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合同公告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碘元素全自动检测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7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十个日历日交货。 3.2 履行地点:按采购人指点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88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 南昌市珂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50*****093********)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2.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伴随服务 6.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11.其他条款 设备维护措施 11.1设备维护定期维护计划: 当设备保修期满之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和校准,并提供每次维护和校准的报告;软件免费升级。定期发放用户满意度调查表,及时收集与处理用户反馈的信息。 11.2设备不定期维护计划: 当设备保修期满之后,投标人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不定期维护。 1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投标人对用户提出的合理修改设计要求,全部响应。 11.4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一般故障需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需在一周内排除。 技术支持: 11.5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6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服务受理,电话技术支持和保修,电话支持无法解决的问题按照故障响应速度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除电话支持外,还提供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和网上技术论坛等形式远程支持。质量保证期期间,如遇与所供产品有关的问题在接用户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 培训 11.7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为每个使用单位负责培训1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11.8设备安装后在用户所在地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独立进行常规操作,保证熟练程度。内容应涉及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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