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的中标结果公告
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的中标结果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b32414cae6fda330">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已由*******c82f6e4fdff">周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周发改审批(2019)46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41468a994d301a65e225f9">财政投资配套,招标人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周宁县龙潭北路;
2.2 工程建设规模:********8d30a3abd5dea56">项目起点K0+000接现状狮浦大道,路线由南向北延伸,终点K0+364.340接现状河滨西路,路线全长0.364公里,设计速度30Km/h,路面宽28m,按次干路标准建设;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7d68430a98032b152d78f805">市政工程;
(2)招标类型:********bd264daaa86d1d84f5c05965">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f4ca78c8cfa66c93e7442">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涵洞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管道工程、弱电管道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相应等级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七)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描述,适用于允许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其中暂列金额: 307744元;专业工程暂估价:30000元)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2.7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fc8feb15cbe82">三级********850c86a34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3d8e2601f3f270d793">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d4e0f8d5767c3a913f7a7">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0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94f4fae46c********a32">/。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c9738b4fce47139f3">2019年8月12日 09:00:00至2019年8月18日 17:30:00通过********d2c64b68ab4aa3d94309a513">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ingde.gov.cn/ztzl/ndsggzyjyzx/)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宁德版)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cb143fbc41212e6eb">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d284f9493eb0435278dfe2d">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允许投标人使用现金(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或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或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以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9年9月4日 09: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www.ningde.gov.cn/ztzl/ndsggzyjyzx/)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ningde.gov.cn/ztzl/ndsggzyjyzx/)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地址: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1号,邮编:355401
电子邮箱:/
电话:13656945929,传真:/
联系人:陈小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连江县丹阳镇新街1号,邮编:350000
电子邮箱:379918914@qq.com
电话:13959437682,传真:/
联系人:陈女士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址:http://www.ningde.gov.cn/ztzl/ndsggzyjyzx/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周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周宁县狮城镇城南街51号
联系电话:0593-563559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周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周宁县仙风大道(周宁武夷?龙腾世纪对面,龙腾湖边上) 二楼
联系电话:0593-2153103
补充通知(一)
现对本项目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进行如下补充如下: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福建同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二级、市政公用二级 ;
联系电话:15892139691 ;
电子信箱:188529837@qq.com ;
通信地址:福安市鹤兴中路131-133号二楼 。
1.1.2.5 设计人:
名 称: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联系电话:0592-3301959 ;
电子信箱:63479285@qq.com ;
通信地址:宁德东侨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2幢507/508。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招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各项资源需要的相关材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开工之前报送给监理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条款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3天内审批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②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③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④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陈小娟 ;
身份证号:352230198801090024 ;
职 务:/ ;
联系电话:5621200 ;
电子信箱:2961179878@qq.com ;
通信地址:周宁县桥南街51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接口供承包人连接使用,管线连接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含管线维护由承包人承担。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并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施工等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所有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具体参照“建建[2000]142号”文规定)。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前7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陆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与中标方所承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一致)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发包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5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如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1000元处罚。
3.2.5以上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款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发包人在下达撤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如新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500元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更换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全部到岗位,确保在工地正常工作。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上午九时前到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签到(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如有脱岗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发包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缺岗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2.1款的约定处罚,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每天次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3.6 以上有关承包人人员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以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之一提交;
(2)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3)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与工期相同;
(4)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或合同签订前3天内提交。
(5)履约担保退还: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招标人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和工程款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此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2.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4.2.2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审批工程分包;实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1.3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逾期竣工,承包人除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并最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后,验收未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或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工程直接损失、延期损失、投资损失)并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和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不合格,需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3%),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和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行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金按照3000元/日历天计,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延误在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延期,造成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7.5.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土方开挖、停电、停水、现场施工情况、节假用工以及第三方的干扰等),保证工程连续施工,上述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但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②当地政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暂停或停止施工的(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罚的除外);③不可抗力因素。
以上三种情况工期顺延需办理签证,以监理、发包人签字、盖章为准,只顺延工期,费用一律不增加不补贴。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7.1款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双方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9.试验与检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8)不可抗力;
(9)钢筋、水泥的材料价格超出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
(10)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国家政策明确必须调整的内容等)。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新增、缺项或漏项的情况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报告的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该费用为招标人为招标项目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为招标人所有,该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支配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根据闽建筑〔2018〕4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主要材料和价格风险的幅度详招标文件第七章第6节附表一《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实际调整。
(2)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本招标项目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3)人工费遇到政策性调整,则予以调整,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4)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按以下方法:
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约定如下:
A、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B、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C、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③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导致的价款变更,变更估价原则如下:
A、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a、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作相应调整。
B、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合同中有类似于增减工程量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套价后乘以中标折扣率【折扣率=1-发包价下浮K值】;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A、B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合同价格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①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扣回预付款的50%;②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将剩余的预付款扣回。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隐蔽签证等工程内业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
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且工程完成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14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待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待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后10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结算合同价格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合同价格的3%;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余款,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一般工程可全部返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规定的内容。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烈度7度以上地震;
(2)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3)日雨量80mm以上暴雨;
(4)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行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协商解决,除发包人书面通知停工外承包人不得单方面停止施工,否则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停工1个日历天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赔偿”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若承包人单方面连续停工一周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施工合同解除时,承包人须无条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所有人员退出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若延误移交完整资料或人员机械等延误退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承诺按每拖延一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壹拾万元人民币并按实累计计取、直至本工程合同价款为限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补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17号)等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按规定预存相应足额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1.2 承包人施工中有关渣土处置按2017年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2〕272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和相关措施必须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宁德市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275号)、 《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建[2014]66号)和《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住建系统落实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办[2014]26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的弃土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土方外运费用中。
21.3 承包人施工应遵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文)等文件规定执行。
21.4 按照闽建筑[2015]27号文规定,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模板脚手架选用一体化企业。
21.5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21.6 隐蔽工程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隐蔽,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同时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隐蔽项目造价款项的20%的违约金。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7 承包人应做好现有市政管线及周边临近建筑的保护。
21.8 承包人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屏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宁建建[2017]22号文规定,贯彻落实提升“互联网+”与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融合度,提高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1.9本工程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中标人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记录和技术性资料及各种签证文件,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因中标人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本项目的其他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21.10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日常的施工文明检查并按发包人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惩罚。
21.11在工程施工期间若出现道路交通拥挤的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安排人员进行道路分流、车道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2承包人若非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作为分包内容进行分包,分包的第三人必须为已进入福建省住建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21.13若因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无法按时开工、资金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不得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要赔偿。
21.1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若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定对承包人采取相应经济赔偿。
21.15工程的取土、运输、弃土点等一切施工所涉及的土源、路由、堆场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6施工环境卫生:承包人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文明施工、注意环境卫生。工程的运输、填方作业等一切施工所涉及的环境卫生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工地粉尘处理、降低夜间施工噪音、外场周边环境保护等)。由于承包人施工影响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7土方开挖时的签证: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对处理过程及措施做好签证,如果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否则,用书面表示清楚;
21.18本工程施工涉及相关的环保、交通、环卫、市政、公安、计生、城管、当地村委会等管理部门及村民由承包人自行协调,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相关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负责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应确保场地积水、污水的有序排放,避免对周围村庄、农田、鱼塘等造成污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含垃圾处理)。承包人负责做好各分项分部的施工方案论证并办妥有关手续和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做好文明施工,做好周边居民的沟通工作,避免因扰民问题造成对工程施工的干扰;承包人为确保完成本工程投标内容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并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9施工过程中的周边群众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调解,发包人配合。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15日
补充通知(一)
现对本项目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进行如下补充如下: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福建同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二级、市政公用二级 ;
联系电话:15892139691 ;
电子信箱:188529837@qq.com ;
通信地址:福安市鹤兴中路131-133号二楼 。
1.1.2.5 设计人:
名 称:厦门中平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联系电话:0592-3301959 ;
电子信箱:63479285@qq.com ;
通信地址:宁德东侨闽东中路32号联信财富广场B-2幢507/508。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本合同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招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各项资源需要的相关材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开工之前报送给监理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条款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4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3天内审批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②工程量清单存在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③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④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陈小娟 ;
身份证号:352230198801090024 ;
职 务:/ ;
联系电话:5621200 ;
电子信箱:2961179878@qq.com ;
通信地址:周宁县桥南街51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接口供承包人连接使用,管线连接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含管线维护由承包人承担。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并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施工等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所有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具体参照“建建[2000]142号”文规定)。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前7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陆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与中标方所承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一致)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发包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5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如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1000元处罚。
3.2.5以上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3.5款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发包人在下达撤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如新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500元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如承包人要求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更换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全部到岗位,确保在工地正常工作。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上午九时前到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签到(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如有脱岗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发包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缺岗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2.1款的约定处罚,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每天次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3.6 以上有关承包人人员的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以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之一提交;
(2)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3)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与工期相同;
(4)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或合同签订前3天内提交。
(5)履约担保退还: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招标人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和工程款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此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2.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4.2.2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审批工程分包;实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1.3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逾期竣工,承包人除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并最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后,验收未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或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工程直接损失、延期损失、投资损失)并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和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不合格,需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3%),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和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行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金按照3000元/日历天计,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延误在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延期,造成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7.5.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土方开挖、停电、停水、现场施工情况、节假用工以及第三方的干扰等),保证工程连续施工,上述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但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②当地政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暂停或停止施工的(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罚的除外);③不可抗力因素。
以上三种情况工期顺延需办理签证,以监理、发包人签字、盖章为准,只顺延工期,费用一律不增加不补贴。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7.1款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双方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9.试验与检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8)不可抗力;
(9)钢筋、水泥的材料价格超出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
(10)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国家政策明确必须调整的内容等)。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新增、缺项或漏项的情况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报告的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该费用为招标人为招标项目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为招标人所有,该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支配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
根据闽建筑〔2018〕4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主要材料和价格风险的幅度详招标文件第七章第6节附表一《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实际调整。
(2)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
本招标项目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3)人工费遇到政策性调整,则予以调整,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4)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按以下方法:
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约定如下:
A、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B、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C、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③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导致的价款变更,变更估价原则如下:
A、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a、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作相应调整。
B、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合同中有类似于增减工程量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套价后乘以中标折扣率【折扣率=1-发包价下浮K值】;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A、B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承包人以转账形式拨付合同价格的10%的预付款(含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①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扣回预付款的50%;②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将剩余的预付款扣回。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隐蔽签证等工程内业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
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且工程完成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14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待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待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后10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结算合同价格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合同价格的3%;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余款,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一般工程可全部返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5.2款规定的内容。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烈度7度以上地震;
(2)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3)日雨量80mm以上暴雨;
(4)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再行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协商解决,除发包人书面通知停工外承包人不得单方面停止施工,否则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停工1个日历天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赔偿”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若承包人单方面连续停工一周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施工合同解除时,承包人须无条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所有人员退出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若延误移交完整资料或人员机械等延误退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承诺按每拖延一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壹拾万元人民币并按实累计计取、直至本工程合同价款为限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补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按照《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17号)等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按规定预存相应足额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1.2 承包人施工中有关渣土处置按2017年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2〕272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方案和相关措施必须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宁德市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3]275号)、 《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建[2014]66号)和《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住建系统落实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办[2014]26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的弃土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土方外运费用中。
21.3 承包人施工应遵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文)等文件规定执行。
21.4 按照闽建筑[2015]27号文规定,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模板脚手架选用一体化企业。
21.5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21.6 隐蔽工程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隐蔽,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同时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隐蔽项目造价款项的20%的违约金。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7 承包人应做好现有市政管线及周边临近建筑的保护。
21.8 承包人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屏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宁建建[2017]22号文规定,贯彻落实提升“互联网+”与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融合度,提高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1.9本工程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中标人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记录和技术性资料及各种签证文件,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因中标人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本项目的其他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21.10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日常的施工文明检查并按发包人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惩罚。
21.11在工程施工期间若出现道路交通拥挤的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安排人员进行道路分流、车道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2承包人若非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作为分包内容进行分包,分包的第三人必须为已进入福建省住建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21.13若因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无法按时开工、资金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不得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同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要赔偿。
21.1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若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时,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定对承包人采取相应经济赔偿。
21.15工程的取土、运输、弃土点等一切施工所涉及的土源、路由、堆场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6施工环境卫生:承包人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文明施工、注意环境卫生。工程的运输、填方作业等一切施工所涉及的环境卫生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工地粉尘处理、降低夜间施工噪音、外场周边环境保护等)。由于承包人施工影响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7土方开挖时的签证: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对处理过程及措施做好签证,如果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否则,用书面表示清楚;
21.18本工程施工涉及相关的环保、交通、环卫、市政、公安、计生、城管、当地村委会等管理部门及村民由承包人自行协调,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相关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负责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应确保场地积水、污水的有序排放,避免对周围村庄、农田、鱼塘等造成污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含垃圾处理)。承包人负责做好各分项分部的施工方案论证并办妥有关手续和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做好文明施工,做好周边居民的沟通工作,避免因扰民问题造成对工程施工的干扰;承包人为确保完成本工程投标内容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并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19施工过程中的周边群众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调解,发包人配合。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15日
补充通知(二)
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051001
现对“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本项目开标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19年9月06日上午9时30分。
3、本补充通知附件内容包括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招标阶段)及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格式,请各投标人自行在补充通知附件中下载。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五、其他资料(商务文件)”,上传完整的“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21日
补充通知(三)
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051001
现对“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本项目开标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22日
补充通知(四)
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051001
现对“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1、本项目暂列金按提供的控制价文件为准,为307607元。
2、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
3、现将excel格式控制价及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平台,投标人自行下载。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27日
补充通知(五)
项目编号:E3509250902100051001
现对“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1、现将版本2.2的XML格式控制价及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ningde.gov.cn/ztzl/ndsggzyjyzx/),投标人应按该版本为准并自行下载。
2、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
备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澄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9月03日
tttReporttttttttt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ttt||
本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在周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并经招标人确认定标,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1号 联系人:陈小娟 电 话:13656945929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连江县丹阳镇新街1号 联系人: 陈女士 电 话: 13959437682 二、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其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执业资格证书名称、注册编号 中标候选人:鼎瑞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姓名:王忠斌 相关个人业绩:/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注册编号:闽235141580309 七、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 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中标候选人:鼎瑞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9448848.00 元 工期:120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投标文件 暂列金额:详见投标文件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 黄昭源、张锦妹、祁建平、王春光、谢勇锋 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候选人公示期内,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公示其他内容 技术负责人:林秀金(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183803352) 十二、公示时间 2019年9月23日 至 2019年10月8日 | ttt||
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ttt||
本工程于2019年9月20日在周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并经招标人确认定标,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周宁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1号 联系人:陈小娟 电 话:13656945929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其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连江县丹阳镇新街1号 联系人: 陈女士 电 话: 13959437682 二、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周宁县龙潭北路工程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其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执业资格证书名称、注册编号 中标候选人:鼎瑞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姓名:王忠斌 相关个人业绩:/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注册编号:闽235141580309 七、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 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中标候选人:鼎瑞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9448848.00 元 工期:120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投标文件 暂列金额:详见投标文件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 黄昭源、张锦妹、祁建平、王春光、谢勇锋 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候选人公示期内,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公示其他内容 技术负责人:林秀金(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183803352) 十二、公示时间 2019年9月23日 至 2019年10月8日 | 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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