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式计算机2台(包1)中标结果

台式计算机2台(包1)中标结果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9]010831号-1 采购人(全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甲方) 供应商(全称):益阳市九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购台式计算机2台 (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9]010831号 (3)项目内容: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购台式计算机2台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刘学武。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9980 大写: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品目供应商商品名称是否包含进口产品参数/技术说明品牌数量单位成交金额
A********-台式计算机益阳市九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硕商用台式计算机华硕29980.00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19年10月17日,履行期限:7天。 地点:赫山区检察院 方式:当面交易 4.付款 1、银行转账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19-10-17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份,采购人执1份,供应商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10月17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白峰法定代表人:刘学武
委托代理人:吴范委托代理人:刘学武
电话:136*****393电话:137*****491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洲北路支行
帐号:********7668

标签: 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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