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的采购合同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的采购合同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SZWK2019-Y-T-035号

发包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联系人:周律

联系电话:****-********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9楼

承包人: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建昆

联系电话:139*****119

地址: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90号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备案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

电话:****-********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编号:SZWK2019-Y-T-035号

发包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葑春街400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21.1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21.2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9 月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 11月4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 元);

注:(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2)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3)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最终以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

①承包人价格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成交下浮率=(预算价-成交价)/[预算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费费率)-专业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费费率)-材料暂估价包括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费费率)]}。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

②本工程在谈判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朱祥军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9 年 9 月1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苏州工业园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备案机构一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备案方: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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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无。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见专用合同条款21.6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21.7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具体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21.8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21.9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最新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明确;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本工程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历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代建人)公司或施工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郭靖。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朱祥。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钱春名。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红线图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见专用合同条款21.11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12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1.13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21.14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21.59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郭靖 ;

身份证号:/ ;

职务:(代建人)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89*****62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21.15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21.16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套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书面竣工资料及2套电子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见专用合同条款21.17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专用合同条款21.18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朱祥军;

身份证号: ****************1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514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苏建安B(2019)*******

联系电话: 137*****599

电子信箱: 119@jsnyxf.com;

通信地址: 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90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见专用合同条款21.19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负责一切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1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2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3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参照专用合同条款3.2.4。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参照专用合同条款3.2.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参照专用合同条款3.2.1。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4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5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5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6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中标通知书签发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见专用合同条款21.27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28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钱春名 ;

职务: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29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2)无;

(3)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31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31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33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34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35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36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见专用合同条款21.37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7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见专用合同条款21.40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期限为开工前。其他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41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期限为开工前。其他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43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21.44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签约合同价的0.5‰/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见专用合同条款21.50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1.52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53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21.54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55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专用合同条款21.56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后2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后7天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无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无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无%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无%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无%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无%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无%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1.5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21.59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1.59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见专用合同条款21.60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61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62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63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第一次工地例会提供。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第一次工地例会提供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2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30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30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首次付款申请前完成编制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65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参照逾期竣工违约标准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21.66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7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不适用。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本工程需要。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1.68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见专用合同条款21.7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2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无%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专用合同条款21.71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照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21.72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1.73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见专用合同条款21.73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1.73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1.73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1.73

(7)其他:见专用合同条款21.74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21.76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77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21.78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1.80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合同协议书-5.工程内容:本工程所确定的承包范围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21.2 合同协议书-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竣工验收及缺陷修复、自检部分检测试验、现场清理、成品保护、验收、移交;自购材料的采购、运输及保管;维护、保修、其他分包/专业承包人的施工配合和管理等。

21.3 合同协议书-计划开工日期补充:计划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

21.4 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补充:本工程中标(成交)下浮率24.43 %。成交下浮率=【(预算价-成交价)/预算价】,保留小数点两位。

21.5专用合同条款1.1.6-其他词语定义与解释补充:

(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3)索赔: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4)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1.6 专用合同条款1.3-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苏州市行采购人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21.7 专用合同条款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

(1)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规定标准、规范名称自行购买。

(3)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造价文件与本合同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文件规定为准。

(4)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5)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21.8 专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书及附件(含澄清函、补充函、承诺书等,与招标文件抵触且未经发包人明确接受的内容无效);

(7)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答疑/补遗、最高限价公示、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时,发包人、承包人就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于投标期间提出的任何对工程技术要求、规范、图纸、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假设及说明,若无发包人书面确认,均被视为无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任何费用增加。承包人提交的技术标内容,如工程进度计划、工序安排、人员设备配置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型号、参数等资料只作为承包人单方面承诺,并不表示发包人对其内容的确认,在施工期间需按合同要求报监理人、代建人和发包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但如是技术方面的,则以标准高者为准。如仍不明确或不一致,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人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人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范及图纸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图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有冲突时,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对于何者为较高标准,发包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1.9 专用合同条款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施工图。

(2)承包人如需增加,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行承担。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承包人在现场应对图纸进行有效的管理,约定现场图纸的有效版本,其他版本应及时标注其中替换、变更、作废等内容,以确保施工按准确的图纸进行。如因现场图纸管理不当造成施工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1.10 专用合同条款1.9-关于化石、文物、地下障碍物的其他约定补充: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同意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3)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11 专用合同条款1.10.3-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状况由承包人自行现场踏勘。施工便道和施工措施等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承包人的施工计划等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该措施费不调整。

21.12 专用合同条款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图纸,如有违反,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该部分图纸设计费双倍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发包人视情况决定。承包人也不得因对图纸的保密而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21.13 专用合同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14 专用合同条款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招标阶段投标人提疑后由发包人调整清单和限价;签订合同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量差异按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调整”流程实施。

21.15 专用合同条款2.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除发包人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1.16 专用合同条款2.4.2-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A、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B、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以下第(1)项至第(5)项工作,所有的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总价/签约合同总价中,相关的时间也应包括在工期以内。发包人对其中第(4)项和第(5)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办理土地临时征用,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场地达到设计标高的土方和加固措施;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C、如因拆迁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开展,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将予以顺延,不补偿经济损失。

21.17 专用合同条款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纸质资料和电子光盘均需要

(2)完整竣工资料为已按合同约定备齐了符合园区建设档案馆《园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要求的3套书面竣工资料及2套电子资料,并要满足园区归档要求,办理电子影像手续,承包人的报价中已包含相应手续费。

(3)承包人需按照苏园质安监[2015]15号文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的通知执行相关工作。

21.18 专用合同条款3.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承包人拿到图纸,在施工前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规范和图纸错误之处,并做好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合理审查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包人中标后必须认真参加每次例会。每次与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场后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专项违约金。

(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5)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6)向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提供进入现场所必须的条件;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进入工地和施工现场提供方便和安全条件,并有义务提醒上述进入现场人员要对自己安全负责,向发包人雇用的其他单位提供配合的协作。

(7)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承包人管辖人员在施工进程中的工伤和因工死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

(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9)工程(包含所有分项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做好保护和防盗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已完工程或相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此部分费用。

(10)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取得施工必须的相关法律及行政许可文件。

(13)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检查。

(14)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名单配备项目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负责人等。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项目组成员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并对不到场、擅自离开等行为按合同约定承担专项违约金;同时,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项目组成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职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改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违约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专项违约金。

(1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B、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21.19 专用合同条款3.2.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的代理人,项目经理作出的行为及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对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1.20 专用合同条款3.2.1-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安排项目经理到场主持工作,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驻场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22天。

21.21 专用合同条款3.2.1-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对项目经理到位情况进行考勤,如出现项目经理缺位的情况,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缺席天数进行相应处罚。处罚以工程联系单形式下发,相应处罚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永久扣除,不予支付,不得于后期返还,且发包人不提供收据,承包人需按应付款开具足额发票。

21.22 专用合同条款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需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目经理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改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违约期间按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专项违约金,并暂停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或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不利后果。

21.23 专用合同条款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因工作质量和工作中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且不接受总监理工程师指导的项目组其他人员及施工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承包人未在24小时内调离的,或未在3天内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的,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专项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其中,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项目组其他人员及施工人员主要为:

(1)不熟悉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工作者。

(3)违反监理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监理要求的人员名单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21.24 专用合同条款3.5.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需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

21.25 专用合同条款3.5.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2)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具体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21.26 专用合同条款3.5.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发包的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支付由发包人负责。

21.27 专用合同条款3.7-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合同价的1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5%的保证金。

(2)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担保应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一直有效。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的,如工程延期,承包人应负责相应延长履约保函的时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函应采用备案合同中的标准格式,履约保函出具银行应为苏州市级分行或园区支行,并保证其有效,履约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如承包人不能在上述银行取得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则应以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提交金额为合同价的5%。

(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交至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财政项目交至苏州工业园区国库支付中心)。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凭竣工验收报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4)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为发包人任何付款的先决条件。

(5)承包人应承担与履约担保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21.28 专用合同条款4.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3)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4)如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1.29 专用合同条款4.2-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A、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

B、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上述A条款】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和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C、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D、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21.30 通用合同条款第4.4项内:“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不适用。

21.31 专用合同条款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及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1)本工程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项目经理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使工程达到合格的要求。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并且工程质量的违约金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叠加。返工造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2 专用合同条款5.3.5-检查和返工补充: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总监理工程师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4)对多次返工(超过三次)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5)项目经理应每周末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本周工程之进度情况和施工中重要事项。如果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停止该部份的施工,保护现场情况直到获得总监理工程师之指导。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处理质量事故。

21.33 专用合同条款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3)专业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服从施工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承包人需按照《SIPURD工程现场形象标准(2015版)》严格执行城市重建工程项目管理标准化的最新要求及园区有关文明施工的最新规定,下载地址:http://www.城市重建.com/#/idea/criteria

(5)承包人需要执行以下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公通[2011]232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园公消[2011]22号)。

21.34 专用合同条款6.1.4-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组建,统一管理施工场地区域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1.35 专用合同条款6.1.4-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监理人审核,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6 专用合同条款6.1.5-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创建文明工地要求:无。

(2)承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土方运输路面清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并交纳有关费用。承包人同时需要按照最新发布的《园区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技术标准(试行版)》执行,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附件。

(3)承包人必须根据苏环办字(2016)24号文《关于下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及“一标两表”的通知》及苏园规建(2018)15号文《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达标要求及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考核按照文件中对相关工程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检查和考核,项目需缴纳扬尘排污费用,则该费用从承包人结算金额中扣除。

21.37专用合同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8 专用合同条款6.1.8-事故处理补充: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前应制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切意外事件或群体事件等),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事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处理。

(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如安全事故系因承包人(包含其员工、代理人、分包人及其他一切关联方)的原因所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4)如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21.39 专用合同条款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补充: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他内容。

21.40 专用合同条款7.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无论是否是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有关整改费用;同时监理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工期拖延、施工组织不当等的责任。

21.41 专用合同条款7.3.1-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的其他要求: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工期不能顺延。

(2)如果发包人的现场交付发生延误,则实际开工日和工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顺延,但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提出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或费用的索赔要求。

21.42 通用合同条款第7.3.2项不适用。

21.43 专用合同条款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进行放线测量,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的测量标志。标志的复测和重新定位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且令监理人满意。

(2)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关于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未给予放线协助的投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应认为是错误建造,则要求承包人拆毁并重新建造,并由承包人对发包人作出由于错误建造工程而使其蒙受到损害的赔偿,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此方面的决定应是最终的,而且是有约束力的。

(3)承包人应提供放线所需的仪器、用具和劳力。

(4)承包人必须小心保护在放线过程中使用的水准点、测量标记和其他物品。

21.44 专用合同条款7.5.1-(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A、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施工交叉、道路交通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平行发包工程的合理工期。中高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及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承包人的工效,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增加费用支出,工期也不得顺延。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包括承包人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3)二十四小时内(午夜至午夜)雨量超过20mm的雨或悬挂六级或以上的大风讯号;雨后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雨后重新开工的时间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现场确定后签证。

(4)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期需要延长的情况。由于设计修改使合同工作量变化经过评估之后,合同规定工期应作相应调整。

(5)因发包人的责任或发包人的要求而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6)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进行检验后,承包人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的,工期相应顺延。

(7)承包人的工作被同一现场范围内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或其他方交叉施工所影响,且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对于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或缓建损失,由承包人除负责自己的损失外,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相关一切损失。

(8)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B、承包人在7.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不要求顺延工期。

合理的工期延长时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确认。在发生工期合理调整的情况下,合同工程新的完工日期将成为考核工程按时完工和未按时完工的标准日期。

C、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下任何一条均不能作为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1)承包人未与有关管理机构就现场“三通一平”进行联系。

(2)承包人未与自己分包人正确执行分包合同造成的延误。

(3)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未与其他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应当的配合造成的延误。(此延误指:a、承包人未积极、主动的对其他分包人的施工现状或施工计划进行分析,当其他分包人的施工现状或施工计划与承包人的施工现状或施工计划相冲突时,承包人未从工程整体考虑、未主动协调、未对自己的施工计划做出调整或未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做出调整而提出要求的,而造成的延误;b、未及时提供工作面、塔吊、升降机、用电或用水而造成的延误。)

(4)承包人在有关管理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在现场工作时未能派出足够的人员给予配合。

(5)承包人未及时完成执行合同所须办理的各种手续。

(6)配套安装阶段:不能以被偷盗或难以看护为由在应该安装的阶段不安装或延迟安装,因此而影响其他工种、工序的施工或影响验收的,责任将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实影响关键工序需延长工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给予公平合理的延长期,但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来减少任何延迟,且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按约定期限将延误的原因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不考虑任何延长时间的请求。

承包人应协调其他各承包人的现场施工进度,如果因承包人协调不利而造成被在同一现场范围内执行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或其它方延误,则承包人不能以此要求延长工期和主张任何费用索赔要求。

D、当发包人判定承包人已明显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落后于计划进度20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1.45 通用合同条款第7.5.2项不适用,调整为:(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承包人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21.46 通用合同条款第7.8.2项中:“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不适用。

21.47 通用合同条款第7.8.6项中:“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不适用。

21.48 专用合同条款7.8.9-暂停施工的约定补充:

由于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承担以上保护工作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需要,认为确有必要对工程停建或缓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人按工地实际机械,签证台班费及人员(仅指部分必须留守在岗人员及设备,其他人员及设备除外)工资支付相应费用,计算办法按政府相关规定,其他管理费用和利润损失等间接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场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撤场,撤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逾期撤场的,则发包人发出通知后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参照逾期撤场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造成的停工不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1)各种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2)事先未发现的地下障碍物造成的停工。

(3)因政策变化或政府指令造成的停工。

(4)承包人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及其他单位工作面延误交付造成的停工。

(5)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对于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或缓建损失及相应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自己的损失外,还应负责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关一切损失。

21.49 专用合同条款7.9.3-工程竣工的约定补充: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21.50 专用合同条款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条款附录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承、发包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及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相关检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否则,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9)发包人有权决定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改为由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

(1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1.51 专用合同条款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约定补充: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工程施工期间或者工程竣工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招标文件、合同或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无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检测和检验,以及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旦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擅自使用与合同、图纸及投标承诺不符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均视为承包人使用不符处理,由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拆除、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金及工期延期的后果责任。

(3)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将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或质量鉴定书和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程质量的试验证明原件交总监理工程师。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承包人擅自采购材料设备并在本工程中使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延误。

(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或使用不符合合同、图纸、投标承诺、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应在工程中使用招标要求的材料以及特殊技术要求规定的推荐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拟改变材料、类目品名或产品作为代用品的,必须将样品、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等提交总监理工程师,以证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相当于或优于在中标时所规定或接受的条件。承包人还必须提交必要的费用数据,包括供应商的报价单的真实复印件等,并说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的价格含义,供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和评价。

如果所建议的代用品比中标时发包人所规定或接受的价格高,合同价款不予增加。但是,如果建议的代用品价格较低,所节约的费用由工程师确定,并对合同价作相应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的评议持异议,承包人必须被要求使用中标时发包人规定或接受的材料类目品名或产品。任何代用品的采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免承包人合同项下全部要求所必须履行的责任。承包人还必须对由于采用代用品而引起的一切附加工作以及任何延误以及自己的费用与开支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自行对全部工程负责保护直至工程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其中包括承包人自己和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所执行的全部工程以及存放在现场的材料,并承担工程损坏及丢失的风险。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有调整、推荐或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货源的权力。

(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提前5 天,向发包人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的采购计划、材料品种、制造厂家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材料样品以及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在发包人审核批准之后,方可采购。

(8)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在承包人或其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从每一材料中抽样用作检验,经总监理工程师决定,这样抽取的样品应视为一批材料的代表。如果任何一批材料中的样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整批材料将被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若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做出的材料质量认定意见持有异议,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质量认定,也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9)对于任何拒绝验收的材料,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或构成发包人对承包人已付款的一部分,则发包人将把此款扣回。但是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保留那些已经安装好的材料,发包人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扣除部分款项,但并不减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

(10)运抵到现场的所有材料,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工程,无论在施工进度中是否已付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不应从现场搬移出去。

(11)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12)发包人提供经预审合格品牌(产地)的材料名单,承包人已根据市场价格自行报价(详见各附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在实际使用中更改。同一材料指定多个品牌的,发包人有权在指定的品牌中任选一个品牌供应,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增加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其它同等品牌的材料,中标需无条件接受;如承包人需推荐同等品牌的,应事先经发包人同意,是否为同等品牌由发包人核定,如经同意后更改,也应使用质量更好的产品,如该产品价格降低,差价由发包人扣回,如价格高于原承诺产品,不予调整结算价。未推荐品牌的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合格品,但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1.52 专用合同条款8.6.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具体见【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在订货之前须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样品并经书面批准。项目组根据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阶段对相关材料进行封样并办理审批手续。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品牌为通过发包人初步审查的供货厂家或品牌,仅表明这些供货厂家或品牌通过发包人的初步审查,并非发包人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也不表示发包人对其质量、供货周期等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承包人选用发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已通过初步审查的品牌、供货厂家、或供应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对其质量、供货期限等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推荐品牌表中选取材料品牌,发包人推荐材料品牌详见附件。

所有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在种类、型号、规格和品牌上必须符合合同及图纸的要求及承包人投标时对材料品牌的承诺,任何改变均需要有设计代表出具修改通知书,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同意。

(1)通用合同条款第8.7.1项第(3)目不适用,调整为:监理人和发包人所选用之材料/设备在市场上无供应和/或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已禁止使用该物料/设备(承包人须给予证明)。

(2)通用合同条款第8.7.2项中增加:“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价格上的差异”;“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不适用。

(3)如承包人以某项材料无法或难以采购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换用其他材料,但发包人能查询到该项材料的供货单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查询到的供货单位采购,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要求办理,不应以供货单位的价格高低等理由拒绝采购。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采购的,除导致工程延期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按此项材料价款的百分之十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即使供货单位的信息如上所述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仍应对该材料的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等承担全部责任。

(4)由非合同文件中的约定的厂家提供的产品,或非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品名或型号或类别或产地,都将被认为属于材料代换;替代材料是否与被代换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工艺、使用效果和经济性将完全由监理人和发包人裁定;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裁定将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21.53 专用合同条款8.8.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1)临时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发包人、苏州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2)工程开工前承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具体功能布局在平面布置图中体现,并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3)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1.54 专用合同条款9.1.2-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完成工程施工、验收过程需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委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投标人必须充分配合,执行具体工作。

21.55 专用合同条款10.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A、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通知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后生效。承包人按照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由发包人发出指令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发包人的公司流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未按发包人程序办理的变更、签证,均不予结算。

B、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C、承包人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应立即调整原设计及施工安排,并按通知的内容做相应变动,组织好施工,不得以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尚未商定为由拒绝执行。若承包人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选择将该变更工程交由第三方实施,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与工期和费用相关的索赔。由于设计及施工要求修改引起的合同工期的变化按本合同规定处理。

D、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动,均以修改后的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图纸为对比计算,新增工程的工程数量,应经承包人计算后由发包人复算和核准。

F、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相应损失责任。

G、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H、变更程序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程序的规定》,第一次工地例会提供。财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按《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21.56 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所有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变更及相应增减费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测量并需发包人现场代表见证,并给予承包人在进行这类测量、记录和计量过程中在场的机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若变更增加或减少量不超过投标书工程量的10%,这类变更和追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由审计单位(财政出资项目为国家审计)按苏州市最新执行的江苏省建筑定额标准及中标下浮率最终确定。

B、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若变更增加或减少量超过投标书工程量的10%,且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超过或低于预算价相应综合单价的20%,则视该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增减工程量在10%及以内的变更计价按21.56-A条的原则确定。超过10%以外部分的变更计价不采用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价格信息,由审计单位(财政出资项目为国家审计)按控制价编制所采用月份或实际变更施工月份的变更前后新旧两种工程的人工、材料指导价或信息价及苏州市适时执行的江苏省建筑定额标准计算价差并按中标下浮率最终确定。

C、若设计变更施工图工程量没变,仅涉及材料或做法的变更,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材料单价超过或低于预算价相应综合单价的20%,则视该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该变更清单工程量10%及以内的变更计价按21.56-A、B条的原则确定。超过10%以外部分的变更计价不采用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价格信息,由审计单位(财政出资项目为国家审计)按控制价编制所采用月份或实际变更施工月份的变更前后新旧两种工程的人工、材料指导价或信息价及苏州市适时执行的江苏省建筑定额标准计算价差并按中标下浮率最终确定。

D、变更费用的最终确认应经审计单位(财政出资项目为国家审计)审核确定。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过程中付款依据,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E、变更确定并实施后,如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即在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变更经发包人初步审核费用的50%。剩余款项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F、承包人认为对于发生的工作和事件他有资格得到额外支付时,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之日起14天之内,提交有关这类工作或事件的费用追加申请,而所有这些费用追加申请必须附上完整的详细情况,并必须指明按照合同的哪一条款提出应予以支付。如果承包人未在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这类申请,则视为承包人不要求增加费用,承包人以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增加费用。

G、对于由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而引起的价款调整,无论价款事先确定与否,均不应影响承包人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通知书的执行。

H、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合同价格条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扣减变更过期不报的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直接报发包人送审,视同承包人报审。

I、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承包人不同意的,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J、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1.57 通用合同条款第10.4.2项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内第10.6项中“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不适用。

21.58 专用合同条款11.1-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不适用。

A、承包人应该在分项工程单价或“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完成其它工作所需费用”中考虑包干费、风险费。合同价格包干范围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变化的风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人工、材料及其它各类单价升降影响合同价款变化的风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人工费、材料费、风险费计价与调差办法按以下约定执行。

(1)风险费不计。

(2)人工费调差按苏建价函[2016]570号文执行,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3)材料费调差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月份指导价执行,有最新文件时按照最新文件。

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钢管、ALC砌块、防水、保温、PVC线管、沥青、石材,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要素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值为5%。

3)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要素总用量。

4)当某个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一次以上价格时,当月价格按当月调整的次数加权平均计算;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设单位需要及时办理当月各要素用量清单。

特别注意,参与材料调差的钢材为形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钢筋、钢结构型钢,不包括如施工措施所用的不形成工程实体的其他钢材等。

(3)人工、材料调差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计取相应的费用,并按中标(成交)下浮率【(预算价-成交价)/预算价】同比下浮。其中措施费所含人工费调差只计规费税金,并按中标(成交)下浮率【(预算价-成交价)/预算价】同比下浮。

(4)在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约定的工期、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约定的其它条件下进行施工所发生但分项报价表没有单列的所有费用,如赶工措施费、优质优价奖、现场因素、各种协调配合费及措施费等等(如果这些费用没有单列在分项报价表中)均考虑在合同价款中,若有发生,发包人不再支付。

(5)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费用,以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均考虑在合同价款中,若有发生,发包人不再支付。

(6)单价已经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发包人现场约束、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和维护产生一切费用, 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其所增加的费用。

(7)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等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自行试验、检测费用,以及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修及维修等的费用和一切的责任均已考虑在单价内。

(8)承包人须为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人和质检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提供各种方便产生的一切费用已考虑在报价内。

(9)工程量清单未列明,但显然包括在合同图纸中的项目、或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知道显然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或者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等,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已经列明的其他项目之中,发包人不予计量。

(10)签约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有关当局规定的防洪、防台风措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将不接受由于采取防洪、防台风措施所向发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11)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使用,提高标准不增加费用,降低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罚。

(12)可竞争措施费用和不可竞争措施费用:可竞争措施费用不调整(如进退场费、配合费、总包管理费、排水费用等),不可竞争措施费用按照实体工程量变化结合投标让利比例而调整(如脚手架费、模板费等)。工程排污费为0.1%,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入的凭证进行结算,以上规费如有调整按最新的指导性文件执行。

(13)土建合同如不包含临设、临时围墙等工程时,扣除临设、临时围墙等费用按中标合同价元扣除。

(14)总承包工程计价时预算中未包含管理配合费,各专业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计价时预算中包含总包管理配合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各专业承包人或分包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报价(若不按此报价,总承包人依旧向其收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结算时不再增加或调整。

(15)临时房屋租赁或使用费(包括水电费)由总承包人与各专业承包人自行协商;除以上收费及招标文件中明文约定由专业承包人(含材料设备供应商)向总承包人交纳的管理配合费以外,总承包人不得以与其它承包人交叉施工、相互干扰给工程施工带来费用增加等为理由向专业承包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一经发现,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将按对应专业管理配合费的20%对总承包人进行罚款,总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疑议。

21.59 专用合同条款12.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通用合同条款12.1项,不适用。

A、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B、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已根据标书要求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的,或项目列项偏差、工程量偏差的,新特征项目及新增项目均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估价。可竞争措施费部分,承包人已根据项目特征及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增加或调整。

C、在合约文件中明确说明的不包括的项目如果在施工中实际发生,应根据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或类似项目参考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依据合同相应条款加以调整。其他情况,除发生【本条D款】中所叙述的情况外合同价款将不改变。

D、在合同工程执行中,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清单工程量偏差:(按工程量清单调整流程执行,仅限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价格清单的偏差。工程量清单调整申报承包人应需在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完成,过期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调整费用或延迟支付部分工程应付款项以促进该申报工作。财政出资项目未按约完成核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50%,同时签约合同价与调整后的合同价的差异款项按照变更付款约定处理);

(2)设计变更;

(3)签证;

(4)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工程量的情况。

E、合同价款的变更和调整,由发包人代表组织进行,并经发包人核准和同意。

F、所有设计变更、签证须按发包人的公司流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未按发包人程序办理的变更、签证,均不予结算。承包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了解发包人公司有关价款变更和调整的相关程序,并承诺认可和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G、签证、工程价款调整、追加合同价款、计日工等的程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办理。

21.60 专用合同条款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合同适用的规定执行;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1 专用合同条款12.3.2-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1.62 专用合同条款12.3.3-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通用合同条款第12.3.3款第(3)项不适用。

(2)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1.63 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A、在发包人首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资料复印件。

B、在发包人首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应由其投保保险的生效保险合同正本提供给发包人查阅,并将副本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还必须提交民工工资担保交付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

C、承包人在每月底(无特殊情况以每月25日为准)上报当月的验工月报表,附当日可辨别实际进度的工程照片,估算本月按照合同条款所进行了施工的工程造价,经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本次完成工作量总额的7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额。

D、当工程款支付达签约合同价 70%时(如实际完成额小于签约合同价,则以实际完成额的 70 %),发包人不再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机具及垃圾,做到工完场净料清并提供三套竣工档案且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审计资料后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如实际完成额小于合同金额,则以实际完成额的 80%)。

E、结算审计完成,审计报告经双方确认后90日内支付至核定价的 97 %,余 3 %作为保修期内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具有防水工程的项目,留核定价的1%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的支付前提是竣工结算已完成且已发现的全部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圆满处理,如在质保金保留期结束前12个月内仍有缺陷维修,则质保期应延长至最后一次缺陷维修完成后满12个月。质保金的退还并不表示保修责任的终止。

如果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二审监督的,则应以审计机关审定结果为最终价款结算依据。

合同追加金额说明:

(1)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 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得计入。

F、每次付款前(包括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承包人需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按发包人每次支付的款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项目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承包人应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6%或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来承包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发包人有权根据税率差额调整合同总价。

(2)如今后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发包人有权按新税率调整合同总价。

自建项目当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人指定造价审计单位审计,于支付工程款至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价 %的时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审定价100%的发票,之后%质保金支付时承包人只须提供收据。

市政财政项目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流程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完成后由园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向承包人直接付款,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抬头为“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工程部”。

G、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有权在出现下列问题暂停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和尾款,直至相关问题得到纠正或妥善处理为止: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承包人连续2周未能按计划落实施工且不采取有效赶工措施;

(3)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两周以上;

(5)不服从监理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的书面警告;

(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较多问题又未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标准整改的;

(7)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当月的工程月报、专业承包人考核报告、公司月度考核报告、下月工程计划(包括人、机、料配备计划及分包人进场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等相关资料;

(8)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9)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期内的保修工程。

21.64 通用合同条款内第12.4.4款第(1)、(2)项不适用。

21.65 专用合同条款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A、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在工程施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经初步验收后如认为工程已完工,具备提交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条件时,应在承包人提交的初步验收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

承包人应确保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验收未通过,所有损失及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B、初步验收通过后,具备下述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不能在初步验收通过后的30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每拖延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工程即可提交发包人和有关政府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在工程经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工程可交付发包人使用。

C、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工程师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发包人收到工程师批准的修改后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如在工期范围内,则视为按期竣工,如超过工期范围,则承包人需就约定的竣工日期(含本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D、工程初步验收通过并提交正式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1)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2)承包人已提交工程竣工测量平面图(该图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

(3)承包人完成了工程师要求的其他工作并令其满意。

E、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1)所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所需的其它资料已提交工程师并得到工程师及有关政府机构认可,其中竣工图应按照施工图的格式提交光盘文件。所有准备和提交图纸和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所有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已通过正式验收。

(3)系统调试通过试运行。试运行中所有设施、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

(4)承包人已完成现场的清理工作,做到了工完、料净、场清。

(5)工程师认为工程的所有部分均随时可以占据和使用。

F、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G、自建项目的物业移交:工程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按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对系统设备数量清点,系统运行正常,达到物业移交件后,进行物业移交,并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各一套。

市政工程,则按下述约定:

A、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承包人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2)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按照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B、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发包人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小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发包人、接收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组成;公用事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园区公用设施管网(自来水、污水)验收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发包人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联合验收组。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联合验收小组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小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E、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会同园区相关接收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以接收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

在工程接收单位接收前,工程范围内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园区城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1.66 专用合同条款13.3.1-工程试车内容和其他要求:

(1)试车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

(2)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试车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使用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21.67 专用合同条款13.6.1-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14天内。

21.68 专用合同条款14.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A、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不适用。

B、对于财政出资项目,竣工结算由苏州工业园区审计局直接实行国家审计监督,以苏州工业园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承包人应按苏州工业园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结算审计期限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审计局送审计划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无条件同意配合,并承诺不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竣工结算国家审计后,如果工程结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7%,则其结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结算金额中扣除。自建项目审计核减率应控制在5%之内,若超过5%,则核减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竣工验收通过之后6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办理工程审计。如超过90天,承包人仍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每拖延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按现有资料直接委托造价审计单位审计,并以该审计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进行结算。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50日内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报告及完善竣工结算资料,在发包人书面催告的期限内仍未提供的,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造价审价单位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审价,审价单位审定价格即为本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因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结算国家审计,造成审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D、双方尚未结清的价款除了质量保修金外,均为工程结算尾款。工程结算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报告经双方确认后60天内支付。除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二审监督情况外,一旦双方确认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报告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及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等)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审计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申请任何价款。

E、结算仅认可通过正常流程审批的工程变更报批表,凡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联系单、通知单等未经过发包人管理层审批签认形成工程变更报批表将不予结算。在造价审计单位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变更签证单、价格凭证等)。

F、投标人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或等于预算单价的(1+15%),低于或等于预算单价的(1-下浮率-15%)。发包人有权按如下原则处理,承包人应予以接受:

(1)对材料品牌和规格发生变更,发包人有权以拟选用材料与被替换材料的市场差价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格;

(2)若承包人报价表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发包人有权按市场价格计算变更费用,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3)原投标综合单价中有发包人约定为暂定材料价格的,结算时按发包人确认后的材料价格替换招标时所约定的暂定材料价格。

(4)原投标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应发包人要求变更时,结算时按发包人确认后的变更材料价格替换原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按合同规定处理)。

21.69 通用合同条款第14.2项不适用。

21.70 专用合同条款14.4.2-(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

21.71 专用合同条款15.4.1-工程保修期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第15.2项缺陷责任期不适用。

(1)工程保修期见附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合同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在保修期内,不管任何原因,在工程任何部分所出现的任何缺陷和瑕疵应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给予响应,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或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修复,修复费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结果应令发包人满意并验收合格。

(4)如果承包人未能如上述的规定,在发包人指示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响应并执行发包人指示时,发包人可以以其认为适宜的方法进行修复。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从要向承包人支付的各类款项余额中扣除,或者当这类余额不够扣除时,这些费用应作为索赔额由承包人予以偿付。

(5)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无未解决的缺陷和其他问题,则按合同约定无息归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6)自建项目发包人在向小采购人交房过程中,如小采购人因房屋质量、工期等原因向发包人投诉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对该类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先行支付于小采购人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不足部分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发包人有权随时主张。

21.72 专用合同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通用合同条款第16.1.1项不适用,调整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重大义务的。

21.73 专用合同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1.74 专用合同条款16.1.2-(7)发包人违约的其他责任:

(1)发包人发生除上述“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2)发生上述“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1.75 通用合同条款第16.1.4项不适用,调整为: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根据监理人核定的应支付金额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及承包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按争议处理。

21.76 专用合同条款16.2.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发生延误的,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足部分从应支付其工程款项扣取,仍然不足的部分成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之债务。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损失进行赔偿。

(2)因承包人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违约金和因返工导致的逾期完工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且拒绝或无法修复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损失进行赔偿。

(4)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后的7天之内,未能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指示,则发包人可雇用其他人来实施该部分工程,而该部分工程发生的经工程师核证的所有费用加上该费用的20%,应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者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中扣除。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若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因承包人的其他原因而使本项目受到媒体负面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发包人可按 【专用合同条款21.38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该款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出现不正当行为(如因拖欠工资、供应商货款、分包人工程款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公害等等),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且承包人不得停工。

(9)双方在合同附录中约定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具体金额。

21.77 专用合同条款16.2.3-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A、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1)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开工,或在有关工程竣工之前中止工程进度、暂停施工或延误工期累计超过28天的。

(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或不能修复的。

(5)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6)未能以适当的努力进行工程施工,经过总监理工程师三次以书面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7)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工程施工或者一直或基本上违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按计划完成。

(8)拒绝或拖延遵照工程师要求的指令整改、更换和/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或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

(9)现场人力或工程所需物资设备不足,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中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要求使用的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11)承包人通过挂靠其他单位等方式获得本工程承包经营权,实际施工企业资质到不到施工资质要求。

如果出现上述这类违约现象,那么,发包人可通过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使这里所述的任何权利不受损害。

B、破产或转让

如果承包人

(1)宣布破产,或者;

(2)无偿付能力或与他的债权人联合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或者;

(3)转包合同或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允许而委托或分包合同的任何部分。

那么,在任何这类情况下,发包人可通过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C、在发生【上述A、B条】所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下列各条应适用,即:

(1)在解除合同的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发出后,发包人可随时进入现场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

(2)解除合同,并不因此而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授予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任何权利。

(3)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应费用。未按时撤离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每日2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发包人或第三方需要,可使用承包人现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应将现场的任何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运出现场。

(4)在解除合同后,工程师应尽快查清并书面证明以下情况:

1)在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及应得到的数额。

2)尚未使用的材料、承包人现场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

(5)在解除合同后,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或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修补缺陷的费用、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并出具证明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在此之后,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的就他合格完成的工作应支付给他的并扣除了发包人的损失和各项费用之后的金额,如果该金额是负数,则应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而追回。

(6)在解除合同后14天内,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将其为本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货物、服务等协议的利益在不附加任何条件下转让给发包人。

D、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承包人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F、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履行以上责任外,须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上述A、B条】违约行为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78 专用合同条款17.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指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费用明显增加、工程破坏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情形,其中自然灾害指:

(1)6级以上地震;

(2)8级以上连续8小时的大风;

(3)100年一遇、持续10天的大雨;

(4)零下10摄氏度以下持续5天的严寒天气;

(5)100年一遇、持续10天的洪水。

若承包人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人应承担扩大部分所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1.79 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款第(4)项不适用,调整为:引起工期延误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无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1.80 专用合同条款18.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计入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按苏建质[2003]62号文件自行办理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及自有建筑设备等财产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园劳保[2008]14号)执行,在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障费中,计入签约合同总价。

以上保险费用计入报价。所有保险正本须在进场前递交发包人保存,保险发票须写明项目名称,否则不予认可,保险正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将作为合同组成之一以及第一笔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

(2)承包人应遵守保险条件,并对未保险的超出部分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索赔和责任负责。

(3)发包人对承包人均不承担由于任何保险范围不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承包人如果认为发包人所投保的工程一切险有不足够之处,应该自己增加保险范围。

(4)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与保险人谈判解决所有索赔事项,应向发包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所要求的一切文字和资料,以便安排、更新、保持及索赔能以实施。因承包人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5)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6)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7)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有效证明,则在工程结算审计时扣除该项费用。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当发生其保险范围的事项时,导致工程及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则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参照签约合同总价且不低于签约合同总价0.1%的比例扣除该项费用。

21.81 通用合同条款第19.2项不适用,调整为: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办理。

21.82 通用合同条款第19.3、19.4项不适用,调整为: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保修期的细节和依据。

(2)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保修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3)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办理。

21.83 通用合同条款第19.5项不适用,调整为:承包人工程竣工证书签发之日,应被认为已放弃在合同工程竣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但未提出的任何索赔(属于19.1条规定范围的,其索赔期限按19.1条确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竣工证书颁发后发生事件的索赔。

21.84 专用合同条款20.4-仲裁或诉讼的约定补充: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书面要求停止施工。

21.85 工程质量保修书-四、质量保修责任补充:

(1)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固定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安排必要的现场维修人员,本项目维保负责人为: 朱祥军 ,联系电话: 137*****599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客服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处)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至现场勘察修理。一般维修承包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较大的维修承包人需在3天内制定具体的维修方案及承诺具体的完成时间,并按双方确定的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按质完成维修工作。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例如:电梯骤停、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至现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实施维修工作。如应承包怠于行使上述义务给发包人或工程实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不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派人至现场勘察修理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工作。

(5)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及其他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质保期内,同一问题经承包人二次维修仍未能彻底解决的,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7)因承包人实施维修工作而对工程实际使用人产生影响和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误工费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尾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8)无论质保期内或质保期后,承包均应确保维修所需零备件的供应。如因零备件供应问题导致维修无法进行,则承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损失赔偿。

(9)对于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裂缝等范围内的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原设计确认签字,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10)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1.86 工程质量保修书-五、保修费用补充: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由发包人在承包工程款中扣留。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而被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的,则承包人应在扣除后将不足部分在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不补足的应按质量保证金总额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违约金。质量保证金无利息。

工程的保修期所有的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修复责任而由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在支付第三方相应保修费用后,直接从质量保证金或工程结算尾款内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及相当于维修费用20%的违约金,如已无质量保证金及尾款或质量保证金及尾款不足的部分可向承包人追偿。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具体见专用合同条款12.4.1,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21.87 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客服中心可以口头、电话、传真、书面函件等方式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工作。口头、电话通知本项目维保负责人或传真、书面函件按合同联系地址寄发至承包人公司即视为承包人已接到维修通知。

21.88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1.89 现场布置和道路

(1)承包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供现场临时用房及道路规划方案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复,否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对现场总平面图的要求布置全部现场办公室、工棚、储料场等所有临时设施,并在施工图批准后才可搭建,现场办公室至少使用彩钢板搭建、工人宿舍等其他生活设施至少应使用活动板房。

(2)所有材料及工棚必须与拟建的道路、停车场以及工作路线保持足够的距离。

(3)如果未经批准搭建了任何建筑物,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工程师的指令后七天内予以拆除并在批准的位置上重建,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整个工作场地以及现场办公室必须仅用于与工作直接有关的生产和材料储存、不遵守这一点必须按本合同条款【附录】约定处理。

(5)承包人必须提供用于钢材、水泥及其它材料的临时储场,使其免受天气的影响。除非合同要求外,其他非用于本合同的材料不得带入或储存在现场。

(6)承包人必须将其一切施工活动限制在现场和合同边界范围内,不得侵占现有预留的道路、排水管以及任何其它空地。如果承包人出于工程的需要不得不临时占用或开挖施工现场和合同边界范围外的土地或道路,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全部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全部费用,发包人方对此没有提供任何协助和/或承担任何费用的义务,承包人也不应对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与不应以与占用施工现场和合同边界范围外的土地有关的情况作为延长合同工期或/和增加费用的理由。

21.90 项目部章

承包人在中标后,须在进场前按要求提供启用项目部章的授权函件及项目部章样本,启用函件须符合【其他合同附件】格式要求,项目部章样本须符合发包人制作要求(将在进场交底中统一要求)。进场之后签署的各类往来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经授权的项目部章,否则不予审批。

21.91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按照委托代建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代建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移交工作。承包人应接受并配合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对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21.92 违约处罚明细(专项违约金明细)

承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违约现象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到期款项或快到期款项中扣除。该罚款为永久扣除,发包人不提供收据,承包人需提供足额发票。具体违约情形如下:

A、人员管理:

(1)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则视同违约。承包人在中标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提交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资历等书面资料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查书面同意之后才能更换,而且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以弥补给发包人带来不便的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主要成员如确需更换,必须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后才能更换,而且需向发包人支付赔偿以弥补给发包人带来不便的损失。更换项目经理:按签约合同总价0.5%扣违约金(不小于5万,不超过50万);更换投标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签约合同总价0.05%扣违约金(不小于0.5万,不超过5万)。

(2)承包人项目经理暂时离岗须向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未经许可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000元/人?天。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暂时离岗须向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未经许可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天。

(3)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必须有22天在场(见专用合同条款3.2.1),其它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必须有22天在场。每次重建公司或上级单位组织安全检查、专题会议、专项验收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岗,否则每次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

(4)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焊工、塔吊驾驶员、升降机驾驶员等)必须按要求全部执证上岗,项目部应加强对现场特殊工种的管理,发包人将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违反上本条规定,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00元/人?次。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操作证上岗的,扣违约金2000元/次。

(5)承包人项目部必须加强对劳务工人的安全、施工技能培训,并做好所有培训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承包人执行培训情况的考核、抽查。工人没有经过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即上岗工作,交底资料不齐全、签字不全或代签,扣违约金1000元/人次。

(6)项目经理不作为(项目经理不管现场具体事务,对现场问题不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及时、主动沟通与协调),扣违约金10000元/次。

B、质量安全设施投入:

(7)电箱:必须是有资质的厂商生产地合格产品,并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厚度符合规范要求(1.2mm,1.5mm)电箱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有效,接地线和接地极符合规范要求,插座应为IP44防水等级以上;所有临时电缆必须用电缆支架按一定得距离悬空安装,或穿钢管埋地敷设;所有电线、线缆不得有中间接头和绝缘层破损;各级配电箱内的均应可以牢固上锁。二级配电箱应安装外置防护隔离框架护栏门,并有防雨、防砸装置。二级配电箱至末端开关箱、末端开关箱至用电工具之间应使用工业级插头与外置式插座配合使用,不得直接将导线接在配电箱或开关箱内接电。固定式开关箱和配电箱中心点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1.6m,移动式开关箱和配电箱中心点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8~1.6。电箱要有外置紧急关停按钮;配电箱箱门上应张贴验收合格标识、触电应急处理流程、“检查表”,并每日记录检查结果,检查项中必须包括漏电保护器的检查。临时用电满足TN-S系统,三相五线制、做到三级配电和三级保护供电,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电箱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点检,张贴防止触电标识,触电处理流程,电工及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

手持用电机具、交流电焊机必须有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有效,必须经过验收,贴上验收标识,建议使用直流电焊机。

以上要求每发现不合格的,除要求立即整改外,扣违约金2000元/处。验收再次出现不合格的,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元/处。

(8)气瓶:在使用前要安装合适的压力标准仪,氧气装置要和石油以及油脂隔离,不能用油腻的手或手套去接触气瓶。每套供气系统中,在压力调节器下游,要直接安装一个阻(回)火器,压缩气瓶的阀门应经常关闭和用保护帽。压缩气瓶要经常提供缓冲环,储存在符合规范的地方,远离过多热度和不受移动设备和凋落物品的撞击;软管和割把的所有接头,以及软管和调节器的接头均要用软管带扎紧,在使用之前要使用肥皂溶液进行泄漏测试(每套气瓶配备一瓶肥皂溶液)。在所有工作停止时,气瓶阀门必需关闭,断开气瓶连接物和接管之前要进行强制的眼睛保护;如果用起重机、升降器传送时,压缩气瓶要被放置在一个合适的框架或罐箱里,不能用绳、纤维线、网或吊索链,也不能拖拉。气瓶的储存地应高出地面,且易于空气流通,并有清楚地标志。空的和满的压缩气瓶不能混合在一起。要做记号分开放置,气瓶必须垂直向上放置,同时有保护帽的阀门要关上。氧气瓶和燃气瓶或易燃的原料必须保持至少十米的距离或两米高的隔断墙,隔断墙至少要有半小时的耐火能力。

所有气瓶上的永久标记应包括:

①最近检查的日期

②检查的气压

③气瓶重量包括持久的装置但不包括阀门盖

④产品的名字

⑤要求的危险提示

以上要求每发现不合格的,除要求立即整改外,扣违约金2000元/处。验收再次出现不合格的,每处扣除违约金10000元/处。

(9)消防:施工现场通道、临设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所有压力设备和系统均要配备安全阀门或减压阀门和压力表。安全阀的安装应以不超过工作压力的110%为宜。安全阀、减压阀排出的气流和排气口的方向要避开人群。除在维修期间外,不能移开安全用具或装置。当该系统最弱部分的压力超过所允许最大的工作压力时,在卸压前,空气压缩机应当自动停止,在空气软管的各个出口要安装一个止动阀;当改变某个附件时,或者在维修工作进展过程中,空气软管上的止动阀应当关闭。开始工作之前,要打开空气接受器上的泄油阀,将油排放干净。任何压力设备或系统,一旦检测出不安全因素,要张贴上“维修中”、“禁止使用”的牌子。在不安全调价整改完之前,禁止使用这种设备。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大临设施未按规定数量配置消防器材,并设消防安全标识,扣违约金1000元/处。

(10)施工便道未硬化,严重积水;施工现场无车辆冲洗设施;土方运输因泥土散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扣违约金1000元/处

(11)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足够的施工照明、通道照明设施,或设置不符安全要求,包括局部空间照明、夜间施工照明,1000元/处。

C、项目日常管理、隐患排查与处理

(12)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手续不全;未按时提交安全管理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脚手架、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临电、临时消防等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批准,擅自入场作业的;或审批不合要求,未按批准的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内容进行落实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增补专项技术措施方案,并继续施工的扣违约金10000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安装拆除、架手架、拆除爆破工程、暗挖工程等)需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方案编制、论证、审批,未按规定编制的,扣违约金10000元/次,未按规定组织论证、审批的,扣违约金5000元/次。

(13)施工工地范围须设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宣传工作牌:如无“施工区域责任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告示牌”等;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通道口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及安全警示牌。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语或标识;不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标识牌的;未按总平面图布置临时设施扣违约金1000元/处。

(14)如承包人违反施工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收到监理书面通知单,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5000元/次。

(15)承包人未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区、施工区、厕所的环境卫生,随时清扫,未能在现场维持每日良好的文明施工;在工地内随意堆放施工废物和垃圾; 作业面材料、工具摆放混乱,未及时清理废弃物;在现场焚烧杂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随意倾倒垃圾对施工区域和公共区域造成污染的,1000元/处。

(16)重大危险作业(吊装作业、挖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时,无安全监护人员,或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现场油漆、柴油、乙炔钢瓶、氧气钢瓶等危险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扣违约金1000元/次。

(17)临电安全管理:现场电线、电缆未按规范敷设,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未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箱多用、混用、使用不标准电箱;电箱缺防护、缺巡视记录、接地接零不规范、松动、混接;配电箱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无临电巡检、点检记录;钢筋作业场、施工现场,宿舍内的电线乱拖乱拉,现场使用塑料护套线等,扣违约金1000元/次。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冬季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用非电热器进行取暖、保温、加热,现场使用铝制压板式碘钨灯,扣违约金1000元/处。

(18)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无安全监护人员,无动火审批手续或不按照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扣违约金1000元/次。

(19)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管理:安全网空洞,楼梯、电梯井口、通道口无围栏;洞口及临边缺防护设施,围护简易、洞口封闭不坚固不严实,吊装区域无防坠措施,扣违约金1000元/处。

(20)擅自在建筑物内住人(发包人同意除外);进入施工现场吸烟;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保用品,包括供货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等,扣违约金1000元/人。

(21)无保护的高空抛物;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拆除不报告,无监护、不复位,设施未养护、维修、警告警示标志不齐全,扣违约金1000元/处。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提供合格的防坠落系统或未正确系戴安全带;作业点无安全的作业平台、无安全的进出方式;作业平台未按照标准搭设,扣违约金1000元/处。

(22)机械加工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扣违约金1000 元。各类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安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各类施工机械带病运转、保洁差;无巡检、保养记录,扣违约金1000元/处。

(23)扬尘治理: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扣违约金5000元,设施未能达到清洗要求,扣违约金3000元;施工单位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扣违约金2000元;土方未采取扬尘控制措施位,扣违约金5000元,土方扬尘控制遮盖不到位,扣1000元/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遮盖,扣违约金1000元/处;水泥、石灰等建筑材料未严密遮盖,扣违约金1000元/处。

(24)设施验收:现场开工前,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未完成,扣2000元;开工30天内未完成验收扣3000元,超过30天的,扣5000元。

D、事故处理及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25)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挪用、转移或外借,应及时支付本工程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并督促落实分包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现承包人对工程款进行挪用、转移或外借等的,或未及时支付本工程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或未督促落实分包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工程款支付,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其中:对于承包人转移、挪用、外借本工程建设资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改正,收回相关款项等,逾期承包人未能执行的,除承包人仍应负责收回相关款项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5%/每次承担违约金。对于承包人拖欠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人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得到支付,造成民工集中上访、围堵等类似事件发生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该类事件得到有效解决,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向相关方代为支付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

对于上述承包人不正当行为(拖欠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上访、围堵公害等等),从而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园区公众形象的,如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而给发包人的赔偿,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合格竣工日之后发现。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量所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发包人损失的金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违约情况,应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在下一次支付工程款项时直接扣除。

(26)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则承包人除自行承担处理事故的费用和损失外,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延长,同时应就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声誉影响和工作量增加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万元/每次,如果造成发包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另计。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禁止参加发包人其他项目投标,除自行承担处理事故的费用和损失外,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延长,同时应就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声誉影响和工作量增加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每次,如果造成发包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另计。

(27)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10万元/次,3日内清场,每延误一天追加1万元.

(28)严重施工质量缺陷(除常规处理外) 2000元/处×次;擅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品牌材料 2000元/次;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 10000元/次.

(29)未按期完成里程碑节点 2000元/天;总工期延误见专用合同条款7.5.2。

21.93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内所涉及的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补偿或索赔的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内不适用。

21.94 合同附件(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生成并打印)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21.95 其他合同附件(具体后附)

附件1: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3:启用项目部章函及项目部章样本







件1: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承包人(乙方): 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双方生产安全,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就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葑春街400号

工程承包范围: 见招标文件

乙方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文件

乙方应对承揽本工程所提供的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乙方指定本工程项目经理为现场负责人;并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查。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3.甲方委托指派本工程监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甲方有权利负责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的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由此而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6.如工地有两个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甲方委托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乙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承包本工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严格遵守地方政府部门等的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

3.乙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与本工程相关联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乙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乙方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在现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持岗位证上岗。

7.乙方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包括但不限于)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乙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乙方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2.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特种岗位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书上岗。

13.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由乙方负责,并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

14.乙方应该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甲方单位以及监理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要求应及时组织整改并按时回复。

1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配备和发放符合国家规范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胶等)。乙方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制定防治措施,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1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且一切损失及责任和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甲方。

1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第五条 施工安全违约金

1.甲方安全检查时,发现乙方有违反安全协议或者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合约中违约责任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外,并因此给甲方增加额外工作的,甲方有权按照合约中违约责任条款对乙方处罚。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2.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自工程开工至全部工程竣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质量保修期满由发包人发给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9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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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承包人(乙方): 江苏南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以及行采购人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并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园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建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乙方从事任何违反商业道德及相关反贿赂、反贪污、反腐败法律法规行为所获取的不当利益,甲方有权视同乙方给予甲方等值之折让,并加上本合同签约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一并从本合同金额内予以扣除及(或)要求乙方予以支付。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返还已付款、赔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期限延误的赔偿,甲方更换承包人、供应商而增加的费用等)。

第五条 本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9年 月 日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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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启用项目部章函及项目部章样本

关于启用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_项目部章的函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9年月日中标贵司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 工程,按照贵司项目管理要求,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认真履行贵我双方该工程合同约定,我司决定就该工程组建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同时授权启用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章。该项目部章用于贵我双方该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往来文件的签发、审批、确认、核准、认可或通知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程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查、整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往来文件。

我司确认:由该项目部章签发、审批、确认、核准、认可或通知的任何书面文件,效力等同于与我司公章签发、审批、确认、核准、认可或通知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对我司具有法律效力。我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专此函告。

附件:项目部章样本:







公司(公章):

日期:


项目部章样本及制作要求

说明: 施工单位项目部章样板.png

施工单位项目部章样本

项目部章制作要求:

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刊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部刊项目部名称,自左而右直线



附件:
1、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备案.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改造 医院 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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