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测试和分析中标结果
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测试和分析中标结果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82]FJWT[CS]*******-1的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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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90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项 | 国内 | 171900 | 171900 | / | / | 无 | ||||
合计: | 1719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玖佰元整(¥171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6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富贵华府9号楼11层;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签订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按季度结算检测费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后,按季度结清检测费用(每次支付按照完成的个数的实际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开具发票支付相应的金额) |
2 | 25 | 按季度结算检测费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后,按季度结清检测费用(每次支付按照完成的个数的实际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开具发票支付相应的金额) |
3 | 25 | 按季度结算检测费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后,按季度结清检测费用(每次支付按照完成的个数的实际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开具发票支付相应的金额) |
4 | 25 | 按季度结算检测费用,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后,按季度结清检测费用(每次支付按照完成的个数的实际情况出具检测报告开具发票支付相应的金额)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 ( 365) 天内交货。
10、违约责任
10.1若乙方检测报告出具时间违反合同规定则该批次检测报告费用全部扣除,并按违约批次的2倍检测费进行罚款,乙方仍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报送,超过3次(含第三次)违约则自动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在县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纳入黑名单公布,按价格次低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选择新投标人,以此类推。10.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抽样食品和被抽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将视情扣减应付检验费的50%~100%作为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时,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抽样响应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自收到采购人发出的抽样任务通知24小时内,派出车辆人员到达相关田间地块进行样品抽检,样品抽检结束后及时安排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时效性。采购人如有突发紧急情况,乙方必须4小时内回应,并且48小时内处理完毕。14.2、抽样要求乙方承担抽样任务,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抽样方法按照2019年福建省农业部门规定执行。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在抽样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交通差旅费、伙食、住宿、车辆、样品购买、检测、培训)及完成本项目检测技术服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乙方自行承担。14.3、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产品监管部门(一式叁份)。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合格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自然日内将不合格(问题)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产品监管部门,同时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乙方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农产品监管部门。14.4、判定标准种植业按GB2763-2016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及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养殖业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或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14.5、检测数量2019年计划检测150例,具体数量按实际取样数为准。合同期内,监督抽检(含执法检查)抽取的样品可委托乙方进行检测,检测过程所发生费用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单项检测所发生费用按照闽食药监财函(2014)504号文件价格执行。14.6、分析服务对检测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同类 (种植类、养殖类)、同月(季、年)的超标率、检出率(含检出值、检出项、ADI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进行风险系数进行分析。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乙方的投标报价包括正常作业所需的买样费、抽样费、检验费等一切劳务、材料、设备、器具、备件、服装费、损耗、包装、运输、维修、税费、各类保险、利 润以及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一切开支。15.5.2乙方必须自主经营管理,不得转包本项目抽检检查任务(含抽样及检验工作),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 | 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武夷山市富贵华府9号楼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3幢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谷建潮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郑晓灵 | |
联系方法: | 182*****988 | 联系方法: | 132*****6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湖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 |
签订地点:武夷山市富贵华府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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