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局在北京机场广告的服务中标结果
文旅局在北京机场广告的服务中标结果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乙方:乐狮传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CXS[GK]*******的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文旅局在北京机场广告的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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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806 | 广告服务 | 泉州市文旅局在北京机场广告的服务项目 | 1 | 项 | 国内 | ******* | ******* | 乐狮传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泉州市文旅局;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开展宣传活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投放结束后5个工作日提交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即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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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60%的合同款 |
2 | 40 | 投放期结束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报告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所规定的的权利、义务后自然终止。。
10、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因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复制本合同或因本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计划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合同有效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用的30 %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在发布甲方的广告过程中,若发生错播、漏播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按错一罚一,漏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发生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播放内容及素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并提交甲方确认后方可播放。2、每个媒体位置有不少于2次的画面修改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中签订的发布时间进行广告发布,直至广告发布完成。在广告发布期间,若遇到灯箱、屏幕维修或者不可抗因素停发广告,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且停发广告时长将于2020年6-8月相应补偿服务时间。4、甲方付清本合同款项后,对样稿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样稿。5、甲方需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或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款。6、乙方负责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以确保广告媒体的完好和广告的正常发布。广告设备如有任何损坏导致无法正常播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损坏修复后相应顺延广告投放时间及期限以甲方约定是时间为准。7、若在合约期内,乙方因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活动、政策变化、临时遮盖及其它正当原因等)须暂停投放甲方之广告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顺延广告投放期限或提供其他广告媒体供甲方继续使用。8、广告投放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现场照片及组织第三方监测供甲方验收。9、合同期间和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获悉对方的企业、产品、计划、价格、服务等有关资料均作为机密文件处理,不向任何第三方人员透露。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5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乙方: | 乐狮传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C809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达美中心T3-2202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王英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段文昌 | |
联系方法: | ********1098 | 联系方法: | 150*****81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业银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2 |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泉州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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