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交通组织优化中标结果
人行横道交通组织优化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HC[GK]*******的人行横道交通组织优化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1.3.1投标分项报价表。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9999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1 | 批 | 国内 | *******.6 | *******.6 | 厦门鹭城益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节能 | ||||
合计: | *******.6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伍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陆角(¥*******.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成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其中厦禾路建设点位须于2019年9月8日前完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交通信号灯管道全部采用Φ110mm×6mm或Φ160mm×10mm规格的PE管(包括非机动车道下)。5.2整体要求:灯杆、法兰盘、地脚螺栓要求严格按图纸制作(具体尺寸要求见图纸),防腐处理用热镀锌,锌层不小于86μm,镀锌后严禁开孔。5.3乙方须在本项目所使用的配电箱门挂锁处安装防雨水装置。5.4有行人按钮的路口,行人通过按钮过街请求;湖滨中路宝龙铂尔曼行人过街建设行人视频检测,通过视频检测行人自动进行过街请求。行人过街的信号灯倒计时应为通讯式或脉冲式,机动车执行完最小绿灯时间有行人请求过街时,即时进入正常通行权切换;机动车未执行完最小绿灯时间行人请求过街时,行人相位要等待机动车执行完最小绿,并且人行信号灯要在行人请求时全程显示红灯倒计时,在人行绿灯末段显示15秒倒计时。机动车灯应按照末段15秒进行倒计时。5.5路口须联网并建设倒计时、二回路。二回路取电点位须经过甲方同意,灯具倒计时功能须符合《厦门市交通信号灯倒计时建设标准》(由甲方提供)。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依据合同约定和市财政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项目支付首付款 |
2 | 65 | 依据合同约定和市财政相关规定,项目验收支付至财审金额的95% |
3 | 5 | 依据合同约定和市财政相关规定,质保到期后支付质保金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工程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合同签订10天后必须立即按投标所承诺组织施工班组及所有管理成员进场,每少一个班组,乙方应按500元/天·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管理人员不到位乙方应按100元/人·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将从结算价款中扣除(本项以监理单位签证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 10.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工艺规范及相关规定(如施工设计图要求);乙方所使用材料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乙方自行承担与成交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暂停施工的,由此对工期造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10.3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设备,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则乙方对事故负全责,乙方自行承担与成交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由于事故引起的所有费用(含赔偿、处罚金等)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不及时支付赔偿款和行政处罚罚金的,甲方有权先行支付处理,并在乙方未结算的任一项目中予以扣除,并根据情况对乙方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造价提高,乙方须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例如:在道路形成前应该进行管道埋设,结果因乙方未及时跟踪项目等原因导致道路形成后还须开挖路面进行管道埋设,因此发生的开挖路面及修复路面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若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被公众、媒体、知 名网上论坛报道、议论而对甲方形象不利时,或者导致甲方被相关政府部门或甲方进行追究、责问时,甲方或监理单位向乙方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还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0.6关于与其他管线交叉施工问题,乙方施工导致其他管线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其他管线单位的损失,造成甲方被行政部门处罚的,所处罚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及时支付赔偿款和行政处罚罚金的,但甲方认为应该支付赔偿款和行政处罚金时,甲方将先行支付处理,在乙方未结算的任一项目中予以扣除,并根据情况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0.7乙方在本项目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材料时,甲方项目经理除责令更换并返工外,将处以所使用材料总价5~10倍的罚款,并每次扣款5万元(在结算中扣除)。 10.8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每天至少与甲方保持一次联系,及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甲方指定人员。若因沟通、反馈不当或不及时造成项目脱节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视为乙方违约。 10.9项目期间,因施工质量原因而引起的各种损失,乙方应承诺提供免费维修及更换。项目移交前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各种设备、器材等的完整性,否则,应予以补齐(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0管道长度计量抽查:每100米抽查1处,每100米误差不得超过3%。若误差超出该范围的,除竣工资料须按照实际数量重做外,甲方将按最大误差比例*实际工程量给予扣除相应款项。 10.11甲方项目经理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或者工程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或者乙方不配合甲方监理单位等情况的,甲方项目经理将向乙方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将扣罚乙方5000元/单,且工期不予顺延。同一项目中重复出现类似情况,则扣罚的金额为扣罚金额/单×重复的次数,所扣罚的金额在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同个项目整改单超过3单,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安排其它乙方施工,费用标准按该乙方报价支付,此费用在乙方未结算的任一项目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同时乙方还须承担继续执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0.1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甲方将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为结算价的5‰。 10.13如乙方以实际施工中遇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未体现的项目为由停止施工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将从结算款中按每延误一天扣除结算价的1%给予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售后要求 14.1.1乙方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 14.1.2质保期:本项目整体(除灯芯、灯杆外)质保期为3年,灯芯质保期10年,灯杆质保期10年,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责“三包”,包送、包修、包换。灯芯质保期内应定期进行检测,该产品出现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其损坏配件。质保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14.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技术服务,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及拥有专业的维护队伍,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质保期内提供技术支持、保修(含更换配件)和维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1.4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若发生故障,在接到用户通知后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修复。项目质保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对项目建设路口交通信号优化要求实时响应,委派相关专业人员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交通信号优化调整。 14.1.5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明确、具体的日常维护和应急解决方案,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 14.1.6乙方应提供质保期后的收费维修、维护内容、方式、范围和价格(质保期后的费用另外附表说明,不计入总价)。 14.2工期要求 14.2.1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其中厦禾路建设点位须于2019年9月8日前完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或监理单位的通知为准。 14.2.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处罚。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及甲方要求而停工,经监理单位认可签证后工期可顺延。 14.2.3如果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延期交付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4.2.4实际施工中,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24小时之内)影响工期时,甲方不作现场签证,乙方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即如果由于: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累计48小时、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甲方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情况。 14.2.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与有关单位互相配合协调,充分考虑现场的各种客观因素。 14.3 施工要求及义务 14.3.1为确保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乙方必须配有专业施工人员派驻现场安装,土建施工,专人配合监理单位,及时做好施工工作。 14.3.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14.3.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甲方的统一协调下,结合本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好本项目施工,确保本项目按期保质保量竣工并通过验收。 14.3.4乙方负责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协调事宜,并保证不因此影响项目进度、质量等。 14.3.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完整的工程资料、图纸文件,如:施工图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月报、工程形象进度、施工组织设 计和进度计划、竣工档案等。 14.3.6乙方必须在管道管沟开挖后必须及时进行管道埋设,对已完成管道埋设的管沟必须及时进行回填和施工场地平整,禁止暴露时间超过两个工作日,管道管沟回填质量要求达到开挖前相应的道路路基压实标准,及时对已完成回填的管沟和已完成平整的施工场地进行报验工作。 14.3.7乙方所负责的建设、施工以及项目变更所形成的决算造价不得超过中标金额。决算造价超过中标金额,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追加概算的各项工作,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8乙方在本项目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移交工作,包括做好竣工档案编制(包含根据管线测量数据绘制的管线图)和移交(分别向甲方和城建档案管移交,向甲方移交的竣工档案为一式三份)等工作。 14.3.9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履行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14.3.10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能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现场施工条件)对成交方案进行微调,乙方必须配合完成,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中止合同)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14.3.11乙方应严格依据投标文件所做承诺履行职责,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如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将通报市财政局,并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曝光:14.3.11.1由于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事故的; 14.3.11.2施工中没有按投标文件所做承诺使用原材料或使用原材料不合格的; 14.3.11.3施工质量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影响工期。[3次以上(含),以监理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14.3.11.4延误工期超过总工期四分之一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 14.3.11.5没有文明施工,土头清理、安全防范不到位,屡犯不改或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 14.3.12乙方须书面向甲方提供明确的技术支持和快速应急响应和处理承诺书。 14.3.1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监理单位及其它合理安排,及时配合甲方的工作。 14.3.14乙方必须承诺按合同规定工期按时完成中标项目。乙方必须对成交的项目及时跟踪并协调有关事宜。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14.3.15项目施工期间,如果需要向市政单位申请开挖市政设施,乙方须绘制相关图纸并向有关单位递送所需资料。 14.3.16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遇有变更时需要有工程设 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变更、补充、修改通知单》以及经道路工程业主、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根据中标项目预算作相应增减。若不具备上述任何条件之一,乙方擅自施工造成工程造价超过财审金额的,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17在施工中接头和隐蔽工程部分,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道路监理员签证后方能进行施工,并作为决算及报验资料之一。 14.3.18热熔型标线施工条件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14.3.19所用的材料应提供检测报告,喷划后标线使用时效(可分为直线段万辆/日流量、人行横道线、弯道等标线的磨耗时间),并有厂家提供书面质量保证。 14.3.20所有标线应具有顺畅、平顺、光洁、鲜明、均匀及精美的外观。 14.3.21热熔型道路标线施工时要确保材料用量≥5㎏/㎡的施划量,漆膜厚度必须达到2.0士0.2mm。 14.3.22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的热熔标线涂料,其主材占总量配比:树脂≥15%、钛白粉占≥5%、材料中混合玻璃微珠≥25%(珠玻璃微珠符合国家交通部行业标准,在喷涂时标线表面还应均布玻璃微珠)(附检验资料)。标线的施工质量由乙方自检,监理单位和甲方随时抽查。 14.3.23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能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现场施工条件)对成交方案进行微调,乙方必须配合完成,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中止合同)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施。14.3.24按招标文件规定,其中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一项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该费用由乙方缴交并由乙方按照缴交金额开具发票(乙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进行结算且结算总金额不超过该项费用财政审核控制价,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的金额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代建单位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本工程代建单位为厦门广播电视数字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乙方: |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80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清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俊贤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9*****53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厦门莲前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2 |
签订地点: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