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变更公告]
渤海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变更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渤海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CZDC-ZFCG-********
采购人名称:沧州渤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 ||||||||||||||||||||
采购人地址:沧州渤海新区 | ||||||||||||||||||||
采购人联系方式:杜千里,****-******* | ||||||||||||||||||||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沧州市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沧州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郭东梅,133*****259 | ||||||||||||||||||||
首次公告日期:2019 年9月5日 | ||||||||||||||||||||
更正事项:项目要求、 产品技术参数 | ||||||||||||||||||||
因本项目采购文件作出相应调整,现将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做以下更正: 原采购文件“第四章谈判项目要求 产品技术参数表”现修改为:
注:1、.以上技术参数加“★”项为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完全响应,加★部分的参数必须在公安部检测报告中体现,如报告中没有★参数的检测项或是该检测项不符合要求,均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所投设备加★部分检测报告原件,未能提供加★部分检测报告原件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中应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同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复印件,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原件应单独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档案袋表面注明供应商。 二、原采购文件“第五章第六项技术参数偏离表备注”现修改为: 注:1、供应商必须针对第四章谈判项目要求中产品技术参数表的所有产品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此表可以相同格式进行扩展。 采购文件中与此相关内容,均以此次澄清为准,请各投标人悉知。 | ||||||||||||||||||||
更正日期:2019年9月6日 | ||||||||||||||||||||
项目联系人:杜千里 | ||||||||||||||||||||
联系方式:****-******* |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133*****259 | ||||||||||||||||||||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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