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转运委托运营中标结果

餐厨垃圾转运委托运营中标结果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顺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1]HS[GK]*******的顺昌县餐厨垃圾转运委托运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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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60102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处理服务5国内618895*******雪品雪品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玖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服务内容是顺昌县城区每月日均餐厨垃圾量约7T/d收集及转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要求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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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经考核本月应付费用在次月15日前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按中标价年度单价的5%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30944.75元);甲方确定收到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期满结束后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需在3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或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为五年。具体为: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启用后,本项目实施垃圾转运之日起算五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自觉按照甲方的需求及时安排车辆实施外运服务,乙方若有意拖延或半途放弃提供外运服务的,对餐厨垃圾造成严重滞留积压,造成二次污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投诉强烈的,甲方有权按考评办法扣罚乙方上个月的转运服务费; 10.2若乙方的原因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0.3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后,乙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力,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7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足额如期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在超过规定的结算付款期限后2个月,仍未支付乙方运营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工作内容 自备转运设备(密封式餐厨垃圾运输车等),将片区当天的餐厨垃圾全部转运送至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陈坑村瓦口工业组团的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按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运营管理。 14.1.1 运输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证照的运营车辆;14.1.2 运输车辆有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杜绝污水洒漏,避免二次污染; 14.1.3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封运输,严禁垃圾车运输途中飘撒,造成二次污染; 14.1.4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工作;14.2作业要求、人员设备要求及考评办法 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14.3合同金额及计价方式 服务内容是顺昌县城区每月日均餐厨垃圾量约7T/d收集及转运。运营服务费为:1、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启用之前乙方需将所有顺昌县城区的餐厨垃圾由餐厨垃圾车收集并运送至顺昌垃圾填埋场,费用为(包干)每月叁万元整(¥30000.00元),由甲方另行支付,(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至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启用止)。2、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启用后,当每月日均餐厨垃圾收集及转运量小于7t/d时,按保底量7T/d进行结算,按投标总价换算的月均价(242.23元/ 吨)结算。3、当每月日均餐厨垃圾收集及转运量超出7T/d时,按中标单价242.23元/ 吨据实进行结算。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成本会发生变化,按当地CPI前2年累计变化幅度超过±5%时,需对餐厨垃圾收集及转运单价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第三年进行一次价格调整,在调价的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始并在该季度完成,按原中标单价(元/T)×(1+CPI累计变化幅度百分比)作为调整后的单价金额。(注:餐厨垃圾按7t/d收集及转运量测算。合同预算总价为:餐厨垃圾吨收集及转运单价(元)* 7t/d*365)。 14.4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4.4.1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作业质量进行考评,并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的的权利。14.4.2乙方应积极做好餐厨垃圾桶的合理摆放,做好宣传并督促餐饮企业、单位、店面做好餐厨垃圾规范投放工作,甲方有义务配合做好协调工作。14.4.3乙方有权按上月考评结果向甲方收取上个月相应的承包服务费。14.4.4乙方应当切实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有关考评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承包范围内的餐厨垃圾收集及转运服务。14.4.5乙方及其从业员工应严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否则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14.4.6乙方必须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各从业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各从业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14.4.7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各从业员工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拖欠。乙方支付给各从业员工的薪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4.5.8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及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挠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乙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14.4.9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承包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转运工作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转包、肢解分包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乙方须在顺昌县成立分公司,由该分公司负责开具项目服务发票进行结算并依法向顺昌当地税务机关纳税。15.5.2如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或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发电厂检修情况下,乙方听从甲方餐厨垃圾转运调配,其费用不变。15.5.3按乙方转运至南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地磅房的当日餐厨垃圾进场数量(应急情况除外),计算当月(按日历天数)累计的餐厨垃圾转运量。15.5.4关于“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货”的条款,由于该项条款由系统自动生成,无法修改,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确定交货时间。。


甲方:顺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乙方: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东路101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屏西路30号三层311B室
单位负责人:张长华单位负责人:修珍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9*****917
联系方法:187*****098
开户银行:顺昌县建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账号:****************2618账号:****************4358

签订地点:福建省顺昌县


签订日期:2019年10月22日

标签: 运营 委托 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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