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隆回”规划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智慧隆回”规划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智慧隆回”规划设计服务项目工程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估控值

(万元)

项别

概要说明

系统合计(元)

系统名称

1

“智慧隆回”规划设计服务项目

隆回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文本、智慧党建、智慧综治、雪亮工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四个模块的初步设计方案初稿

880000


系统工程总投资


880000

注:隆回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文本包含智慧党建、智慧综治、雪亮工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智慧政务、网络建设、智慧城市管理与运行中心建设、智慧城市基础通讯网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智慧城管建设工程、网格化综合信息平台、城市排涝及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地下管网监控管理平台、智慧警务建设、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智慧安监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督服务平台、智慧环保建设工程、智慧国土建设、智慧民生WIFI覆盖建设、智慧教育建设工程、市民卡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智慧旅游、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智慧医疗建设工程、智慧社区示范工程、产业管理系统建设、电子商务推进建设、两化融合推进项目、智慧林业建设、征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水利建设、智慧农业总计33大模块。

经双方协商,最终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小写880000元。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1、设计方案和公开招标文件;

2、发包人的具体设计要求;

3、设计文件,包含建筑、暖通、电气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档,电子文档格式为CAD2004、WORD、EXCEL格式。

备注:发包人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规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应能够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1、发包人提供齐全设计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建设需求调研报告一式四份;

2、发包人审定建设需求调研报告并提供齐全设计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样图)和投资预算一式四份;

3、发包人审定初步设计图纸并提供齐全设计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预算须提交电子文件U盘、光盘各1套,纸质装订成果四套;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4、交付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文件。

发包人应在设计人交付各阶段相应资料、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定通过的书面决定。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及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70%

616000

隆回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文本、智慧党建、智慧综治、雪亮工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四个模块的初步设计方案初稿交付给发包人并经过发包人评审确认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金额的70%;评审确认后7个工作日支付。

2

25%

220000

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余额的25%。评审确认后7个工作日支付。

3

5%

44000

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在该合同实施完毕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则予以结清,否则予以扣除。

附:本合同项下的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与结算,发包人以电汇的形式向设计人支付。发包人取得发票不代表发包人价款已付清,价款已付清是以发包人款项全部到达设计人开户行账户为标准。设计人就在发包人支付每笔设计费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亦相应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本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相关研究成果等资料进行规划设计,具体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GB/T 33356-2016);

(2)《智慧城市 技术参考模型》(GB/T 34678-2017);

(3)《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及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要求》(GB/T 34680.1-2017);

(4)《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3部分:信息资源》(GB/T 34680.3-2017);

(5)《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 评价指标体系》(GB/T 35775-2017);

(6)《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 基本规定》(GB/T 35776-2017);

(7)《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建设管理》(GB/T 34680.4-2018);

(8)《智慧城市 领域知识模型 核心概念模型》(GBT 36332-2018);

(9)《智慧城市 顶层设计指南》(GBT 36333-2018);

(10)《智慧城市 软件服务预算管理规范》(GBT 36334-2018);

(11)《智慧城市 SOA标准应用指南》(GB/T 36445-2018)。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三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验收标准以本合同要求为准。验收应在设计人提交验收之日起10日经发包人书面确认。逾期未完成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若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要求新增工作需求的,由双方补充协定相关费用和工期,与本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或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发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设计方按实际金额进行赔偿。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7.5发包人延期支付款项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7.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迟延的,设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7无论有无其他约定,发包人或设计人就本合同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第八条项目周期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隆回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编制。

2.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智慧党建、智慧综治、雪亮工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四个模块的初步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编制,并配合完成报审工作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随设计文件附送,否则绘图配齐设计文件。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当事人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本合同一式七份,发包人、设计人各执三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它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湖南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名称:(盖章)北京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项目合同 设计服务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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