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统中标结果
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统中标结果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人民法院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ECY[TP]*******的东山县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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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99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1 | 套 | 国内 | 270000 | 270000 | 科达、湖山、创维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27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元(¥27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38号(东山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性能应严格符合[350626]ECY[TP]*******为谈判文件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符合甲方要求,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招标期次及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部署完成后,乙方对系统的整体服务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系统功能或质量有问题,乙方需无条件给予解决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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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安装调试完成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2 | 5 | 维保一年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验收合格后壹年,维保期满后另行协商维保事宜。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甲方使用的(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千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服务费之外,从逾期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在逾期三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缴费,若甲方超过通知所要求的时限仍未结算,乙方有权停止项目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10.4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图像信息(统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项目保密期从签约之日起至终止协议后5年。除保密责任约定外,本项目不涉及其他信息安全保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已经自觉检查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约地(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同意于合同签订后60日完成工程内容,甲方同意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15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14.2若非乙方原因而造成工程无法全部实施完毕的,或乙方系统已完工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投入使用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对已实施的系统先行验收,并按付款期次及时支付相应的合同金额。14.3中标公告要求按期完工,除法定不可抗拒因素或经协调仍无法具备施工条件,乙方需履行职责,按时完工。14.4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及服务应完全符合招标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14.5本项目售后服务从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维保服务期为1年;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维保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涉及乙方对第三方责任索赔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追责索赔。维保期后维保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14.6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具体服务内容及价税如下:A.系统集成服务:人民币价格(含税价)大写:贰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256500.00元),税率 6 %;其中:一次性系统集成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256500.00元);B.项目维保服务:人民币价格(含税价)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税率 6 %;维保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125.00),合计1年协议期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14.7本合同建设内容以招标及投标文件清单范围为准,超清单内容涉及费用增加的,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属合同内清单内容增补参照报价进行结算变更,清单外增补价格由双方商议确认,增补部分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14.8由于厂商停产或者供货无法满足工程时限要求,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提供不低于原品牌档次及性能的替代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属甲方要求变更产品造成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涉及费用变更的双方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14.9 本项目付款方式:甲方选择银行托收方式付款,乙方从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托收,具体双方指定账号按以下约定执行甲方银行信息如下:开户名称:东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开户账号: ****************0282 乙方银行信息如下:开户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开户账号:140*****190********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住所: | 东山县樟塘镇和平路51号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6号电信大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文福 | |
委托代理人: | 张浩良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3*****885 | 联系方法: | 189*****128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漳州龙江支行 |
账号: | ****************0282 | 账号: | 140*****190******** |
签订地点:东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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