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发电机组(包2)合同公告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发电机组(包2)合同公告

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9]008638号-1采购人(全称):耒阳市人民法院(甲方)供应商(全称):东莞市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审判庭发电机组(2)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9]008638号(3)项目内容:审判庭发电机组(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916000大写:(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品目供应商商品名称是否包含进口产品参数/技术说明品牌数量单位成交金额
2 A********-发电机 东莞市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发电机组 玉柴YC12VC1680L-D31、功率常用1000KW/备用1100KW 玉柴 1 916000.00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合同履行日期:2019年10月09日,履行期限:60天。地点:耒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方式:4.付款1、验收合格后付95%,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19-10-09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10月09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法定代表人:黄社忠
委托代理人:胡虹委托代理人:
电话:151*****398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帐号:****************8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发电机组 审判庭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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