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毛竹专用复(混)合肥或掺混肥料中标结果
自然资源局毛竹专用复(混)合肥或掺混肥料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龙岩市汀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XHG[GK]*******的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毛竹专用复(混)合肥或掺混肥料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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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70104 | 化学肥料 | 化学肥料 | 1 | 项 | 国内 | ******* | ******* | 六福来 | 1、肥料质量技术要求、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符合《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或《掺混肥料》国家标准(GB21633—2008)2、总养分含量(N+P2O5+K2O)统一确定为40%;其中:N含量为20%,P2O5含量为12%,K2O含量为8%。3、水分含量不得高于2.5%,氯离子含量不得高于3%。4、每袋重量为25公斤。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叁仟肆佰玖拾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完成交货;
4.2交付地点:按招标文件要求;
4.3交付条件:符合验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中标供应商负责把货物发放到甲方所指行政村,所产生的装卸以及运输费用等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具体数量、地点见附件:上杭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毛竹专用肥采购配送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在货物开始供应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抽检,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本次采购不少于二次抽检。属于村委接收肥料的,肥料验收单由村委盖章、经办人签字及林业站经办人签字、林业站盖章;属于个体接收肥料的,由个人签字和林业站经办人签字、林业站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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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验收合格后,凭税务发票、检验报告单、村委或林业站盖章的验收单,一次性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3个月。
10、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 乙方: | 龙岩市汀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杭县北环路171号 | 住所: | 龙岩市上杭县中都镇军联村直径路9号 |
单位负责人: | 钟立新 | 单位负责人: | 吴启菖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6*****492 | 联系方法: | 152*****16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都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22089 |
签订地点:上杭县林业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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