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公示
莱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公示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名称]>begin莱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end | ||||||||||||||||||||||||||||||||||||||||||||||||||||||||||||||||||||||||||||||||||||||||||||||||||||||||||||||||||||||||||||||||||||||||||||||
采购项目编号 | <$[采购项目编号]>beginSDGP****************00<$[采购项目编号]>end | ||||||||||||||||||||||||||||||||||||||||||||||||||||||||||||||||||||||||||||||||||||||||||||||||||||||||||||||||||||||||||||||||||||||||||||||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begin****************0008_001<$[合同编号]>end | ||||||||||||||||||||||||||||||||||||||||||||||||||||||||||||||||||||||||||||||||||||||||||||||||||||||||||||||||||||||||||||||||||||||||||||||
采购人名称 | <$[采购人名称]>begin莱州市财政局 <$[采购人名称]>end | ||||||||||||||||||||||||||||||||||||||||||||||||||||||||||||||||||||||||||||||||||||||||||||||||||||||||||||||||||||||||||||||||||||||||||||||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begin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end | ||||||||||||||||||||||||||||||||||||||||||||||||||||||||||||||||||||||||||||||||||||||||||||||||||||||||||||||||||||||||||||||||||||||||||||||
合同内容 | <$[合同内容]>begin 莱州市财政局(甲方)所需莱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经 烟台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SDGP****************00(项目编号)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在国内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经采购小组确定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莱州市财政局 住 所 地: 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光州东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玉峰 项目联系人: 郝志斌 联系方式: 139*****638 通讯地址: 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光州东街249号 电 话:139*****638 传 真: 电子信箱 ********5@qq.com 受托方(乙方):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积仁 项目联系人: 邢继海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110179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信箱: xingjh@neusoft.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莱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技术服务进行实施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目标和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项目安装培训; 2、技术服务内容: (1)服务方式:软件实施、技术培训服务。 (2)服务要求:平台2.0账务系统和支付电子化升级改造功能交付使用。 (3)具体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莱州市财政局 2、技术服务期限: 自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3、技术服务进度: 按用户要求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提供准确的人员数据,提供有关的背景资料、技术数据等。 2、提供工作条件: (1)积极配合乙方提出的配合请求,提供必须的工具软件,提供实施人员日常的办公场所环境; (2)负责监督,控制及管理软件的使用;负责实施信息保护及建立备用设施,以防止软件或设备出现错误或发生故障; (3)应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软件的错误或故障报告给乙方,且应在收到乙方的解决办法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这些错误或故障; (4)保存一份所有的当前程序和数据的备份; (5)约束其员工正确使用和应用软件; (6)甲方应指定熟悉软件操作的人员作为和乙方之间有关服务请求登记和报告的联系人。 3、其他协作事项: 服务期满后双方协商解决; 4、提供时间和方式: 2019年10月 软件安装及培训 5、甲方对于乙方所完成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服务,应在完成服务后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由甲方项目联系人签署服务内容确认表,留与乙方备案。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合同总额:¥449500.00(大写:肆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余款待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2)付款方式:电汇、支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账户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邮编:110179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 (3) 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项目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情报和资料。 (4) 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2、涉密人员范围: 双方参与及知悉项目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 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 三 年内。 4、泄密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第六条 安装调试、上线、后期维护 1、安装调试、上线、标准的确定:安装调试地点在烟台市财政局完成,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内容、技术协议及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文件载明的内容,共同确定安装调试、上线标准。双方及实际使用人根据上述标准共同完成安装调试、上线。 2、安装调试 乙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平台2.0及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安装到甲方指定的设备上,并按合同的要求进行调试。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向甲方申请确认,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安装调试是否符合约定,并在乙方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签章。甲方认为软件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安装调试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应履行安装调试完成的付款义务。 3、上线 乙方根据实施计划,向甲方提出书面上线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上线工作,并在乙方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签章。甲方认为软件不符合上线标准,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就软件不符合上线标准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获得甲方确认可以上线,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软件上线。 4、后期维护 在服务期限内,若在运行中出现任何技术问题,甲方负责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服务期满后,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一方发生解散、破产、吊销情况的 ; 2、 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的 。 第八条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仍然属本合同生效日期前既拥有该等权利的一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或完成配合事项,或者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影响服务进度和质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负责返工或提供补救措施,但甲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缺陷的除外。 (2)因乙方原因导致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计划,应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甲方认可,工期做适当顺延;若甲方不能认可的,乙方应承担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完成部分金额2‰(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百分之十) 。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郝志斌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邢继海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双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生效的书面合同的约定,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做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以各种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双方单位,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代理机构和莱州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
合同签署时间 | 2019-10-25 11:08:13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