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站址使用协议(利港安定路海伦石化南侧)中标结果

通信基站站址使用协议(利港安定路海伦石化南侧)中标结果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公示名称:通信基站站址使用协议(利港安定路海伦石化南侧)采购公示编号:JSDYLYCGGS********10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2019-09-02 09:35:06采购公示结束时间:2019-09-07 09:35:09终止:
采购公示正文

通信基站站址使用协议

甲方:江阴市利港街道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协议签订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

为发展江阴地区通信事业,改善甲方所在地区的通信条件,甲乙双方就“利港安定路海伦石化南侧” 移动通信基站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范围及期限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位于利港安定路海伦石化南侧 ,面积为10 平方米的场地,供甲方建设通信基站和架设天线。

2、上述场地使用期自2019年5月1 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共3 年。

二、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含税及物业管理费,发票备注场地租金和租期)。

2、使用费每年支付一次,乙方每年5月份支付本年度的使用费。

3、甲方开户银行信息

开户名: 江阴市利港街道龙港社区居民委员会

开户银行: 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

银行帐号:****************00461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基站用电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乙方单独装表计量,按当地供电部门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甲方应保证基站用电的正常供应(外电停电和供电设备检修除外);乙方所付电费甲方需开具内部财务收据,并提供付供电局的总电费发票复印件。(具体双方另行签定用电协议);

2、乙方接引外电:乙方基站用电如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接电施工。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房地产权清晰,若发生权属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应赔

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建设、搬迁等费用);

2、在使用期内,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

3、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光缆走道和接地引下线等位置,即乙方的光缆进入甲方区域后的走向及接地引下线位置等,与甲方协商确定;

4、乙方施工及运维人员进出基站,在甲方区域内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进入基站以外的其他区域。因工作需要进入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并保证乙方人员正常进出;

5、乙方进站工作的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基站的安全工作。乙方对所用机房做好防盗、防火等措施,甲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因设备等原因引起火灾等意外事故,如影响和损坏甲乙双方设备及其他设施,其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7、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好本单位员工远离通信机房,避免甲方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乙方设施损坏,甲方须通知自来水公司人员避免损坏乙方设备;

8、乙方基站设施分期建设,在乙方后期施工时(如增设抱杆),甲方应予配合。基于技术需要和安全考虑,乙方可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进行必要改造。

9、为便于双方协调沟通,双方指定对应联系人。甲方联系人为朱金凤,联系电话138*****505;乙方指定联系人为 陈忠新 ,联系电话 133*****618。如双方联系人或联系电话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10、如本合同约定处所房地权属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尽力协助乙方完成协议变更及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无故阻挠乙方进站工作,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应当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建设、搬迁等费用)。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每次延续的期限为一年。如甲方不同意续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用权。

3、因乙方通信基站规划布局调整需要,乙方有权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商定搬迁事宜。至乙方设备搬出甲方区域之日协议终止,乙方向甲方结清使用费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通信基站建设解释协调工作,防止影响基站正常建设、运营。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洪水、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情形及市政规划需要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构成违约,本合同自然终止。各项费用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未租用部分的预付费用。因市政规划导致乙方基站迁移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取得基站迁移补偿费用。

6、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标签: 石化 海伦 通信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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