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主要污染源核查与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中标结果
华安县主要污染源核查与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乙方: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ZZWX[CS]*******的华安县主要污染源核查与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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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华安县主要污染源核查与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1 | 项 | 国内 | ******* | ******* | 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合格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捌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核查并梳理华安县重要污染源,在此基础上建设华安县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并架构硬件环境进行软件部署,实现对华安县重要污染源的展示与分析,形成全县重要污染源基本信息管理能力;2. 编制《华安县重要污染源调查报告》、《华安县重要污染源分析图鉴》;3.提供三年环境综合技术服务(含污染源梳理与数据更新、污染源治理技术咨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华安县生态环境管理系统维护)。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通过专家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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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并提交全部服务内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50%; |
2 | 40 | 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 |
3 | 5 | 通过验收满两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5%; |
4 | 5 | 通过验收满三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5%。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说明: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前,应一次性向招标人缴纳中标金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履约保证金应以银行转帐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履约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0月10日。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廖静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余陈阳子为乙方项目联系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提出要求、请求或发出通知等文件资料,由各方指定的联络代表通过指定收件地址或邮箱送达或由联络代表书面签收。任意一方将文件资料依本条之约定送达,即视为对方已收到。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按照约定联系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2. 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 3. 保证按约定和法律法规,以适当时间、方式、标准履行本合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至少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1.提交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 提供资料:(1)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对接(水、大气监测站、气象站、企业、污水处理厂)。(2)漳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数据(华安县内数据)、国家土壤状况详查数据(华安县内数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状况详查数据(华安县内数据)、华安县地质数据(钻孔经纬度、剖面图等信息)。(3)一企一档相关资料、环保督查相关资料。(4)各个乡镇水产养殖信息与农业种植情况和禁养区,可养区范围(矢量数据)。(5)华安县一河一档一策文本报告;漳州市华安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成果;华安县水系图和流域划分图(矢量数据)。(6)土地利用类型(矢量数据);华安县乡镇行政边界(矢量数据);华安县各个村点位数据(矢量数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精确到村)。(7)华安县2018统计年鉴。(8)2017、2018年华安县污水处理厂清单;各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垃圾填埋厂/焚烧厂清单。 2. 提供工作条件:为便于本项目的顺利开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系统构建等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等。3. 其他:及时协调组织评审会。4.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的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①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期限为自签订合同后的2年内;②甲方不得将乙方成果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其它用途。 2. 涉密人员范围:直接或间接涉及本合同技术的有关人。 3. 保密期限:依法保密。 4. 泄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和接触到的所有数据。 2. 涉密人员范围:①直接或间接涉及本合同技术的有关人员;②乙方的相关研发人员;③涉及本技术成果的相关人员。 3. 保密期限:依法保密。 4. 泄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4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项目经费,且未作说明。 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成果,且未作说明。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第七条: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乙方向甲方提交:华安县重要污染源调查报告、华安县重要污染源分析图鉴、华安县生态环境管理系统。 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与标准:通过专家组验收。第八条:双方确定: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如有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技术风险出现:技术风险指当事人努力履行,现有水平无法达到,有足够技术难度,同行专家认定为合理失败。
甲方: | 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华安县大同西路一巷1号 | 住所: |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创新大厦20F |
单位负责人: | 李跃辉 | 单位负责人: | 许东升 |
委托代理人: | 廖静 | 委托代理人: | 余陈阳子 |
联系方法: | 177*****673 | 联系方法: | 182*****63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 |
签订地点:华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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