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C20191672_01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系统采购A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系统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DZC20191672_01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系统采购A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系统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 目 编 号:DZC********
计 划 编 号:ZCB********
甲 方: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乙 方:大庆师范学院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大庆市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系统采购A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双方同意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招标响应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质询澄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软件”:指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储存器内的机器可读码(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组成的电脑程序。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程序的有关文件。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1.2“系统软件”:指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
1.3“应用软件”: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甲方开发、研制的软件。
1.4“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指合同规定的与应用软件、技术开发与服务、软件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
1.5“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6“双方”:指乙方和甲方。
1.7“本项目”指 。
1.8“系统”指 。
1.9“初验”指系统安装、调测完成,满足 正常使用系统各项功能后,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对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若达到所有相关技术要求,则双方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1.10“最终验收”或“终验”:指在稳定运行期后由甲、乙双方对于系统进行最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第二条项目内容及进度计划
2.1项目目的:(主要写系统实施的目的及系统完成后的用途)
2.2本项目工期约为个月,具体进度如下:
2.2.1第一阶段: 需求阶段,
2.2.2第二阶段: 设计开发阶段
2.2.3第三阶段:上线试运行阶段
2.2.4第四阶段:验收阶段
第三条 付款方式(具体以文件为主)
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本合同总金额为5500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的权利:
4.1.1.1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开展工作并取得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成果。
4.1.1.2乙方逾期不交付技术开发报告,经双方同意的延展期仍不能交付的,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4.1.3对乙方的技术开发进行监督检查。
4.1.1.4有权要求开发方提供绩效报告(如开发进度,测试报告,里程碑完成情况)。
4.1.2.甲方的义务:
4.1.2.1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4.1.2.2负责内部相关协调工作,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4.1.2.3负责协调专网使用的工作,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4.1.2.4指派专人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4.1.2.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4.1.2.6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乙方的权利:
4.2.1.1乙方按合同要求交付项目成果后,有获得开发费用的权利。
4.2.1.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4.2.1.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十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4.2.2.乙方的义务:
4.2.2.1有按合同约定独立完成项目任务和解答甲方问题的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转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开发费用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4.2.2.2根据甲方委托要求按期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
4.2.2.3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方案认可与验收
5.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5.1.1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并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5.2初步验收
5.2.1甲方应在乙方向其提交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和详细的初验测试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结果,甲方认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5.2.2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于系统集成服务原因导致初验不合格15个工作日后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初验不合格30个工作日后,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约定初验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5.3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5.3.1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 2 个月。
5.3.2试运行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出现不符合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由于出现上述试运行期的顺延和/或重新开始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费用增加,乙方应当赔偿。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就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5.3.3试运行结束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报告。甲方不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终验合格。
5.3.4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六条 技术支持与服务
6.1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软件维护、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6.2乙方自终验合格报告签署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 36 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
6.3免费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年服务费为合同总价款的10%。
第七条 培训
7.1乙方在免费服务期内对甲方提供的不超过次免费培训,培训由甲方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地点并创造必要的培训条件;甲方在免费服务期外要求乙方提供培训的,需要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7.2培训目的
7.2.1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7.2.2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7.3培训内容
具体培训内容双方协商另议。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具体以文件为主)
8.1中标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5%,由中标方提交给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由中标方以本单位对公账户名义,且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
8.2以担保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经财政部认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经黑龙江省财政厅认定的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的履约保函,采购中心不予接受。同时在鉴证合同时应将履约保函原件带到采购中心,并提供履约保函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鉴证。
履约保证金提交后合同生效,项目验收合格服务期满后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且我中心财务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两周内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8.3中标方如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可另选中标方或另行招标。
8.4履约保证金一律采取转帐方式退还。
8.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⑴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⑵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 若因甲方要求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开发内容、方式或方案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 乙方不能完成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开发项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0.6%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60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9.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技术开发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技术开发,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9.2.4.在合同开发期间内,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要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9.2.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保密条款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本合同一方(“资料披露方”)对其向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等 (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10.2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任何部分或全部进行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资料接受方应对根据本合同接受的保密资料妥善保管,向其提供不低于向接受方自有商业秘密提供的保护之保护。对于保密资料在资料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遗失、不慎泄露以及其他对其保密性存在现实或潜在损害的事件,资料接受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资料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方必须销毁所有保密资料的复制并将原件返还给另一方。
10.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0.3.1并非因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10.3.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10.3.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的。
10.3.4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或政府部门要求资料接受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0.4本合同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2)年。本条约定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等事由而免除。
第十一条 侵权责任
11.1乙方应承担因上述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所引起的法律诉讼、行政程序等一切法律后果。
11.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1.2.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
11.2.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11.3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归属条款
1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12.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软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2.3. 乙方在提供技术开发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的归属采用以下
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2.3.1甲方所有,乙方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乙方的使用权。
12.3.2乙方所有,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
12.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90个日历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个日历日或90个日历日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5.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5.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生效。
17.2合同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经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姜廉
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振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63000
签订地点: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签订日期:2019-11-21
乙方:大庆师范学院
地址: 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和
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铁军
电话:139*****471 *******
传真:
邮政编码:163712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庆市让胡路支行
账号:****************2581
签订日期:2019-11-21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
签订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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