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就诊IC卡货物类中标结果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就诊IC卡货物类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乙方:福建易联众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W[GK]*******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就诊IC卡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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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20918磁(纹)卡和集成电路卡磁(纹)卡和集成电路卡 IC卡1国内570000570000易联众易联众就诊卡4442
合计:57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元整(¥57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北路34号;

4.3交付条件:货到安装,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应用系统、设备仪器的接口开发、连接(接入)、测试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软件、设备、仪器接入时产生工作量的费用,项目包干5.2 由乙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5.3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延期,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4 安装和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1)验收标准: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2)验收步骤:第一步:安装调试和正式验收。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和乙方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逐项检验,并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集成,系统集成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对设备和系统集成组织初验。第二步:项目正式验收:设备运行三个月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软硬件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由甲方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如设备配置、品名指标、可靠性、稳定等)、集成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验收,或乙方提供的培训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3)所提供的读卡器及IC卡均能在甲方医院端的收费系统内进行建卡、建档、缴费等流程测试,流程测试后可以正常使用并能读取卡片信息的视为测试通过,通过测试的供货商为合格供货商。未通过测试的供货商验收将不予通过且合同自动终止,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招标文件中的奖惩措施有关规定执行。6.1.2售后服务售后条款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6.1.2.1硬件设备由乙方提供终身维护,自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就诊IC卡提供一年质保期及上门服务乙方要本项目免费质保期、免费上门服务从项目整体正式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内所提供就诊IC卡要求:废卡率<0.3%,废卡由乙方无偿更换。6.1.2.2本次报价包含产品及备品配件、运费、安装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用、调试费、产品三包费用、规费及税金,并含产品相关保险、安装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及相关检测、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6.1.2.3在设备保修期内,系统硬件设备若发生故障,要求乙方60分钟内到现场维修响应,乙方到现场响应后,应在4小时内完成设备的维修,如果故障无法及时排除,乙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相一致的备品或更新的兼容产品,并在到现场响应后4小时内完成设备更换,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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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90自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指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成,正式上线使用)给予支付合同总额的90%
210项目质保期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合同总额的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根据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测试未达到要求的,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运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修理或者掉换,或者修理和掉换后的货物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0.2乙方如需提前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发货,甲方接货后仍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乙方逾期交货的,应与甲方协商,甲方不同意逾期的,乙方应按时交货,并按每逾期一日支付中标价款的0.1%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不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即有权单方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3 乙方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的保修服务的,应每日按照中标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招标文件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10.4 乙方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偿付中标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10.5 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收利息。依据招标文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招标文件总价款中扣除充抵。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0.1甲方根据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测试未达到要求的,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运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修理或者掉换,或者修理和掉换后的货物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0.2乙方如需提前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发货,甲方接货后仍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乙方逾期交货的,应与甲方协商,甲方不同意逾期的,乙方应按时交货,并按每逾期一日支付中标价款的0.1%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不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即有权单方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3 乙方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的保修服务的,应每日按照中标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招标文件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10.4 乙方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偿付中标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10.5 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收利息。依据招标文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招标文件总价款中扣除充抵。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于 2019 年 9月 30日 购买乙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就诊IC卡货物类采购项目。实施前签署中标合同时,已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实施方案》等相关的保密及安全制度。现根据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闽卫信息发明电(2011) 189号),经过双方的协商,再次签订本保密安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守。14.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①、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卫生部及福建省卫生厅制定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及医院信息系统的各项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医院信息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必须遵守和履行知识产权法,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软件为拥有独立的知识权, 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因所使用软件侵权的投诉。 ③、必须保证所有开发和实施人员在实施和维护过程中对甲方系统中(在线和离线的)的所有数据进行保密和保护。 ④、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对甲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及下载等任何操作。 ⑤、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有关的接口函数、文档等提供给甲方的其它应用系统的第三方。 ⑥、不得私自开发、安装任何对后台数据库进行查询和统计的程序。 ⑦、不得将上述各系统的源代码私自提供给第三方。⑧、必须切实保护病人的隐私,不得将有关病人的诊疗信息等提供给第三方。⑨、不得与第三方合作,对甲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查询统计。14.3甲方的职责义务 必须遵守和履行知识产权法,保证不将上述各系统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双方必须遵守上述各条款,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如涉法将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乙方:福建易联众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中山北路34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6号楼2层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邹小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艺滨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5*****87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市钟楼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五一支行
账号:152*****220*******账号:5919 0561 6710 601

签订地点:福建泉州


签订日期:2019年10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门诊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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