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餐厅食材中标结果

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餐厅食材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

乙方:福建壹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FJZH[GK]*******的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餐厅食材采购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其他农作物副产品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餐厅食材采购1国内**************壹戈食品按客户实际需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玖万贰仟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田尾路18号;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供货价格:以中标文件为法律依据,乙方所有供货物品均应按低于市场同期同等产品价格的89%标准执行,但不包括特价菜以及其他促销产品的价格。市场指沃尔玛、大润发、麦德隆、华联、新华都、家乐福、永辉、中闽、夏商等卖场。 (二)供货品种:乙方应确保为甲方提供蔬菜、肉蛋禽、水产品、水果、粮油、干货、调料、日用品等商品,具体由双方逐日逐次确定。 (三)供货数量:以甲方需求量为标准。 (四)质量标准:见下表序号货物名称食材要求 1大米 (单位:斤)质量等级:特级;收割年限:收割年限应为 2019年或 2020年,不得提供陈年米;无异常色泽和气味;符合标准:GB1354-2009 大米国家标准及质量安全认证;产品具备 QS认证。 2食用油(玉米油、花生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质量等级:一级;配料:100%非转基因纯正;保质期限:不少于一年;产品具备 QS认证。 3肉(禽)类 (单位:斤)新鲜当日,需盖有动物检验检疫章,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色泽正常,无注水,鲜肉从屠宰场出库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蔬菜类 (单位:斤)新鲜当日、色泽正常、无异味。需当天上市,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 每次供货的蔬菜,经采购人分拣后,对所有不合格的蔬菜将按退、换货处理。 5调味品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剩余质保期多于产品所标注的质保期期限的三分之二。 6面类 (单位:斤)色泽正常、无霉烂变质。 7海鲜类 (单位:斤)新鲜当日、色泽正常、无异味。新鲜产品品质保证,从产地到岸并加工后,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且全程需专业冷链保障。所供水产品必须保证质量新鲜,且需要进行加工,即去鳞、去鳃、去肚和其它要求的加工方式,确保不带有泥土、杂质或腐坏,不能存在腐烂变质现象。 8水果 (单位:斤)新鲜当日、色泽正常、无异味,不能存在腐烂变质现象。 9杂粮类 (单位:斤)色泽正常、无霉烂变质。 10日用品类质量合格,保质期内,符合国家标准。(五)收货地点: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餐厅。 (六)合同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 202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如乙方的技术力量、价格水平、服务质量等符合要求,则合同正常履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订货 1、生鲜货品及水果:每天21点之前,甲方餐厅主管将次日所需生鲜菜品、水果等菜品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用餐人数与当前市场货品情况积极协助甲方提出合理配置方案;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根据需求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响应;非特殊情况下,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半小时内应作出确认,如在时限内不作任何沟通或反馈,该订单视作乙方完全接受,乙方按甲方需求组织筹措; 2、粮油主食、干货调料及日用品:甲方餐厅主管根据消耗情况及仓库库存情况提出需求,及时将货品需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响应,并按甲方要求准确落实。 (二)送货、交货及验收1、生鲜、水果:每天早上7点10分之前,为送货交货时间,乙方应提前将全部货品分类(分包)清楚,将食品卫生检疫合格单、货品清单及货品交与验收员,双方应当面清点核对,保证货品质量、数量符合需求; 2、粮油主食、干货调料及消耗品: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牌标准、质量数量迅速备货送货,于三小时内将货品送至甲方餐厅,经餐厅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入库交接使用; 3、食品加工及正常损耗比率:淡水鱼类刮鳞、去鳃、去内脏,冲洗后不超过20%,海水鱼不超过10%;鲜肉、鲜骨类食品,应按甲方要求加工成块、丝、片、肉沫等;禽类宰杀、去毛、净膛、洗净并视情分割;蔬菜类应根据不同品种特点,进行摘、刮、洗等加工,供储存的蔬菜应进行去根、泥、烂叶等杂质,粗加工不得过水,并依据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金额的5%(¥124600.00元))。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若乙方没有按规定时间将甲方所需主、副食品分类包装,并送到指定地点,造成送货不及时,影响甲方组织伙食,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甲方的损失低于甲方所订购该批次产品价值的10倍或难以证明的,则乙方应赔偿损失金额不得低于甲方所订购该批次产品价值的10倍),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主、副食品质量、价格、服务态度达不到本合同要求,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经甲方提出意见,乙方无明显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针对生鲜中的水产类、动物骨(肉)类,乙方应按要求供应鲜活产品,不得提供冰冻品,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加工成半成品(宰杀、切割),而后交货,乙方若配送冰冻品或拒不提供加工服务的,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甲方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乙方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承担赔偿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因供货商品验收不合格而被退回,或未及时补齐被退回商品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的损失低于甲方所订购该批次产品价值的10倍或难以证明的,则乙方应赔偿损失金额不得低于甲方所订购该批次产品价值的10倍)。以上任一情况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对甲方所指定的采购品种及品牌等要求,乙方要尽最大努力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乙方若以市场无货为由拒绝采购,一旦甲方自行到市场采购到相应品种,乙方应以该次采购金额的100倍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之(一)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以高出部分总额的300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该情况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对甲方取得的市场价格有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市场进行价格取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进行市场价格取证。 8、甲方如有发现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即通知乙方,并依约进行处理,乙方不得异议。 9、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中标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取保证金总额的10%;发生第二次,扣取保证金总额的30%;发生第三次则全部扣完,同时解除合同。(二)终止合同 1、乙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纠正其过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将合同规定的供应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上述情况,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乙方在没有供应主、副食品的情况下进行“空买空卖”套取现金,私开、套开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即按终止合同处理; 4、如乙方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合同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函请甲方同意后方能解约。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乙方保证依据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供货商品和服务。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若与本合同不相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四、票据、税费及结算方式1、每月月初由甲乙双方核对上月帐目一次(以甲方餐厅验收员签字的收货单据为依据);每月结账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正规合法票据,甲方在收到票据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划拨至乙方对公帐户,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福建壹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单位账号:****************6001 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厦大支行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3、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不计入所有食品供应价格内。五、特殊及应急情况的处理鉴于甲方地处鼓浪屿,属海岛型单位,且疗养工作情况特殊,保障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面对工作中的特例及应急情况(如台风、临时性增加人员等),餐厅主管将保障任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餐厅主管对时限方面的具体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以保证甲方疗养工作正常开展。七、其它事项1、乙方每周应不少于2次提供当前市场主流生鲜水果产品名录及相关价目,以备甲方餐厅主管及时调整供需;2、甲方每月组织至少二次市场询价,每次2-3家大卖场,以不高于卖场平均价格的89%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价的基础。询价人员,甲方由餐厅主管、财务组成,乙方派人参与,双方对询价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纪再传
甲方:厦门市鼓浪屿干部疗养院乙方:福建壹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田尾路18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北二路79号A93
单位负责人:李伟单位负责人:郭毅斌
委托代理人:
王艺景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53*****816
联系方法:152*****05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厦大支行
账号:账号:****************6001

签订地点:厦门市鼓浪屿


签订日期:2019年10月24日

标签: 食材 餐厅 疗养院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