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先进设备直至满足降低噪音、震动的要求,
以及此类影响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款
中;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23.5.4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因外界环境变化、管线资料不准确、
地面构筑物资料不准确和交通疏解等,以及征地拆迁等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期
延长和费用增加的风险,上述各种事件所可能引发的费用增加已含在合同价款
中,所有可能引发的工期延长也已包含在工期中。因此,承包人不得以上述事
件为原因向发包人进行包括工期和费用在内的所有索赔。
23.5.5 当征地拆迁和非承包人施工的管线迁改及填海造地工期滞后等原因造成应提交
的施工场地严重滞后,影响到施工组织的关键线路,并且承包人通过增加人材
机的投入亦无法抢回工期时,承包人应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经监理和发包人书
面同意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期,但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承包人不得索赔。
23.5.6 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中高
考、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须进行的暂时停工、施工场所(如
围挡围护等重建、调整、改移)、装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
124
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对此
类任何工期及费用不得索赔。
23.5.7 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政府原因引起的重大方案变更,如:线位、
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法、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或车站、
区间位置、数量增减等发生变化,所引起的工期延长和管理费用、赶工等措施
费用增加的风险,除经政府批准外,承包人对此类相关的任何工期或费用不得
索赔。
23.5.8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厦门市(特别是进出厦门岛通道)大型车辆、土
方运输车辆等部分地段限制通行影响施工进度或增加运输费用的风险,承包人
对此类影响所产生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得索赔。
23.5.9 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厦
门市现场实际情况,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地质补勘等工作。在站
线位不变的情况下,因承包人补堪钻孔不满足要求而未发现地质变化,由此产
生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承担。除经政府批准外,承包人对此类施
工影响增加的任何工期或其它费用不得索赔。
23.5.10 承包人进入施工之日与发包人购买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合
同生效日之间的保险空白期而产生的工程风险,承包人对此类任何费用不得索
赔。
23.6 同期记录
23.6.1 当第 23.1 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
索赔理由。
23.6.2 根据第 23.1 款约定,监理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该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
指示承包人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监理人
确认承包人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
补充材料。
23.6.3 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同期记录,并在监理人要求时,
向监理人提供该同期记录的副本。
23.7 未能遵守约定的程序
23.7.1 如果承包人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 23.1、23.2、23.3 款的约定,无权得
125
到索赔或仅能得到不超过监理人依据同期记录进行核实和估价的索赔总额。
23.7.2 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 28 日内,依据同期记录确定索赔总额并报发包人
批准,之后相应地通知承包人。该索赔总额应按照第 23.8 款进行支付。
23.8 索赔的支付
23.8.1 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在与承包人适
当协商之后,监理人认为已无争议,可确定应付承包人的理赔金额,并报发包
人进行批准。
23.8.2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监
理人则应根据已有的证明细节,就无争议部分确定应付承包人的理赔金额,报
发包人审批,并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批准。对于任何争议部分的索赔支付,
应按本合同第 24 条解决。
23.8.3 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批准的上述理赔金额,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
付。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包人申请,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补
充协议,可最高按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金额的 70%纳入进度拨付。未经厦
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未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的,不予支付。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如
不能协商一致,选择下列 24.1.1 项方式解决:
24.1.1 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4.1.2 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2 争议期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已完工程:
24.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4.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书面接受;
24.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4.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6
25. 风险责任的划分
25.1 发包人的风险
25.1.1 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25.1.1.1 因非承包人工程设计不当或非承包人责任而造成永久工程的损失或破坏;
25.1.1.2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5.1.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25.1.1.4 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
的除外。
25.1.1.5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5.1.2 风险的补救:由于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由承包人补救这些
损失或破坏,则应增加合同价款,并延长工期;如果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
进行此项工作时,发包人可雇佣其它承包商从事此项工作,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25.2 承包人的风险
承包人的风险包括:
25.2.1 承包人所雇佣的在工地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民工以及其它雇员的人身
伤亡。
25.2.2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或破坏,以及因施工和处理缺陷而对工程以外
的其它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赔偿费、诉讼费、仲
裁费和其它开支。
25.2.3 承包人自带的施工机械、器具或其雇佣人员自有财产发生的损失。
25.2.4 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的材料、设备(含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因保管不
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破坏。
25.2.5 属承包人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25.2.6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的涨价风险。
25.2.7 承包人的财务风险。
25.2.8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标准、规模、规格、数量、价格、经营管理等风险。
25.3 共同的风险和责任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物资的损失、损坏或破坏以及与之
127
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或其它费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双方各自购
买的保险、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26. 其他
2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政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土地用途、调整规划等原因)
导致本工程延期、停工、被取消等,不属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发包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合同价款的结算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
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的前提,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26.2 发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
违约金、索赔金额、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等,均以厦门市财政
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作
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前提。
26.3 本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轨道交通
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代建单位;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
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全资子公司。有关合同由中标人与招
标人指定主体签订,鉴于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属于企业自筹资金项目,中
标人无条件同意签订施工合同文本时,有关内容参照本文本按招标人要求进行
相应调整。若因合同价款拨付、发票开具等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承包人应无
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26.4 本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的送达适用本条约定。
26.4.1 送达文书包括由合同一方或其员工、律师、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发的包括但
不限于: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指令、计算文件、技术文件、成果文
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资料、签证、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批
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决定,以及其他为合同履行、解除
而签发的文件和资料。
26.4.2 送达方式:
26.4.2 .1 当面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有对方以下签盖之一:
(1)法人公章;法人收发章;项目部章;
(2)项目经理签字;
128
(3)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人员可代表本方签收文件。
26.4.2 .2 邮寄送达:双方确定以下联系地址为本合同项下文书送达的地址:
(1)对方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地址;
(2)对方记载于本合同的地址;
26.4.3 上述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
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受送达一方自行承担。
26.4.4 特快专递自付邮之日起的第二日视为送达;接受送达一方搬迁、拒收、无
人签收均不影响送达效力。承包人不得以上述借口主张没有收到邮件或否
认邮件内容为送达一方所主张之内容。
26.4.5 各方认可,在报纸上公告,自该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26.4.6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
厦门仲裁委员会向另一方送达与仲裁案件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回证、各类通知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
书等时,适用上述 26.4.2—26.4.5 项条款的全部约定。
26.5 附件
(1)《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3)《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4)《工程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资金监管协议》
(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8)《履约保函》
(9)《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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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附件
附件一: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承包建设,为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达成本协议书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施工)
2、施工地点:
3、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4、计划竣工日期:
5、施工主要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到位、施工质量以及
施工进度符合性等情况。承包人应当积极提供便利与配合,包括提供内业等相关资料。
三、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双方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书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四、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及无后果违章的,承包人除承担全
部责任和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
金标准如下:
4.1“事故”的定义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重伤在2人以内(含2人)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每重伤一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10万元;
(2)发生一般事故的,每起事故支付违约金30万元~50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的,每起事故支付违约金50万元~100万元;
(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事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2000万元,
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2 “严重不安全事件”定义如下:(1)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的设施设备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件;(2)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
130
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件。承包人造成严重不安全事件的,若工程总价低
于1000万元,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若工程总价超过1000万元,则违约金
按5万元至工程总价的0.5%的标准计算。
4.3 “一般不安全事件”定义如下:(1)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设施设备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的事件;(2)发生交通、火灾、施
工、工伤造成人员轻微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事件。
承包人造成一般不安全事件的,若工程总价低于1000万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万元。若工程总价超过1000万的,则违约金按3万元至工程总价的0.3%的标准计算。
4.4 “无后果违章”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其程度未构成一般不安全事件,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事件。承包人造成无后果违章事件的,应每次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2000元—000事元。
4.5 承包人发生无后果违章、一般不安全事件累计3次以上,或发生严重不安全事件或
事故的,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
安全施工责任:
5.1承包人应熟悉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
5.2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成以
下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
(每周至少一次),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保存记录,每月25日前向监理
人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对发包人、监理及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按时整改,及时书面回
复;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
落实,负责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
和防止事故等问题。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按本协议追究承包人责
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进场后承包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计划,并上报
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实施过程与工程进度款一同申请,单独列项,承包人须提交本期
安全文明施工投入对应的专项发票,并上报监理人审核。若承包人投入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应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
中扣除。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
责任,并视具体安全事故等级按本协议第4.1款相关标准支付违约金。
131
5.4承包人应为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
(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
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的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5.5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
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5.6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上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
的计算书、图表、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由承包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
监督。
5.7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进场即落实承包工程范围
的楼梯照明、楼板孔洞的安全防护、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
施。
5.8 合同期内,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在工程安全方面采取紧急措施,承包人无力承
担或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雇用第三方从事该工作,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
图纸及文件、设计标准、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等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
全部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
避免发生人身事故。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审查与批准,或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免除或减
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5.10 承包人应在进场后三日内,向现场保卫部门提交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
相应照片及有效身份证明,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未按要求出示入场证的,将被拒绝进入现
场。持证人被停止雇用时,入场证应停止使用或作废。发包人及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有权进
132
入工程现场和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车间或仓库等场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和配
合。
5.11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洪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承包人在现场搭设
的临时设施、仓库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用途和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达到安全规定的要
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标准安全警示牌,消防设
施平面布置图并进行详实标识,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洪器材和救助设施。
施工过程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这些警示牌规范放置和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符合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等相关安全规定,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检查。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易燃材料要设专用仓库保管。施工区域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按500元/人、次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12承包人在安全施工与管理、防火安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三宝四口五临边、塔式
起重机和施工临时用电等方面,应当遵守国家规范,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按情节
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500-5000元/次。
5.13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
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14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位的照明,做好疏散楼梯和其它各区域的
安全防护。
5.15为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
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
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5.16应对下属班组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本班组职工遵章守纪,严格执
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行为发生,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和作业
面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5.17 承包人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
理。爆破作业须遵守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爆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包人应严格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承包人技
术负责人批准实施。以上情况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并承担其风险及对施
工降效、工期、造价的影响,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5.18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
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应为施工期间现场的保卫
治安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制订治安保卫措施,保证施工现场24小时处于
监控之中,保安人员应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资料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传
133
送至监理人、承包人及其各级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处。
5.19 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合法
的措施,防止其职工发生任何非法的暴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工程附
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
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
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5.20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
件的紧急预案,送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
免人员伤亡。
5.21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
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且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
人、其他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的雇员,监理人授权的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执行公务或
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施工工地必须封闭管理,出入大门设置24小时看护,车辆和人员出入
必须统一采用门禁系统进行登记管理。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5.2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周边公共环境设施的安全,
保护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在监理人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时,提供并保证工程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看守人员等的安全。提供因工程实施,
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
人行道、防护及围栏),并视情况提供交通协管人员。应协调现场其他承包人,在安全设施
和规则等方面予以监督、指导。
5.23承包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施工设备(包括其辖区内发包人的施工设备)
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行报验,
确保所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备、完好、可靠,外观整洁。施工机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设备的碰撞、倾覆、失控
并做好检查、维修、运行、保养等,形成记录,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5.2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
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
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
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六、应急抢险管理
134
6.1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规划,划分承包人综合应急抢险责任区域。
6.2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应急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组织机构。检查落
实应急抢险队学习、训练计划。不定期检查应急抢险设备保养情况。对承包人有关应急抢险
工作的违规、违约等情况进行处理,并报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的抢险队进行综合演练。发包人下达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6.3承包人须组建应急综合抢险队,负责承包人应急抢险责任区域内应急抢险任务,包
括各类险情、事故的处置;综合抢险队接受发包人的统一调度指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应急
抢险队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6.4 承包人的综合抢险队配备人员数量需满足发包人及工程建设应急抢险要求;承包
人综合抢险队、区段抢险队人员调整需报监理人审批。
6.5 承包人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需设专门场地进行存放,并做好抢险设备的日常维护
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如有出险任务时,抢险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随时待命。在1小时
内组织抢险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等工作,到达抢险现场进行救援。
6.6 承包人应急抢险队应急抢险物资、设备按规定或发包人明确的最低要求进行配置,
应急物资库还要根据工法需求对应急物资、设备进行补充,以满足应急抢险需求。
6.7 承包人对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负有保管责任。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应急抢险设
备及物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或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演习、教学等活动。
6.8 承包人应急抢险人员食宿自理,服务期内人身安全自行负责。
6.9 承包人应做好安全和日常培训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不
断提高。按要求定期组织综合抢险队应急演练。
七、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
文明施工责任:
7.1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防台防汛、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由承包人负责。
7.2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
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7.3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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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垃圾消纳场。
7.4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
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
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7.5承包人使用的土方运输车辆必须为符合厦门市环保要求的绿色智能化运输车,并在
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7.6承包人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
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
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7.7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上报施工环保专项方案,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7.8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
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
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9 承包人在物料堆放、建筑垃圾、高空废弃物处理、控制扬尘、噪音、有毒有害污染、
工地环境卫生、办公、宿舍、食堂、厕所和浴室管理等方面,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地方规
范、标准、规程、规定,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按情节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标准支
付300-5000元/次。
7.10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关于
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扬尘、震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环境卫生、排水、
排污、占道、施工场地交通等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承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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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收纳费、环保噪音费、排污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所
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申请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引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人
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和其它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11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防止污染方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
其周围环境,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避免污水、噪音、粉尘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
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7.1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
未达标,承包人应按每次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承包人应
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
7.13在市相关主管部门(含质监站)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或勒令停工整顿等的,承包人应按每次2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14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便利
或公用道路或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或不适
当的干扰。
7.15承包应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
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并应免除发包人因此遭到投诉、索赔或诉讼。
7.16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并承担有关费用。
7.17承包人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土头、下脚料等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
时工程设施的清理和外运至红线范围以外、雨水和污水的清除以及厕所、浴间等的卫生,保
证日产日清,没有积水或其他障碍,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和施工通道通畅。
7.18承包人不得擅自占用其他区域的施工场地堆置材料,进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必
须集中分类整齐堆放。不得在工地存放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不合格品等。
7.19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文明施工责任:承包人应与周边单位(包括街道、村镇)做好
沟通、协调。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和与周边单位发生的矛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的,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20承包人自其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应对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等负有完全照
管责任。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
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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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7.21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
作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在各种交叉作业中,承包
人应负责对专业分包人或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成品进行保护;野蛮施工或意外损坏时,承包人
应赔偿损失及其所有的相关费用。
7.22承包人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
工作,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和具体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在工地项目的大门口或工
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
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
备查。
承包人应采取的具体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及我司要求设置封闭
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地现场应按规定配备
相应的洒水车、雾炮车、喷淋、覆盖等防尘降尘配套设备,围挡应设置喷淋设备,并有效使
用。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物料设备堆场必须
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临时施
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处理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务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进行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
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设立冲
洗台账,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或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
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
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
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5)配备足量的保洁员,保持现场及周边道路干净、卫生,现场清扫作业应采取洒水
降尘措施;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并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采取固化、
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竣工后要及时清理、按要
求恢复。
(6)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停工日期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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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
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
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7)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抹灰、钻
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方式及时进行降尘。
(8)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
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倾卸至符合要求的设置垃圾存放点或消纳场所,严禁使用非目录库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滴
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9)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 5000 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长时间
(10天以上)裸露的地面、土层及时绿化或覆盖,路基施工等作业区域应定期洒水或喷洒水
雾,正在作业的区域应定期洒水或喷洒水雾,保持必要的湿度。
(10)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
每天 7: 30 ~ 8: 00 10: 30 ~ 11: 00、14: 30 ~ 15: 00 17: 00 ~ 17 : 30 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
行降尘(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环保委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一级(控尘、控氮氧
化物、控臭氧等)、二级(控尘、控氮氧化物、控臭氧等)、三级(控尘)通知,及时启动
雾炮车、洒水车及喷雾设施,并将现在响应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期间,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洒水降
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八、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8.1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
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它承包人的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
索赔、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若发包人因前述事由受到损失的,
则承包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发包人发包或承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之
间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包括开挖爆破的控制和安全措
施)、施工进度的影响、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混凝土结
构界面附近如有止水、排水结构,先浇筑者应保护完整,直至移交以及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交
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8.2承包人应在满足节点工期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对相关
施工项目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于等待相邻项目施工、造地单位移交
施工场地等而发生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增加。
8.3承包人负责公用设施(包括施工便道、用水接口、用电接口等)的维护与保养,不
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其他施工人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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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承包人应有相应的专门施工组织工程措施,防止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流水、废气、污
水、射线、化学物质、飞石、废渣(包括垃圾)、爆破振动等进入其他施工人施工区域造成
的影响或损失,并负责其排除和承担安全与经济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站点规划、布置及实施
时应包含交通治安所需设施建设,并负责施工区域内场区道路的安全巡察和卫生保洁。
九、事故处理
9.1 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有关安全或质量事故、故
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应尽快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事故或紧急情况的详情,如遇较大及以
上事故直接向发包人分管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人,同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提
交书面报告。
9.2承包人应同时尽快采取可行的紧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9.3 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承包人因无能力或
意愿不强等,未及时进行此类工作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由承包
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发包人有权依据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本协议,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
不定期考核,考核发现有违反上述合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情节或后果严重或考核三次发现违约的,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安全文明措
施费5%/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或第六条约定累计五次以上的,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一、因执行本协议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承包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遭受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
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二、发包人因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总价20%的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其他一切后果和责
任。
十三、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未得到赔偿部分继
续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不得拒绝。
十四、发包人有权从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赔
偿金、欠款等。
十五、本协议作为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应与其同时签订,并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双方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140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141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发包人):
承包单位(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
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
合同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某种产
品、材料和设备。
142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43
附件三: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
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我单位向发包人承诺:
我单位保证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厦
府〔2008〕24 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一经
发现我单位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单位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
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任何违约处罚。我单位承诺一旦发生拖欠
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单位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并
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本保证书自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在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有效期满结束。
保证人:(加盖承包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144
附件四:工程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工程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市相关的规定,为明确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
留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能安全顺利进行,我公司向
贵公司承诺:
1、我公司对工程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2、我公司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持本单位人员思想稳定,定期组织遵纪守
法教育,对周边社会治安和内部人员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我公司所有人员严禁赌博、卖淫嫖娼。施工人员严守劳动纪律,如发生违法乱纪、打架斗殴
等事件,我公司自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我公司保证按期、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向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及其它薪酬。
由于我公司拖欠工资造成工人和民工静坐上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的,一切责任由我公
司承担,贵公司可对我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我公司参与城市轨道交通优秀参建单位的
评选资格。因我公司在社会治安方面出现失误给贵公司企业形象及工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
时,贵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我公
司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的投标;
4、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按要求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人员暂住
IC卡并登记造册,并对施工人员的身份情况、婚姻证明、失业证(外地人员的劳动力介绍信)
进行登记造册;
5、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消防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依照《消防法》做好本单位的防护工作,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
和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制度,建立消防档案,施工场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我公司应按省、市
公安消防局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炸药库房的安全管理,严格炸药、雷管爆炸物品
请领制度,加强对实施爆破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工作;
6、我公司的生产、生活和办公区域按消防的有关规定,须配置消防设施,民工宿舍内
145
严禁乱接电源线、使用气化炉、电炉、电热器具、生火、躺在床铺上吸烟,通道内不准堆放
物品,确保畅通;
7、我公司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门卫应实行24小时值班,对出入施工现场、生活、办
公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及时登记,节假日要加强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安全
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
8、我公司应积极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和治安保卫管理条例学习培训,通过板报、墙报、
张帖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我公司的特
种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9、我公司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员工(含外来工)不参加敌对势力或
敌对分子煽动、组织的闹事事件;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10、我公司进场施工,治安登记表在报属地派出所前要先报发包人加盖意见。
11、贵公司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治安保卫的政策、法规,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
际,对我公司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本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经我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146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对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
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全部施工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国务院令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
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本工程
特指防水工程部分)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2、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7
五、质量保修金及其退还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3%。
2、除本保修书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 2 年后,在发包人收
到厦门市财政拨付的相应款项、且发包人扣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后 14 日内,无
息退还质量保修金的 2%给承包人;本工程防水保修期满后,在发包人收到厦门市财政拨付
的相应款项、且发包人扣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后 14 日内,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
保修金给承包人。
本条前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退还期限未满,但承包人能够为质量保修金提供等额不可
撤销的无条件银行保函的,且承包人履约情况良好的,可向发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提
前退还剩余的全部或部分质量保修金。
3、若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的要求或者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完整竣工档案
资料或者承包人完工后未完成清场撤退,或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发包人
有权不予退还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148
附件六: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丙方(结算专户开户银行):
为加强_ _标段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
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项目资金管理达成如
下协议:
1. 项目资金管理以“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为原则。
2. 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后,在丙方开立工程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
结算专户)。乙方应于结算专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丙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专户信息(包
括: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书面函告甲方。
3. 甲方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等资金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专户,以保证建设资
金专户储存。
4. 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项目,不得发生外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
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专户的资金,
以确保专款专用;保证不得因其他未结清债权债务而造成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转
移结算专户资金。
5. 乙方应按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项目部报送当月资金计划
审批表(见附表1),作为当月用款依据。月度资金计划审批表上须有乙方项目部盖章、经
办人与项目经理的签字。乙方应科学、合理、准确编报资金计划审批表,因特殊情况需要增
补用款的,须提前于3个以上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资金计划审批表(补充__)。经甲方
审批后作为丙方付款依据。
6.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责:
6.1 丙方应为乙方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丙方根据经甲方审批确认后的
资金计划审批表,对乙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性审查,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乙方通过其在丙
方开立的结算专户付款时,若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丙方不得办理付款:
6.1.1 乙方未同时提交资金计划审批表和银行付款凭证;
6.1.2 银行付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用途、付款渠道与资金计划审批表不符的,或付
款金额超过月度资金计划审批表的;
149
6.2 丙方在办理乙方结算专户对外付款,对用途不明和未经甲方批准使用的资金,
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要求乙方补充提交相应资料。对乙方不予配合或严重违规使用资金
的,丙方应在止付的同时,及时与甲方沟通联系后作进一步处理。
6.3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补充付款的,须同时向丙方提交经甲方分管领导
审批的资金计划审批表(补充__)(见附表2)。丙方根据该表和银行付款凭证进行审核付
款。
6.4.结算专户中的资金结算要符合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账户结算的相关要求。
6.5 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资金结算专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丙方
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报送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结算专户上月资金流向明细表(附表3),及时
反馈账户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6.6 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为免费服务。
7. 监管期间,如结算专户内的资金或其他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存在
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交易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丙方承诺依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结算专户中的资金进行有效监管。甲方有权不定期审
查丙方对乙方结算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服务情况,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6条规定履行
付款服务或监管服务责任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丙方应根据甲方的整改要求及时落
实整改。丙方拒不整改或相同问题累计3次未要求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选择
工程建设资金开户银行,另行开设结算专户,乙方和丙方须无条件予以执行。在此情况
下,本协议即行失效。甲方将与乙方及新的结算资金开户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9. 丙方根据本协议对结算专户进行监管的期限,自该账户开立之日起至丙方收到甲方
停止监管的书面通知之日为止,丙方监管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的第二天起撤销对该账户的监管,同时不再向甲方报送该账户的资金流向明细表。
10. 因本协议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
裁。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表1:_____年____月度资金计划审批表
附表2:_____年____月度资金计划审批(补充__)
附表3:________项目部结算专户资金流向明细表
150
甲方:
签字代表:
乙方:
法定负责人/签字代表:
丙方:
签字代表:
日期:年月日
151
附表 1: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_____年____月资金计
划审批表
编报单位:(盖章)单位:元
上报之日账户存款余额:


付款事项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截止上月
累计收款金额
本月计划付
款金额
计划付款
渠道
备注
本月计划付款合计: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财务负责人:乙方经办人:
甲方审批人:甲方部门负责人:甲方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152
附表 2: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_____年____月资金计划审批表(补充__)
编报单位:(盖章)单位:元
上报之日账户存款余额:


付款事项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截止上
月累计收款金额
本月计划付
款金额
计划付款
渠道
备注
本月计划付款合计: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财务负责人:乙方经办人:
甲方审批人:甲方部门负责人:甲方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 日 年月 日年 月 日
153
附表 3:
________项目部结算专户资金流向明细表
户名帐号 (开户行名称)
序号
收款单位
名称
付款
事项
计划付
款金额
计划付
款渠道
实际付
款金额
实际付
款渠道
收款单位
当月累计
实际收款
金额
收款单位
截止当月
累计实际
收款金额


合计
其中,通过网银付款合计
其中,通过柜面付款合计
制表: 复核: 银行签章:
154
附件七: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力量,规范各方行为、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建立运转有效的“自
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有关合同规定,为便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特制定考勤
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
建工程建设中,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现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自觉接受指挥部
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考勤管理实施方式统一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人脸识别系统具体要求如
下:
1、设备要求
人脸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确定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业技术支持公司
统一供货,费用由各参建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安装要求
人脸识别系统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业技术支持公司统一进行安装,安装位置为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部或现场指定安装地点。
3、信息采集
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采集将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单位投标进场人员承诺,于进场之日起
一个月内统一安排时间对照人员进行采集,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来推诿或拒绝,
否则将以缺勤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考勤管理
1、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主要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主要人员(以招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要求
为准,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每月初确定施工单位现场主要人员的考勤对象)。
2、考勤要求
(1)每月打卡天数不少于 25 日。
(2)每天 2 次,每次打卡时间为上午 7:00-12:00,下午 14:00-18:00。
155
(3)如有特别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并委派代表代行职责,经监理、
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人员需保持手机畅通,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到岗,否则
视为缺勤。
3、考勤管理
人脸识别系统的日常维护由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如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修,专业技术
支持公司应在 24 小时内修理完毕,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系统维修期间由监理负责对施工
单位进行考勤。
4、违规处理
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不足 25 日时,视为承包人
违规,处罚标准分别为:项目经理人民币 1 万元/人·日,项目技术负责人 0.5 万元/人·日,其
它主要管理人员 0.1 万元/人·日,在当月计量支付时扣除。上述违规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
连续执行。如合同有不同要求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特殊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请假:
(1)车站基坑开挖岩土需爆破施工期间;
(2)车站基坑土方开挖至底部时起至该段底板施工结束前的时间段;
(3)台风天气、重大节假日或市政府、建设单位特殊要求的时间期间。
第五条请假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请假,填写《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请假
条》。
2、其他人员分别填写《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请假条》,若有必要,并附相关请假证明。
第六条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副经理、安全总监请假请假必须经总监、业主
项目经理审批。
2、施工单位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请假:
请假 3 日以下(含 3 日),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同意后,报总监审批。
请假 3 日以上,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同意后,报业主项目经理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由发包人负责解释,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156
附件九:履约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鉴于(承包人全称) (以下称“承包人”)已收到 (下称“发包人”)(以下简称“本工
程”)的中标通知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合同段的施工任务,我行愿意出具本不可撤
销、无条件兑现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约或违背合
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
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
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由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后 14 日止,最
迟不超过年月日。
我行承诺本保函真实、有效、可查询,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我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
我行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因本保函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各方应提交厦门仲
裁委员会仲裁。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
157
附件十:预付款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你方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与你方的已于年月日
签订了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该承包人一笔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
写:)的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销和
无条件兑现的保函。
鉴于以上事实,我方(担保人名称),受该承包人委托,为该承包人履行上述
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贵方首次提出要求支付上述款项的通知时,无须贵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
据,将于 7 日内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的任何贵方要求金额,并放弃任何向贵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本保函的有效性独立于本合
同,本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任何修改或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
函制约的责任。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及相关事宜产生
的争议,各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你方将预付款按工程进度全部扣回后止,除非你方
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我行承诺本保函真实、有效、可查询,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我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日
158
附件十一:接地铜排要求
1.接地铜排[h1]
用于新机场代建城际铁路 R1 及轨道交通 3#、4#线主变电所、户外主接地网的敷设,型号为
40×4mm。
1.1.技术要求
1) 材质:国标 T2铜;
2) 生产工艺:压延模具拉伸成型;
3) 含铜量:含量 99.95%左右;
4) 电阻率:≤0.017772Ωmm2/m;
5) 密度:20℃铜排密度 8.95g/cm;
6) 抗拉强度:≥300N/mm;
7) 硬度:HB≥65;
8) 弯曲 90度表面无裂纹;
9) 直线度≤2mm/m;
10)表面光洁度 3.2;
11)尺寸偏差±0.5mm;
12)铜排表面光滑平整、无裂纹、起皮、夹渣、气孔等现象。
1.2. 放热焊接要求
1)放热焊接需同时通过国际 UL467认证和 KEMA认证,并能提供相关证书。UL证书应可通过
www.ul.com网站进行验证,证书上应详细标明通过认证的焊接形式。
2)放热焊接应适用于铜和铜、铜和钢、铜和铸铁或铜和青铜等不同金属之间的联接。其接头
的寿命应当超过整个接地系统的寿命。
3)放热焊接系统满足 IEEE Std.80 以及 IEEE Std.837 标准的要求,并能提出根据 IEEE
Std837标准所作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同时能出示按 IEC61312-1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的测试
报告。
4)封装的焊药要有让用户非常容易识别型号的色环;焊药的生产批号必须用永固油墨,激光
打印于封口,并且标明明确的焊药代码。
5)模具由人造石墨材料做成,能承受高温且使用寿命不低于 50次(非连续使用)。
6)石墨模具应当有一个永久性标记来标明生产厂商名字,焊接型号和焊接尺寸。
7)为了充分保证操作者的安全,放热焊接的起燃方式为电子式,操作者进行焊接时,距离焊
接处不小于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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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本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A类)”第 5项“信用评标分
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内容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内
容修改为: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 分):自本招标项目在
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具有担任过一个
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地下车站工程项目经理业绩的加 3分(时间以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
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施工过程中变更项
目负责人的除外。若项目负责人存在中间变更的,投标文件应同时附上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
变更证明,项目负责人以变更后的为准,否则业绩不计),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 “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 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 6节其他要求”-“六、主要机械设
备投入最低要求”中,第 23 点内容调整为:23、抽水设备:规格型号:扬程不低于 30m,100m3/h,
100 台。
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以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的为准(之前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作废),请各投标人至本答疑纪要的附件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三、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招
标文件专用本补充的相关内容。
四、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1、据银行反馈,开出的保函格式中必须约定保函到期日,否则银行无法开具,请问增加
保函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 / 9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2、招标文件 25 页,“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报价电子文件要求递交“海迈计价软
件版”(最新版)(mqd版及 TB版本),由于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不能识别上传 mqd和 TB文件,
请问是否把所有报价文件压缩成一个压缩包上传
答:可以。报价电子文件要求已修改,见第 5 点疑问答复内容。
3、本项目要求市政一级资质,招标文件 32 页,技术负责人要求为土建类高级工程师,
土建类包括哪些专业
答:本招标文件中土建类专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土木工程、工民
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道路与桥梁、桥梁与隧道工
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道路与铁道工程、隧道、
市政工程等专业,以及由评委认定的土建类其他相关专业。
4、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
6 号)第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
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 XML 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
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本工程未提供控制价预算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请
予以提供。
答:详见招标公告 2.4 条款。
5、招标文件 p24第 32.4 条五-(3)“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报价电子文件要求递交
“海迈计价软件版”(最新版)( mqd 版及 TB 版本, 两版内容不一致以 mqd 版为准)”,将
发布的 ZB 格式清单文件文件导入“海迈计价软件(最新版)”会出现如下图提示,软件无法
读取 ZB格式清单文件内容,经咨询海迈软件公司为导出格式错误原因导致,请重新提供航站
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部分的 ZB格式清单。
答: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部分的 ZB 格式清单同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一起
用海迈轨道版本打开,清单和计价按福建省 2017 定额规定执行。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项“其他”第五点及“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
1 点内容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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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本工程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 2节商务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
以下内容:
(1)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相关内容,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调整,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 1);
(2)“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报价
电子文件要求递交“海迈(厦门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软件”版(rqd 版本及 TB 版本,两版内
容不一致以 rqd 版为准);
注:①未完整提供(1)、(2)资料的,视为存在“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6.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第 8 章“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提交材料”;
②未按要求递交报价电子文件或递交的报价电子文件无法打开时,视为存在“商务文件
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6.1.4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6、清单编制说明(通用卷)p7第 5.4条说明“投标报价资料装订要求投标报价资料由上
述 5.2 款内容组成。除定额子目分析表附在电子版内不需装订成册外,其它资料共装订成三
册(除封面、投标总价外,其它资料需双面打印(复印)装订,相关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请问本项目是否需按该条款要求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如需要该如何按该条款要求分成三册
装订请予以明确。
答:本项目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7、本工程投标文件中商务文件部分是否仅需在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章处加盖电子章,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逐页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及相应人员电子姓名章请明确具体做法。
答:商务文件盖章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招标文件专用本
补充的相关内容。
8、本项目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是否仅指招标文件 p81“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所列的材料设备请予以明确。
答:详见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9、请问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市政工程”或“道路与桥梁”专业是否满足土建类
要求
答:见第 3点疑问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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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10、投标人拟用业绩属分包业绩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
满足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满足与否届时由评委评定。
11、投标人拟用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属投标人分包的业绩,请问该业绩能否被认定为加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满足与否届时由评委评定。
12、“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有体现车站造价,能否满足招标文件关
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认定
答:“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满足与否届时由评委评定。
13、招标文件 P33中第 4.1.9条款第 3、4、5 项的描述与招标文件 P24 中 34.2条其他条
款中第二项“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查询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不
一致,请问该项目是否取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查询要求若是,是否按照招标文件 P24中 34.2 条他条款中第二项提供证明资料即可
答: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查询的要求,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通过平台查询的要
求均不适用于本工程。投标人投标文件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其他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14、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无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答: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查询的要求,因此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通过平台查询的要
求均不适用于本工程。
15、航站区同步预留工程中的于高架桥部分桩基是划入航站楼下方工程还是 GTC、停车楼
下方工程,因两区域要求工期不一致,需明确以便明确施工组织。
答:详见长沙院大基坑图纸及专用卷相关说明。
16、文明施工条款第一条要求本工程至少设置 1 个钢筋加工厂,且不少于 2500m2,但在
临时规划设计图中仅考虑了 R1 线两座钢筋场,未考虑 3、4 号线地铁车站钢筋加工厂位置,
需明确可布设场地,以便规划场地布置。
答:详见《新机场临时设施规划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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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17、应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120 日历天内完成航站楼下部分桩基工程、围护结构及第一
道内支撑;我方理解为开工令下达后 120 天日历天内达到开挖条件,考虑前期规划便道的施
工、各工序的质量、围护结构龄期、条件验收、首件验收、桩基分项验收等因素,是否仍按
照上述施工工期考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8、4号线与 R1线都有部分结构位于大基坑范围内,需明确本标段与 R1线基坑开挖的分
界线。
答:详见招标图纸。
19、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航站楼下车站施工方案和停车楼、GTC下车站施工方案,是
否可认为车站小里程端不属于航站楼下车站范围和停车楼、GTC 下车站范围的部分纳入停车
楼、GTC下车站范围编制施工方案。
答:可以。
20、图纸围明确围挡范围,是否认为在施工场地空地上均可利用布设泥浆拌合站、泥浆
制造系统等设备。
答: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21、技术文件是否为上传至暗标文件中,请明确,技术文件中所有图文能否显示彩色。
技术文件是否为页数不超过 100页 A4页面。
答:技术文件应上传至暗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技术文件页数原
则上不超过 100 页。
22、为方便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招标人能否拟定技术文件开工日期。如技术文件编制
计划开工日期拟定为 2019 年 7月 31日,计划完工日期 2021年 3月 21日。
答: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本项目暂定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0 日,实际开工日期仍
以开工令记载为准。
23、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部分高架桥部分 1.5m 桩基招标清单与图纸上标注的工程量是否
有出入
答:无出入,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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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24、能否能提供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
答:见第 22点疑问答复内容。关键节点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25、本标段的施工红线未给出,能否提供
答:不提供。
26、进场道路施工标准,按临时道路还是永久道路,若按临时道路,本标段施工完成后
是否保留进场道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7、轨道交通 3 号线翔安机场站附属结构图纸中缺北侧消防水池和活塞风井剖面图,能
否提供
答:详见招标图纸。
28、根据建设银行要求,投标保函中须明确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明确到某一天),请问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函格式是否可以添加闭合日期
答:见第 1 点疑问答复内容。
29、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取消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竣工验收信息,招标文
件第 291 页,十“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表格中有一个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
请问如何填写 请明示!
答:可以“/”表示。
30、资格条件业绩与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可否使用同一个业绩请明示!
答:可以。
31、招标文件第 32页,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土建类,请问专业可否进一步明确,具体
指哪些专业或以什么文件作为参考,请明示!
答:见第 3 点疑问答复内容。
32、招标文件第 13 页,3.6.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 ;“类似工程业绩”是
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完成 1 个单项合同金
额≥人民币 1.5 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工程地下车站施工业绩(时间以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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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请问:1 个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 1.5 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工程地下车站施工
业绩是指业绩项目中单独一个车站的金额需≥人民币 1.5 亿元,还是业绩整个项目合同金额
≥人民币 1.5 亿元请明示!
答:单独一个车站的金额需≥人民币 1.5 亿元。
33、招标文件第 31 页,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
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请问:此要求是适用于业绩有在平台查询时的要求,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所附类似业绩合同
与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负责人需一致吗项目合同中没有显示项目负责人的是否可行请明
示!
答:见第 14点疑问答复内容。
34、招标文件第 91页“六、主要机械设备投入最低要求”中“2、门式桁吊:规格型号:
45T/16T,1台;5、汽车吊:规格型号:300T/150T,2台;15、履带吊:规格型号:150T/80T,
4 套”,上述设备均有两种规格型号,以汽车吊为例,能否明确 300T 汽车吊、150T 汽车吊最
低各需要多少台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
35、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 34.2条款号中:省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
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 号)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
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未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的
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因此,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予以删除,投标人须提
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否则将认定为不满足资格要求或不得分。二、本工程取消业绩
通过平台查询的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请问:①:以
上说明“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查询的要求”和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A类)
条款号 4.1.9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说法不一致,请明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
否以“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
公开平台)查询的要求”为准
②:请明确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以“本工程取消业绩通过平台(全
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的要求”为准
答:见第 13、14 点疑问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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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
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36、招标文件第 30页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A 类)3.5/8.3 条款号中:(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 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具有担任过一个已完成的城
市轨道交通(或铁路)地下车站工程项目经理业绩的得 2 分,每增加 1 个加 1 分,满分 3 分
(时间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车(试通车)的时间为准)(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地下车站的,
适用本加分条件)。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个项目如果有 2个地下车站,可以得满分 3 分
答:本加分项内容已调整,具体见本答疑纪要二第一点内容。
37、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 1 节资信文件中: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
诺书中需要填写“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
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
交纳万元违约金。”请明确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多少违约金
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多少违约金
答:见本工程答疑纪要一附件“第四章 合同格式”中“22.1 承包人违约”的相关条款。
38、请问是否可以提供套价版 mqd海迈软件。
答:无法提供。
39、招标文件 P99......报价电子文件要求递交“海迈(厦门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软件”
版(rqd 版本及 TB 版本,两版内容不一致以 rqd 版为准)......其中 rqd 版本是否有误,是
否应为 mqd版。
答:无误。
五、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时
间由“2019 年 7月 5日 10 时 00 分”修改为“2019 年 7 月 18 日 10 时 30 分”。
六、本答疑与招标文件、答疑一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月 2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年 7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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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元)
1 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
2 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
3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4 总计
注:此表后附1、2、3项目各自的报价明细,格式应符合1、2、3项目现行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序号 招标编号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预算价(元) 招标控制价(元) 备注
1
E********011
********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
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1.46 ********5.00
(1) 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 ********6.67 ********1.00
(2) 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 ********4.33 ********7.00
(3)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 78420160.46 70066737.00
招标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预算价、招标控制价告知单
标段(合同段)
一个合同段
/
/
/
编制单位: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盖执业章) 审核人:(盖执业章)
日 期:2019年07月10日
编制
说明
1、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预算价相比下降11.68%;
2、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预算价均已计取 / 风险包干费;
3、投标人报价均不得高于各自的招标控制价;
4、暂列金额合计:27600000.00元包含:3号线a、暂列金6000000.00元;b、渣土收纳费:1200000.00元;c、远程监控系统租赁
费:300000.00元;d、炮弹勘探及处理费:500000.00元;4号线e、暂列金9000000.00元;f、渣土收纳费:1800000.00元;g、远程
监控系统租赁费:300000.00元;h、炮弹勘探及处理费:500000.00元;i、净高影响增加费:8000000.00元。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为 E********011******** 的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
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于2019 年 7 月 18 日依法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现将评标结果、
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公示如下:
一、评标结果公示时间:2019年 7 月 20 日至2019 年 7 月 22 日。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无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最终总得分
1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95.83
2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94.53
3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94.11
4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93.18
5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93.00
6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92.79
7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90.37
四、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及原因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原因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递交的报价电子文件无法打开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缺少通用本补正数据表附件“投标报价”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主要投标内容
中标候选人及排名顺序
投标报价
(元)
投标报
价中包
括的专
业工程
暂估价
(元)
投标报价中
包括的暂列
金额(元)
工期
(日历
天)
质量
标准
项目负
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相关个人业
绩(如有时)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
书名称
项目负责
人执业资
格证书名
称注册编

中标候选人的类
似工程业绩(如
有时)
第一中标
候选人
中铁十八局集
团有限公司
661971845 / 27600000 600 合格 姜华龙
南昌市轨道
交通 1 号线
一期工程土
建施工(六标
段)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1214140
9219
南昌市轨道交通
1号线一期工程
土建施工(六标
段)
第二中标
候选人
中铁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
665460266 / 27600000 600 合格 李霄辉
武汉市轨道
交通8号线一
期土建施工
部分BT项目
二标段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6111110
6075
1、武汉市轨道交
通三号线工程王
家墩中心站土建
工程;
2、武汉市轨道交
通8号线一期土
建施工部分BT项
目二标段
第三中标
候选人
中铁五局集团
有限公司
660286302 / 27600000 600 合格 李谷阳
北京地铁8号
线三期工程
土建施工05
合同段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4406080
7916
长沙市轨道交通
1号线一期工程
土建施工第六标

六、评标参数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甲种);
评标基准价: 663484298 元;
B值:********5元 ;
K值:1.08% ;
暂列金额:27600000 元;
A值: 660280806元;C值:0.5。
七、中标候选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八、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名称: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招标人联系方式: ****-*******
招标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中标候选人补充公示
招标编号为 E********011******** 的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
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于 2019 年 7月 18日开标,于 2019年 7 月 20日至 2019年 7月 22日进行
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相关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并向监管部门投
诉,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厦建招诉
决[2019]37号),招标人于 2019年 8月 26 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现
将纠正后的结果补充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2019年 8 月 29 日至2019 年 8 月 31 日。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补充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
出。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无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
投标人名称 最终得分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95.39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95.12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93.15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92.56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89.19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88.49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85.00
四、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主要投标内容
中标候选人及排名顺序
投标报价
(元)
投标报
价中包
括的专
业工程
暂估价
(元)
投标报价中
包括的暂列
金额(元)
工期
(日历
天)
质量
标准
项目负
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相关个人业
绩(如有时)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
书名称
项目负责
人执业资
格证书名
称注册编

中标候选人的类
似工程业绩(如
有时)
第一中标
候选人
中铁十二局集
团有限公司 657832502
/ 27600000 600 合格 王志强
北京地铁 7
号线工程土
建施工 08 合
同段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1406080
0044
郑州市轨道交通
5号线工程土建
施工02标段
第二中标
候选人
中铁二十二局
集团有限公司
658159825 / 27600000 600 合格 徐冬青
南宁市轨道
交通一号线
一期工程土
建施工
TJSG-06标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1106080
8170
南宁市轨道交通
一号线一期工程
土建施工
TJSG-06标
第三中标
候选人
中铁五局集团
有限公司 660286302
/ 27600000 600 合格 李谷阳
北京地铁 8
号线三期工
程土建施工
05合同段
一级注册建
造师

14406080
7916
长沙市轨道交通
1号线一期工程
土建施工第六标

五、评标相关数据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乙种);
B值:********5元 ;暂列金额:27600000 元;
K值:2.48% ;
评标基准价: 657642876 元。
六、中标候选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名称: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厦门市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招标人联系方式: 邰思****-*******
招标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建工程 机场 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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