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投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投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 已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闽发改网交通[2017]18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莆田市涵江区兴化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企业自筹,招标人为福建省莆田涵江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注: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指港航工程、航道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航务工程、水工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港工工程、港口工程、海岸工程、近岸工程等专业,下同。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 年10月31日9 时00 分00 秒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fjjt.hyebid.cn/hyebid/website/index.jsp)下载有关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
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fjggfw.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fjjt.hyebid.cn/hyebid/website/index.jsp)、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www.fjggzyjy.cn/) 发布。
注意事项:本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fjggfw.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fjjt.hyebid.cn/hyebid/website/index.jsp) “公告答疑”上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章):福建省莆田涵江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荔涵东大道9952号
邮政编码:351115
联系人:陈先生
传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章):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新日鲜大厦12层
邮政编码:350015
联系人:方先生
电 话:****-********
监督单位: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联系电话:****-********
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各投标人:
现将本工程招标答疑内容、补充、修改内容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答疑内容:
1问:投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根据相关规定,现检察机关已不再出具该项查询结果,请问此项要求是否取消
答:详见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2问:招标文件关键控制设备要求至少各1艘舱容5000m3/艘及以上的带艏吹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和1600 m3/h及以上的绞吸式挖泥船,因自航式耙吸船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无法体现是否带艏吹功能,能否提供船舶具有艏吹功能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绞吸式挖泥船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也无法体现小时生产率,建议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绞吸式挖泥船小时生产率的相关资料。
答:详见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3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汇款时需在汇款单上注明“ 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字样,由于字数较多,可否简写为“兴化港区进港航道施工投标保证金” 。
答:可以简写为“湄洲湾港兴化航道一期施工”
4问:纳泥区是否在开工后就可以立即进行吹填施工工程量清单是否以********万方为准而不是1115万方进行报价是否设置最低价
答:按海洋环保要求完成纳泥区临时围堰及排水口设置后方可进行吹填施工;本次投标须按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统一报价;没有设置最低价。
5问:招标文件P4,3.8关键控制设备要求具备至少各1艘舱容5000m3/艘及以上的带艏吹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和1600m3/h及以上的绞吸式挖泥船,自有或租赁均可。有权部门(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无法准确鉴定船舶生产能力,是否可由有权部门(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船舶装机总功率证明代替
答:详见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6问:招标文件P23,3.5.5“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船机权证情况”应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适航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有关证书的规定,对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由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等取代适航证书。我司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是否可由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等取代适航证书
答:可以。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内容如下: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红线范围外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修改为“(6)无论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如何,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均保持不变。”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补充内容如下: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属于双方应考虑的风险,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16.3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对设计变更所涉及子目进行工程量调整,原设计图纸已存在但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未体现的子目,该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它子目之中,在发生设计变更时该子目仍视为已分摊在其它子目中而不予调整。
无论变更(含设计变更、业主变更)后工程量变化幅度如何,变更涉及的子目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3工程进度付款”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17.3.5“ …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更正为“…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全部结算审核值的97%;…”。
17.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修改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因本项目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导致的延期支付除外)。”
补充:17.3.7每期进度款支付之前,承包人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4.1“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更正为“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全部工程结算值的3%。”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8、竣工验收”补充内容如下:
18.2(2)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电子竣工文件、微缩、刻录光盘等)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竣工资料的份数为8份,若后续发包人提出增加份数,承包人须无条件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竣工文件
为保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18.2.(2)目的要求进行本合同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合同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发包人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在缺陷责任期内还应补充缺陷责任期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否则,发包人将在最终计量支付中暂扣一定的保留金,直至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后再予支付。
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补充“20、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建工团意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实际保险费不足合同所列金额时,节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超出合同所列金额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上述相应的保单,以此作为下一次进度款支付的前提。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投保单生效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0.7 对各项保险的特别要求
20.7.1对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别要求
20.7.1.1投保办理
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向福建省内的保险机构进行询价后确定保险公司。
20.7.1.2 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
本项目的共同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承包人。
本项目工程保险下的赔款第一受益人为发包人。
20.7.1.3 主要保险条件
(1)本项目工程一切险应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设施的损毁;清理费用(含场地清理费用)。
(2)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
(3)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主要免赔额:洪水、台风、暴雨、暴风、风暴潮引起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高于RMB20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高于RMB12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20.7.2 对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别要求
20.7.2.1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建工团意险:
(1)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保险金额每人死亡伤残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医疗费用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
(2)必须在具备本保险单协议赔偿权限的福建省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3)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开工前须向发包人进行合同报备,以便主管部门检查。
20.8发包人的追偿
(1)若由于承包人投保不全、不及时或未投保,导致发包人被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责令赔偿或处罚的,发包人在赔偿或受罚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2)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违约”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7)罚金、赔偿款和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罚金、赔偿款和违约金扣除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
(8)承包人发生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视情形严重情况可对承包人课以每次人民币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9)承包人无视监理人的书面警告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每次人民币2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10)承包人无视发包人的书面警告或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每次人民币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责令承包人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补充内容如下: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5.4 其他”补充内容如下:
25.4.4文明施工、环保措施专项费用
25.4.4.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承包人必须制定合理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满足本项目环评报告提出的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的环境保护费用使用计划,并建立详细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台账,并将使用计划和台账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和备案。监理人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应及时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
25.4.4.2经监理人签认实际发生的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和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费用不足合同所列金额时,节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超出合同所列金额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4.4.3承包人必须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费用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满足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计取全部费用,已计取部分由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1)被环境保护或海洋执法等部门处罚的,不得计取环境保护措施费;
(2)在施工过程中扰民造成恶劣影响或被当地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污染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不得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
25.4.7农民工工资
25.4.7.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五)。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六)。
25.4.7.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为:按照中标价1.5%计取
(2)担保的形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3)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
承包人出现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发包人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发包人督促承包人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可在支付的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25.4.7.3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或)影响发包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的,每出现一次,罚款20万元。承包人有义务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4.8本工程所有疏浚物吹填至发包人指定区域内,不得擅自抛卸,若未按发包人指定区域进行吹填,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 20万元,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25.4.9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疏浚物纳泥区临时围堰、排水口的施工、维护与管理,该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25.4.10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已施工的涵江1-3号泊位港池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进行水下测量,如吹填过程中产生回淤,承包人应负责疏浚维护并承担费用。
11、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廉政协议》中的“竣工”在本工程项目中均指“交工”。
1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补充“附件五、附件六”内容,详见附件。
13、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项下应写明“我方保证在近三年内我方及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如有瞒报,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14、若耙吸式挖泥船船舶资料中无法体现带艏吹功能或绞吸式挖泥船船舶资料中无法体现小时生产率等情况,投标文件中还须补充有权部门出具的船舶状况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15、若施工业绩属于具有工可批复文件工程的某个分标段工程,视为“单独立项”。
16、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炸礁或纳泥点改变或航道断面尺寸变更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总金额超出原合同价的±1%,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否则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若发生前述合同价格调整情形,变更流程按相关标后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价格调整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17、本项目施工最高投标限价215383020元(大写:贰亿壹仟伍佰叁拾捌万叁仟零贰拾圆整)。
三、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书相矛盾的内容,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莆田涵江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五: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r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已于2019年10月31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2层)公开开标,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集体、民主、公正的综合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r一、招标人:福建省莆田涵江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r二、招标人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荔涵东大道9952号
r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r三、项目名称: 湄洲湾港兴化港区进港航道一期工程施工招标
r四、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r第一中标候选人:长江航道局;
r标价:198712385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柒拾壹万贰仟叁佰捌拾伍元整 )。
r项目经理: 李红旗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鄂150060801330.
r项目技术负责人:刘红晓职称证书编号:20170301010120
r信用分使用情况:
r①企业:享受信用考核分。
r②项目经理:未享受信用考核分。
r③项目技术负责人:未享受 信用考核分。
r企业业绩: 厦门港主航道扩建四期工程II标段。
r五、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
r①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r原因:业绩未提供单独立项的航道工程工可批复文件扫描件,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
r②连云港港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r原因:业绩未提供单独立项的航道工程工可批复文件扫描件,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
r③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r原因:业绩未提供单独立项的航道工程工可批复文件扫描件,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
r④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r原因:所提供的船舶资料无法体现该船舶的的舱容、生产能力等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
r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马国元、陈金勇、林明臻、陈长泰 、陈小明
r以上结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0日。
r本项目投诉受理程序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执行,具体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为:
r单位名称: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r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r投诉电话:****-********
r传 真:/
r邮 编:362801
rr招标人:福建省莆田涵江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r招标代理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r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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