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仪器采购项目进口产品中标公示GZWH-2019-1156

实验仪器采购项目进口产品中标公示GZWH-2019-1156

  • 1、项目名称: 实验仪器采购 项 目

  • 2、项目编号: GZWH-2019-1156

  • 3、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氮气发生装置

  • 4、产品用途: 检验检测

  • 5、进口理由: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着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需采购氮气发生器,以配合大型进口设备waters Prime XE液相色谱-质谱/质谱仪使用。该设备为超痕量检测仪器,检测工作中将持续消耗高纯度氮气,而国产氮气发生器在产气纯度、持续产气量、耐用性等方面仍然无法满足因此液相色谱-质谱/质谱仪的使用要求,因此需要购置进口氮气发生器。

  • 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本次采购的氮气发生装置须与采购单位(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现有进口仪器配套使用,故建议采购进口。

  •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 8、公示期:2019-10-16至2019-10-21

  • 9、ppp项目: 否

  • 10、采购人名称: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 联系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30号

    • 联系人:章老师

    • 联系电话:****-********

  • 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

    • 项目联系人: 项目一部

    • 联系电话: ****-********

  • 12、财政部门:贵州省财政厅

    • 联系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

    • 联系人:蒲老师

    • 联系电话:****-********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 附件:
  1. ****************3/********121100/-****************097.pdf" target="_blank">附件(1156).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口产品 实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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