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长沙市路检路查执法行动中购买第三方排放检验服务的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长沙市路检路查执法行动中购买第三方排放检验服务的项目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路检路查执法行动中购买第三方排放检验服务的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3.1 履行期限: 2019-11-20 ——2020-11-19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承诺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服务全部完成(提供5000份检测报告)且经采购人考核后(根据各部门反映的服务响应时间、配合度及满意度进行考核)无任何违反合约事宜发生,支付合同余款;如服务期满未完成计划工作量(检测报告低于5000),采购人根据“实际检测台数/5000台*合同金额”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余款;如检测报告超过6000份,则超过的按200元/份支付给中标方,该项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价格的10%。服务期内,三次服务工作不能按时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中标方返还相关费用。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考虑项目所需全部人员、车辆、保险、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在中标后30天内提供满足本次检测服务所必备的仪器设备(不透光烟度计(需自带打印功能或便携式打印机)、OBD诊断仪)6套,便携式林格曼黑度仪1台,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发票和检定证书作为凭证,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要求中标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所有主要检测设备必须可实现量值传递和溯源。 (3)供应商负责检测仪器的校准、日常维护保养及所需耗材费用。 (4)供应商负责提供开展排放路检路查所需的辅助设备(设施)。 (5)若检测设备发生故障,供应商须及时提供备用检测设备。 (6)人员及车辆配备:供应商须提供固定的机动车排放检测队伍,每个执法点每次路检工作需配备至少2名检测工作人员,以及一台车辆配合工作。 (7)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的要求至少每周一次提供即时有效的正式检测报告(有CMA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8)接到检测任务后,要求供应商严格配合其他检查部门时间及要求,保证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展监测的,需与采购人及时沟通。 (9)检测报告的生产、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0)采购人提前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供应商),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11)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检查车辆排气系统完好无泄漏后,按照“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排放检测,引导驾驶员踩油门配合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12)对长沙市用车大户企业上门排查,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长沙市内五区全部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全面排查一次,组织企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环保承诺书和车辆台账,并做好网络填报),全年对用车大户的车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13)对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网络填报中遇到的政策、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协助生态环境、交通、交管部门开展用车大户机动车排放抽检,年内对柴油车保有量不少于20台的大户企业上门抽测1次,对检测车辆全部出具加盖具有 CMA 标识章的检测报告。 (14)联合执法:采用流动整治为主、相对固定点为辅的形式,前期在长沙市内五区设置5个路检路查移动执法点,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结合交警岗亭设置固定执法点。每个执法点原则上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联合执法行动,每次时长3小时左右,根据我市气象条件和检测设备环境要求确定。如供应商检测人员已经到达检测现场,但由于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如期开展检测的,供应商应做好出勤记录,并由采购人确认。入户监管:配合市交通、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柴油车保有量20台的企业开展车辆聚集地入户专项执法行动,实现入户监督抽测管理。 (15)常规检测:每个执法点每周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行动。 应急检测:在重污染天气、紧急信访等情况下,配合开展应急性检测,包括节假日和夜间检测。 配合采购方完成大户制管理的抽测任务。 合同期限内检测车辆台数不少于5000台。 预计执行检测任务总数不少于330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现场监测任务后应立即提交检测结果,并至少每周一次出具纸质正式检测报告,纸质报告要求:规格为A4纸,注明受检车牌号、地点、时间等内容,有CMA标识,签字盖章齐全。 (2)对整个执法/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携带行车记录仪或行政执法仪或其他电子设备(中标人自行负责),对整个检测过程即时记录,即时保存,以备后查。 (3)数据管理:项目执行期间,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保存检测数据、现场执法记录等相关信息,待采购人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完善后,由供应商负责将本项目的相关数据无偿导入该平台系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合同价款支付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4)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 生效11.其他条款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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