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标公告
襄城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中标公告
襄城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9-11-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许昌顺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食品用包装工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襄城县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邮 编:461700 审批意见: 襄环建审〔2019〕45号 关于许昌顺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食品用包装工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顺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食品用包装工具项目: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7ETA3N)上报的由河南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顺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食品用包装工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许昌市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本次主要工程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 施工期治措施: 项目为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期主要是设备安装及调试,无大型土建施工,环境影响较小。 六、项目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废水。全厂办公废水,经厂区化类池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经化強池处理后,用于厂区酒水、绿化,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对水环境影响不明显。 (二)废气。注塑废气经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排放量为0.168t/a(0.07kg/h),排放浓度14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以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要求。 (三)噪声。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负压风机,卷筒纸柔印铁丝订联动线,空压机,打捆机等机械设备以及又车的噪声,,其噪声源强在70-95dB(A)之间,在采取了对项目设备安装减振垫、车间密闭并对风机和空压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后,四周厂界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明显。 (四)固废。 (1)一般固废。项目所收废铁、废纸中会夹杂一些废塑料、废橡胶等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废的产生量为100t/a,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7.5kg/d(4.375t/a),收集后放置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2)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进行鉴别,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为HWO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产生量0.02t/a;废液压油危险废物类别为HWO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18-08,产生量0.01t/a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采用密封容器进行收集后分类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同时还须采取防漏指施,暂存场所的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在明显处设置危险废物的警示标识;贮存区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襄城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该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374吨/年、氨氮0.0037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0.378t/a,本项目有机废气替代源为“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225万双高中档鞋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于2008年经许昌市环保局批复(许环建审[2008]160号),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0.378t/a,故本项目需要VOCs替代量为0.756t/a;可满足本项目VOCs的倍量替代。 十、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11月23日 157*****09207.gif">****************5.pdf" target="_blank">01许昌顺茂正文--3000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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