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铅防护用品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铅防护用品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海市第一医院
乙方:漳州市晖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81]CX[GK]*******的龙海市第一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15 | 医用射线防护材料和设备 | 铅防护用品 | 1 | 批 | 国内 | 74405 | 74405 | 恒康医疗 | HKB-1A,无,成人型,成人型(A),DJ-3 | 无 | ||||
1 | 1-2 | A032024 |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 三通道微量泵 | 1 | 台 | 国内 | 16000 | 16000 | 史密斯 | 佳士比TMC9 | 无 | ||||
1 | 1-3 | A032099 | 其他医疗设备 | 人体模型 | 1 | 批 | 国内 | 78015 | 78015 | 弘联 | GD/J110-4,GD/CPR10170,GD/J55,GD/L68A.100,GD/L261,GD/L262,GD/L67,GD/F8,GD/F24,GD/J16,GD/A17205,GD/A18201,GD/A18220,GD/A18217,GD/A13006,GD/A13015,GD/A16007,GD/A16004 | 无 | ||||
1 | 1-4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纸带切割机 | 1 | 台 | 国内 | 4000 | 4000 | 新华医疗 | CSSD.QZJ | 无 | ||||
1 | 1-5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医用煮沸消毒机 | 1 | 台 | 国内 | 69000 | 69000 | 新华医疗 | ZF800-A | 无 | ||||
1 | 1-6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器械柜 | 1 | 台 | 国内 | 12000 | 12000 | 新华医疗 | CSSD.QBG | 无 | ||||
1 | 1-7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 | 1 | 台 | 国内 | 26000 | 26000 | 新华医疗 | LMQ.C-50EP | 无 | ||||
1 | 1-8 | A032022 |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 手术辅助照明灯 | 1 | 台 | 国内 | 30000 | 30000 | 上海医疗器械 | LED L360 | 无 | ||||
1 | 1-9 | A032026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医用低温冰箱 | 1 | 台 | 国内 | 37000 | 37000 | 松下 | MDF-548D | 无 | ||||
1 | 1-10 | A032026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展示柜冰箱 | 2 | 台 | 国内 | 32000 | 64000 | 青岛海尔 | HYC-940 | 无 | ||||
1 | 1-11 | A032026 | 医用低温、冷疗设备 | 血液冷藏箱 | 1 | 台 | 国内 | 28000 | 28000 | 青岛海尔 | HXC-258 | 无 | ||||
1 | 1-12 | A032017 | 临床检验设备 | 血小板恒温摆动便存箱 | 1 | 台 | 国内 | 18000 | 18000 | 金铉映电子科技 | JXH-207 | 无 | ||||
1 | 1-13 | A032017 | 临床检验设备 | 高频热合机 | 1 | 台 | 国内 | 8500 | 8500 | 金铉映电子科技 | JXH-1313 | 无 | ||||
合计: | 4649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4649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龙海市第一医院;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免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甲方工作人员操作,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维修手册、用户手册、出厂明细表或装箱单、制造厂商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乙双方按照制造商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共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并在验收报告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95%总货款。 |
2 | 5 | 余款5%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时均不计利息,付款时供货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次采购所有设备质保期为整机验收合格后24个月,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交货指设备全部到位且调试至能正常使用的,下同),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为每迟交1 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10.1.2若乙方逾期交货达60天以上(含6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合同总金额10%赔偿甲方损失并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赔偿未付清前,已到场的设备乙方无权要求运走。 10.2若乙方毁约,或明确不能交货,或交货的部件不合格,将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行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约定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维修检修、更换零件等)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按照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条款内容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8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负责维修人员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24小时内维修到位。如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或发现故障,维修人员无法修复的,并影响到用户正常业务开展,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协商在最短的时间内无条件更换与原设备相同型号的全新原装产品供甲方使用。保质期过后对货物需要更换的配件将以成本价提供。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龙海市第一医院 | 乙方: | 漳州市晖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6幢04号店面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素琴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康巧佳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6*****02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5 0166 2433 0000 1815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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