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平和黄井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中标结果

2019平和黄井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ZXG[GK]*******的2019平和黄井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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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60201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1国内**************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JRT-100-DTROⅡ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陆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5天内供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要求。;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采购标的: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1项;(2)运营规模:处理垃圾渗滤液95吨/天,保底处理量50吨/天;(3)运营服务期限:2年(4)系统回收率:进水电导率≤10000 μs/cm,设计回收率≥80%。进水电导率>10000 μs/cm,≤15000 μs/cm,设 计回收率≥75%。进水电导率>15000 μs/cm,≤20000 μs/cm,设 计回收率≥70%。进水电导率>20000 μs/cm,≤25000 μs/cm,设 计回收率≥65%。注:当回收率低于80%时,中标人需要向业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之后回收率每降低5%,中标运营单位需于每月中旬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依据。(5)质量标准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要求,允许浓水回灌。系统出水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污染物名称渗滤液水质CODcr(mg/L)50BOD5(mg/L)10SS(mg/L)10动植物油1石油类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总氮(mg/L)15氨氮(mg/L)5(8)总磷(mg/L)0.5色度(稀释倍数)30PH值6-9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附: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摄氏度,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摄氏度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在交货物(设备)运行前,应对设备(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2)设备(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是否能满足水处理的要求等进行验收,甲方为乙方办理设备验收手续,并出具验收报告。(3)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及提供的水处理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证实所使用的渗滤液处理设备(货物)是有缺陷的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乙方应负责改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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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按月向中标人支付运营管理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需开具履约保函给甲方,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中标金额*5%= ********5%=468112.5元)。该履约保函于保函约定到期日后退回。。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渗滤液处理设施开始运行日起算共2年(24个月),即从2019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止(共730日)。。

10、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服务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经济处罚。(3)甲方逾期支付到期应支付合同价格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当月处理服务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保证系统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要求,如出水水质超标,除扣除超标时段吨处理服务费用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在运营期间若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当月运营费用30%,第二次被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抽检排水水质不达标,甲方有权扣当月一月运营费用。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力及义务(1)甲方协助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营与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的协调工作。(2)非甲方、乙方双方人为原因或因电路检修致供电线路中断的,甲方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抢修。(3)甲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4)甲方或政府职能部门有权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有权检查生产记录、设备维护和常规检测指标的运营记录,有权对进、出水水质水量等参数指标进行抽检,并依据合同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5)甲方根据乙方运营要求提供三相电,根据乙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场地等土建工作。(6)甲方在项目启动后协助乙方办理浓硫酸申请事宜,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要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公司负责硫酸采购事宜,负责浓硫酸的购买、管理和使用、安全等事宜,甲方提供协助。(7)乙方安装的相关水量计量装置须由甲方进行验收确认。14.2乙方的权力及义务(1)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排放的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要求,具体以有资质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如有相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增加频次,乙方应按要求提供)。 (2)为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系统内有燃爆危险的工艺部分其所有转动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机并就近的电气连接部分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负责渗滤液处理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渗滤液应急集装化处理系统内的生产用水包括药剂投配用水,膜清洗用水,设备、阀门维护检修清洗用水等由乙方负责。(4)整套设备在运行使用等过程中,设备故障维修、设备保养以及更换零配件等由乙方负责承担。(5)乙方签订合同后5天内供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要求。未达标排放部分不予计算及支付处理服务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7天内仍未达标排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自动清场退场。(6)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采购人出具一份上月份水质检测记录台帐(自检记录)。(7) 乙方应如实填报运行登记表,接受甲方及县、市、区等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甲方或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人员进场提出的问题,乙方如实讲解和回答,不得虚报瞒报。 (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渗滤液处理操作规程》,相关的制度应上墙,做好安全生产,并做好车间及生活区的卫生。(9)乙方应制定渗滤液应急处理预案并报甲方备案,确保不得违规排放,不出现因运营不正常而导致的渗滤液外溢情况,并对此负全部责任。(10)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要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公司负责硫酸采购事宜。乙方自行在平和县设立项目运行主体单位并申请账号进行浓硫酸等所有物资的采购申请、报批、购买等活动。乙方需全面加强浓硫酸的管理,确保按规范要求使用,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使用安全,负责所有的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11)合同签订后,两个收集池下方的第二级拦截坝渗滤液回灌工作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负责提供2台水泵给乙方用于回灌,乙方应及时将渗滤液回灌或处理,确保不满池外溢。如果因为甲方原有设施不足造成有外溢风险或者可能,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改善或者双方协商解决。(12)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渗滤液的处理,第一级渗滤液拦截池水位距离坝顶高度应于2米以下。如有其它原因无法达到渗滤液水位要求,应采取措施,或报告甲方并由甲、乙双商讨解决办法。(13)乙方负责建设一个2立方米的出水清水池。乙方的设备应预留进水及出水水质实时监测接口,以备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可以接入。14.3合同款项支付(1)本合同吨水处理费含税价格为人民币135元/吨。【中标单价(元/吨)=中标总价(******* 元)/(95吨/天*365天*2年)= 135元/吨】。(2)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格以实际有效进水水量(以进水管路流量计计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有效进水量方法计算)执行。中标人在运营期间若出现出水率(系统回收率)违反前文规定的渗滤液系统回收率要求,则除计价进水量按约定出水率及出水量进行倒推并按倒推进水量的9折进行结算。(例如:进水电导率≤10000 μs/cm,设计回收率≥80%情况下,处理实际进水量100吨,实际出水量为75吨,则计价进水量=75吨/80%*0.9 =84.375)。按每月实际有效进水量*吨水处理费用(135 元/吨)=每月《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费用。(3)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格按照月结方式每月收取污水处理劳务费用,以每月月末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本月运行确认单,经甲方审批确认后,同时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该月《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费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月《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小溪镇西大路76号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号之9
单位负责人:赖建生单位负责人:蒋林煜
委托代理人:
赖文尧
委托代理人:
张民煌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0*****00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厦门翔安火炬园支行
账号:账号:****************5099

签订地点:漳州平和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垃圾渗滤液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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