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溪镇自来水水质检测设备及运维中标结果
小溪镇自来水水质检测设备及运维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ZXG[GK]*******的平和县小溪镇自来水水质检测设备及运维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5 | 环保监测设备 | 环保监测设备 | 1 | 项 | 国内 | ******* | ******* | 中兴仪器 | C310、S310、E310、ZE-WM2000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玖仟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并在自动水站站房建设完成后,要求3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开始运营,运行期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货到现场后,支付合同设备金额的20%,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151800.00); |
2 | 40 | 安装调试完毕,支付合同设备金额40%,即人民币叁拾万叁仟陆佰元整(¥303600.00); |
3 | 15 | 整体验收合格,支付合同设备金额15%,即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113850.00); |
4 | 25 | 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合同设备金额25%,即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189750.00);运营维护款项支付:运维款分2次支付,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运营正式开始,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年度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考核情况支付运维费用。每年的运维款为合同每年的运维单价。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6%。说明:中 标人须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向采购人缴纳6%的中标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服务)的;10.2.2乙方逾期提供货物(服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10.2.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10.2.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和县小溪镇人民政府大院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润恒鼎丰产业园2栋3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周晖 | |
委托代理人: | 周文平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6*****891 | 联系方法: | 151*****60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7 |
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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