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合同公告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190813011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19-10-15 —— 2022-10-14 3.2 履行地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5日,完成日期:2019年11月30日。总日历天数:45日。2019年11月30日完成项目终验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三年质保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无 无 项目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信息共享工作的部署,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搭建各地公积金中心与税务总局间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个税抵扣数据传输与管理通道。具体来说,其有如下目标: (1)明确公积金中心向数据平台报送的数据范围、格式、时间等,建立公积金中心与数据平台之间的技术接口和安全规范,方便公积金中心使用; (2)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公积金中心、住建部、税务总局之间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全流程的防篡改、防伪造、防抵赖机制; (3)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全国各地公积金中心报送的公积金税务抵扣相关数据集中存储; (4)按照住建部与税务总局的协定,建立与税务总局的个税抵扣数据共享接口; (5)通过建设住房公积金渠道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人员及时查询包括个税抵扣报送数据结果在内的多种公积金业务信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36号),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的要求,通过改造甲方的核心业务系统和结算应用系统,并建设长沙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的方式实现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接入。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系统改: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要求,按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要求报送的数据范围、格式、时间等,检查查中心业务数据库中的对应数据项,涉及到部分新增且必输的字段,通过改造中心核心业务系统、改造中心核心业务数据库或业务系统界面的方式完成数据项调整,保证数据数据报送的完整性; (2)业务数据整理:通过数据协查或关联性分析等方式对系统数据进行统一收集、整理、核对、入库,在长沙公积金中心配合下,完成现有业务数据的质检和整理,并对整理结果形成文档,达到接入住建部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数据规范要求; (3)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公积金中心工作内容,开发数据共享平台本地端,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调整、数据查询、平台管理等五个子系统,支撑与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接入和数据交换。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补充协议》。 无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补充协议 项目名称: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 甲 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 方: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 年10 月15 日 签订地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技术开发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权属、收益分配、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 一 条签约方甲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条合同性质本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 三 条签约时间和地点本协议由上述签约方于2019年10 月15 日在长沙签订。 第 四 条项目名称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系统 第 五 条名词解释主合同:系指由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CSCG-201908130119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系指本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的解释与补充; 合同:系指主合同与本协议的统一简称。 第 六 条合同内容1、建设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36号),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的要求,通过改造甲方的核心业务系统和结算应用系统,并建设数据报送平台的方式实现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接入。建设内容包括: (1)核心业务系统改: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要求,按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要求报送的数据范围、格式、时间等,检查中心业务数据库中的对应数据项,涉及到部分新增且必输的字段,通过改造中心核心业务系统、改造中心核心业务数据库或业务系统界面的方式完成数据项调整,保证数据数据报送的完整性; (2)业务数据整理:通过数据协查或关联性分析等方式对系统数据进行统一收集、整理、核对、入库,在长沙公积金中心配合下,完成现有业务数据的质检和整理,并对整理结果形成文档,达到接入住建部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数据规范要求; (3)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公积金中心工作内容,开发数据共享平台本地端,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调整、数据查询、平台管理等五个子系统,支撑与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的接入和数据交换。 2、数据采集、报送范围及要求
具体数据报送范围,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要求为准。 3、报送数据采集要求 (1)数据相关字段的释义以《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为准; (2)采集方式为:上线日全量采集,上线后增量采集; (3)全量采集按照住建部数据平台 “初次上线”要求上报; (4)增量采集遵循“有变动才采集”的原则,减少长期不变动数据的频繁采集,降低网络资源、存储资源的浪费; (5)通过核心业务整改及业务数据整理保证采集数据的完整性,保证数据间的一致性; (6)乙方保证数据按要求报送数据平台; 第 七 条技术内容1、技术开发手段: 数据传输通过数据平台提供的区块链数据传输接口上传到区块链; 数据传输接口相关技术定义(包括报文头)沿用结算应用系统接口协议,参见《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公共接口标准V2.0.1》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 应用软件的开发遵循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 (2) 应用推广及服务遵循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 第 八 条质量要求乙方最终交付的软件及服务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软件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第 九 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软件开发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伍仟元整,即¥635000.00元;此金额为含税金额,包括软件开发、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维护期内服务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合同标的如下:
2、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635000.00元,即人民币大写: 陆拾叁万伍仟元整。 第 十 条项目开发计划1、实施计划: 项目开发实施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5日,完成日期: 2019年11月30日,总日历天数:45日。 项目验收时间:2019年11月30日。 2、计划的变更:如因政策、环境、技术、建设内容变更等引发的不可控因素或其它不可抗力引起的项目实施计划变更,甲乙双方应以会议形式确认变更结果,并最终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一致同意,最终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以变更后的实施计划为准。 第 十一 条保密要求1、甲乙双方为完成该项目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向与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泄露任何技术文件或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包括合同本身。对于来自双方的有关保密信息,双方须同样遵守本规定。 2、保密期限:拾年或软件保护的有效期间,以期限长者为准。 3、保密期内,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第 十二 条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履行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有关权益约定如下: 1、著作权:双方共有。 2、当一方向第三方推广时,本着谁推广谁受益原则,另一方放弃向推广方主张任何收益的权利。 第 十三 条项目验收1、技术成果交付载体:系统软件及项目实施过程文档的电子资料一套。 2、交付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地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验收标准及方式: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项目成果最终以《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中对甲方建设要求为验收标准,采用现场验收的模式。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签署《项目验收书》。 4、验收问题处理: (1)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解释和进行改正,对需回溯至需求分析、设计、实现、测试阶段的问题,应重新按设计控制的要求进行。在项目验收阶段发生的重大需求变更,直接影响项目进度时,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最终商议结果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在维护阶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加纪要页作为项目验收书的附件提交。 (3)用户验收完成后,系统正式交付给甲方,投入运行,项目由此转入了维护期。 第 十四 条售后维护服务签约方确认,履行本合同需要乙方提供三年质保服务,服务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服务响应及方式 (1)服务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方式和服务方式包括7×10(每天:8:30-18:00)电话、电子邮件、因特网的技术支持服务。 (2)针对系统故障报修,乙方在30分钟内做出响应,倘若不能通过电话或网络解决故障,乙方在24小时内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故障处理; 2、标准服务内容: 在服务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质保标准服务: (1)例行操作:依据系统运行要求,对系统做基础日常维护及运行检查,保证系统在标准工作环境下正常运行; (2)数据质量维护:对上报过程中排查出的异常数据,在甲方确认解决方案后,由乙方配合完成库及程序执行中的异常数据清理; (3)故障处理:对甲方报修的产品BUG或应用故障,第一时间响应,诊断、提供解决方案,承诺在双方指定时间内予以排除,对于数据上报中的异常,承担排查与补报职责。 (4)产品升级:基于本项目产品改进、加固,乙方正式发布的更新、补丁或版本升级,承诺向甲方提供,由甲方选择是否进行升级;。 (5)咨询解答:解答项目成果使用或维护中的问题,在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后予以及时解答。 (6)技术培训:提供培训讲师,向甲方的操作或维护本系统的人员,提供不少于1次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甲方决定。 (7)其它服务:若因本项目运行环境变化、甲方系统迁移等事项需重新部署系统,乙方在第一时间提供辅助支持与服务,配合甲方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 十五 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在合同约定软件的软件生命周期范围内正常使用本项目成果。 4、按照标准要求,申请并妥善管理本中心的数字证书、密钥,对数据平台或住建部反馈的数据报送的异常事件,及时转达给乙方,以便及时做问题处理; 5、甲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场地、网络环境等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及开发完成后整合调试的环境。如因故障项目实施有需要,还应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有关图纸、数据、接口、资料等。 6、负责决策数据采集、整理、数据上报过程中的异常数据处理方案,配合乙方完成异常数据整改,以保证数据上传的及时性; 7、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本项目产品运行所需的环境正常,包括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及底层接口服务等。 8、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开发费用。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 十六 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开发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按协议约定,按时交付项目成果,将校验文件传输给数据平台与上链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使用数据平台提供的功能查看数据传输的状态,跟踪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5、负责数据采集、整理、数据上报过程中的异常数据处理方案的整理,在甲方决策及配合下完成异常数据整改,以保证数据上传的及时性; 6、乙方需按《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技术方案》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系统建设,不得在软件中预设后门、时间限制、功能限制或其他限制性代码以限制本协议约定软件产品的正常使用,更不得因合同约定范围内软件产品功能的正常应用而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 7、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 十七 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乙方应于合同规定时间按进度要求完成实施及维护工作,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达到技术验收标准,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延迟超过50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执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甲方配合原因或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开发进度,乙方开发进度、整体调试及验收期限均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双方确认非乙方原因的前提下,若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延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1%的滞纳金。 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服务合同对价金额。 5、如因乙方原因,所提交的项目成果物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无法通过项目验收,经甲方书面提醒乙方3次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执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6、如因乙方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如因非乙方原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不予以退还,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7、如对违约有异议,应在一周内通知对方,明确违约责任。 8、本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 十八 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 十九 条合同的变更项目内容如有变更,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字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按商定意见执行。 第 二十 条争议解决办法1、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二十一 条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三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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