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及决策分析平台建设 中标结果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及决策分析平台建设 中标结果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及决策分析平台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022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注释:此金额为含税包干价,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1 履行期限: 2019-09-27 ——2020-03-26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规定的质保期内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7)本项目硬件设备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均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5.3.2供应商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5.3.3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4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供应商承担。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3.6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1.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4条及时支付合同约定货款。 6.1.2甲方负责协调设备现场的安装调试工作。 乙方职责 6.2.1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包括门户系统、环境空气质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及手机APP。 6.2.2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与长沙经开区“智慧园区”平台进行无缝对接。 6.2.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和系统使用人员。提供软件使用手册,提供至少1次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操作培训和系统维护培训。 6.2.4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6.2.5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和安装,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2.6本项目中的一切运行安全责任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7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乙方负责对本项目平台进行为期一年的运维服务。 6.2.8针对本项目建设项目团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见附件二。 6.2.9保修: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部分设备不得低于原厂质保期,且须提供现场服务以及备品,备件支持。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系统更新、定期维护服务(含升级)。过保修期后,承诺以优惠价提供配件、维修服务等。 6.2.10现场维护服务:提供7×24小时的现场维护服务受理,设置24小时报修电话,如发生异常,乙方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立即响应,4小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向采购单位提供现场维修服务,并及时排除故障(重大故障1个工作日内排除),确保不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使用。如不能当天内解决,须提供备用产品,满足采购单位工作需求。 6.2.11技术咨询服务:提供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咨询服务,要求即时回复。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2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2.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3.知识产权保护 13.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3.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5.合同的变更 1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5.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5.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6.合同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6.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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