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能源采购第一标段中标公告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能源采购第一标段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合同
采购编号:DQRL-GXRL-2019-035 |
项目名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 |
甲方:大庆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乙方: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大庆高新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1、货物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燃煤产热量 | 吉焦 | 1 | 38.89 |
大写:每吉焦叁拾捌元捌角玖分 | ||||
2、付款方式:由甲方自行结算付款给乙方。
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2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2)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6万吨后,乙方后续进场的燃煤经化验合格后,甲方预付后续到场煤量换算成热量总价的50%。
3)按照甲方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及集团主管部门共同抄表并签字确认,夏储完毕后,运行开始时,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查验无误后,按合同单价×产热量为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1 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2.2 计量:
2.2.1 甲方热计量仪表已经安装。
2.2.2 第二年热计量仪表需委托具有标定本产品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标定,甲方、乙方代表全程参与标定与安装过程。
2.2.3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按照甲方故障日前两日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2.2.4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或检测未合格需要更换时,由乙方负责更换,更换计量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双方认可后方可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3 计量方式:双方同意按热源产热值进行费用结算,产热值以甲方计量仪表读数为准。双方在热源生产运行当日及停运当日共同抄取热量表读数,生产运行期间的每月10日共同抄表,双方人员现场签认《产热量确认单》。如乙方不派人员抄表,则视为认可甲方抄表数。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盖公章手续;如超时则视为乙方已确认。
2.4 价格标准:本次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煤价、铁路运费(以铁路运费票据为准)、车皮取送费、短途运输、场地攒煤、上煤和除渣人工费、机械费、卸车费、扫车费、卸车延时费,倒运中的装卸费及汽运费、税费、技术服务费等。
2.4.1 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按中标价格及产热量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5 发票:包括五票即:煤炭、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短途运输(含场内倒运)、机械、劳务费,其中煤炭与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必须匹配,当次煤炭结算总价不能低于当次煤炭和运费总价的65%。所有金额按照中标单位投标单价进行开具。
2.6 开具发票时间:
2.6.1 在供热开始后,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即日起到当月结账日(20号)前,向甲方提供发票。
2.6.2 在合同期内每年12月中旬和每年供热结束前20日,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预估产热量向乙方提供《产热量确认单》,乙方按《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2.7 发票开具的具体约定:
2.7.1 发票总金额与《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相符。
2.7.2煤炭吨数按乙方开具煤炭发票吨数为准。
2.8 开票形式:
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须向甲方明确售煤发票种类及样票(如原煤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部门提供运费发票等国家规定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对样票确定合规后存档备查,乙方开票形式按存档样票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改变开票形式(国家要求更改情况除外)。
2.9 付款约定:
2.9.1 燃煤至甲方锅炉储煤斗前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夏季储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9.2 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在每月结账日(20号)后以转账方式按合同价款与产热值乘积向乙方付款。
2.9.3 违反本条第2.8、2.9约定时,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验收标准及方式:
3.1燃煤标准:
乙方须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燃煤质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燃煤平均值满足以下要求(入场条件):乙方需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挥发分≥37%,灰分≤25%,全水分(12±4)%,粘结性特点<3,粒度<30mm,末煤<20%,硫<0.8%。
2)炉膛温度指标:(满负荷)炉膛温度必须连续稳定大于850℃,温度以甲方锅炉仪表显示为准双方共同到场确认。
3)乙方供应燃煤必须保证甲方锅炉能够达到设计最大出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乙方提供产品视为合格,累计两次(含两次)不满足入场条件,出现不满足第二、第三款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2.供煤
3.2.1供煤量确认
煤量确认过程:燃煤进场前需先经过甲方地衡进行称重后方可进场卸车,此时为“毛重”; 乙方卸车完毕后经过甲方地衡对车皮进行“回皮”,并由地衡软件计算出来煤的“净重”。双方共同在打印出的《供煤量确认单》上签字,该单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3.2.2 供煤计划
3.2.2.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2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3.2.2.2除本年特殊原因,夏储按照3.2.2.1条款执行,其他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完全满足除夏储约束条款外,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按照甲方合理《用煤计划》总量,并根据甲方依据天气变化所制定的《用煤计划》随时调整。甲方有权根据供热需求,制定、调整《用煤计划》,乙方须按甲方用煤计划进行供煤。
3.2.3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用煤计划进行夏储。
3.3 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进行燃煤采样。
燃煤采样:
(1)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按照GB_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煤炭采样。
(2)密封煤样三份,一份送至甲方指定的化验机构(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检测;一份交给甲方单位留存;一份贴上有甲方及乙方代表签字的封条,留作复检依据。如乙方代表无法联系或没有到达指定煤场,则视同乙方认同甲方采样过程及化验结果。
(3)每次煤质检验以上述检测报告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每1000吨采样化验二次。每次煤质检验以甲方检测化验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10%的履约保证金,提交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转账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乙方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方式交纳。达到规定满储量,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50%,第一运行期结束后,第二个采暖期煤炭夏储前,乙方应向招标单位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50%,待达到规定满储量时,甲方予以无息返还,合同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剩余50%。
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华侨支行
住址:新村热源街2号
4.2 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4.2.1 乙方燃煤夏储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每少储1万吨(含1万吨),甲方有权每万吨扣除30%履约保证金。
4.2.2 乙方如未按甲方合理用煤计划供煤,按少供煤量10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超供煤量5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超供燃煤运离甲方煤场。
4.3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1 燃煤检验结果累计两次达不到合同约定时;
4.3.2 由于燃煤质量原因导致甲方运行设备损害、环境污染时;
4.3.3 由于燃煤质量原因、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保证供热企业供热参数要求(连续48小时或累计72小时未达到热负荷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3.4 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停炉、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4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处置已到场燃煤,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依约履行合同,已到场燃煤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须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
4.5 因乙方人员配备不足,导致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不能保证安全优质供热需要时,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1万至10万元的违约赔偿。
4.6 乙方人员不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500元;两人次以上,每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2000元。
4.7 乙方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分包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分包或向第三方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负责燃煤的运输、卸煤、短运、上煤、除渣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需自行考虑所需设备设施、人力等成本。
5.2 合同签订后,月进煤量不能低于7万吨燃煤。
5.3 煤场苫盖必须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达到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4 乙方负责卸煤和燃煤运输(含二次倒运、厂区内倒运、上煤、攒煤、作业区清渣),乙方按照铁路部门对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要求开展铁路运输及卸车等工作。卸煤和燃煤运输中出现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5 乙方有权(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合理调节建议。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水、电)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5.6 煤棚维护结构、配电系统(配电箱、电表、照明)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维修、维护和管理,乙方在上煤过程中造成甲方输煤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负责燃煤的运输过程、卸煤过程、短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甲方制定的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设备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合同期满后,乙方须按原使用状态向甲方交付煤棚、配电系统等附属设施。
5.7 甲方需要乙方配合上煤、倒运燃煤和处理煤场大块燃煤破碎时,乙方无偿提供该项作业,并听从甲方指挥。
5.8 乙方需按铁路部门要求,进行卸煤作业。乙方因违反铁路部门规定,造成的车辆损坏、卸车延时等问题,由乙方支付铁路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5.9 乙方自行配备煤场浇水所需的人员,自备水带等机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10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露天煤场进行遮挡等防尘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11 乙方负责煤场燃煤的看护,承担燃煤被盗、自燃等责任。
5.12 乙方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分包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分包或向第三方转包。
5.13 乙方负责甲方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作业,具体事宜约定如下:
5.14 作业内容
5.14.1 乙方负责厂区燃煤推至落煤坑口将进入落煤坑的燃煤通过皮带输送到落煤斗;乙方负责输煤廊内设备、电机、减速器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乙方负责清理锅炉运行中产生的炉渣;乙方负责除渣间的卫生,早、中、晚定期打扫,做到地面整洁、无杂物,设备无浮灰。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内容),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14.2 乙方负责输煤、上煤、除渣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并承担输煤、除渣人员的劳务费、劳保用品、工具配备等费用。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
5.14.3 乙方有责任对其输煤、除渣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工作常识教育,并严格执行甲方设备操作规程。
5.14.4 乙方承担在输煤、上煤、攒煤、除渣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害等各类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5.14.5 甲方负责输煤、上煤、除渣系统设备运行管理,乙方发现隐患时,要及时上报甲方带班值长。
5.14.6 乙方负责输煤段、除渣间的门窗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5.14.7 乙方必须聘用具有推土机,装载机相关证件和健康体检证明的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相关岗位的劳动素质。对于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辞退并更换,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5.15 乙方违反甲方操作规程,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坏、故障等,由乙方负责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锅炉损坏、停热等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16 甲方制定的《输煤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件一、《输煤系统
运行技术规程》附件二、《输煤管理规定》附件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输煤、除渣设备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
5.17 乙方负责处理煤斗中的棚煤(因为冻煤在煤斗中产生的粘结现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6、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对甲方热源锅炉现有或新增的节能设备设施,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于甲方采取先进的节能设备设施,产出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1 乙方负责燃煤落地后的堆放,承担堆放产生的各项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2 甲方有权依照安全需要及周边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煤棚、露天煤场的堆煤高度。
6.3 乙方按照正常生产需求,负责热源运行期间的推煤作业。提供推煤机械,承担推煤发生的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4 甲方负责输煤、除渣设备的维修、抢修、夏季检修工作。
6.5 甲方为乙方浇煤提供必要的水源,乙方承担浇煤中发生的水费。
6.6 甲方为乙方卸煤、输煤、除渣人员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就餐; 乙方承担休息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并承担发生的水电及保洁费。
6.7 甲方为乙方派驻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及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办公用品。
6.8 甲方有权根据室外气温变化,利用其他热源代为供热,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此种供热方式。
7、其他约定
乙方所承担甲方所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服从甲方合理合法指挥,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按照甲方安全制度开展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作为民生行业,非甲方出现重大事故,需利用甲方热源紧急供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单价,无条件予以支持,不得以非合同主体为由,提升价格或做出其它不利于安全运行的事宜。
7.1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按时结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炉渣归甲方所有。
7.3 甲方原有库存燃煤与乙方供应的燃煤,实行分别存放。
7.4 甲方上期剩余燃煤的处置
上期余煤优先燃用,以实际产热量,按照本次中标价格进行结算给上期中标方。
8、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的约定
8.1 甲方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进行处理时,须以《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形式下达,《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乙方人员领取《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时,应履行签收手续,乙方拒绝签收适用本合同有关送达的约定。
8.3 乙方须在收到《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主动足额向甲方缴款;逾期未缴时,甲方有权按违约金金额的双倍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9.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或中止合同。
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0.1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11、运行管理
11.1 双方共同组成热源联合运行工作组,工作组由甲方负责。
11.2 乙方运行组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对接。
11.3 甲方协助乙方运行组人员,了解热源设备情况和夏季检修情况。乙方有权全程跟踪监督甲方的夏季检修工作,对甲方生产设施、设备夏季检修中存在的不足,乙方可随时提出建议。甲方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及时实施。
11.4 热源运行期间,甲方根据供热企业的《供热参数函》,定期召开运行管理协调会议。双方共同研究热源运行调节方案,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5 乙方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调节建议。建议内容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乙方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11.6 乙方可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向甲方提出生产人员岗位优化和奖惩书面建议。
12、其它
12.1 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2.4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甲方送达地址与方式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156*****266
邮寄地址:大庆高新区科技路187号
指定收件人:韩华
电子邮箱:156*****266@163.com
12.6乙方送达地址与方式
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2.7 主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大庆市开发区摩码广场B座2504 室
指定收件人: 孙艳华
电话号码:131*****119
电子邮箱: ********4@qq.com
12.8 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指定收件人: 王艳丽
与乙方关系:财务人员
电话号码:189*****331
电子邮箱:********8@qq.com
12.9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2.10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2.11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12.12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2.1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3、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3.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共同加盖骑缝章,同时乙方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3.2 如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或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13.3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事项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13.4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及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3.5.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3.5.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3.6 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合同份数。
甲方 | 乙方 | 合同备案 |
单位名称:(章)大庆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大庆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高新区科技路187号 |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老虎岗镇永安三组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 | 开户银行: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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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
采购编号:DQRL-GXRL-2019-035 |
项目名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 |
甲方:大庆市庆北热力有限公司
乙方: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1、货物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燃煤产热量 | 吉焦 | 1 | 38.89 |
大写:每吉焦叁拾捌元捌角玖分 | ||||
2、付款方式:由甲方自行结算付款给乙方。
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2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2)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6万吨后,乙方后续进场的燃煤经化验合格后,甲方预付后续到场煤量换算成热量总价的50%。
3)按照甲方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及集团主管部门共同抄表并签字确认,夏储完毕后,运行开始时,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查验无误后,按合同单价×产热量为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1 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2.2 计量:
2.2.1 甲方热计量仪表已经安装。
2.2.2 第二年热计量仪表需委托具有标定本产品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标定,甲方、乙方代表全程参与标定与安装过程。
2.2.3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按照甲方故障日前两日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2.2.4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或检测未合格需要更换时,由乙方负责更换,更换计量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双方认可后方可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3 计量方式:双方同意按热源产热值进行费用结算,产热值以甲方计量仪表读数为准。双方在热源生产运行当日及停运当日共同抄取热量表读数,生产运行期间的每月10日共同抄表,三方人员现场签认《产热量确认单》。如乙方不派人员抄表,则视为认可甲方抄表数。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盖公章手续;如超时则视为乙方已确认。
2.4 价格标准:本次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煤价、铁路运费(以铁路运费票据为准)、车皮取送费、短途运输、场地攒煤、上煤和除渣人工费、机械费、卸车费、扫车费、卸车延时费,倒运中的装卸费及汽运费、税费、技术服务费等。
2.4.1 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按中标价格及产热量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5 发票:包括五票即:煤炭、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短途运输(含场内倒运)、机械、劳务费,其中发票煤炭吨数与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短途运输(含场内倒运)、机械劳务费必须匹配,当次煤炭结算总价不能低于当次煤炭和运费总价的65%。所有金额按照中标单位投标单价进行开具。
2.6 开具发票时间:
2.6.1 在供热开始后,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即日起到当月结账日(20号)前,向甲方提供发票。
2.6.2 在合同期内每年12月中旬和每年供热结束前20日,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预估产热量向乙方提供《产热量确认单》,乙方按《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2.7 发票开具的具体约定:
2.7.1 发票总金额与《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相符。
2.7.2煤炭吨数按乙方开具煤炭发票吨数为准。
2.8 开票形式:
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须向甲方明确售煤发票种类及样票(如原煤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部门提供运费发票等国家规定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对样票确定合规后存档备查,乙方开票形式按存档样票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改变开票形式(国家要求更改情况除外)。
2.9 付款约定:
2.9.1 燃煤至甲方锅炉储煤斗前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夏季储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9.2 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在每月结账日(20号)后以转账方式按合同价款与产热值乘积向乙方付款。
2.9.3 违反本条第2.8、2.9约定时,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验收标准及方式:
3.1燃煤标准:
乙方须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燃煤质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燃煤平均值满足以下要求(入场条件):乙方需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挥发分≥37%,灰分≤25%,全水分(12±4)%,粘结性特点<3,粒度<30mm,末煤<20%,硫<0.8%。
2)炉膛温度指标:(满负荷)炉膛温度必须连续稳定大于850℃,温度以甲方锅炉仪表显示为准双方共同到场确认。
3)乙方供应燃煤必须保证甲方锅炉能够达到设计最大出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乙方提供产品视为合格,累计两次(含两次)不满足入场条件,出现不满足第二、第三款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2.供煤
3.2.1供煤量确认
煤量确认过程:燃煤进场前需先经过甲方地衡进行称重后方可进场卸车,此时为“毛重”; 乙方卸车完毕后经过甲方地衡对车皮进行“回皮”,并由地衡软件计算出来煤的“净重”。双方共同在打印出的《供煤量确认单》上签字,该单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3.2.2 供煤计划
3.2.2.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2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3.2.2.2除本年特殊原因,夏储按照3.2.2.1条款执行,其他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完全满足除夏储约束条款外,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按照甲方合理《用煤计划》总量,并根据甲方依据天气变化所制定的《用煤计划》随时调整。甲方有权根据供热需求,制定、调整《用煤计划》,乙方须按甲方用煤计划进行供煤。
3.2.3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用煤计划进行夏储。
3.3 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进行燃煤采样。
燃煤采样:
(1)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按照GB_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煤炭采样。
(2)密封煤样三份,一份送至甲方指定的化验机构(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检测;一份交给甲方单位留存;一份贴上有甲方及乙方代表签字的封条,留作复检依据。如乙方代表无法联系或没有到达指定煤场,则视同乙方认同甲方采样过程及化验结果。
(3)每次煤质检验以上述检测报告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每1000吨采样化验二次。每次煤质检验以甲方检测化验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10%的履约保证金,提交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转账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乙方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方式交纳。达到规定满储量,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50%,第一运行期结束后,第二个采暖期煤炭夏储前,乙方应向招标单位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50%,待达到规定满储量时,甲方予以无息返还,合同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剩余50%。
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华侨支行
住址:新村热源街2号
4.2 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4.2.1 乙方燃煤夏储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每少储1万吨(含1万吨),甲方有权每万吨扣除30%履约保证金。
4.2.2 乙方如未按甲方合理用煤计划供煤,按少供煤量10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超供煤量5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超供燃煤运离甲方煤场。
4.3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1 燃煤检验结果累计两次达不到合同约定时;
4.3.2 由于燃煤质量原因导致甲方运行设备损害、环境污染时;
4.3.3 由于燃煤质量原因、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保证供热企业供热参数要求(连续48小时或累计72小时未达到热负荷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3.4 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停炉、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4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处置已到场燃煤,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依约履行合同,已到场燃煤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须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
4.5 因乙方人员配备不足,导致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不能保证安全优质供热需要时,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1万至10万元的违约赔偿。
4.6 乙方人员不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500元;两人次以上,每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2000元。
4.7 乙方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分包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分包或向第三方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负责燃煤的运输、卸煤、短运、上煤、除渣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需自行考虑所需设备设施、人力等成本。
5.2 合同签订后,月进煤量不能低于7万吨燃煤。
5.3 煤场苫盖必须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达到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4 乙方负责卸煤和燃煤运输(含二次倒运、厂区内倒运、上煤、攒煤、作业区清渣),乙方按照铁路部门对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要求开展铁路运输及卸车等工作。卸煤和燃煤运输中出现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5 乙方有权(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合理调节建议。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水、电)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5.6 煤棚维护结构、配电系统(配电箱、电表、照明)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维修、维护和管理,乙方在上煤过程中造成甲方输煤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负责燃煤的运输过程、卸煤过程、短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甲方制定的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设备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合同期满后,乙方须按原使用状态向甲方交付煤棚、配电系统等附属设施。
5.7 甲方需要乙方配合上煤、倒运燃煤和处理煤场大块燃煤破碎时,乙方无偿提供该项作业,并听从甲方指挥。
5.8 乙方需按铁路部门要求,进行卸煤作业。乙方因违反铁路部门规定,造成的车辆损坏、卸车延时等问题,由乙方支付铁路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5.9 乙方自行配备煤场浇水所需的人员,自备水带等机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10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露天煤场进行遮挡等防尘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11 乙方负责煤场燃煤的看护,承担燃煤被盗、自燃等责任。
5.12 乙方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分包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分包或向第三方转包。
5.13 乙方负责甲方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作业,具体事宜约定如下:
5.14 作业内容
5.14.1 乙方负责厂区燃煤推至落煤坑口将进入落煤坑的燃煤通过皮带输送到落煤斗;乙方负责输煤廊内设备、电机、减速器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乙方负责清理锅炉运行中产生的炉渣;乙方负责除渣间的卫生,早、中、晚定期打扫,做到地面整洁、无杂物,设备无浮灰。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内容),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14.2 乙方负责输煤、上煤、除渣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并承担输煤、除渣人员的劳务费、劳保用品、工具配备等费用。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
5.14.3 乙方有责任对其输煤、除渣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工作常识教育,并严格执行甲方设备操作规程。
5.14.4 乙方承担在输煤、上煤、攒煤、除渣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害等各类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5.14.5 乙方负责输煤段、除渣间的门窗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5.14.6 乙方必须聘用具有推土机,装载机相关证件和健康体检证明的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相关岗位的劳动素质。对于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辞退并更换,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5.14.7乙方可按市场价租用甲方机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5.15 乙方违反甲方操作规程,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坏、故障等,由乙方负责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锅炉损坏、停热等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16 甲方制定的《输煤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件一、《输煤系统
运行技术规程》附件二、《输煤管理规定》附件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输煤、除渣设备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
5.17 乙方负责处理煤斗中的棚煤(因为冻煤在煤斗中产生的粘结现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6、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对甲方热源锅炉现有或新增的节能设备设施,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于甲方采取先进的节能设备设施,产出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1 乙方负责燃煤落地后的堆放,承担堆放产生的各项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2 甲方有权依照安全需要及周边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煤棚、露天煤场的堆煤高度。
6.3 乙方按照正常生产需求,负责热源运行期间的推煤作业。提供推煤机械,承担推煤发生的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4 甲方负责输煤、除渣设备的维修、抢修、夏季检修工作。
6.5 甲方为乙方浇煤提供必要的水源,乙方承担浇煤中发生的水费。
6.6 甲方为乙方卸煤、输煤、除渣人员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就餐; 乙方承担休息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并承担发生的水电及保洁费。
6.7 甲方为乙方派驻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及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办公用品。
6.8 甲方有权根据室外气温变化,利用其他热源代为供热,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此种供热方式。
7、其他约定
乙方所承担甲方所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服从甲方合理合法指挥,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按照甲方安全制度开展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作为民生行业,非甲方出现重大事故,需利用甲方热源紧急供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单价,无条件予以支持,不得以非合同主体为由,提升价格或做出其它不利于安全运行的事宜。
7.1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按时结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炉渣归甲方所有。
7.3 甲方原有库存燃煤与乙方供应的燃煤,实行分别存放。
7.4 甲方上期剩余燃煤的处置
上期余煤优先燃用,以实际产热量,按照本次中标价格进行结算给上期中标方。
8、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的约定
8.1 甲方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进行处理时,须以《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形式下达,《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乙方人员领取《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时,应履行签收手续,乙方拒绝签收适用本合同有关送达的约定。
8.3 乙方须在收到《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主动足额向甲方缴款;逾期未缴时,甲方有权按违约金金额的双倍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9.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或中止合同。
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0.1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11、运行管理
11.1 双方共同组成热源联合运行工作组,工作组由甲方负责。
11.2 乙方运行组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对接。
11.3 甲方协助乙方运行组人员,了解热源设备情况和夏季检修情况。乙方有权全程跟踪监督甲方的夏季检修工作,对甲方生产设施、设备夏季检修中存在的不足,乙方可随时提出建议。甲方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及时实施。
11.4 热源运行期间,甲方根据供热企业的《供热参数函》,定期召开运行管理协调会议。双方共同研究热源运行调节方案,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5 乙方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调节建议。建议内容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乙方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11.6 乙方可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向甲方提出生产人员岗位优化和奖惩书面建议。
12、其它
12.1 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2.4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甲方送达地址与方式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185*****786
邮寄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北街25号
指定收件人: 姜贵仁
电子邮箱:********1@qq.com
12.6乙方送达地址与方式
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2.7 主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大庆市开发区摩码广场B座2504 室
指定收件人: 孙艳华
电话号码:131*****119
电子邮箱: ********4@qq.com
12.8 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指定收件人: 王艳丽
与乙方关系:财务人员
电话号码:189*****331
电子邮箱:********8@qq.com
12.9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2.10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2.11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12.12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2.1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3、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3.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共同加盖骑缝章,同时乙方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3.2 如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或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13.3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事项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13.4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及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3.5.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3.5.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3.6 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合同份数。
甲方 | 乙方 | 合同备案 |
单位名称:(章)大庆市庆北热力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大庆市庆北热力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北街25号 |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老虎岗镇永安三组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开户银行: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001.png" height="168" alt="">*******.002.png" height="170" alt="">
货物类合同
采购编号:DQRL-DCRL-2019-023 |
项目名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采购项目 |
甲方:大庆市东城热力有限公司
乙方: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大庆龙凤区
签订时间: 2019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1、货物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燃煤产热量 | 吉焦 | 1 | 38.89 |
大写:每吉焦叁拾捌元捌角玖分 | ||||
2、付款方式:由甲方自行结算付款给乙方。
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暖期前完成5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2)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6万吨后,乙方后续进场的燃煤经化验合格后,甲方预付后续到场煤量换算成热量总价的50%。
3)按照甲方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及集团主管部门共同抄表并签字确认,夏储完毕后,运行开始时,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查验无误后,按合同单价×产热量为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1.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2.2.计量:
2.2.1.甲方热计量仪表已经安装。
2.2.2.第二年热计量仪表需委托具有标定本产品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标定,甲方、乙方代表全程参与标定与安装过程。
2.2.3.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按照故障日前两日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2.2.4.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或检测未合格需要更换时,由甲方负责更换,更换计量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双方认可后方可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2.3.计量方式:双方同意按热源产热值进行费用结算,产热值以甲方计量仪表读数为准。甲乙双方会同用热单位在热源生产运行当日及停运当日共同抄取热量表读数,生产运行期间的每月3日共同抄表,三方人员现场签认《产热量确认单》。如乙方不派人员抄表,则视为认可甲方及用热方抄表数。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盖公章手续;如超时则视为乙方已确认。
2.4.价格标准:本次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煤价、铁路运费(以铁路运费票据为准)、车皮取送费、输煤、场地攒煤、上煤和除渣人工费、机械费、卸车费、扫车费、卸车延时费、乙方人员劳保费、卸煤桥吊的维修保养费、电费,倒运中的装卸费及汽运费、税费、技术服务费等。
2.4.1. 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按中标价格及产热量结算金额,并向乙方付款。
2.5.发票:包括五票即:煤炭、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短途运输(含场内倒运)、机械、劳务费,其中发票煤炭吨数与运费(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短途运输(含场内倒运)、机械、劳务费必须匹配。当次煤炭结算总价不能低于当次煤炭和运费总价的65%。所有金额按照中标单位投标单价进行开具。
2.6.开具发票时间:
2.6.1.在供热开始后,乙方须在接到《产热量确认单》即日起到当月结账日(20号)前,向甲方提供发票。
2.6.2.在合同期内每年12月中旬和每年供热结束前20日,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预估产热量向乙方提供《产热量确认单》,乙方按《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2.7.发票开具的具体约定:
2.7.1.发票总金额与《产热量确认单》折算后的结算金额相符。
2.7.2. 付款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付款前一日将费用交到甲方财务,否则甲方不予付款。
2.7.3. 煤炭吨数按乙方开具煤炭发票吨数为准。
2.8.开票形式:
2.8.1.乙方在2019年9月30日前,须向甲方明确售煤发票种类及样票(如原煤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部门提供运费发票等国家规定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对样票确定合规后存档备查,乙方开票形式按存档样票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改变开票形式(国家要求更改情况除外)。
2.8.2. 在甲方财务人员审核售煤发票合理有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到甲方煤管员处办理入库手续。
2.9.付款约定:
2.9.1. 燃煤至甲方锅炉储煤斗前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夏季储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9.2.热源运行后,甲方以月为结算周期,在每月结账日(20号)后以转账方式按合同价款与产热值乘积向乙方付款。
2.9.3.付款前,乙方人员需向甲方财务人员提供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2.9.4. 违反本条第2.8、2.9约定时,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验收标准及方式:
3.1燃煤标准:
乙方需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燃煤质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燃煤平均值满足以下要求(入场条件):乙方需按照甲方锅炉设计煤种要求供应燃煤。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挥发分≥37%,灰分≤25%,全水分(12±4)%,粘结性特点<3,粒度<30mm,沫煤<20%,硫<0.8%;
(2)炉膛温度指标:(满负荷)炉膛温度必须连续稳定大于850℃,温度以甲方锅炉仪表显示为准双方共同到场确认。
(3)乙方供应燃煤必须保证甲方锅炉能够达到设计最大出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乙方提供产品视为合格,累计两次(含两次)不满足入场条件,出现不满足第二、第三款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2.供煤
3.2.1供煤量确认
煤量确认过程:燃煤进场前需先经过甲方地衡进行称重后方可进场卸车,此时为“毛重”; 乙方卸车完毕后经过甲方地衡对车皮进行“回皮”,并由地衡软件计算出来煤的“净重”。双方共同在打印出的《供煤量确认单》上签字,该单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3.2.2.供煤计划
3.2.2.1由于招标原因,本年度夏季储量已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内完成2万吨燃煤储量,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冬季燃煤需求。
3.2.2.2除本年特殊原因,夏储按照3.2.2.1条款执行,其他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完全满足除夏储约束条款外,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按照甲方合理《用煤计划》总量,并根据甲方依据天气变化所制定的《用煤计划》随时调整。甲方有权根据供热需求,制定、调整《用煤计划》,乙方须按甲方用煤计划进行供煤。
3.2.3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用煤计划进行夏储。
3.3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进行燃煤采样。
燃煤采样:
(1)燃煤进场前,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按照GB_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煤炭采样。
(2)密封煤样三份,一份送至甲方指定的化验机构(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检测;一份交给甲方单位留存;一份贴上有甲方及乙方代表签字的封条,留作复检依据。如乙方代表无法联系或没有到达指定煤场,则视同乙方认同甲方采样过程及化验结果。
(3)每次煤质检验以上述检测报告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每1000吨采样化验二次。每次煤质检验以甲方检测化验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10%的履约保证金,提交到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乙方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方式交纳。达到规定满储量,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50%,第一运行期结束后,第二个采暖期煤炭夏储前, 乙方应向招标单位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的50%,待达到规定满储量时,甲方予以无息返还,合同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剩余50%。
单位账户信息:
户名: 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华侨支行
住址:新村热源街2号
4.2.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燃煤夏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每少储1万吨(含1万吨),甲方有权每万吨扣除30%履约保证金。
4.2.1. 乙方如未按甲方用煤计划供煤,按少供煤量10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超供煤量50元/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超供燃煤运离甲方煤场。
4.2.2.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2.2.1.燃煤检验结果累计两次达不到合同约定时;
4.2.2.2.由于燃煤质量原因导致甲方运行设备损害、环境污染时;
4.2.2.3. 由于燃煤质量原因、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无法保证供热企业供热参数要求(连续48小时或累计72小时未达到热负荷标准)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2.2.4. 乙方未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停炉、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到场燃煤。
4.2.2.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权处置已到场燃煤,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依约履行合同,已到场燃煤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须按履约保证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
4.2.3因乙方人员配备不足,导致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不能保证安全优质供热需要时,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1万至10万元的违约赔偿。
4.2.4乙方人员不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500元;两人次以上,每人次承担违约赔偿金2000元。
5、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负责燃煤的运输、卸煤、短运、上煤、除渣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需自行考虑所需设备设施、人力等成本。
煤场苫盖必须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达到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卸煤和燃煤运输(含二次倒运、厂区内倒运、上煤、攒煤、作业区清渣),乙方按照铁路部门对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要求开展铁路运输及卸车等工作。卸煤和燃煤运输中出现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制定的附件一《铁路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有权(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合理调节建议。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水、电)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5.2. 卸煤抓斗起重机、煤棚中的照明配电系统(配电箱、电表、照明),卸煤抓斗起重机的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维修、维护和管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燃煤的铁路运输过程、卸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甲方制定的附件二《抓斗起重机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抓斗起重机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合同期满后,乙方须按原使用状态向甲方交付抓斗起重机、煤棚、配电系统等附属设施。
5.3.甲方需要乙方配合上煤、倒运燃煤时,乙方无偿提供该项作业,并听从甲方指挥。
5.4. 乙方需按铁路部门要求,进行卸煤作业。乙方因违反铁路部门规定,造成的车辆损坏、卸车延时等问题,由乙方支付铁路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5.5. 乙方自行配备煤场浇水所需的人员,自备水带等机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6.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露天煤场进行遮挡等防尘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7. 乙方负责煤场燃煤的看护,承担燃煤被盗、自燃等责任。
5.8. 乙方负责甲方输煤、上煤、攒煤、除渣作业,具体事宜约定如下:
5.8.1.作业内容
乙方负责厂区燃煤推至落煤坑口将进入落煤坑的燃煤通过皮带输送到落煤斗;乙方负责输煤廊内设备、电机、减速器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乙方负责清理锅炉运行中产生的炉渣;乙方负责除渣间的卫生,早、中、晚定期打扫,做到地面整洁、无杂物,设备无浮灰。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内容),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8.2. 乙方负责输煤、上煤、除渣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并承担输煤、除渣人员的劳务费、劳保用品、工具配备等费用。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
5.8.3乙方有责任对其输煤、除渣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工作常识教育,并严格执行甲方设备操作规程。
5.8.4乙方承担在输煤、上煤、攒煤、除渣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害等各类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5.8.5甲方负责输煤、上煤、除渣系统设备运行,乙方发现隐患时,要及时上报甲方带班值长。
58.6 乙方负责输煤段、除渣间的门窗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5.8.7乙方必须聘用具有推土机,装载机相关证件和健康体检证明的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相关岗位的劳动素质。对于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辞退并更换,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5.9乙方可按市场价租用甲方机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5.10. 乙方违反甲方操作规程,操作不当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坏、故障等,由乙方负责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锅炉损坏、停热等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11.皮带跑偏、粉碎机堵塞、筛煤机堵塞等输煤皮带机械故障由乙方处理。
5.12. 甲方制定的《输煤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件三、《输煤系统运行技术规程》附件四、《输煤管理规定》附件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甲方输煤、除渣设备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
5.13乙方负责处理煤斗中的棚煤(因为冻煤在煤斗中产生的粘结现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5.14乙方抓斗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配合推土机进行燃煤倒料。推土机和抓斗起重机交叉作业时,要相互照应,抓斗严禁从推土机垂直正上方通过,防止事故的发生。具体见附件二《抓斗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15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如大小车未停止刹车状态,变档逆行等)每发现一人次承担违约金500元;两人次以上,每人次承担违约金2000元。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坏、故障等,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锅炉损坏、停热等重大事故的,乙方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处1万至10万元的违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注:本条适用乙方所有未规定具体金额的违规操作处罚依据。
5.16燃煤汽运时,造成沿路、铁路道口及厂区污染或损坏时,乙方须做到每日及时清理,如没有及时清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罚款。
6、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对甲方热源锅炉现有或新增的节能设备设施,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于甲方采取先进的节能设备设施,产出的经济效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6.1 乙方负责燃煤落地后的堆放,承担堆放产生的各项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2.甲方有权依照安全需要及周边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煤棚、露天煤场的堆煤高度。
6.3. 乙方按照正常生产需求,负责热源运行期间的推煤作业。提供推煤机械,承担推煤发生的机械、油料、人工费用。
6.4. 甲方负责输煤、除渣设备的维修、抢修、夏季检修工作。
6.5.甲方为乙方浇煤提供必要的水源,乙方承担浇煤中发生的水费。
6.6.甲方为乙方卸煤、输煤、除渣人员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就餐; 乙方承担休息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并承担发生的水电及保洁费。
6.7.甲方为乙方派驻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及休息场所,但不提供办公用品。
6.8.甲方有权根据室外气温变化,利用其他热源代为供热,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此种供热方式。
6.9.甲方向乙方提供铁路专线、煤棚、煤场和卸煤卸抓斗起重机。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铁路专线装卸燃煤。燃煤卸至甲方储煤棚后,乙方可利用甲方煤场储煤。利用甲方的铁路专线煤场卸煤、储煤只能向大庆市庆北热力有限公司、高新热力有限公司倒运燃煤,或者只能甲方燃用,不可他用。
7、其他约定
乙方所承担甲方所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服从甲方合理合法指挥,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按照甲方安全制度开展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作为民生行业,非甲方出现重大事故,需利用甲方热源紧急供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单价,无条件予以支持,不得以非合同主体为由,提升价格或做出其它不利于安全运行的事宜。
7.1.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导致无法按时结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炉渣归甲方所有。
7.3甲方原有库存燃煤与乙方供应的燃煤,实行分别存放。甲方燃用原有库存燃煤期间产生的热能销售收益归甲方。甲方燃用原有库存燃煤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完成输煤、上煤、攒煤、除渣工作。
7.4 甲方上期剩余燃煤的处置
上期余煤优先燃用,以实际产热量,按照本次中标价格进行结算给上期中标方。
8、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的约定
8.1甲方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进行处理时,须以《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形式下达,《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2. 乙方人员领取《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时,应履行签收手续,乙方拒绝签收适用本合同有关送达的约定。
8.3乙方须在收到《合同违约处理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主动足额向甲方缴款;逾期未缴时,甲方有权按违约金金额的双倍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或中止合同。
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0.1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12、运行管理
12.1 双方共同组成热源联合运行工作组,工作组由甲方负责。
12.2. 乙方运行组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对接。
12.3.甲方协助乙方运行组人员,了解热源设备情况和夏季检修情况。乙方有权全程跟踪监督甲方的夏季检修工作,对甲方生产设施、设备夏季检修中存在的不足,乙方可随时提出建议。甲方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及时实施。
12.4.热源运行期间,甲方根据供热企业的《供热参数函》,定期召开运行管理协调会议。双方共同研究热源运行调节方案,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2.5. 乙方可随时提出锅炉运行调节建议。建议内容在不危及安全运行、保证供热需求、不恶意增加甲方成本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按乙方建议调整锅炉运行。
12.6. 乙方可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向甲方提出生产人员岗位优化和奖惩书面建议。
12.7 主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大庆市开发区摩码广场B座2504 室
指定收件人: 孙艳华
电话号码:131*****119
电子邮箱: ********4@qq.com
12.8 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指定收件人: 王艳丽
与乙方关系:财务人员
电话号码:189*****331
电子邮箱:********8@qq.com
13、其它
13.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3.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3.4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甲方送达地址与方式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15645988998
邮寄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07号
指定收件人:赵宇
电子邮箱:9061473@qq.com
13.6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3.7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3.8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13.9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3.10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4、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4.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共同加盖骑缝章,同时乙方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4.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14.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及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4.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4.4.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4.5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合同份数。
甲方 | 乙方 | 合同备案 |
单位名称:(章)大庆市东城热力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 安达市盛隆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龙凤区 |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老虎岗镇永安三组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8199803 6799930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
帐号: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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