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掌上城区排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公告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掌上城区排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掌上城区排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1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掌上城区排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包号: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455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五仟伍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19-10-21 ——2019-11-20 3.2 履行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最终提供的软件产品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66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6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签字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7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维保期满后无息支付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井湾子支行(湖南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56)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系统开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软件工程规范进行,投标人必须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提供有关文档,包括: 准备阶段:《软件开发计划》 需求分析阶段:《软件需求说明书》、《软件需求确认书》 设计阶段:《系统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测试阶段:《测试计划》、《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程序源代码 上线阶段:《系统试运行/上线方案》、《系统试运行/上线报告》 过程文档:《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例会记录》 交付使用:《用户操作手册》、《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其他文档:《售后服务规范》以及项目采购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在开发过程中的最终提供的软件产品应包括各种相关的软件系统、各阶段开发文档、运行稳定可靠的本系统安装程序、注释清晰明了的能够编译生成目前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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