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州市市场监督管里局饮水机服务采购项目”磋商
关于“鄂州市市场监督管里局饮水机服务采购项目”磋商
就个别供应商对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细则提出的相关异议内容,经我单位与采购人研究后,现作出澄清及修改如下:
一、关于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将具备CE认证、NSF认
证、WQA认证等作为评分项,经审查,上述要求是采购人为寻求更好的饮水质量和保障饮水安全,而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所设置的择优条款,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有密切关联的,但与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设备所属产地和国籍并无关系,另外,采购人也未将以上认证标准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限制,因此,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没有明显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嫌疑;鉴于所要求提供的高标准认证数量较多,现将原磋商文件综合评议细则中商务部分第一条:“具备净水行业权威认证:CE认证、NSF认证、WQA认证,一项得5分,最多得15分”;
修改为:“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饮水设备具备CCC认证、生产商具备质量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认证的得3.5分,最多得7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二、将原磋商文件综合评议细则中商务部分第二条:设备核心涉水零部件:PP棉滤芯、颗粒活性炭滤芯、RO膜滤芯、后置活性炭滤芯。1)涉水卫生批件的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为同一企业,每提供核心涉水零部件的涉水卫生批件得3分,最高得12分。(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2)每提供核心涉水零部件的涉水卫生批件得2分,最高得8分。
修改为:“设备核心涉水零部件:PP棉滤芯、颗粒活性炭滤芯、RO膜滤芯、后置活性炭滤芯。1)如涉水卫生批件的申请人与设备生产为同一企业,则每提供一项核心涉水零部件的涉水卫生批件得5分,最高得20分;2)如涉水卫生批件的申请人与设备生产非同一企业,则每提一项供核心涉水零部件的涉水卫生批件得3分,最高得12分。(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三、关于价格部分的分值设置为10分,现将原因澄清如下:由于本次采购并非是采购货物,而是购买供应商的整体服务,所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和器具,采购方仅要求使用权,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故障维修均属供应商负责;因此,本项目将价格部分设置为10分,占总分值10%,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评分设置要求。
特此澄清修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若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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